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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大多土司的隸屬關係屬宗族關係

土司制度

劃定隸屬關係時,“令覃、田、黃、向諸大姓各有所屬”。(《蠻司合志·湖廣》)施州所屬田、覃二姓,自“永樂以來,二氏子弟分為十四司,傳之後世”(同治《來鳳縣誌》),此即“部領蠻落”(萬曆《湖廣總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於維護土司對土民的世襲統治。

始行長官司與蠻夷司分設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設劍南長官司,隸忠路安撫司;搖把峒、上愛茶、下愛茶三長官司及鎮遠、隆奉二蠻夷長官司,皆隸東鄉安撫司;東流、臘壁峒二蠻夷長官司,隸散毛宣撫司;西關峒長官司、西坪蠻夷長官司,隸金峒安撫司。土司武職, “皆以其酋長為之。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各擁蠻民,久據溪峒,今就招撫,設長官司,授以職事。兵部以聞,帝以馭蠻當順其情,宜有等殺。兵部議以四百戶以上者設長官司,四百戶以下者設蠻夷官司。元土官子孫量授以職,從所招官司管屬。皆從之”(《明史·湖廣土司列傳》)。這種以四百戶作為區分長官司與蠻夷政司之法,從此作為一代定製推行全國,併為清朝所承襲。

鄂西土司的各項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襲。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職,可分為文官屬與武官屬兩類。鄂西地區土司的職官,屬於武官屬。按其職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其秩位品級與各司官位多少,則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別。到了清代,宣慰使司為從三品,宣撫使司為從四品,安撫使司為從五品,長官司、蠻夷長官司為正六品。土官之屬,有同知、經歷、都事、吏目、儒學、教授、訓導,皆以流官為之。清朝還設有土遊擊(從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備(正五品)、土千總(正六品)、土把總(正七品)等。以上均為朝廷命官。在土司統轄境內,還可自行任命官職,其職務有總理、家政、舍把、旗長、親將、總爺、峒長、寨長等職。這些職務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員擔任。

承襲,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樣,子子孫孫世代相傳,以保持獨家統治特權。鄂西土司的承襲制度為封建世襲制,“所設宣慰、知州、長官,不問賢愚,總屬世職”(《永順縣誌》卷3),這種承襲制度是從古代發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長”成為後世授世職的基礎。到“唐初,溪峒蠻歸順者,世授刺史,置羈縻州縣,隸於都督府,為授世職之始。宋參唐制……其酋皆世襲”(《明史·湖廣土司列傳》)。唐宋王朝,通過控制少數民族首領來達到控制少數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羈縻之法,一律實行世襲,並用政令把世襲固定下來。後來,元王朝總結前代控制西南少數民族首領的經驗,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千戶、百戶等官職封予各少數民族首領,並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府、州、縣設立土官,逐漸形成土司制度。明參元制,對湖廣等地土司的承襲辦法、手續作了嚴格的規定:“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 ,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司附選,司勳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見到者,關給札付,頒結誥敕。”作為湖廣都司所轄的鄂西地區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襲須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明史·土司序》),這種承襲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關係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進行控制,使土司臣服於王朝,土司接受冊封后為朝廷命官,取得了對土民統治的合法權。封建王朝堅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換代之時,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貢表“投誠 ”、“歸順”,換取新王朝冊封與頒發新的印信,才能成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剛剛建立時,這樣做對穩定邊疆社會秩序、籠絡少數民族首領都有好處。襲職者應持有襲職依據,這種依據元代為金、銀、銅牌,明代為銅印,清代除土司印外,還需持有號紙。尤以清代的號紙最為完善和嚴密。

朝廷對襲位者是誰,一般沒明確限制,原則上是“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襲,胥從其俗。”(同治《來鳳縣誌》)多數是父死子襲,子死孫襲,代代相傳。土司有子則長子襲,無子則弟或婿、妻以及侄輩都可襲。

土司承襲的年齡朝廷也有所規定。明代規定為十八歲,清代改為十五歲。年幼不能承襲,必須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撫孤治事者護理。明弘治十四年(15XX年),明孝宗規定土司職官子弟,凡要承襲土職者,必須入學。不入學者,不準承襲(《明史·湖廣土司傳》)。自此,鄂西各土司均辦學設館,請漢學儒師任教,並派子弟去外地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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