九九範文幫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稽核,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稽核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儲存作業證。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範圍

為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裝置、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吊裝作業的分級與管理

第一條 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複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裝置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 一級吊裝作業:介於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裝置(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 對於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裝置、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 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裝置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 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並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 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並現場有監護人。

第二章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准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 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裝置、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執行。

第十二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訊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裝置、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第十六條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後,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 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 吊裝作業的專案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裝置。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專案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並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訊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 吊裝作業專案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三章 吊裝作業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 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儲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 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裝置部門審查後,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准。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後,技安部門會同裝置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裝置管理中心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裝置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裝置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裝置現場執行維護管理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裝置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②檢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③檢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④檢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裝置,是否對裝置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⑤對防爆裝置的防爆效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⑦檢查電纜電器裝置安裝是否規範,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裝置執行記錄是否健全規範。

⑨檢查供電裝置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範,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裝置是否臺臺完好。

其他:裝置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裝置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執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裝置現場執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裝置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裝置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採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後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裝置編制《裝置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為裝置更新、裝置項修、裝置大修理及裝置報廢的主要依據。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裝置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裝置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裝置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稽核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範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範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裝置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核)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並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裝置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裝置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稽核,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專案、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裝置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後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裝置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裝置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線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後,辦理檢修裝置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定檢修作業警示標誌,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裝置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定盲板或斷開管道連線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定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裝置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裝置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裝置、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容器等處置合格後,應採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裝置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裝置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專案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專案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的。

違反特種裝置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並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影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並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誌,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式

2、範圍:

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絡訊號,設定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專案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並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確保勘測外業施工現場登高作業生產活動中,操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儀器裝置的工作安全,防止發生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適用於測量作業;高空操作等登高生產作業。

3職責

3.1專案技術負責人為登高作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效執行。

3.2專案經理應熟悉現場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對登高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

3.3專案部安全員,適時把握危險源並實施防範策劃,督辦日常登高作業安全工作。

4工作內容

4.1工作要求

4.1.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適時組織宣傳教育,使員工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安全保護意識。

4.1.2針對專案現場測量情況,做好危險源初始識別、評價,並制定控制措施。

4.1.3從事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有關禁忌症的人員,禁止從事相關登高作業。

4.1.4加強日常性的安生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對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上報。

4.1.5每月一次由測量員對登高作業的器具進行檢查,並記錄。

4.2高空作業安全規定

4.2.1高空作業分級

只要從事在墜落高空離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墜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稱高空作業。高空作業分為三級:

一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5米。

二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5米―15米。

三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15米―30米。

特級高空作業:高空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業場地要求

確保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和空間。

操作平臺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臺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

操作平臺有開口部的,要安裝扶欄或安全網;

確保作業區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業人員防護要求

4.3.1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員,禁止從事高空作業。

4.3.2在工作區的每個人都要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區時不得佩戴會被鉤住、掛住的珠寶首飾或其它裝飾品。頭髮及鬍鬚不得妨礙防護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設施裝置的選擇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帶必須完好並適合於該項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帶配有的短繩必須用尼龍或強度相當的材料製作;短繩的長度必須能夠調節。

4.4.2所使用的梯子,應保證踏板完好無損,無缺陷及開裂現象,立腳無彎曲變形。

4.4.3施工現場應使用符合要求的鋼管腳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腳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應經檢驗合格(安全帽必須經過沖擊實驗和防觸電保護實驗)。

4.4.5基本裝備應由同一家製造商提供,如更換購買廠家,則採購管理者應對新採用的基本配備的質量、安全效能進行評估。

4.5高空作業實施要求

4.5.1作業現場要按規定設定足夠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標誌必須醒目,並得到妥善保護。

4.5.2高空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器具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5.3離地面2m以上高度作業人員,應繫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4.5.4高空作業現場應指定專們監護人員,監督高空作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防護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發現危險情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5.5員工進入施工區必須戴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業人員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業時,梯子的閉鎖部件應完好,底部堅實防滑。

4.5.8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4.5.9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的措施。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業必須辦理高空作業審批手續,“高空作業審批表”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現場安全負責人審批,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編制:

稽核:

批准: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9

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專案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保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後,及時傳達,並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訊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儲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彙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建工程專案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專案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專案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專案部提供通風裝置和自救裝置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式

4.1專案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專案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專案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裝置和自救裝置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築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塗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並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餘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後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值班人員必須每天對配電設施(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櫃)進行定時定點的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主管領導。

(2)電工安檢人員,每天要對樓內、配電盤、用電開關、插座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或有安全隱患應立刻安排停電檢修。

(3)夏天值班電工要對低壓室進行通風。

(4)配電設施不得帶病作業,對巡查出問題,要及時處理。報修的'要及時檢修。

(5)對重要裝置的檢修,要做好檢修記錄。

(6)配電設施每年要進行兩次停電檢修的清掃。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裝置必須和其他裝置、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裝置,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並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採取後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裝置,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並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範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瞭解介質的理化效能、毒性、中毒症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於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採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乾燥的罐內不大於36V,在潮溼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於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並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捲起,作業人員的面板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鹼、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繫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鹼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捲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並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採用吊梯。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提高大型裝置的維修質量,充分發揮裝置的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大型裝置的經濟執行,更好地為生產服務,現就我礦使用的大型裝置,實行包機到人,責任到人的包機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機制度:

1、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裝置進行檢查、監督、督促班組月度定期維護、保養和總結工作。

2、包機人需組織好所管轄區域的裝置執行、檢修,有計劃的安排消缺、檢修等維護工作。

3、包機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週至少到所包機負責的機電裝置區域檢查巡視一次,並留有記錄,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處理。

4、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裝置的備品配件庫存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單機重點裝置的易損件必須有合理的儲備,若如備品備件及時申報審批。

5、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裝置值班長交接班記錄進行不定時檢視,及時瞭解人員交接班情況、裝置運轉狀況、裝置故障及隱患情況。

6、包機人要認真督促好所包裝置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並經常關注裝置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裝置不安全隱患,對於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礦長和集團公司機電部彙報。

7、包機人在巡檢過程中對生產操作人違章或野蠻作業要及時進行糾正裝置包機檢查管理制度並做好教育工作。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①“三防”:即防止觸電傷害、防止高空墜落傷害、防止倒(斷)杆傷害。

②“十要”:

㈠、工作前要勘察施工現場,提前進行危險點分析與預控

工作前要勘察現場,工作負責人必須清楚和明確工作任務、作業範圍和施工方法,並根據作業型別、方法、人員、工器具、環境等制定危險點預控措施,不得盲目接受工作任務。

㈡、檢修、施工要使用工作票,作業前現場進行安全交底

檢修施工要填用工作票,不得無票工作。開工前,工作負責人要向作業人員現場交底,做到“四清楚”,即作業任務清楚、現場危險點清楚、現場的作業程式清楚、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清楚。未經現場交底不得開始工作。

㈢、施工現場要設專人監護,嚴把現場安全關

施工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要各司其職,專職監護人要對工作人員精神狀態、工器具配備、現場安全措施、作業安全行為等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不得脫崗或隨意替代工作。

㈣、電氣作業要先進行停電,驗明無電後即裝設接地線

停電工作要按照停電、驗電、掛接地線的程式做好安全技術措施。對雙電源供電的'設施,做好防止反送電的措施。作業部位必須驗電,驗電後立即裝設接地線,禁止不做安全措施或隨意變更作業次序。

㈤、高空作業要戴好安全帽,腳釦登杆全過程系安全帶

進入工作現場要戴好安全帽,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登高作業要檢查工器具並確認合格,用腳釦登杆應全過程繫好、繫牢安全帶,不得失去安全保護。

㈥、梯子登高要有專人扶守,必須採取防滑、限高措施

梯子登高前應檢查並確認梯身合格、基面牢固、定位可靠;作業時梯子應與地面成60°左右的斜角,距梯頂不得少於1米,要有專人全過程扶守,不得單人專業。

㈦、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必須由專人進行統一指揮

立撤杆塔要由專人統一指揮,使用合格工器具。人工立杆要使用抱杆,不得用鐵鍬、樁柱等代替;機械立杆起吊位置應合適,嚴禁過載使用。

㈧、撤杆撤線要先檢查杆根,必須加設臨時拉線或晃繩

撤杆撤線應先檢查杆身、杆基、拉線等是否牢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晃繩,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進行作業。

㈨、交通要道施工要雙向設定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看守

架拆線路要由專人指揮,在公路、鐵路、航道等交通要道上應雙向設定標誌進行警示、隔離,並設專人手持旗幟看管。禁止不採取防止掛線事故的防範措施。

㈩、放、撤線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要使用絕緣牽引繩

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放、撤線時要就近在施工的線路上裝設臨時接地線,要使用絕緣牽引繩並與帶電線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二、安全生產“三要六查”

要吸取事故教訓,查思想認識,查責任落實;

要學習規程規定,查規章執行,查遵章守紀;

要強化安全管理,查隱患治理,查預案落實。

三、對待事故“四不放過”

①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

②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③沒有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

④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四、確保安全,必須做到“三個百分百”

①人員的百分之百,全員保安全;

②時間的百分之百,每一時、每一刻保安全;

③力量的百分之百,集中精神、集中力量保安全。

五、“二票三制”

二票: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交接班制、巡迴檢查制,裝置定期試驗與輪換制

六、“三鐵”反“三違”

三鐵:鐵的紀律、鐵的處理、鐵的面孔

反三違:反違章指揮、反違章操作、反違反勞動紀律

七、五查一落實

一查領導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查關鍵崗位、關鍵人的素質;

三查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四查現場作業實施情況;

五查“兩票”執行情況;

落實農電檢修、施工現場“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目的

為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範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適用於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義

四、相關檔案

1.《機械管理工作程式》gpec/ltc/s1/02

2.《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式》gpec/ltc/s3/01

5.《車輛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式》gpec/ltc/s2/02

五、職責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並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六、程式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並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並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並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並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效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後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後方可進行移交,並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裝置、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裝置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裝置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並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著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裝置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弔,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執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專案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弔:

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弔;

斜拉斜吊不弔;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弔;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有連線的物件不分開不弔;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弔。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為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並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後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儲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專案,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並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髮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華能赤峰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為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裝置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裝置。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開啟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採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後,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並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後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乾淨,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後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釦。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誌。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開啟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專案開工前,所有施工專案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線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線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元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線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線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裝置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線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裡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專案。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專案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專案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路,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專案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專案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裝置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專案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錯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執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專案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定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定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定,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

為了保障員工和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範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質量安全環保部監管,生產部門負責技術驗證和現場指揮。

4工作程式

4.1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4.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4.1.2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1.3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

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2高處作業要求: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2.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2.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2.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2.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4.2.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設有專人監護。

4.2.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2.15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3高處作業許可

4.3.1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申請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3.2《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審批前要要親自或指派專人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4.3.3《高處作業許可證》由聯絡部門歸檔管理,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督導檢查。

4.3.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3.5對工期較長的施工專案,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定義及範圍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範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准後,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專案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塗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鬥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溼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並經常進行巡檢。裝置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專案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專案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後,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後,由技安部門會同裝置、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後。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儲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幹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幹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並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並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大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7—20__),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牆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准人、專業人員、作業專案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稽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佈情況;

(四)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型別;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佈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動土範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稽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專案,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裝置、執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於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佈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採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釺、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採用機械裝置開挖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於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定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岩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於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定保護系統。作業專案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型別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__)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型別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型別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定警示標誌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動土或已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築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定進出口條件,應設定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樑,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裝置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絡,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誌與警示要求

(一)採用機械裝置動土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採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1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檔案適用於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檔案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佈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稽核一級明火作業,批准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准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並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裝置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並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塗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裝置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汙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範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於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乾淨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範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櫃及卸油後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於不得進行明火作業範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稽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瞭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佈置明火作業防範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簽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艙油櫃、清艙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准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專案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週歲;

b)國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著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釦;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鍊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範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佈置生產,與明火相牴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櫃的部位,並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並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範。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並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櫃。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並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佈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裝置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裝置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專案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排程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範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範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範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採取有效防護,下方採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櫃)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於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並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櫃)、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採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並傳導。對塗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塗裝部位前後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專案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後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臺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專案結束後,專案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後,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開啟門窗,清除易燃物品並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專案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專案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裝置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一、水電老闆和現場維護電工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以便聯絡,如開通不接電話或者關機罰100-200元,

二、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因用電裝置需要維護電工前往時,電工不執行或者拖延時間的`,每次處罰200-500元。

三、晚上加班和澆築混凝土時,電工沒在現場,每次發現處罰100-200元。

四、水管、水龍頭和球閥等壞了的在漏水,沒有及時更換或時間過長,處罰100-200元。

五、現場的線路等沒有整理號的每次處罰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