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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精選3篇)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 篇1

1、裝置封存制度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精選3篇)

(1)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裝置,應進行封存,封存裝置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批。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裝置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裝置庫進行封存。

(2)裝置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裝置進行保養。

(3)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裝置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2、裝置報廢制度

(1)裝置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復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裝置,必須按裝置報廢程式組織裝置報廢工作

(2)裝置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裝置申請,按照裝置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鑑定,提出全礦的裝置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企管辦、安質部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面細緻的逐臺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及時登出臺帳。

3、裝置閒置制度

閒置管理制度

(1)凡閒置一年以上的裝置規定為閒置裝置。

(2)閒置裝置在閒置期間,不準露天存放,不準擠壓,要每半年進行一次保養,不準有鏽蝕、缺件現象。

(3)閒置裝置要存放整齊,並懸掛標牌。

(4)閒置裝置需要使用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領用通知單,任何單位不經機電裝置管理科允許,不得領用。

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使裝置停用時間達半年及以上,應進行封存,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工藝科、生產科、裝置科、財務科同意後,方可就地封存。封存裝置應是完好裝置,對封存的裝置應切斷電源,放盡油品,將裝置擦拭乾淨,導軌及光滑表面塗油防鏽,覆蓋防塵罩,懸掛標牌顯示,指定專人保養,定期檢查和維護,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均應隨同主機清點封存,防鏽保管。

2.現場封存裝置需啟封使用時,使用單位持原封存申請單,先到生產計劃部門和財務部門辦理啟封手續,會同裝置科檢查啟封。使用前應檢查、清洗、注油、試執行,待正常後方可使用。

因施工任務改變、無施工任務或施工任務嚴重不足而停用的機械可以申請封存。

一、封存機械必須技術狀況良好,附件齊全,否則不予辦理封存。

二、封存機械必須塗油、防腐,放盡機記憶體水,其零部件及附件不得隨意挪用、拆換。

三、封存機械必須有專職管理人員定期進行保養和試運轉。

四、封存期未到而需啟封使用,需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未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啟封。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裝置、設施報廢管理,切實杜絕各類裝置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凡公司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適用本制度。

三、裝置、設施報廢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各車間方可申請裝置、設施報廢

3.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3.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3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3.4因磨損、腐蝕、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3.5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6國家明文規定淘汰的。

四、裝置、設施報廢的審批

4.1凡符合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裝置、設施應由各車間向裝置部提出報廢申請,裝置部組織廠內相關人員、公司裝置部、財務部相關人員現場鑑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廢。

4.2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零件應由車間填寫《澳泰公司廢舊部件報廢申請表》,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廢。

4.3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5裝置、設施的銷賬

5.1裝置、設施經報廢后,裝置資產的帳、卡及其他隨機資料應隨《澳泰公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登出。

5.2裝置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建檔報廢裝置各類資料,並做好上報工作,車間應做好報廢裝置的登記工作。

5.3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由財務部、公司做好殘值回收工作。

6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報廢處置的管理

6.1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必須註明該裝置的狀態,並明確責任人,由裝置部負責監督檢查;

6.2對已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負責處理報廢的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報廢方案,明確責任機構、職責,過程執行明細,安全措施及報廢后的上報、登出工作,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裝置資產報廢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變更、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使用於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變更、拆除和報廢管理。

三、職責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設施執行、變更、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產設施的變更、拆除和報廢由工程部負責。專案負責人應對變更、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並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安保部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四、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裝置變更、拆除、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於國家發改委頒佈淘汰落後的機電產品。

(2)經質量技術監督局鑑定為不合格、報廢的機電產品。

(3)屬於生產技術改造,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4)屬於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閒置未用的機電產品。

4.2變更申請規定

(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由使用部門和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閒置、報廢申請表。

(2)由工程部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後由財務部統一辦理報廢。

(3)特種裝置報廢后,還應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裝置的登出登記。

(4)生產設施建設中設計改變而變更裝置。

(5)該裝置不能滿足現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

(6)該裝置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7)要求設施裝置變更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生產設施裝置變更申請表,交工程部核實,報總經理審批。

(8)變更裝置的購買,嚴格按公司制度執行。

4.3安全拆除

(1)生產設施裝置的拆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報安保部、工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2)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裝置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和監督下進行。

(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水、供熱裝置等相連線部分切斷。

(5)生產裝置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6)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4.4報廢

(1)生產裝置使用或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由歸口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示,報批後由財務部統一辦理報廢。

(2)如發現特種裝置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工程部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裝置的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