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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管理細則

(一)有關零用金之設定劃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財務部負責各單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總務組負責設定零用金管理人員,儘可能由原有辦理總務人員兼辦,必要時再行研討設定專人辦理。 (二)零用金額暫定,工地每月經常保持5萬元,將來視實際狀況或減或增,再行研辦。 (三)零用金借支程式如下: 1.各單位零星費用開支,如需預備現金,應填具零用金借(還)款通知單,交零用金管理人員,即憑單支給現金。 2.零用金之暫支,不得超過1000元,特別事故者應由企業部經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經手人應予一星期內取得正式發票或收據加蓋經手人與主管之費用章後,交零用金管理人衝轉借支,如超過一星期尚未辦理衝轉手續時得將該款轉入經手人私人借支戶,並於當月發薪時一次扣還。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業程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應設立零用金帳戶,並編制收支日報送呈經理核閱。 2.零用金每星期應將收到之發票或收據,編制零用支出傳票結報一次,送交財務部。 3.財務部收到零用金支出傳票後,應於當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總額與週轉。 4.財務部收到零用金支付傳票,補足零用金後,如發現所附單據有疑問,可直接通知各部經手人辦理補正手續,如經手人延擱不辦得照有關規定辦理。 5.零用金帳戶應逐月清結。 (五)零用金應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據,存財務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六)本細則經奉準後實施。

零用金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