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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3篇)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管理,促進安全教育活動順利開展,提高全校師生醫務員工的實驗室安全意識,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和《××大學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3篇)

第二條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師生醫務員工(包括校外進修人員、未辦理報到手續的研究生新生等)的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具備相關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實驗人員須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且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安全能力後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實行強制性實驗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實驗員是本科教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負責人,各研究室的安全責任人為指導教師或團隊負責人。各實驗室應認真作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盜、防毒、防事故。

第二條實驗室是教學、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國家財產比較集中的場所,各實驗室負責人必須把實驗室的安全預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做到與教學、科研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並作為考核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情況的重要內容,要不斷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條無論任何人,必須具備必要的實驗知識和一定的實驗操作技能,經指導老師或管理人員允許方可進行實驗或操作。在學生進行實驗操作前,任課教師或指導實驗的人員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應將實驗程式、操作方法、應注意的事項、易發生的問題及應急處理制度等一一交待清楚。對不遵守實驗室紀律和有關規定、違反操作規程、不聽教育勸阻者,教師或指導實驗人員有權責令其停止實驗或操作。對無理取鬧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規定允許的最少存量和實驗臨時領回的危險品,要建立卡片,明確責任,妥善保管。凡超出規定的存量,必須交危險品倉庫。不準隨便處理,更不準轉給個人。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安全標準放置,不經有關部門允許不得隨意亂架電線和接電源。

第五條未經允許不準在實驗室住宿(如因實驗需要夜間住宿的,研究生提出申請並經指導教師稽核後報學院備案),不準在實驗室會客和隨便領人蔘觀,禁止在實驗室及庫房吸菸,禁止用電爐做飯、燒開水及其他與實驗無關的用火、用電。

第六條各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對本實驗室人員要經常進行安全和警示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解決,除節假日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外,每次實驗結束後和下班前,實驗室管理人員(或帶實驗老師)都要進行檢查,並切斷電源、氣源、水源、關好門窗等,把事故消滅在萌芽階段。

第七條實驗室全體人員都要熟悉滅火器的效能及使用方法,並根據本實驗室的特點,自備必要的臨時防護器材。對消防器材、裝置要按規定妥善保管,並定期檢查其可靠性,非火警不準動用。

第八條要嚴格執行有關貴重、精密、稀缺儀器裝置的管理規定,要指定管理人,明確責任,精心管埋,確保安全。

第九條各實驗室要注意防盜,特別是有精密、貴重儀器的實驗室應採取安全防盜措施(安裝防盜門、防盜鈴等),並在保衛處備案。

第十條嚴禁將儀器、藥品、工具等帶出室外(特殊情況經有關領導批准),或在室內進行非實驗用。

第十一條各實驗室要張貼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貴重儀器及藥品的使用與保養情況,發現有危險,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上報,以便妥善解決。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危險化學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和專用保險櫃內,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等技術要求分類分項存放。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2)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晒、防火、防水、防雷、防盜等安全設施和嚴格的安全措施,以防危險品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洩、汙染,確保人身和物資的安全。

(3)購買危險品先由安全管理負責人申報,實驗室負責人稽核,最後由實驗中心主任審批。

(4)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實驗室內嚴禁超量存放危險品,用剩的劇毒品必須交回給保管員,不準隨意放在室內。

(5)領用危險品按實際用量領用;實驗室認真填寫化學危險品領用單,經分管領導簽字,使用人簽字登記進行領取,剩餘數量及時退還庫存。

第十三條嚴格遵守化工學院實驗樓門衛制度,特殊情況應事先與值班人員聯絡登記。

第十四條學院及中心領導應不定期檢查各室執行安全制度情況,對在四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上述制度執行不利或有事故發生者,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扣除一定數額獎金、追究責任。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廣大師生身心健康,優化學校環境,保證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實驗活動的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保障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平穩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實驗室准入制度與專案安全稽核制度建設、實驗室內務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儀器裝置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水電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以及環境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建立安全、衛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院系、直屬單位、實驗室、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所有在我校管理範圍內的實驗室均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實行學校、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設立“××大學實驗室環境與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部分院系主要責任人組成。其職責主要為:

(一)領導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審議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劃及各項管理制度;

(二)審定實驗室安全重要事項;

(三)確認實驗室安全事故責任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實驗室新建、改建、擴建、撤銷等專案及實驗專案的安全風險問題組織評估並提出專業性意見。

第五條我校管理處是我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擬訂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劃及各項管理制度;

(三)組織對實驗室安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現實驗室安全隱患,督促院系對實驗室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四)開展實驗室安全知識宣傳;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各實驗室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各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應懸掛公示。

第二條各實驗室應設有兼職的安全員,負責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員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三條對首次進行實驗操作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掌握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基本知識,熟悉各項操作規程後,方可開始實驗操作。

第四條實驗室應積極宣傳、普及一般急救知識和技能,如:燒傷、創傷、中毒、觸電等急救處理制度。實驗室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形成制度,積極表彰先進,嚴肅查處事故。

第五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六條實驗室在承攬校外教學、科研、實驗任務時,應明確安全責任。

第七條實驗室內的儀器裝置、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擺放整齊,佈局合理。各實驗室應及時清理廢舊物品,不堆放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物品,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嚴格做到四防、四關、一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事故;關門、窗、水、氣;查儀器裝置)。

第八條實驗室防火工作應以防為主,瞭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知識及消防知識,嚴格杜絕火災隱患。

第九條實驗室要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器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實驗室內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內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戴絕緣膠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與人體分離後,再實施搶救。

第十條實驗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及細菌疫苗等危險品時,要嚴格按相關管理規定使用和保管,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並作好詳細記錄。實驗室劇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體細則詳見《××大學關於劇毒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實驗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質時應避免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和汙染身體;儘量減少人體接受外部輻射的計量;儘量減少放射性物質擴散造成的危害;對放射性廢物要儲存在專用汙物筒中並定期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實驗室在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要嚴格制定相關操作規程,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實驗室對於環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認識,對廢氣、廢物、廢液的處理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排放,不得汙染環境。新建和改擴建實驗室時須將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計劃。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根據儀器裝置的效能要求,提供安裝使用儀器裝置的場所,做好水、電供應,並應根據儀器裝置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

第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儀器裝置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裝置尤其是大型儀器裝置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實驗室應定期對儀器裝置進行維護、校驗和標定。

第十八條儀器裝置發生故障要及時組織修復,並做好維修記錄。一般儀器裝置的維修、拆卸需經實驗室主任同意,不具備維修專業知識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大型儀器裝置的維修主要依靠生產廠家及專門維修公司,一般不準自行拆卸,確有必要時,須經實驗室與裝置管理部批准。

第十九條要注意大型儀器裝置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儀器裝置損壞。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根據儀器裝置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裝置與器材,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應學會正確使用,提高事故防範能力。

第二十一條儀器裝置安全工作要責任到人,儀器裝置的管理人員是該儀器裝置的安全負責人。儀器裝置在使用過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員應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向領導與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個人領用或借用並由個人保管的儀器裝置(如膝上型電腦等),領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損壞或丟失。

第二十三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裝置損壞或丟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大學儀器裝置損壞丟失賠償制度》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醫學部和各臨床醫院參照本制度的基本原則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部負責解釋。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學校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依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驗室安全工作包括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實驗室安全分類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實驗廢棄物安全、安全設施與實驗環境)、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准入、實驗室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等。

第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教育先行、明確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確保實驗室安全。

第四條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實驗室成員四級管理體制,各司其職,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在政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各二級單位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二級單位領導協助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學校實行實驗室安全的“四級”責任制。學校簽訂“三級”責任書,裝置管理處負責“第一、二級”安全責任書的.制訂、修訂等工作,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與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一級),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與本單位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二級),各二級單位(院部、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負責制定“第三級”安全責任書的規則並要求各實驗室負責人與實驗室各成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三級),並監督各實驗室的上牆張貼及執行工作。

第七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實驗室安全管理辦公室。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立“平安校園”,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意見》、《××省教育廳關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規定(修訂)》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安全、衛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學校各相關單位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增強安全紅線意識,克服麻痺思想和僥倖心理,切實解決實驗室安全薄弱環節和突出矛盾,著力防範化解遏制實驗室安全風險。

第四條建立分級管理責任體系。構建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學校委、校長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直接領導責任人;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援、監督和指導職責。各學院院長、(含其他二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資源管理處、保衛處、基建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院、學生處、人事處、財務處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監督機制。資源管理處為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保衛處為學校實驗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全校實驗室相關主體安全責任清單詳見附錄。

第六條各學院要確定本單位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院領導並報學校職能部門備案。

第七條逐級簽訂責任書與落實安全責任。各學院(中心、所)負責人應代表所在單位與學校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系主任(或相當職務者)應與學院(中心、所)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應與系主任(或相當職務者)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責任逐級落實到位。

第八條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為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小組。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主任安排指定,成員由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含資源管理處、保衛處、基建處、教務處、科研處、研究生院等單位)、部分學院(系)領導、部分實驗室主任、實驗室安全專家、教師代表、實驗技術人員代表組成。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資源管理處,負責推進委員會決議事項的落實及做好其他日常事務。

第九條各學院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為本學院實驗室安全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和決策諮詢。

第十條落實實驗室安全達標建設、實驗專案安全風險評估、人員准入要求。

(一)落實實驗室安全達標建設要求。學校基建部門在申報或批准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建立好稽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範要求設計、施工。專案建成後,須經安全驗收、並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管理維護單位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落實實驗專案安全風險評估要求。各學院(系)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專案進行評估稽核,明確安全隱患和應對措施,尤其要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專案從嚴進行稽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落實實驗室人員准入要求。各學院(系)需根據本學科和所室的特點,加強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實實驗室准入制度,通過相關部門或所在院系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銷燬等過程,特別要加強劇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易製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體規定按《汕頭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實驗室氣體鋼瓶要向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對於危險氣體鋼瓶(如氫氣、乙炔、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場所,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氣體鋼瓶管道、接頭、閥門及器具是否洩漏,配備必要的氣瓶櫃與檢測報警裝置;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不得混放在一起,並應遠離熱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場所的通風。

第十二條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採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

第十三條輻射安全管理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採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範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第十四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各實驗室不得違規傾倒排放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危險廢棄物要實行分類存放,做好包裝和標識,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定時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聯絡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環保部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儀器裝置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裝置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裝置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裝置要及時檢修,儀器裝置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裝置尤其要加強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裝置、使用強電的儀器裝置要保證接地安全,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對服役時間較長的裝置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裝置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二)各單位要加強儀器裝置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國家規定的某些特殊儀器裝置和崗位需實行上崗證制度。

(三)對於自制自研裝置,要充分考慮安全因素,並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製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用電安全管理

實驗室用電必須嚴格按照規範執行,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氣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裝置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管理

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加強實驗室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條實驗室內務管理

(一)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製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裝置佈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二)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菸、烹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

(三)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檢視儀器裝置、水、電、氣和門窗關閉情況,並按規定採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第十九條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須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形成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機制。定期檢查的頻次按附錄中相關單位責任清單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資源管理處負責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主動配合。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資源管理處有權予以通報或通知整改,相關單位須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條各實驗室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所在學院(系)、資源管理處、保衛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積極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建立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工作檔案,完整保留工作痕跡。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事故真相。

第二十五條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予以表彰;對管理不到位,並導致實驗室安全事故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具體規定按《汕頭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獎勵與處罰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管理中涉及的其他事務,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校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範,經報學校稽核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醫學院及附屬醫院根據本單位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汕頭大學,具體解釋工作由資源管理處承辦。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凡做有毒、有惡臭氣體的實驗,要採取措施,不讓氣體大量外溢,儘量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使用劇毒物質或長時間大量使用強酸、強鹼等腐蝕性藥物時,要戴防護用具。

2、嚴禁在實驗室內飲食或把餐具帶進室內。不許將實驗室內的燒杯用來飲水,實驗完畢,用冷水和肥皂仔細把手洗乾淨。

3、小心使用酒精燈、噴燈。使用易燃試劑,一定要遠離火源。

4、任何化學試劑都不能入口。有毒、有腐蝕性的藥品要防止觸及面板、衣服。

5、使用電器要謹防觸電,勿用溼手接觸電器,用電結束後應切斷電源。

6、加熱或傾液體時,切勿俯視容器,以防液滴飛濺造成事故。

7、嗅聞氣體應採用“招氣入鼻”方法。

8、稀釋濃酸,特別是濃硫酸,應將酸慢慢注入水中。

9、不能用手直接取用化學品,如手上有傷口,一定要包紮好以後,才能進行實驗。

10、實驗室的上下管道、電源、消防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以便隨時啟用。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實驗室是教學科研的重要基地,實驗室的安全管理是實驗工作正常進行的基本保證。凡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規章制度,不得擅自動用實驗室的儀器裝置和安全設施,不準在實驗室吸菸,就食,不準隨地吐痰。

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參加實驗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安全條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實驗室內安全設施、標誌必須齊全有效。

四、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五、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觸電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等消防器材。

六、實驗室要採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七、每日最後離室人員要負責檢查水、電、門窗等有關設施的關閉情況,確認安全無誤,方可離室。節假日前各室人員應進行安全檢查,並作好記錄。

八、對實驗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整改,若發生安全事故,應在採取補救措施的同時如實報有關部門,對造成安全事故者,應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九、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院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十、實驗中如發生事故,應有急救措施,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學校保衛處電話:)

檔案的管理制度:

1、資料員對檔案進行分類登記造冊,並按存檔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資料,並分類造冊,辦理銷燬手續;

2、借閱檔案時應登記,並應當日歸還;

3、需借用存檔檢驗報告時,應由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親自提取並簽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資料室執行《實驗室內務管理控制程式》,應加強防火、防蛀、防黴、防盜工作,保證檔案資訊的安全;

5、嚴格遵守本站《為使用者保密和保護技術所有權程式

監測員職責:

1、必須持證上崗,正確熟練地掌握本崗位監測分析的技術和有關儀器的使用和維護;

2、遵守工作制度,嚴格執行檢測規範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計量器具,按規定填寫原始記錄,按時報送檢測結果;

3、嚴格執行分析質量控制有關規定,檢測前做好充分準備,檢測過程中堅持控制好準確度和精確度。檢測時發現異常及時彙報,主動提出合理建議,對自己出具的檢測資料負責。測試完畢及時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儀器裝置的維護、保養,認真填寫使用記錄。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或超遲檢定週期的計量器具進行樣品檢測;

5、堅持原則、忠於職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做到科學、求實、公正、廉潔,保證檢測資料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自覺遵守保密制度,維護使用者權益;

6、刻苦鑽研業務知識,收集和掌握與本人有關的國內外檢測技術發展現狀與動態,不斷提高檢測能力和服務水平;

7、愛護公共財物,節約試劑、水電,保證室內清潔整齊,維護公共場所衛生,時刻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實驗室(含儀器室、準備空)是學校進行教育教學的重要場所,要充分發揮其在實驗教學、課外科技活動、實驗教學研究與培訓諸方面的作用,在完成實驗教學任務的同時,應發揮其多功能作用,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二、教學儀器、藥品要按照國家統一的配備目錄編號(或教材章節)分科、分類、分室,科學、合理地存放。要張貼明顯的分類標籤、櫥目標籤,註明編號、名稱和數量,每件儀器(每瓶藥品)也應標明編號和名稱(微型儀器和玻璃器皿除外)。貴重儀器、危險藥品(易燃品、易爆品、氧化劑、腐蝕品和毒害品)應設專庫(櫃)存放。形體特殊的儀器、標本應存放在專用櫥內或支架上。自制教具也應像教學儀器一樣科學存放,妥善保管。

三、各學科要根據儀器、藥品的特點,做好防塵、防腐、防潮、防晒、防震、防壓、防磁、防凍等養護工作。保持清潔衛生,做到室內及儀器表面無塵土,達到乾淨、整齊、美觀。

四、實驗室應有防火、防盜設施,並定期檢查裝置是否完好、有效。室內無人時,要切斷火源、電源,並關好門窗。

五、要建立、健全科學的'教學儀器、藥品帳目,設儀器裝置總帳、分類帳、明細帳、低值、易耗品明細帳和自制教具帳。嚴格帳目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完整,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新調撥和購進的教學儀器、藥品,要及時清點、驗收、入帳、上櫥。對不合格產品,要及時與有關單位聯絡調換或退貨,嚴把產品質量關。

六、裝備符合標準的工作臺和維修工具,加強對儀器的定期保養與維護工作,對損壞的教學儀器,應儘快維修,保證儀器的完好率在95%以上。應設立儀器維修與保養記錄冊,每次維修與保養都要記錄在案。對丟失、損壞的教學儀器要及時登記,按有關規定處理。對短缺的儀器裝置和消耗品要及時補充,保證實驗教學的需要。

七、危險品庫(櫃)要有專人負責,嚴格執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危險品的取用要經主管主任批准、定量取用,登記在冊。對儲存的危險品,要定期檢查,要求包裝完好,標籤齊備,標誌明顯。對於廢包裝和實驗中產生的廢液、廢渣等有毒物質,不得亂扔,要妥善處理,以防發生危險。

八、實驗室要建立儀器借還制度,設專門登記冊,內容包括:借還的時間、儀器編號、名稱、借還數量和完好情況。借用時領取人要簽字,歸還時實驗教師要登記、簽字。理科教師因教學需要的儀器、材料等,可由本人到實驗室辦理借用手續,校內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借用儀器,應由教務(導)主任批准簽字。外校借用儀器裝置用於教學,須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校長批准簽字。教學儀器外借必須按時歸還,否則由批准人負責追回。歸還的儀器如有損壞,借用人負責將其維修好後再歸還,不能修理的,查明原因,按有關賠償規定處理後,再辦理歸還手續,並註明處理意見。

九、每學年要全面清理一次教學儀器和藥品,將結果上報學校領導。對於消耗的藥品、材料,應及時補充。對使用期已滿,使用功能基本喪失,無法修復或雖然修復但費用太太(超過價格50%)的儀器裝置,應作報廢處理。對報廢的儀器裝置,應由實驗室提出申請,經學校鑑定小組審查評議,主管校長在申請書上簽字批准生效,並要及時從有關帳目中登出。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對學校多餘和長期閒置不用的儀器進行統一調配(有償或無償),並辦理有關交接手續,以提高儀器裝置利用率和發揮投資效益。

十、做好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認真填寫實驗室日誌、實驗室技術檔案、實驗室(課)事故記錄,收集、科學存放有關儀器裝置的說明書、技術檔案、有關實驗室工作的檔案、雜誌及書籍。

十一、保持實驗室環境整潔,創設良好的科學環境和氣氛。實驗室應有科學家畫像、格言、實驗掛圖和實驗陳列櫥窗,各學科實驗室應體現本學科特點。

十二、實驗教師工作變動時,必須辦理教學儀器和藥品的帳、物移交手續,經學校領導和交接雙方三人簽字後方可離崗。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一、實驗室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實驗室負責人為首的各級安全責任制和各種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二、實驗室內的電氣裝置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大功率教學儀器裝置用電必須使用專線,嚴禁與照明線共用,謹防因超負荷用電著火。

三、定期檢查儀器裝置,保持儀器裝置效能良好,貴重儀器裝置應設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四、實驗室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本室的教學儀器效能和操作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五、實驗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藥品,在實驗分析時,不得使用助燃物和明火,注意防火防爆。

六、實驗室門鎖鑰匙要落實專人管理,嚴防丟失、配製。嚴禁挪用、損毀實驗室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實驗教學工作完後,注意關好門窗,斷電斷水,檢查實驗室內儀器裝置是否完好,方可離人。

八、凡因保管不當、違規操作、工作失職發生火災、事故、被盜造成損失,應追究主要安全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切實保證實驗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訂本規定:

一、進入實驗室上課的老師及同學必須先學習並遵守此實驗室規章制度。

二、進入本實驗室的老師和學生在做實驗前,必須熟悉實驗內容、操作步驟及各類儀器的效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並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護。對易出事故的操作步驟,實驗老師提醒同學注意,以確保人身與裝置安全。

三、實驗前要全面檢查安全,實驗要有安全措施,如有執行中的儀器裝置,實驗人員不得離開現場。使用電器裝置時,應特別細心,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切不可用溼潤的手去接觸啟電閘和電器開關。

四、在實驗室內不得高聲喧嚷,不得隨便串走,不準搬弄與本實驗無關的儀器裝置。

五、實驗室內嚴禁吸菸、飲食。如遇火警,應根據起火的原因進行鍼對性滅火。除採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滅火外,應馬上報警(火警電話為119)。火警解除後要注意保護現場。

六、在實驗過程中,儀器裝置如發生故障,應立即報告指導人員及時處理。

七、學生在實驗室做實驗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服從實驗老師的安排和指導。如違犯操作規程或不聽從指導而造成人身傷害者應自負責任,造成實驗儀器裝置損壞需按學校有關儀器裝置損壞賠償規定進行處理。

八、儀器裝置使用完畢後,將儀器裝置各部分旋鈕恢復到原來位置,拔去電源插頭。

九、實驗完畢後,清點數量,如有缺失應及時補齊;並對實驗場地進行清理,個人實驗區域的衛生由學生本人負責,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由值日生負責。經實驗教師同意後,方可離開實驗室。

十、離開實驗室前,要認真檢查儀器裝置是否斷電,必須將實驗室內的電、門、窗等關好。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實驗室儀器裝置首先要使用的目的是為保證實驗教學的正常開展,兼顧科學研究活動,對損壞丟失儀器裝置,要進行必要的賠償。

一、在使用儀器裝置的過程中,預先已瞭解該儀器裝置的原理及功能,明確熟悉操作過程,並有使用經驗或有對該儀器裝置使用過的人在場指導下,發生儀器裝置的故障(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無需賠償,但應及時彙報給主管教學主任並查明原因。

二、不熟悉所使用的儀器裝置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式,無使用該儀器裝置的經驗又無對該儀器裝置懂行的人在場指導而使用,發生儀器裝置的故障或損壞,屬於責任事故,應對損壞的儀器裝置進行賠償。

三、屬於專職保管的儀器裝置因保管不善、疏於職守而發生儀器裝置丟失者應予以配賠償。

四、對於借出的儀器裝置發生丟失,應由所借人賠償。

五、學生實驗課時所用的儀器裝置,應當在有經驗的實驗指導教師指導下使用,否則按此條款三規定應予賠償。

六、對所保管的儀器裝置(指專職保管人員及借用儀器未還者)由於疏於維護而發生儀器裝置損壞者亦應賠償。

七、賠償金額小視儀器價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體情況由實驗室主任報系主任研究後決定。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實驗室是進行實驗教學,培養人才的基本場所。實驗室集中了大量的儀器裝置、化學藥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質。有的實驗需要在高溫、高壓或超低溫、低壓、強磁、微波、輻射等特殊環境下進行;有的實驗需要使用煤氣、乙炔以及氧氣、氫氣、液氮等壓縮氣體,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觸電、中毒、放射性傷害、汙染環境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裝置財產的破壞和損失。為避免和減少事故,特制定本守則。

一、實驗室所有的電器裝置,室內的線路、開關、插座等用電裝置,在交付使用時,應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到定期檢查與及時維修。

二、實驗室的電源要有良好的接線,在使用有金屬外殼或能產生靜電的電器裝置時,必須外殼接地,以防操作人員觸電。

三、實驗室電源總開關處應裝設熔斷保險器,其熔斷電流應不大於電器裝置或導線的'最大安全電流。

四、做電學實驗時,不要用兩隻手同時操作,不要站在地上帶電操作,在高壓電器前的地面上要鋪放絕緣橡膠板。

五、不要用溼物接觸電源。

六、實驗室如遇突然停電,所有用電器都要脫離電網,確保安全。

七、實驗室中的水、電、煤氣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開關。點燃的火柴用後要立即熄滅,不得亂扔。

八、不要在實驗室內飲食、吸菸或把餐具帶進實驗室。

九、對實驗室中化學藥品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辦法執行,絕對不允許隨意混合各種化學藥品,以免發生事故。

十、實驗室中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眼鏡,防止電弧光等強光的直接照射及配製化學藥品時發生爆炸而傷害眼睛。

十一、不要俯向容器去嗅放出的氣體;檢查氣味時面部應遠離容器,用手把離開容器的氣流慢慢煽向自己的鼻孔。

十二、能產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並對有害氣體進行吸收處理,然後進行排放。

十三、在用金屬汞做實驗時,不要在實驗室內給汞加熱,不得將汞灑落,一旦灑落必須儘可能收集起來,並用硫磺粉覆蓋在灑落的地方,使之變成不揮發的硫化汞。

十四、實驗室的所有藥品不得攜出室外。

十五、使用劇毒藥品時,必須有二人同時在場。取用時應登記用量、用途及使用人,並及時將包裝品和容器處理乾淨。

十六、實驗室中溶液的吸取,只能用吸耳球等抽吸,不得直接用嘴吮吸。

十七、在做產生易燃氣體實驗時,嚴禁用明火加熱。

十八、實驗中產生的廢液,須經處理後方可排放。

十九、實驗室必須配備滅火器、防火沙等消防器材,防止火災的發生。

二十、做高壓、真空及壓縮氣體實驗時要採用耐壓容器,必須採取防爆措施。

二十一、實驗室使用的壓縮氣體鋼瓶應保持在最小數量上,必須固定好,以免碰倒發生危險。決不能在直接日晒、高溫或高溫附近的環境中使用……二十二、易燃氣體鋼瓶,嚴禁與助燃氣體鋼瓶混放。

二十三、接觸細菌、微生物的實驗,必須謹慎操作,減少細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長途徑。細菌室的廢棄物應及時妥善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二十四、在接觸細菌的實驗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護用品,避免面板直接接觸細菌及其培養基、液體等。操作完畢後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時進行全身消毒滅菌。用過的器皿應及時清洗消毒。

二十五、接觸細菌、微生物的實驗室要做到定期消毒滅菌,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二十六、暗室操作要注意動作輕慢,以避免碰翻儀器並造成人身事故。

二十七、做具有放射性實驗時,必須有隔離屏障及其它防護措施,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二十八、實驗室應儘量減少放射性物質的用量。選擇放射性同位素時,使用放射性材料時,在滿足實驗要求的前提下,儘量選用危險性小的放射源。做具有放射性實驗時,操作力求迅速,儘量減少被輻射時間。操作完畢後立即洗手或洗澡。

二十九、實驗室應具有良好的採光及通風條件,並保持清潔。

三十、實驗人員離開實驗室,應注意鎖好門、窗,做好防盜工作。

三十一、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各實驗室管理教師為該實驗室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事故)要求,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實驗室內的電氣裝置的安裝和使用管理,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大功率教學儀器裝置用電必須使用專線,嚴禁與照明線共用,謹防因超負荷用電著火。

三、定期檢查儀器裝置,保持儀器裝置效能良好,對於不經常使用或長期不用的裝置,應定期通電、保養。

四、實驗室內的指導教師必須掌握本室的教學儀器效能和操作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並有責任監督使用者按操作規程操作。

五、實驗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實驗過程中,不得使用明火,注意防火、防爆。

六、實驗室門鑰匙由該實驗室的管理教師管理,任課教師需到實驗室管理教師處借用,並做好交接手續。鑰匙不得隨便交給他人,嚴防丟失、配製。嚴禁挪用、損毀實驗室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實驗教學工作完成後,注意關好門窗,斷電斷水,檢查實驗室內儀器裝置是否完好,確保實驗室內沒有異常,方可離開。

八、負責當天安全值日的教師,下班前應檢查負責區域內各實驗室的門窗及電源都關閉且無異常情況後方可離開。

九、凡因保管不當,違章操作,工作失職發生火災、事故、被盜造成損失,應追究實驗室管理教師和當事人的責任。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消防工作是關係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頭等大事。各級領導要經常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的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群轉結合”雙重領導。學校保衛處專管成線,院(系、中心)、室安全員群管成網,學校每學期應對實驗室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二、每個實驗室設一名兼職治安保衛安全員(簡稱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或不利於安全的因素進行監督,有權停止有礙安全的操作,各級領導要支援安全員工作。

三、各實驗室(倉庫)應根據各自特點,制定出具體要求和措施,並張掛在明顯地方,嚴格貫徹執行。每逢重大節假日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四、對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及放射性物質等場所及其有關裝置,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五、對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存放,並指定專人(2人)妥善保管。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簽署意見,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時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剩餘部分要立即放回倉庫,並做好詳細記錄。

六、各種壓縮氣瓶,不可靠近熱源,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夏天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

七、電器裝置和電源線路必須按規定裝設,禁止超負荷用電。不準亂拉亂結電線。

八、有接地要求的儀器必須按規定接地,定期檢查線路,測量接地電阻,每個實驗室的安全用電用水工作及其閘閥啟閉等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

九、實驗室內不得明火取暖,嚴禁抽菸。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須經保衛部門批准後,才能使用,有違反者,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制止。

十、未經學校節能辦稽核批准,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型別的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煲鍋、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凡擅自使用電加熱器具者,除沒收器具,對使用人進行批評教育外,並按市計劃用電辦公室的規定罰款。

十一、對違反操作,玩忽職守,忽視安全而造成火災、被盜、汙染、中毒、人身重大損傷,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裝置損壞等重大事故,實驗室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院(系、中心)、學校報告。學校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故作嚴肅處理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對隱瞞不報或縮小、擴大事故真相者,應予以從嚴處理。

十二、新建和改建實驗室時必須將有害物資、有毒氣體的處理列入工程計劃一起施工。

十三、對違反本條例或不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其是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關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實驗和作業,並做出限期整頓和改造的決定。凡是被勒令整頓、改造的實驗室(裝備),在採取相應措施並經上級有關部門測試合格後,方可重新工作。

十四、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完備安全防範設施,各種安全設施不準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借用挪用,要定期檢查,若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十五、實驗工作人員,應做好本室的文明建設、整潔衛生工作,實驗儀器裝置應佈局合理、擺放整齊,並且要定期對實驗室衛生工作進行檢查,採取措施,保持良好的實驗環境。實驗室的桌面、牆面、地面、門窗和裝置應無積灰、蛛網及雜物。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 實驗室由上自然科學課教師負責管理。

二、 實驗臺、凳,應編號。學生上課要排隊進入室內按編號就座,保持室內肅靜、整潔,不準打鬧、不準在臺上、牆上亂刻亂畫。

三、 上實驗課前,教師必須預習實驗內容,明確目的要求,熟悉方法步驟,掌握基本原理。

四、 學生認真聽教師講解實驗目的、步驟、儀器效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

五、 學生要自己動手,親自操作,仔細觀察實驗現象,認真記錄,實事求是填寫報告,不允許抄襲別人的實驗結果。

六、 實驗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發現跡象應立刻報告教師處理。

七、 儀器、藥品和試劑不得濫用和損壞,應違章操作損壞儀器、裝置,照價賠償。

八、 室內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帶出室外,違者批評教育。不聽勸告者,公開點名批評或罰款。

九、 實驗完畢,必須清點儀器,在原處擺放整齊,做好清潔工作,有秩序的離開實驗室,並關好門窗,如失職造成損失,扣學期貢獻獎或按損失程度,追究事故責任。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條計量器具的檢定製度和儀器裝置的.校驗制度

1、為保證實驗結果準確可靠,所有影響實驗結果的精密儀器和器具均需定期經計量單位檢定或根據規定自行校準後使用,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2、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量具均需採購標準合格產品,經計量校準後使用;

3、每臺儀器裝置在使用前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校準,校準合格後才能使用,發現異常情況,影響檢測精確度時應停止使用,修復並檢定校準後才能用於檢測。

第二條標準儀器和標準物質的保管制度

1、實驗過程中,凡需要使用的標準物質,必須用國家或部門頒佈並具有檢定證書的的標準物質;

2、本實驗室使用的各類樣品,必須是國家或部門頒佈的統一標準,須按規定存放在避光、防潮、保質等要求的地方,妥善保管、定期更換;

3、各種標準應有專人按操作過程配製、標定,要有明確的標示,標準溶液取出使用後不得再倒回原標準液瓶內,超過儲存期的標準液不得使用;

4、本實驗室標準儀器必須按“計量法”的規定,送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後才能使用;

5、建立標準品購入、管理、使用登記制度。

第三條原始記錄的填寫、保管和保密制度

1、使用實驗室內統一規格的原始記錄紙;

2、原始記錄要由實驗人員親自填寫,使用鋼筆或記錄筆,字跡要清楚,使用名詞、術語要簡明、真實。資料要更改時,應將錯寫資料劃掉並在其上方改寫正確資料,並蓋實驗人員印章;

3、工作完畢,必須及時進行資料處理,計算結果,發現數據有疑,要立即檢查原因,不能刪除或篡改與預期結果不符的資料;

4、實驗任務完成後,原始記錄應整理清楚後歸檔,並嚴格做好保密工作;

5、實驗人員對實驗情況及結果有保密的義務,未經許可不得外傳,本實驗室的重要技術和正在研究中的課題及重大研究成果,尚未公開發表前不得外傳。

第四條儀器裝置的管理、使用、維修、報廢制度

1、計劃添置必要的儀器裝置,按規定手續驗收、登記,並經計量部門檢定發證後才能使用,並建立儀器臺帳;

2、使用大型儀器裝置的檢定人員必須熟悉使用儀器的使用保養方法,並持有操作合格證;

3、使用儀器時先檢查儀器是否完好正常,按操作規程使用後進行登記,並注意做好儀器的清潔、保養工作;

4、每臺精密儀器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檢驗合格後才能繼續使用;

5、儀器不得“帶病”工作,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以便組織維修;

6、大型精密儀器建立專人保管使用制度,外來人員未經批准和考核不得單獨操作使用;

7、儀器確已損壞,無法修復時,邀請有關專家報廢鑑定,填寫儀器報廢單,經主任批准後,按資產管理許可權上報。

第五條安全制度

1、做好放火、防盜、防毒、放失密等各項工作,各實驗室都要根據需要安裝消防裝置,配備有必要的防毒設施;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須建立妥善的保管、領用、登記制度;

3、水、電、火源的使用必須按規定進行,每日檢測工作結束仔細檢查,以防萬一,停水、停電時必須關好水龍頭和切斷電源,避免來水、電發生;

4、實驗室內不得抽菸、洗衣、燒煮食物,冰箱內不得存放私人食品,檢測工作時不得高聲喧譁和嬉鬧;

5、工作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六條工作計劃、檢查和總結制度

1、各級有關部門的下達任務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託檢測任務,根據工作時間安排工作計劃;

2、工作計劃的內容包括任務安排、物資裝置計劃、人員培訓計劃等;

3、根據年度計劃適時制訂季度和月計劃,每次制訂前對上一階段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總結經驗教育;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實驗室嚴格控制人員進入,與實驗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實驗室,外單位人員參觀聯絡工作經院系同意由有關人員接待;

2、對進入實驗室人員及時作好安全用電教育;

3、實驗室內不準私自使用電爐,明火,嚴禁吸菸,吃食品,工作需要使用電爐,明火,經批准方可使用;

4、實驗室內電源不準超負荷使用,按規定使用保險絲,使用高壓電源應有明顯標誌,用電裝置須經常檢查;

5、實驗室用裝置使用完畢後必須切斷電源,離開時必須關閉總電閘;

6、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切斷電源,查明原因,消除故障方可供電;

7、實驗室要注意通風乾燥,下班關好門窗水電,能放置的貴重裝置及時收藏;

8、實驗室消防器材,裝置做到定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9、對消防要害部位每天進行放火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10、嚴禁將有毒,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帶進實驗室;

11、實驗室如有失竊,火災,破壞及其它任何事故,發現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並迅速報告保衛處。

12、安全員每週對實驗室要害部位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做好週記錄。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實驗前,學生要做好預習準備。

二、在實驗過程中,要仔細觀察各種實驗的情況。作好記錄,認真填寫好實驗報告。要求自己清楚,資料、曲線、表格應該按規定格式填寫、描述。在規定時間內上交。

三、實驗時應注意安全,使用玻璃儀器時,當心割破手指。使用易爆、易燃、蝕性、有毒性試劑時,應該、聽從指導老師的指導,嚴格操作步驟。防止以外事故的發生。

四、用過的藥品、試液應集中到在規定的桶內,不得亂倒亂拋,保持實驗室的清潔、衛生。

五、實驗完畢後,洗乾淨所用過的實驗器材並整理好,擺放整齊。

六、室內要儘量做好防塵、防潮、防磁場等。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確保全體實驗人員自身安全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實驗人員應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實驗室負責人為該實驗室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按“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事故)要求,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實驗室主任應全面負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情況,做好安全檢查記錄,並組織實驗室人員學習有關安全方面的檔案、法規,制定有關安全防範、措施;實驗室內的裝置的安裝和使用管理,必須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大功率實驗儀器裝置用電必須使用專線,嚴禁與照明線共用,謹防因超負荷用電著火。

三、定期檢查儀器裝置,保持儀器裝置效能良好,對於不經常使用或長期不用的裝置,應定期通電、保養。

四、實驗室內的實驗人員必須掌握實驗室裝置、儀器操作方法,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實驗室負責人有責任監督實驗人員按操作規程操作。

五、實驗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實驗室內吸菸,在實驗過程中,實驗人員要遠離迴轉、移動及起吊位置,不得超載使用起吊裝置,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

六、實驗室門鑰匙由該實驗室管理人員管理,技術中心需到實驗室管理管理人員處借用,並做好交接手續。鑰匙不得隨便交給他人,嚴防丟失、配製。嚴禁挪用、損毀實驗室內的電氣設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實驗工作完成後,注意關好門窗,斷電,檢查實驗室內儀器裝置是否完好,確保實驗室內沒有異常,方可離開。

八、負責實驗室管理的人員,下班前應檢查實驗室的門窗及電源都關閉且無異常情況後方可離開。

九、未經實驗室工作人員許可,任何人不許隨意動用實驗室的儀器裝置。凡使用貴重、大型精密儀器及壓力容器或電器裝置時,使用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堅守崗位,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因不聽指導或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儀器裝置損壞要追究當事者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以必要的處罰。

十、班後和節假日,要切斷電源、水源、關好門窗、保管好貴重物品,清理實驗用品和場地。凡因保管不當,違章操作,工作失職發生火災、事故、被盜造成損失,應追究實驗室管理人員和當事人的責任。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各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對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並對安全工作負責。

2、實驗室工作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遵守安全制度,熟悉、瞭解各裝置的安全效能,對易於發生事故的部位要重點監管。

3、危險品要專櫃存放雙人管理,嚴格取用登記手續。確保不發生任何意外。

4、遵守操作規程,嚴防觸電、中毒、燙傷等事故的發生。實驗室工作人員要掌握應急處理的辦法並備有相關器材。

5、做好安全用電工作,各用電器要有接地保護,實驗室內不得亂拉電線,亂接電器,隨時檢查用電器外殼接地是否良好,禁止超負荷使用電器。清掃衛生時必須關閉電源。

6、實驗室要配備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各種安全器材不得隨意挪用或拆除。工作人員要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經常檢查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

7、實驗樓值班人員每天下班前要做安全檢查,斷水斷電,關窗鎖門,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

8、加強鑰匙管理,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把鑰匙借與他人。寒、暑假期間應當對整個實驗樓進行封門。

9、實驗室內不得存放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物品,特別是有安全隱患的物品。

10、學生進入實驗室要整隊按號就座,課後依次退場,防止擁擠。

11、遇有突發事件,任課教師要指揮學生有序、快速撤離,確保學生安全。

12、學校要不定期對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為確保實驗室相關裝置正常運轉,相關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及整個實驗室安全,防止不安全事故發生,防患於未然,現作如下規定:

1. 進入實驗室,嚴格遵守實驗室相關規定,未經許可不隨意或擅自操作實驗室相關儀器裝置。

2. 實驗室內一律嚴禁抽菸,吃東西及使用明火(正常實驗情況除外). 3. 操作使用實驗室相關儀器裝置前,務必閱讀了解相關儀器裝置使用說明書及使用事項,嚴格按規定操作,防止不當操作造成人身傷害。

4. 實驗室電源電路屬實驗室儀器裝置專用,嚴禁隨意更改變或更電路設計功用,連線大功率用電器或挪作他用。防止發生不安全事故。

5. 實驗室內所設相關氣源,水源及相關管線,實驗室人員應不定期對室內管線,接頭及連線控制閥進行安全檢查,防止因管線,接頭及連線控制閥功能失效,導致不安全事故發生。如發現相關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進行及時處置。

6. 實驗室使用或儲存的化學藥品及試劑,須做好相應標識並按藥品及試劑特性於劃定區域按規定條件儲存放置。非相關人員嚴禁隨意止取用。

7. 實驗人員使用相關化學藥品及試劑前應詳細閱讀相關藥品及試劑效能及使用注意事項,並在規定指定位置處進行實驗,試驗後廢液應集中收集並作做統一處理,禁止隨意傾倒。

8. 實驗室內設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放置劃定區域,不得堵塞或佔用,實驗室相關人員應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並定期檢查消防器材使用有效性。

9. 實驗室鑰匙應由專人統一負責掌管,非實驗室相關人員不得擁有實驗室鑰匙,避免實驗室物品遺失事件發生。

10. 每天實驗室相關人員下班離開前,應仔細檢查並確認實驗室內水.氣.電源等情況及門窗,無疏漏後方可離開。

實驗室

20__年九月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實驗室消防安全制度是對師生生命安全負責的重要制度,為加強對實驗室的管理和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要求全體師生員工嚴格遵守學校實驗室的消防安全制度。

2、工作人員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忠於職守,嚴格檢查實驗室內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潮、防爆、防腐蝕、防汙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下班離開時要關好門、窗、水、電、氣,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不得拖延隱瞞。

3、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注意定點存放,過期及時更換,使其常處於有效狀態。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

4、入室人員(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嚴禁吸菸和擅自動用樓內的一切裝置。

5、實驗室上課教師要有足夠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常識,不得擅自離開教學崗位,以防意外事件的發生。每次實驗員在實驗結束後要認真檢查負責區域的水、電、氣開關情況,待管理人員複查,方可離開。

6、所有入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若造成後果將負一切責任。

7、值班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檢查每層實驗室的安全狀況,填寫消防安全日誌後方可離開。

8、消防器材應放在安全可見處,要求入室人員應能熟練操作。

火警電話:119

匪警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