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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違章行為積分考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精神,規範職工的作業行為,進一步加大反違章工作力度,切實搞好班組“零違章”保“零事故”活動,夯實安全基礎工作,建立無違章班組,全面實施職工作業行為量化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職工違章行為積分考核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班組。

第三條 考核辦法:

安全積分制採取個人積分和班組積分兩種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條 個人積分以零為基數,實行加分制。發生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現象的,每條記1分,累計2分,脫崗培訓一週;其它嚴重違章作業1次或發生1起險肇事故的,脫崗培訓半個月;違章作業或確認制度執行不夠發生1起輕傷事故的,上班後脫崗培訓一個月。

第五條 班組積分以100分為基數,實行減分制。在分廠和生產技術部檢查時,查出有發生第七條現象的,每次扣5分;違章作業發生險肇事故的,每次扣10分;違章作業發生輕傷事故的,每次扣20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班組的違章行為積分表,按月進行統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全合格班組及班組長評先選優的重要考評條件。

建議各分廠末尾淘汰制度,連續3個月班組積分排在最末尾,建議單位對該班組長停職培訓或撤換。

第六條 各班組對安全意識淡薄、操作技能差、違章蠻幹、經常飲酒等具有事故頻發傾向的人員結對子,實施重點監控,杜絕違章行為的發生。

第七條 “人的不安全行為”具體內容:

一、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1.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裝置;

2.開動、關停機器裝置時未給訊號或未進行聯絡確認;

3.操作失誤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洩漏等;

4.忘記關閉機器裝置;

5.忽視警告標誌、警告訊號;

6.按鈕、閥門、扳手、把柄等操作錯誤;

7.違章駕駛機動車輛;

8.酒後作業;

9.客貨混載;

10.工件緊固不牢;

11.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12.用氧氣、乙炔氣或其它易燃氣吹掃衣物;

13.加熱爐或鍋爐爐堂未檢測或進行爆發實驗,點火作業;

14.在易燃易爆區域動火未打動火報告、沒有采取防範措施;

15.未開展傷害預知預警,未做到“五不準幹”進行檢修或處理臨時故障。

二、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裝置;

2.安全裝置堵塞或未固定,失掉了防護作用;

3.調整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三、使用不安全裝置: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裝置。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五、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六、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1.冒險進入地溝或管道內;

2.接近無安全設施的漏料處、吊裝孔或平臺;

3.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井或立式磨中;

4.在易燃易爆區域停留;

5.冒進訊號;

6.車輛執行時上下車;

7.易燃易爆場所明火;

8.私自搭乘礦車;

9.未及時瞭望。

七、攀、坐、站在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檔板、吊車吊鉤、剷車剷鬥、叉車叉齒、皮帶等)。

八、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九、機器運轉時,對運轉部位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十、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時,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或使用不規範:

1.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2.未戴防護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規範;

5.未佩戴呼吸護具;

6.未佩戴安全帶;

7.未戴工作帽;

8.未穿工作服或穿戴不規範;

9.未穿阻燃服。

十一、不安全裝束:

1.操縱帶有旋轉部件的裝置時,戴手套;

2.打大錘時戴手套;

3.女工長髮未挽入工作帽或安全帽內。

十二、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規則。

十四、特種作業不規範:

1.無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資格證從事特種作業;

2.氧氣瓶、乙炔瓶距離不夠;

3.氣瓶距明火安全距離不夠;

4.氣瓶壓力錶損壞,膠帶漏氣;

5.氣瓶瓶帽、膠圈不全;

6.使用的乙炔瓶未安裝回火防止器;

7.電焊機接地不良或未接地;

8.電焊機把線接頭多且裸露;

9.用鋼筋或鐵板、角鋼等代替電焊機二次線;

10.電焊機二次線接在煤氣管道支架上;

11.電氣作業,沒進行斷電、驗電、掛接地線;

12.檢修裝置時,未執行掛牌制度;

13.電氣檢修作業未執行“兩票制度”;

14.違反“十不弔”規定。

15.多人指揮天車工起吊;

16.用天車帶動車皮;

17.用打反車停天車;

18.鋼絲繩斷股、磨損嚴重仍然使用。

19.使用三角帶、鐵線等代替鋼絲繩吊運物件。

十五、其它違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條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工違章行為積分考核管理實施細則》,認真開展此項活動。沒有制定《職工違章行為積分考核管理實施細則》或此項活動開展不認真、不實,要考核單位的行政一把手、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生產技術部。

第十條 本細則自xx年2月釋出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