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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管理條例大綱

森林是最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森林防火管理條例”,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森林防火管理條例大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援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倒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裝置;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餘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裝置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定火情瞭望臺;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訊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裝置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釋出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