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貴港市人防辦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自治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外,辦公室其他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或者調整人防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制定人防指揮通訊建設規劃,擬製或者修訂防空襲預案;審查人防建設規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年度追加或調整20萬元以上的資金安排。
(四)本辦和下屬單位10萬元以上和縣(市、區)人防辦100萬元以上戰備性人防國有資產的處置。
(五)本辦50萬元以上投資專案和縣(市、區)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人防工程專案立項的審批。
(六)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
(七)擬製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廣州軍區人防辦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貴港軍分割槽、貴港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制定人防工程建設、人防資訊系統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研究落實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等重大措施。
(九)本辦負責的行政許可專案下放和委託。
(十)擬製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
(十一)制定落實廉政建設、效能建設要求的措施。
(十二)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域性性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應當兼顧公民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完善以辦公會議為主要形式的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領導集體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六條 重大決策應當經過會議集體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議決。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機關各科、機關黨支部、下屬單位可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領導稽核後報主任確定決策事項;
(二)分管領導可以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主任確定決策事項;
(三)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決策並向辦提出決策建議的,由綜合科審查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分管領導稽核報主任確定決策事項。
第八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一般經過下列程式:
(一)調查研究。主任指定重大行政決策承辦機構,由決策承辦機構承辦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徵求意見與論證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重大決策備選方案。
(二)專家論證。根據重大決策事項的內容和複雜程度,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
(三)徵求意見。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應當向社會公佈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徵求公眾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還應向社會公佈決策備選方案,並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公眾意見。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由綜合科負責組織。緊急情況下確需立即決策的,經主任批准,可直接進入合法性審查和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程式。
(四)合法性審查。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在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交由綜合科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對決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是否違反法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五)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決策承辦機構按照《貴港市人防辦辦公會議制度》的規定,將決策方案(草案)提請辦公會議討論。辦公會議討論決策方案(草案),由主任或者其委託的辦領導主持,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主持人末位表態。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會議主持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辦公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六)結果公開。辦公室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知曉。
重大行政決策所經程式視決策內容進行。屬於行政審批或其他有時限要求的重大決策,經承辦機構稽核後,可以直接進入集體討論程式。
第九條 決策承辦機構重大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為: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
(五)決策風險評估或應急預案;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事項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不同主張擬定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擬製決策備選方案時應當進行風險預測或利弊分析,力求做到決策目標科學、明確、務實和完整。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機構擬製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資訊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資訊;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洩露需要保密的資訊。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機構應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的論證。涉及重大資金使用的決策,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結果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得對外洩露會議未決定和決定不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
第十四條 綜合科應當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主任的決定。
第十五條 綜合科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貴港市人防辦重大行政決策檔案。
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包括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草案)、座談、聽證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準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督查和評價制度。機關黨支部負責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應當採取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督促、催辦、評估等方式,瞭解和掌握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主任報告。
第十八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調整和完善制度。機關黨支部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問題、決策承辦機構發現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主任報告。主任召開辦公會議,通過認真研究,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十九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四)應當依法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決策人或決策承辦機構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六)決策人或決策承辦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事項決策失誤或者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
第二十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決策可行性論證、合法性審查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解除合同,並報請相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下屬單位在職責範圍內的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信訪工作制度
為加強我辦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絡,暢通訊訪渠道,及時處理群眾上訪問題,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創造文明有序的工作環境,依據《信訪條例》,結合我辦實
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訪接待工作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及時、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教育疏導相結合的原則。
二、綜合科由專人負責來信、來訪的拆封、接待、登記、分類、分發、報批、轉辦、檢查、催辦、歸檔等工作。接待人民群眾來信(訪),要做到熱情服務,文明禮貌,對來訪人員的陳述要認真聽取並作好登記,必要時製作相應的筆錄文書。
三、信訪工作人員對人民群眾來信(訪)和上級有關部門轉辦的信(訪)案件要提出擬辦意見,經主要領導審查後交相關科室辦理,並進行督查;結案後,及時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四、信訪工作人員對情況重大、緊急的重要信(訪)案件,應當及時提出建議,隨時報請相關領導作出處理決定。
五、信訪工作人員對人民群眾來信(訪)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審查,需其他部門辦理的,及時轉辦,並督促辦理結果;需調查的,要及時組織人員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
六、信訪工作人員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以內電話(有詳細的記錄為證據)、書面等形式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訪事項受理後,工作人員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轉辦、督辦。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七、實行綜合科信訪接待制度。負責來辦上訪人員的接待和處理工作,解答信訪人詢問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方面問題。
1、綜合科能當場處理的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但要做好信訪人的思想勸導工作,解釋到位;對一時不能答覆的,要先與信訪人約定答覆時間,然後到部門協調,再答覆;對已當場答覆的信訪事項,要及時跟蹤督辦到位。
2、工作人員要做好信訪接待登記,寫明處理情況。
八、綜合科將不定期分析研究信訪案件的接待處理情況,對重點、難點信訪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及時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通報信訪工作情況。
九、對信訪接待工作不力的,人防辦將對信訪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信訪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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