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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經營管理制度(精選23篇)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

XX市獸藥經營管理制度

藥經營管理制度(精選23篇)

為了加強鄂爾多斯市獸藥經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經營單位購進獸藥必須從合法的供貨單位採購,所購獸藥品種必須是由通過gmp認證廠家生產的,並依法取得產品批准文號。

二、取得自治區農牧業廳稽核發放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非強制獸用免疫生物製品。

三、購進的獸藥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範圍。所購進的獸藥產品與標籤或說明書、合格證核對無誤。

四、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直接從事獸藥採購、保管、銷售的人員數量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於2人並至少有1名通過執業獸醫考試人員。

五、獸藥經營人員要定期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等教育或培訓。

六、在營業時間,應有專業人員在崗,並佩戴標有姓名、職務等內容的胸卡。

七、《獸藥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技術人員執業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八、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籤要準確,字跡清楚。

九、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櫃擺放。

十、建立獸藥銷售登記,購貨登記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銷售登記應儲存至有效期後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十二、應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使用者。

十三、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十四、獸藥要有專人管理,分類保管,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汙、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2

1、具備限用農藥定點經營資格,依法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

2、限用農藥應專櫃存放,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專櫃應當安裝鎖具,隨時上鎖保管。

3、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嚴格出入庫登記並定期檢查。

4、實行實名制購買。要求購買者出示身份證明,詢問用途、防治作物與物件,正確指導使用方法、用量如實記載。建立限用農藥進銷貨專用臺賬。

5、對售出的限用農藥廢棄容器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後集中處理,建立回收登記和處理臺帳。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3

施用化學農藥,防治病、蟲、草、鼠害,是奪取農業豐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當,亦會汙染環境和農畜產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藥分類

根據目前農業生產上常用農藥(原藥)的毒性綜合評價(急性口服、經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類。

1、高毒農藥:有3911、蘇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殺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異丙磷、三硫磷、氧化樂果、磷化鋅、磷化鋁、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醯胺、砒霜、殺蟲脒、西力生、賽力散、潰瘍淨、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農藥:有殺螟鬆、樂果、稻豐荼、乙硫磷、來胺硫磷、皮蠅磷、六六六、高丙體六六六、毒殺芬、氯丹、滴滴滴、西維因、害撲威、葉蟬散、速滅威、混滅威、抗蚜威、倍硫磷、敵敵畏、擬除蟲菊酯類、克瘟散、稻瘟淨、敵克鬆、402、福美砷、稻腳青、退菌特、代森銨、代森環、2,4―滴、燕麥敵、毒草胺等。

3、低毒農藥:有敵百蟲、馬拉松、乙醯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殺蟎醇、多菌靈、託布津、克菌丹、代森鋅、福美雙、萎鏽靈、異稻瘟淨、乙磷鋁、百菌清、除草醚、敵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殺草丹、2甲4氯、綠麥隆、敵草隆、氟樂錄、苯達鬆、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農藥只要接觸極少量就會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農藥雖較高毒農藥的毒性為低,但接觸多,搶救不及時也會造成死亡,因此使用農藥必須注意經濟和安全。

二、農藥使用範圍

凡已訂出“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品種,均按照“標準”的要求執行。尚未制定“標準的品種,執行下列規定:

1、高毒草農藥:不準用於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於防治衛生害蟲與人、畜面板病。除殺鼠劑外,也不準用於毒鼠。氟乙醯胺禁止在農作物上使用,不準做殺鼠劑。“3911”乳油只准用於拌種,嚴禁噴霧使用。呋喃丹顆粒只准用於拌種、用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土,不準浸水後噴霧。

2、高殘留農藥: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準在果樹、蔬菜、茶樹、中藥材、菸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確性用於拌種,防治地下害蟲。

3、殺蟲脒:可用於防治棉花紅蜘蛛、水稻螟蟲等。根據殺蟲脒毒性的研究結果,應控制使用。在水稻整個生長期內,只准使用一次。每畝用25%水劑2兩,距收割期不得少於40天,每畝用25%水劑四兩,距收割期不得少於70天。禁止在其他糧食、油料、蔬菜、果樹、藥材、茶葉、菸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蟲時,亦應儘量控制使用次數和用量。噴霧時,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觸藥液。

4、禁止用農藥毒魚、蝦、青蛙和有益的鳥獸。

三、農藥的購買、運輸和保管

1、農藥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憑證購買。買農藥時必須注意農藥的包裝,防止破漏。注意農藥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廠日期、使用說明等,鑑別不清和質量失效的農藥不準確性使用。

2、運輸農藥時,應先檢查包裝是否完整,發現有滲漏、破裂的,應用規定的材料重新包裝後運輸,並及時妥善處理被子汙染的地面、運輸工具各包裝材料。搬運農藥時要輕拿輕放。

3、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載、混放。

4、農藥應集中在生產隊、作業組或專業隊設專用庫、專用櫃和專人保管,不能分戶儲存。門窗要牢固,通風條件要好,門、櫃要加鎖。

5、農藥進出倉庫應建立登記手續,不準隨意存取。

四、農藥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1、配藥時,配藥人員要戴膠皮手套,必須用量具按照規定的劑量稱取藥液或藥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嚴禁用手拌藥。

2、拌種要用工具攪拌,用多少,拌多少,拌過藥的種子應儘量用機具播種。如手撒或點種時必須戴防護手套,以防面板吸收中毒。剩餘的毒種應銷燬,不準用作口糧或飼料。

3、配藥和拌種應選擇遠離飲用水源,居民點的安全地方,要有專人看管,嚴防農藥、毒種丟失或被人、畜、家禽誤食。

4、使用手動噴霧器噴藥品時應隔行噴。手動和機動藥械均不能左右兩邊同時噴。大風和中午高溫時應停止噴藥。藥桶內藥液不能裝得過滿,以免晃出桶外,汙染施藥人員的身體。

5、噴藥前應仔細檢查藥械的開頭接關、噴頭等處螺絲是否擰緊,藥桶有無滲漏,以免漏藥汙染。噴藥過程中如發生堵塞時,應先用清水衝冼後再排除故障。絕對禁止用嘴吹吸噴頭和濾網。

6、施用過高毒農藥的地方要堅立標誌,在一定時間內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藥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將噴霧器清潔乾淨,連同剩餘藥劑一起交回倉庫保管,不得帶回家去。清洗藥械的汙水應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不準隨地潑灑,防止汙染飲用水源和養魚塘。盛過農藥的`包裝物品,不準用盛糧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飼料。裝過農藥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處理。浸種用過的水缸要洗淨集中保管。

五、施藥人員的選擇和個人防護

1、施藥人員由生產隊選拔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青壯年擔任,並應經過一定的技術培訓。

2、凡體弱多病者,患面板病和農藥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復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經期的婦女,面板損傷未愈者不得噴泉藥或暫停噴藥。噴藥不準帶小孩到作業地點。

3、施藥人員在打藥期間不得飲酒。

4、施藥人員打藥時必須戴防毒口罩,穿長袖上衣、長褲和鞋、襪。在操作時禁止吸菸、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臉、眼睛,絕對不準互相噴射嬉鬧。每日工作後喝水、抽菸、吃東西之前要用肥皂徹底清洗手、臉和漱口。有條件的應洗澡。被子農藥汙染的工作服要及時換洗。

5、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使用揹負式機動藥械,要兩人輪換操作。

6、操作人員如有頭痛、頭昏、噁心、嘔吐等症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去汙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臉各面板等暴露部位,及時送醫院治療。

六、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

1、購買和使用農藥,要仔細閱讀標籤,不要購買和使用沒有標籤或標籤模糊不清、有關證號不全的農藥(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

2、農藥儲運,應遠離食品。農藥不得與糧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載、混放。包裝農藥的箱、瓶、袋等應集中處理,禁止用於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

3、配製農藥要選擇專用器具量取和攪拌農藥。決不能直接用手取藥和攪拌農藥。

4、施藥機械出現滴漏或噴頭堵塞等故障,要及時正確維修,不能用滴漏噴霧器施藥,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噴頭。

5、田間施用農藥,必須穿防護衣褲和防護鞋,戴口罩、帽子和防護手套。

6、田間噴撒農藥,要注意風力、風向及晴雨等天氣變化。應在無雨、3級風以下天氣施藥,不能逆風噴施農藥。夏季高溫季節噴施農藥,要在上午10時前和下午4時後進行,中午不能噴藥。施藥人員每天噴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小時。

7、選擇適用農藥,注意農藥安全間隔期,避免殘留。

8、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作物,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9、劇毒農藥只准用於拌種、工具溝施或戴手套撒毒土,嚴禁兌水噴霧。

10、配藥、施藥現場,嚴禁抽菸、用餐和飲水。

11、科學用藥,不得隨意加大施劑量和改變施藥方法。

12、保護天敵,減少用藥。

13、施過農藥的地塊要樹立標誌,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進入田間進行農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農藥應用原包裝存放、農藥空瓶(袋)應在清洗三次後,遠離水源深埋或焚燒。

15、施藥結束後,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換乾淨衣物,並將施藥時穿戴的衣褲鞋帽及時洗淨。

16、施藥人員出現頭疼、頭昏、噁心、嘔吐等中毒症狀時,應立即離開施藥現場,脫掉汙染衣褲,及時帶上農藥標籤到醫。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4

1、為了加強經銷部農藥的安全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農藥安全管理制度》。

2、農藥為有毒品,屬危險化學品,一切經營、倉儲、運輸、使用必須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3、農藥的購買、品種的選擇及其數量應由經銷部負責人負責。

4、在農藥購買過程中,應向供貨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不得從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購買農藥。

5、在農藥運輸時,應委託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車輛進行運輸,不得委託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格的車輛進行運輸。

6、在農藥裝卸和保管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農藥進貨應進行入庫驗收,營業員必須對入庫農藥的生產許可號、登記證號、標準證號、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毒性等級、含量、成分等進行登記和驗收,符合要求的方可進庫。

(2)營業員應對入庫農藥進行拆箱驗收,每種農藥驗收2~5箱,若發現問題,需擴大驗收比例,驗收後將商品包裝復原,並做好標記,驗收完畢,合格的驗收入庫,填寫驗收記錄及入庫單。

(3)若包裝破漏,必須更換包裝方可入庫,整修包裝需在專門場所進行。撒在地上的農藥應清掃乾淨,集中存放,統一處理。

(4)農藥堆放應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則,便於堆放、檢查和消防撲救。堆垛應按品種分類進行,垛高不應超過2m。

(5)營業員要保證農藥安全,經營場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與農藥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急救藥品。經營場所應設定報警電話。

(6)經營場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整潔,對散落的農藥應及時清除。

(7)對經營場所進行定期檢查,檢查貨垛是否牢固,有無異常,消防器材、防護用品、急救藥品是否完好、有效。

(8)經營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吸菸”、“當心中毒”等警示標誌。

(9)農藥銷售嚴格按生產日期先後出庫,嚴格執行出庫單制度。

7、經銷部在銷售農藥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於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採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1、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鑑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2、工商、技監、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1、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准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並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2、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准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1、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2、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佈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1、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准登記的質量標準。

2、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並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籤說明。沒有標籤說明或者標籤說明脫落、標籤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籤說明)

1、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後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籤說明。

2、新的標籤說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1、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後的農藥,其標籤說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

2、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覆。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並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衛生部頒佈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釋出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並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並應當防止汙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櫃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1、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2、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1、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2、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燬,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6

1工作程式

1.1公司應根據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1.2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場所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配置預防事故、控制事故和減少事故影響的安全設施,並定期定人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其完好。

1.3嚴禁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不準在工作場所飲食。

1.4每天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並做好記錄。針對易燃液體,檢查封口是否嚴密,有無揮發和滲漏,有無變色、變質和沉澱現象。做好記錄。

1.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1.5.1入庫物品必須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商品必須附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它說明。

1.5.2倉庫保管人員對物品外觀、內外標誌。容器包裝及襯墊進行感觀驗收後作出驗收記錄。

1.5.3出庫時按生產日期和批號順序先進先出。

1.5.4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遵守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1.6公司全體員工應認真學習、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養。

1.7在公司的辦公場所要配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在適當位置懸掛辦公場所所在建築物平面圖與消防走火通道指引圖。

1.8公司的辦公場所嚴禁亂扔菸頭和火種,不能超負荷用電,電路保險絲(片)熔斷禁止用銅鐵線代替。

1.9嚴禁挪動辦公場所的滅火器材,在任何情況下必須保持辦公場所的通道暢通。

1.10禁止在公司的辦公場所擺放危險化學品樣品,辦公場所不能兼做非辦公用途。

1.11為作好危險化學品經營中相應環節的監督協調工作,須與生產廠家加以聯絡溝通,瞭解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索取安全標籤及安全技術說明書並檢查其是否齊全規範。

1.12危險化學品的資料要有專人負責和管理,有詳細的進、出倉記錄,並定期進行檢查核對。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城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市公共經營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經營場所)是指:在本市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影劇院、錄影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遊藝廳等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酒家、餐館、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酒吧、網咖、氧吧、咖啡吧、美容美髮廳、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閒場所;體育館、保齡球館、檯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射擊場等體育運動健身場所;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幼兒園、學校、醫院、圖書館、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實行政府屬地監管與部門監管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全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組織查處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

第五條各級政府商務、文化、體育、旅遊、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職責,對本轄區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監、建設、市政、環保、工商、城管、交通、電力等部門分別對公共經營場所單位安全管理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場所(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條件,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八條公共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公共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經營許可,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須經公安消防部門消防驗收(檢查)合格。

第十條本細則所列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餐飲住宿場所、公共休閒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等建築物內。已經設定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會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實行租賃承包或委託經營管理的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應當認真稽核承租者或經營者的有關資質,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產權單位要與經營者(承包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由一家經營者整體租賃承包的,經營期間安全工作由該經營者負責;有多家擁有產權或者有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租賃使用單位組織協商,確定由一家單位負責整體建築內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經營使用者對各自經營使用範圍內的安全負責,並配合產權單位或委託的統一管理單位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資金,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後,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中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公共休閒場所、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建築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牆部位,不得設定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

設定在地下一層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於10米,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得大於200平方米。

(二)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定防煙、排煙設施。

(三)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設定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嚴禁使用鋼瓶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確保使用的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並按規定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公共經營場所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公共經營場所設定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裝置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在變配電室內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範圍內不得設定踏步。在從事營業、經營活動時不得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二十四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出口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顯著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牆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的庫房設定、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電氣裝置應當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二十八條設有集中收銀區的超市等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收銀區設定無購物出口,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二十九條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配備持有相應運動專案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體育運動健身場所應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器材,並在顯著位置設定相應的使用說明和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裝置,並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裝置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不得中斷,閉路電視監控錄影資料留存30日備查。

電影放映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區域,不得增設臨時座位。

第三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與商場等單位設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通往建築物外的疏散通道暢通,並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後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條旅遊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定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誌或者資料、設施。

第三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維修、改建等施工作業活動,產權單位或承租人應當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共經營單位不得在營業時間內對經營場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共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接待人數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當接近最大額定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採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公共經營場所的最大額定人數,按照相關規定、標準、規範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公共經營場所在經營場地舉辦展覽、促銷、演藝等大型活動,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公共經營場所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器材,瞭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九條公共經營場所應當設定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

第四十條公共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加強對轄區內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四十三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並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實施政府掛牌督辦。

第四十四條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公共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性的開展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依據職責及時查處或上報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大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安全防範意識和事故救援、處置技能。

第四十六條市級各部門要明確與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公共經營場所安全監管許可權的職責劃分,對已明確下放和委託的行政執法權,要儘快辦理相關手續,充實整合執法力量,確保監管到位。

第四十七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遊、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註冊登記審驗工作,嚴厲查處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場所。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規定取得其他從業資質的,要及時報送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九條消防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共經營場所消防設施驗收,依法對經營場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監管。

公安派出所應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

第五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特別要加大對違法使用鋼瓶液化氣和非法經營液化氣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

第五十一條質監部門要加強公共經營場所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及操作人員從業資格、燃氣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十二條各級公安、工商、質監、商務、文化、衛生、教育、旅遊、體育、建設、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業公共經營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容易發生事故的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三條公共經營場所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將公共經營場所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對發生較大以上公共經營場所安全事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8

(一)食品採購

1、制定食品採購計劃。確定採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QS認證證書、商標證明、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採用掃描、拍照、資料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並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

1、因公司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直接供

貨給客戶,公司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於經營場所。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資訊。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絡電話等資訊。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牆離地,按入庫的先後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汙染不潔或超過儲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資訊,以備查驗,賬目儲存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週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乾淨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倉庫或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汙染。

(三)食品運輸

1、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並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汙染。

2、在裝卸所採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3、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汙染。

(四)食品銷售

1、每天對商家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並作出明確的標示。

3、 用於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汙染。

6、 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並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2、 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資訊,並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即政府監管部門。

5、 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6、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燬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9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員工要樹立“使用者第一、質量第一”的經營觀念,熱情接待車主,精心維修車輛,確保修車質量。

2、廠長是企業的領導核心,在全廠的經營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員工要聽從班組長和主管的指揮,各級都要服從廠長的領導。

3、新員工進廠必須厂部批准,要由介紹人和擔保人,填寫員工登記表,提供身份證、技術等級證明,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合格後與廠方簽訂合同。

4、員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專人考勤,請假要辦理書面手續,上班不準在廠內打私人電話,不準在接待室閒談,不準在廠內會客。

5、堅守工作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帶標誌,不準穿拖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在客戶車上休息,不準亂動車內開關,不準上班時間作私活。

6、業務接待是企業的視窗,要提高接待質量,對客戶要主動熱情,維修專案確定要準確,工期要準時,報價要合理,交接要細心,車輛進出廠要手續完善。業務接待是接待員的工作,不準員工同車主私下洽談業務,嚴禁以修車為名向客戶索取額外報酬。

7、嚴格執行門衛管理制度,進出廠車輛和人員門衛有權檢查,員工攜帶物品出廠,要登記報告,未經批准不準帶進帶出。

8、車間內嚴禁吸菸,員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禁止野蠻操作,屬個人責任的零件、裝置損壞要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賠償。

9、加強工具裝置管理,建立工具裝置檔案。由班組使用的裝置工具要辦理手續,責任到人,定期維修保養。由厂部保管的裝置要設專人保管,定期檢驗維護。員工要愛護公物,對於工具裝置、維修車輛及車上的物品、車間電器,要妥善保管,車鑰匙要專人保管,下班要鎖好車門,防止丟失。屬個人責任的丟失,要視情況予以賠償。

10、嚴禁無駕駛證移動車輛和試車,嚴禁私自將客戶車開出廠外,發生事故責任個人承擔。

11、嚴格履行工作程式,換料領料要審批,備料要填寫備料單,註明車型、年號、年份、零件名稱等內容並上交舊件,市內採購要在2—3小時完成,市外3—5天,報價當天答覆,特殊情況除外。配件價格要合理,不能高於市場價格。

12、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場價格,領發料要有簽字手續,進出庫要有單據。貨物要做到帳與物相符,倉庫要把好配件質量關,嚴防假冒、偽劣配件入庫。如出現以假冒、錯發、漏收,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13、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嚴格執行質量管理、工藝管理制度,把好質量關,努力做到維修一臺,合格一臺。要認真細緻地做好車輛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減少返修率。返修不計工時,而且要視情況予以處罰。工人要嚴格按工藝程式操作,對於違反工藝程式造成的返修質量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出廠車要有保用制度,出廠後要做好跟蹤服務。

14、要嚴格執行工期管理制度。從接車開始就要向客戶交代完工交車時間。在作業過程中,從配件供應、維修、加工等各個方面保證工期,必要時組織加班加點,保證車輛按期交給車主。對於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的,應提前通知車主並做好解釋工作。

15、要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衛生。車間及車場的衛生要劃片定點落實到班組,作業區要保持乾淨整潔,經常打掃,不準地上有油汙、垃圾,廢油要倒置在指定 的地方。

16、在修理過程中發生的追加專案,應首先申報,經厂部與車主聯絡取得同意後方可繼續加工。在維修過程中如發生了質量事故,如損壞丟失了零配件等情況,班組應首先報告,厂部經調查落實後,根據責任大小予以處罰。

17、全體員工要模範遵守國家法規法紀,嚴禁在廠內及宿舍內賭博。

18、以上各條除註明罰款比例外,其他如有違反,根據情節輕重在5200元處罰,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要予以辭退或除名。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0

1、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並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對於違反制度、規程的'科室或個人發現一次扣罰50-500元,公開提出批評。

2、值班人員按時到崗做好交接,對於遲到早退現象一次罰款50元,二次100元,依次類推。出現空崗現象一次200元,當班人員出現醉酒現象一次罰款100元。

3、值班人員要做好外來人員登記,在值班記錄上出現漏登漏記一次罰款50元。

4、保衛人員值班過程中要同時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確保完好無損,如出現人為造成的損壞,照價賠償,並處罰款100元。

5、消防水池水缸如出現嚴重缺水現象一次罰款500元。

6、庫房內商品堆放碼垛違反規定高度距離,對管理員一次罰款100元,並立即重新調整間距高度,出現因受潮、鼠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損壞,照價賠償,並處罰款100元。

7、進入庫區的人員不得將火種帶入庫區,車輛進入庫區一律配帶防火帽,如有違反規定者,一次罰款50元,並處當班保衛人員50元罰款。

8、對因違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並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或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9、對在安全工作表現突出或對公司安全工作作為突出貢獻的個人,公司年終給予相應獎勵100元一500元,對安全先進科室獎勵300元。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1

公共資源類景區簡稱公共景區,指的是以自然景觀和文物景觀等公共旅遊資源為依託的自然景觀類旅遊景區和文物景觀類旅遊景區,不包含主題公園、人造景點等主題景區。具體而言,我國的公共景區包括市政公園、博物館、森林公園、世界遺產地和各級風景名勝區等社會公益性很強的公共場所。這些景區是我國旅遊景區發展的重點。

一、研究緣起

制度經濟學的原理告訴我們:結果是由制度產生出來的,要處理好景區的旅遊開發與保護問題,先決條件是要有一個好的經營管理體制。現階段我國公共景區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斷激化,嚴重製約了我國公共景區事業的健康發展。許多公共景區為了獲得開發和保護資金,紛紛轉讓景區經營權,實行企業化運作。但現實中,這些運作可謂好壞參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訓,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遊資源的破壞和國有資產的流失。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為過渡時期公共景區的市場化運作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謂制度安排是指對某些具體行動或關係實施管制所採取的規則,它包括基礎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

黃進曾分析了風景名勝區特許經營制度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公共景區事業是我國重要的公共事業,關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術經濟特徵決定了純粹利用市場或政府機制配置資源將會產生嚴重的市場失靈或政府失靈。為了讓市場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職——政府負旅遊資源保護和監管之責,而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之功能,特許經營是一條門路,這樣一種混合目標以委託經營的方式可以較好地實現政府和企業目標。公共景區特許經營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特許經營,是政府特許經營的一種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將公共景區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授予非國有企業經營,企業在政府的監控下開展經營活動。那麼,這種制度到底具備什麼樣的特徵和功能,它的結構又是怎樣的,本文將作一個簡單探討。

二、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的特徵

本文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定義,將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定義為:公共景區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公共景區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公共景區內某個專案或者整個景區的制度。

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就是政府對公共景區特許經營事務實施管制所採取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它是一項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區開發和保護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區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徵:

1、公共景區特許經營是政府特許經營的一種形式,屬於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其核心是政府將公共景區的部分或全部經營權授予非國有企業。

2、公共景區特許經營的特許人為政府,被特許人為私有企業,特許雙方是一種行政許可與被許可的關係。

3、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要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來選擇景區投資者,被許可方是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

4、公共景區特許經營雙方要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一種行政合同。合同標的是景區一定期限的經營權。特許經營反映在政府規制行為上,是一種“以合同方式進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區特許經營是有一定區域、範圍、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學謝凝高教授認為,特許就是特別允許,要有許多限制條件,對經營的內容、範圍、時間等要有明確規定,要嚴格按照景區的規劃來辦事。景區不是經濟開發區,目前景區的亂建專案太多,應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許。

6、特許企業作為被許可方要交給許可方(政府)一定的費用。

7、公共景區特許經營是以政府的行政許可為前提的,它要遵從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不利於公共利益,則行政機關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時,行政機關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具有監督權,必要時可對特許經營企業進行強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要確保企業在資源和環境有效保護及再生產的承載能力限度內對景區進行建設和經營。景區資源經營管理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區域性利益與全域性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和景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係,以實現公共景區的可持續發展。其功能如下:

1、特許經營能夠實現公共景區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開。景區資源的保護、管理、監督由政府承擔,相應的經營專案(根據待特許的公共景區的特徵及雙方協議確定是單個專案還是整體特許)則由獲得特許經營的企業來負責。

2、特許經營制度在選擇被特許方時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採用招投標方式,使有資質的企業獲得經營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當地政府的尋租行為,並把沒有實力的企業擋在了外面,防止因無力開發保護而給公共景區帶來破壞。

3、特許經營通過特許經營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區保護的前提下規範管理者(特許者)和開發、經營者(被特許者)的行為,利用法律檔案規定雙方的資源保護責任和經濟收益分配方式,把權利和義務規定的非常詳細,以便於操作。

4、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能夠較好的兼顧公共景區各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對於資源管理部門,這種制度有利於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監管,從而保障人類對於這些珍貴遺產的永續擁有和享用。對於地方政府而言,他們可以選擇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員以合同的方式完成專案開發建設、專案經營等業務,同時得到部分使用費和稅收,同樣能夠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對於景區而言,專業公司的經營,能夠擴大其影響和知名度,擺脫其經營困境。同時,特許經營也能使遊客獲益,通過競爭獲得經營權的企業能夠兼顧遊客利益,提高遊客服務質量,這是無論政府壟斷資源或者單個企業壟斷所不能帶來的。

四、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的結構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統的集合,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制度包括制度環境建設、特許經營主制度建設和配套制度建設三部分。

產權改革、組織架構、立法建設共同構成景區特許經營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環境),景區特許經營要想成功推行,必須先疏通制度環境,進行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設,它是公共景區特許經營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公共景區特許經營主制度包括特許邊界限制制度、特許費用制度、特許合同制度及特許經營程式制度。公共景區特許邊界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特許客體的選擇(景區特許經營的供給邊界)和特許企業的選擇兩部分內容;公共景區特許贊用制度主要解決特許費用的評估指標體系的確立和特許費用的確定問題;公共景區特許經營合同制度約定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問題;特許經營程式制度是對公共景區特許前、特許中和特許後的一系列工作的規定。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2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2、蒐集國內外相關行業政策,積極市場調研,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組織制定營銷戰略規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

3、制定公司年度銷售目標,並組織編制年、季、月度銷售計劃,總體部署並監督銷售計劃的執行,適時合理地簽訂供貨合同,確保銷售計劃的順利完成。

4、採取靈活的經營策略,及時完成回收款任務,加速公司資金週轉,保證混凝土公司的良性執行。

5、從全域性的高度優化混凝土公司的業務資源,積極調配混凝土各分公司之間的生產任務,充分發揮各分公司的資源優勢,確保生產任務的順利完成。

6、建立並完善所屬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抓好業務人員的考核、考評與管理教育工作。

7、定期組織召開公司的經營分析會議,編制各種經營統計報表,準確提供有關銷售收入、費用控制、結算、回款、盈虧等反映公司經營現狀的資訊,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資訊支援。

8、建立系統、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認真聽取客戶的反饋意見,及時積極主動地給予解決,樹立精品意識和優秀服務品牌意識。

9、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升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打造一支品德好、業務精、效率高的營銷隊伍,不斷提高公司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0、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積極組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為了規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並實行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不包括非經營性停車場、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以及公共汽車和電車、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等專用的停車場。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市停車場經營管理工作。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規範。

第四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工商登記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領取備案證明。停車場經營者變更備案事項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停業、歇業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登出備案;備案證明遺失或毀損的,可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補辦。

停車場經營者辦理經營性停車場備案,可以到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政務視窗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廣州交通訊息網廣東政務服務網模組進行網上辦理。

第五條、停車場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止使用的一個月前在停車場的出、入口顯著位置張貼停止使用公告,並報告原備案機關通過廣州交通訊息網、廣州停車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轄區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情況進行核查,並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核查情況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停車場,應當責令其及時辦理備案。

第七條、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相應服務設施裝置,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車場每個入口處至少配置一個停車場標誌牌。掛牆式標誌牌應懸掛於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立柱式標誌牌應當設置於停車場入口道路旁顯著位置,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觀;標誌牌右下角應當印製或張貼備案二維碼,正下方應當標明停車場名稱、停車位數量及編碼,並保持內容清晰,版面整潔。

(二)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設定公告牌,公告停車場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停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資訊。

(三)在停車場出入口等關鍵區域安裝視訊監控系統,視訊資料儲存時間不少於三十日。在停車場出入口設定車牌識別系統,自動識別和記錄進出車輛車牌資訊。設定停車場出入口道閘,比鄰次幹道及以上級別道路設定道閘的,入口道閘位置與道路同側路緣石之間應當預留不少於十米的車輛入場等候區。

(四)在停車場入口和出口顯著位置設定相應的入口或出口標誌。在停車場入口以及場內顯著位置應當設定限速指示牌,限定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公里。有限高區域的,應當提前在顯著位置設定限高指示牌。在行車通道設定地面行車導向箭頭,轉彎處視線受阻的,應當在轉彎前顯著位置設定彎道安全照視鏡。停車場內交通指引標誌應當清晰簡潔,連續統一,便於識別。

(五)在停車場入口處、收費區域、樓梯口或電梯口等顯著位置設定綜合示意圖,標明停車場平面、區域交通導向、應急通道等內容。

(六)按照《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指南》等標準規範,在停車區域劃設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車泊位標線,並在停車泊位標線內標註停車位編號。

(七)按規定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八)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配建、加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介面。具備充電條件的停車位,應當首先滿足電動汽車充電停放需求。

(九)設定車輪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車場停車位、行車通道、行人通道和樓道等區域配備照明裝置。按照停車場建築設計要求配備排水設施。地下停車場或停車樓應當配備通風設施,並採取隔音設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機動車停放過程中產生的噪聲。

(十一)使用混凝土、瀝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揚塵功效的材質對停車場地進行硬底化處理,保持堅實平整。停車場區域斜坡坡度大於百分之五時,應當設定膠墊、減速帶等減速防滑設施。

(十二)符合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在停車場顯著位置配置消火栓、滅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裝置設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正常使用。室外停車場按照保護半徑一百五十米的範圍設定消火栓,室內停車場按照間隔距離不大於三十米的範圍設定消火栓。結合停車場特點選用乾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型別的滅火器,可以按照每十個停車位不少於一個淨含量四公斤以上的手提式滅火器進行配置和擺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個停車位不少於一個推車式滅火器和沙桶進行配置和擺放。

在停車場場內顯著位置設定禁菸、禁鳴等文明行車規範標誌。

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要求。

第八條、採用計算機計時計費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市停車資訊管理系統有關資料聯網技術規範要求,對現有計算機系統進行改造,實時上傳停車位資訊、車牌資訊、車輛進出時間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裝置應當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法》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按規定辦理特種裝置施工告知、監督檢驗和使用登記。登記標誌應當附著於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定期進行檢查和安全檢測。

第十條、商住一體建設專案的停車場,應當在配建停車位的顯著位置分別設定明顯標識區分商業停車位或者住宅停車位。具備條件的,可以對商業停車位或者住宅停車位採取物理隔離措施加以區分。

第十一條、鼓勵停車場經營者設定值班室、辦公室、衛生間等服務設施,建設空餘停車位引導、場內尋車以及語音廣播等智慧停車資訊系統,具備條件的可以配備微型消防車,提升停車場服務設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經營服務制度,具體包括停車場經營管理架構、各崗位職責、工作要求、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場地衛生保潔、服務投訴處理流程、收費系統資料儲存制度以及系統故障處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產製度,具體包括安全生產各責任崗位制度、停車場區域內的安全消防設施配備清單、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記錄臺賬、應急預案和應急通訊錄、緊急情況上報機制等工作制度。

(三)崗位培訓制度,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在上崗前參加一次專業職業培訓學校或停車場行業協會組織的崗前培訓。在崗工作人員原則上每一年至少培訓一次。

停車場管理制度應當造冊並形成文字。具備條件的,應張貼或懸掛於停車場出入口、收費處、值班室等顯著位置。

第十三條、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入場停放,專用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服務物件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應當說明停放時長、收費金額,並向機動車停放者出具專用發票。

(三)機械式立體停車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符合《特種裝置安全法》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四)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實時顯示空餘停車位資訊。

(五)停車場為車輛停放、取用和繳費提供資訊化服務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洩露機動車停放者及其車輛相關資訊。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停車場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十四條、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工作證,言行文明禮貌;有條件的停車場可統一著裝。

(二)引導車輛有序進出和規範停放,做好停車場出入口控制管理,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

(三)保持停車場區域乾淨整潔、場內通道通暢。

(四)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機動車停放者接受停放車輛以外的其他有償服務。

(五)停車場內發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盡責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車場經營者可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或者要求車輛立即駛離停車場:

(一)車輛停放者拒絕車輛登記的;

(二)停車場沒有空餘停車位的;

(三)停放車輛為超高超限車型,可能影響停車場設施安全的;

(四)機動車停放者酒後駕駛車輛的;

(五)車輛無號牌且無有效法定證明的;

(六)車輛有漏油等影響安全情形的。

本市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禁止行駛區域內的公共停車場,不得向禁止在本停車場所在區域行駛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提供停放服務。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二)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排程,按照場內交通標誌、停車位標線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三)按照標準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四)不得在場內吸菸、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隨地便溺。

(五)不得違法佔用無障礙停車位。

(六)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託給網路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向停車需求者提供長時固定或臨時隨機的停車服務,實行錯時共享。

停車位錯時共享的收費標準、利益分配、管理責任以及具體辦法由停車需求者、停車場管理者、停車位權屬人以及網路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四方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市停車場行業信用記錄平臺,將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的違規行為資訊納入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經營性停車場備案資訊和廣州市商事主體資訊公示平臺,建立停車場經營者基礎資訊。

停車場經營者基礎資訊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者名稱(姓名)、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

(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四)停車場備案號;

(五)停車場服務質量信譽評價等級考核情況;

(六)其它基礎資訊。

第二十條、停車場經營者違規行為資訊包括一般違規行為資訊和嚴重違規行為資訊。

一般違規行為資訊是指停車場經營者違反停車場行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規定或強制性標準,被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資訊。

嚴重違規行為是指停車場經營者違反停車場行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規定或強制性標準,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經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的行為資訊。

第二十一條、對有一般違規行為資訊的停車場經營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加大檢查頻次。

(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停車場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對有嚴重違規行為資訊的停車場經營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物件,在停車場行業內進行通報,並在入口網站上予以公示。

(二)限制、取消享受行業資金扶持或者補貼。

(三)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並在“信用廣州”網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停放者的違規行為資訊,是指機動車停放者在車輛停放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規定,被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經司法機關作出生效判決的行為資訊。

對有違規行為資訊的機動車停放者,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其車輛資訊在停車場經營者中進行通報,加強其車輛停放行為監管;

(二)符合國家、省出臺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違規行為資訊記錄的儲存期限和相關信用記錄的修復,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車輛資訊、機動車停放者個人資訊及有關視訊資料,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開或洩露。

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停車場經營者、機動車停放者信用記錄時,應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企業合法權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祕密,保護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本檔案自20xx年月日期施行,有效期五年。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4

一、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儲存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符合規定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有專人看管。

三、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設定相應的檢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堰或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執行要求。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應當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5

為保障大市場健康發展,長期繁榮,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所有在大市場內參與經營活動者均有責任共同維護zz大市場三期的形象。

1、禮貌經營,文明經商。使用謝謝、你好、慢走、歡迎下次光臨等文明用語。禁止汙言穢語,謾罵消費者。

2、與消費者發生糾紛要耐心細緻解決,不得推諉。

3、經營者要注意自身形象,不說粗話、衣冠整潔,商戶之間不鬧紛爭。

4、商鋪僱員須統一著裝,佩帶統一製作的工牌。

5、公共場所禁止打牌、飲酒。

二、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1、市場內參與經營活動者,應積極學習和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經商水平,共同維護大市場的繁榮、穩定。

2、所經營商品來源合法,貨真價實,嚴禁擺放、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或環境汙染控制標準或內容不健康或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3、必須合法經營,文明經商、禮貌待客、明碼標價,嚴禁摻雜使假、缺斤少兩,欺行霸市,強賣騙賣,哄抬物價。

4、禁止採取詆譭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銷售。

5、亮照經營,做到資質合格、證照合法齊全。

6、未經物業公司批准,業主/經營戶不得改變商鋪的用途及經營範圍、類別或品種,更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將商鋪長期閒置。

7、經營做到誠信守法,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經營易燃易爆及危險品(取得特種行業批准的除外)。

8、所有商品不得擺放在商鋪外部銷售,否則,市場管理員有權制止或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6

1、在經營部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經營部的結算工作,綜合協調各種關係,保證混凝土公司整體結算率和結算完好率。

2、隨時瞭解和掌握在施工程和完工工程的結算進度,及時辦理結算手續。

3、及時瞭解混凝土公司銷售合同的簽訂情況,重點理解合同中與混凝土結算相關的條款,按合同簽訂的時間順序登記《合同結算臺帳》,記錄與合同相關的重要資訊。

4、當發現在施工過程中有與合同約定不相符的情況時,要及時和工地溝通,並告知和督促業務員及時簽訂合同補充協議。

5、負責對所有預算人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並對預算員和業務員在工程結算中的工作進行分工和協調。

6、負責協助預算員、業務員解決結算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負責組織與施工單位洽談最終結算事宜。

7、負責對所有圖紙結算工程的結算程序和結算資料進行監控、稽核和把關。

8、負責所有圖紙結算工程的結算考核,並且對每個業務員全年的結算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9、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管理水平,保證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三個體系在本部門順利執行。

10、配合公司經營部清欠工作,負責清欠所需原始資料的稽核收集。

11、積極組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7

為搞好危險化學品經營,防止和杜絕有關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局發放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職員須經內部培訓方可上崗。經過培訓要做到“三懂”:

一懂商品的基本知識、特性及一般用途;

二懂危險品化學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懂化工商品的保管、儲存知識。不經培訓,不準上崗。

二、對危險化學品,要勤進快銷、限量庫存。對大包裝的要隨進隨銷、不留庫存,小包裝的.分類存放。如酸與鹼分開、氧化劑與易燃品分開等。

三、對現有的化學危險品,要勤核對,勤檢查,防止跑、冒、滴、漏。做到隨買貨隨核對檢查。如發現丟失短少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對使用和購買化學危險品的使用者,要做到心中有數,並做好登記。對購買較危險的化學品的使用者或個人要求出示有關證件或證明,詳細登記後,再出售給其商品。並要向用戶提示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項。否則,不予出售。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禁止脫崗,禁止與經營行為無關的一切活動。

六、搞好崗位文明經營,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及上報。

七、及時清理雜物、油汙及物料,切實做到安全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八、簽發檢修工單,嚴格執行有關規程、制度,做好用火點的監控工作。

九、在有可能接觸劇毒品時,應該佩戴頭罩型電動送風過濾式防塵呼吸器(必要時戴自給式呼吸器);穿聚乙烯防毒服,帶橡膠手套。對有腐蝕性的化學危險品,搬運時輕挪輕放,並穿戴好防護用品。如濺到面板上,應快速用清水沖洗或及時到醫院治療。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8

一、考勤制度

1、出勤時間:

夏季出勤時間

上午:7:00---11.00;下午:14:00---18:00

冬季出勤時間

上午:7:30---11:30;下午:13:00---17:00

每月休息二天,休息時間可採用輪休的方式進行。

二、日常養護管理

(一)澆水

1、遵循澆水原則“不幹不澆,澆則澆透”,保持樹木的水份。

2、對新種的樹木先澆定根水,定根水一定要澆透;種植後要保持其周圍環境的溼潤,特別是樹幹,根據具體情況對其採取噴霧式灑水。安排人員定期抽查土壤水分,不夠水的給予補水,但要控制好溼度。

(二)施肥

1、新種植的樹發芽後定期追施葉面肥,以促進其髮根。

2、喬木、灌木每年冬季施基肥,春季施追肥各一次。

(三)鬆土透氣

1、新種植的樹木要勤鬆土,保持其透氣,以利於其髮根。

2、鬆土不宜太深,防止傷害樹木的根部。

3、樹木的根部不宜土太厚,否則不利於根的透氣,阻止其髮根。

(四)修剪

1、新種植的樹發芽後要修剪其徒長枝、沒有必要的側枝,有利於其正常生長。

2、常規的修剪要保持樹木的整形美觀,形態完美,提高其經濟價值。

(五)病蟲害防治

1、要貫徹“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發現蟲害及時處理。

2、對苗圃的植物每月打藥一次,由點到面進行有效的防治。

三、倉庫管理

(一)工具管理

苗場倉庫做為公司的總倉庫,對工具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有利於控制成本。倉管人員需對進出的機械裝置及物品進行詳細登記,對報廢的工具進行以舊換新,並做好記錄。

(二)苗木管理

1、苗木到苗場後苗圃人員應依據清單上所列的名稱、數量進行核對、清點,經驗收小組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對入庫物資核對、清點後,庫管員及時填寫入庫單。

2、苗木出庫時,應認真填寫苗木出庫單,並做好相應的包裝,以提高苗木的成活率。

3、每月定期對苗木進行盤點,發現問題及時追查。

四、培訓

1、定期對員工進行園林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術水平。

2、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五、成本控制

1、加強員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對員工進行合理分工,獎勤罰懶制度。

2、加強倉庫管理,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做到儉省,養成良好的習慣。

3、加強技術管理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苗木成活率。

以上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開始執行。

園林管理有限公司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19

農資經營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為保證農資質量,保護生態環境、農業生產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1、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資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籤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託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2、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檔案、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3、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並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4、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業務計劃管理,促進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管理範圍

業務計劃包括各業務部門的業務計劃和各管理部門的管理計劃、人力資源計劃、財務計劃、投資計劃和融資計劃。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各項業務計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

第二章年度經營計劃的編制

(1)每年年底,根據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本年度經營計劃的實施情況和預期目標,初步提出下一年度的經營目標。

(2)擬定年度經營目標並傳達給各部門徵求意見,彙總各部門意見。

(3)彙總各部門意見,編制年度經營計劃草案,提交總經理辦公室會議討論。

(4)根據總經理辦公室會議討論的意見修改年度經營計劃,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年度經營計劃資訊

企業年度經營目標預計分階段實現;為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制定各業務部門的經營計劃指標;準備規範(包括表格型別、準備描述要求)和準備進度要求。

七、在特殊情況下,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可每年調整一次,調整計劃須經總經理辦公室批准。

第三章年度經營計劃的分解

第八條每年年底,投資開發部組織各部門滾動編制、逐步細化分解整體業務計劃,形成各部門季度、月度分解計劃。

第九條:年度經營計劃按季、月進行分解

將年度業務計劃分解為季度和月度業務計劃。

(1)負責整體規劃的分解,全面協調平衡各部門的規劃。

(2)各部門負責具體計劃的分解、實施和修改。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按月分解季度業務計劃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將分解到部門的季度業務計劃分解為月度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稽核批准企業年度經營計劃的分解結果

總經理辦公室將討論和審查每個季度和每個部門的分解計劃

部門月度工作計劃由總經理批准。

第四章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業務計劃的分配

(1)每年年底前,由總經理辦公室會議向各部門下達年度經營計劃。

(2)每季度初,經總經理辦公室會議批准,由投資發展部釋出下一季度的經營計劃和各部門的工作計劃。

(3)每月初,經總經理批准,投資開發部下達下一個月的經營計劃和各部門的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業務計劃的實施

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計劃和工作計劃,各部門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整體上,確保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和企業的整體業務目標和業務計劃的實現。

第十四條業務計劃的調整

(1)如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開發部必須提出理由說明,經總經理辦公室會議討論批准後方可執行。

(2)由於客觀因素的影響,確實需要調整季度經營計劃的,必須由主管相關部門的副總裁申請說明原因,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3)由於客觀因素的影響,需要調整月度經營計劃時,相關部門經理必須申請解釋原因,經副總經理和主管確認後方可執行。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21

一、總則

第一條 計劃管理工作的任務:

(一)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為企業的發展方向、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提供依據,制定業的長遠規劃,並通過近期計劃組織實施。

(二)根據市場需要和企業能力,簽訂各項經濟合同,編制企業的年度、季度計劃,使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和各項工作在企業統一的計劃下協調進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業的一切人力、物力、財務,不斷改善企業的各項技術經指標,以取得最佳的經濟效果。

第二條 企業各級部門的主要精力,應放在各種計劃的編制、執行、檢查和考核上。

第三條 企業的計劃管理根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全公司總部、車間、組三級進行管理。公司計經營發展部是全公司計劃工作的管理部門,各個職能科室,都分別是各種專業計劃的歸口部門。

第四條 為保證全公司計劃工作的正常開展,應加強綜合計劃機構,提高它在企業中應的地位和作用。各級有計劃部門和歸口部門也必須根據計劃工作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劃人員。

第五條 企業計劃必須認真進行綜合平?,堅持'積極平?,留有餘地'的原則,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條 企業的各項計劃是市場經濟計劃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計劃一經下達,各級各部門都必須發動職員,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計劃的實現。

第七條 統計工作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工具,應準確、及時、全面反饋計劃執行情況,禁止弄虛作假。

二、長遠規劃

第一條 長遠規劃是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和奮鬥目標的戰略計劃,通過年度計劃的安排逐步實現,其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一)企業產品的發展方向;

(二)企業生產的發展規模;

(三)企業技術發展水平,技術改造方向;

(四)企業技術經濟指標將要達到的水平;

(五)企業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環保等生產條件的改造;

(六)職工教育培訓及文化設施建設;

(七)職工生活福利設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節約。

第二條 編制企業長遠規劃的主要依據:

(一)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市場需要;

(三)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

(四)國內外科學技術最新成就和發展趨勢;

(五)技術改進、引進和改善管理、提高職工技術水平以後所能提供的潛力。

第三條 長遠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分管計劃工作的總經理主持。經營發展部負責彙總、綜合平衡,提出總體方案和上報。各歸口部門按規劃要求負責蒐集、整理資料提出專業規劃(草案)。長遠規劃經上級主管機關及總經理批准後分年組織實施。

三、年度綜合計劃

第一條 年度綜合計劃是企業全體職工在計劃年度內的行動綱領,又是安排季度、月計劃的重要依據。因此,企業各個生產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

第二條 年度綜合計劃的制定採取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綜合平衡的方法進行編制,由主管計劃工作的總經理負責領導,各業務歸口科室按'管什麼業務,就編什麼計劃'的原則根據規定的計劃表式,負責編制各專業計劃(見附表1.2.1),經營發展部負責擬定編制計的總進度,組織綜合平?於年前一個月上報下達工作。

第三條 年度綜合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及指導性計劃;

(二)總經理提出的年度方針目標;

(三)產品訂貨合同和市場預測資料;

(四)長遠發展規劃;

(五)前期預計完成數字及本企業歷史統計資料;

(六)經審定過的`各種技術經濟定額。

第四條 編制計劃所需資料由各科室車間相互提供,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

第五條 專業計劃的編制,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主持,計劃草案應認真聽取公司領導和有關車間科室的意見,並按規定的時間報經營發展部。報送的計劃必須附文字說明,經科長和編制人簽章後方才有效。

四、指標管理

第一條 年度綜合計劃所規定的各項計劃任務是通過一定的計劃指標來表示的。計劃指標就是企業在計劃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方面應該達到的目標和水平。為全面反映企業的技術經營活動,必須適當設定各種指標,建立健全企業的指標體系,完善和促進計劃管理工作。

第二條 計劃指標應按平均先進水平來確定,一般應高於上期實際達到的水平,並經過努力才能實現的。

第三條 計劃指標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公司一級指標(總指標)由公司總部經營發展部負責彙總、平衡、上報和下達,各科室負責歸口管理。車間級指標(分指標)以車間主任為首,組織有關職能人員負責管理。班組級指標以班組長為首組織工作人員管理。

第四條 為使計劃任務層層落實,計劃指標必須進行層層分解,堅持誰管什麼指標,就分解什麼指標。分解指標必須和總指標保持平衡和銜接,分解指標執行情況按規定路線進行反饋。

第五條 一級指標的設定,由經營發展部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內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指標歸口部門商定。

第六條 必須在當年11月底正式下達次年的公司年度經營綜合計劃。

五、計劃指標的調整

第一條 為維護計劃的嚴肅性,企業計劃一級上級主管機關及公司領導批准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各歸口部門和執行單位均不得隨意修改。如確因客觀原因影響,經主觀努力仍不能完成計劃時,在有利於調動廣大職工完成計劃積極性的前提下,調整計劃指標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級計劃指標的調整,由執行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送歸口科室簽署意見後,經計劃管理科稽核報公司領導審批,屬公司下達的計劃指標,還要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計劃執行。

(二)調整年度計劃指標應提前一個季度申請,調整季度計劃指標應提前一個月申請,整月度計劃指標應提前十天申請。

(三)調整某一項計劃指標,如需同時相應調整其他有關計劃指標時,應一併上報,呈請審批,以保證計劃的平?、協調。

(四)調整計劃指標一律以書面批覆為準,在未接書面批覆以前,一律按原計劃考核。

六、計劃的檢查和考核

第一條 各級領導必須隨時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採取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以保證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二條 檢查

計劃執行情況,應充分利用統計報表,會計報表,業務報表等資料。檢查計劃的實際完成數,一律以統計報表數為依據。

第三條 計劃的考核必須與經濟責任制考核相結合。考核的計劃數,一律以上一級部門批准或下達的計劃數為依據。

附表:年度綜合計劃編制分工及完成時間表

序號計劃名稱編制部門完成時間備註

1生產計劃

2新產品計劃

3技術組織措施計劃

4銷售計劃

5物資供應計劃

6勞動工資計劃

7成本計劃

8財務計劃

9產品質量計劃

10裝置大修理計劃

11房屋建築大修理計劃

12基建技改計劃

13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

14輔助生產計劃

15職工教育培訓計劃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22

一、總則:為了提高本公司經營運作,加強產品市場的開發及維護,公司決定確立經濟職責制,採用重管重製政策,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各種業務管理公司營銷策略,採取設立經銷點的經銷制,同時為加強經銷網路的維護,致力開發貼合條件的經銷商及包乾制業務,應定期走訪各經銷點,每月對所有經銷商的業績審評,對銷售業績突出者予以獎勵,並隨時做好所有客戶的銷前、後服務工作。

二、崗位職責:2、1銷售副總:

a、負責總公司各項銷售政策的實施及各項制度的執行。b、組織並參與市場調查和預測,及時反饋市場資訊和客戶要求。c、會同銷售部經理制定和完善銷售承包職責制,制定年銷售計劃,各時期營銷策略。d、對營銷網路的維護建立,並將資訊及時反饋至公司總經理。e、負責資金回籠工作,主持解決所有經濟合同的糾紛事務。f、會同分公司總經理,技術部主管制訂訂貨排產計劃。

2、2銷售部:a、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後服務工作。b、嚴格依銷售制度及第十二條款之合同管理規定,貫徹並執行。c、負責編制“銷售合同”,“工礦合同”“訂貨排產狀況彙總表”。d、負責對駐外各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並對其經營負責。e、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制,操作程式檔案,並負責落實與考核。f、負責資金回籠工作。g、負責聯絡儲運業務。h、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工作。

2、3銷售部經理崗位職責:a、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後服務工作;b、嚴格依銷售制度及第十二條款之合同管理規定,貫徹並執行;c、負責編制《銷售合同》,《工礦合同》、《訂貨排產狀況彙總表》;d、負責對駐外各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並對其經營負責;e、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制,操作程式檔案,並負責落實與考核。f、負責資金回籠工作;g、負責聯絡儲運業務;h、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工作。

2、4助銷員崗位職責:a、負責客戶的往來接待工作及產品的初步介紹;b、負責公司所有銷售客戶的往來跟蹤、服務、聯絡;及售後服務等銷售內務工作;c、負責銷售部所有銷售檔案的.整理、跟蹤及管理;d、銷售部經理外出時,全面負責銷售部內部一切日常運做;e、負責所有銷售合同的跟蹤;f、負責銷售部及銷售大廳的衛生打掃工作。

2、5開單員崗位職責:a、負責開具產品《出貨單》、《樣板申領單》、《樣板發放單》;b、負責銷售臺帳的登記,每月25日與財務對帳;c、每日負責填報《銷售日報表》及《銷售月報表》,及銷售電腦的操作管理工作;d、並於每年12月28日會同成品倉庫管員前往公司專賣店進行年終盤倉;e、填報《質量日報表》;f、負責銷售部及銷售大廳的衛生打掃工作;

三、銷售服務:銷售部應持續8小時日常上班時間有人接聽電話,公司各有關部門人員應禮貌禮貌待客,具體要求如下:

3、1、接聽電話:

凡有客戶來電首先應答:“您好,公司”然後應耐心解答客戶問題,產品價格應以公司統一規定報價。如為外地經銷商,應記住對方聯絡電話、地址,需要時請銷售經理接聽並做電話記錄。講完後應說:“謝謝!歡迎您隨時到本公司來,再見!”等禮貌用語。

3、4、對於與公司往來密切的大宗經銷客戶注意不可怠慢,但不可使在場的其他客戶有差別待遇感。

3、5、對於所有初次往來客戶,無論大小,在初次見面後均應瞭解並記錄對方的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其外貌特徵應儘快熟記,以便客人二次來公司後,有親切感及重視感。

3、6、如客人詢問與交易無直接關係的問題,應禮貌迴避,不應明顯表露出不悅或直接敷衍了事。且不可在自己不瞭解狀況時,告訴客人錯誤答案。

3、7、如遇工作秩序關係,使客人被怠慢或耽誤客人時間,應向客人做出禮貌解釋,並向客人表示歉意,請客人原諒,不可與客人發生爭執及面有不悅冷落客人。

3、8、當客人離開時,應主動與之“再見,歡迎下次再來”等禮貌用語。

3、9、如客人委託保管任何物品,應樂意理解,並妥善處理,如發現客人遺留或忘記物品時,收好並通知該客戶。

3、10銷售部所有人員應儘量滿足客戶所提一切合理要求,不合理的應婉言拒絕。

3、11、凡公司銷售人員及其它相關部門人員不得與客戶串通勾結,一經查處,公司將依情節做嚴肅處理。

四、客戶服務細則:

4、1、客戶意見調查及處理:所有客戶的經銷狀況、儲運、財務、倉庫均應做實際瞭解,如客戶對公司銷售營運提出任何意見,銷售部均應記錄備檔,並及時解決處理,如有重大事件,應及時反饋至分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處,以便及時處理。

4、2、客戶投訴:a、客戶質量投訴:公司銷售部凡接到客戶對產品有關質量問題的投訴時,不論情節大小均應由銷售副總或銷售經理親自安排處理,對客戶投訴資料的相關票據、品名、規格、數量、等級、色號、購買日期等予以登記備檔,並務必通知有關部門立即查明原因。對客戶的投訴理由進行確定,必要時銷售副總或經理應協同相關部門主管一同前往客戶處進行詳細瞭解、調查並迅速做出相應的處理結果。同時對所處理結果進行追蹤服務並做記錄備份留檔。b。客戶對非質量的投訴:客戶對銷售人員或有關部門人員的銷售服務提出意見或進行投訴時應向銷售副總或經理報告,並據情節大小、向公司辦公室提出上報及處理推薦。銷售部或辦公室對此做出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客戶。

五、對客戶投訴的有關處理辦法:

5、1所有質量投訴無論大小、輕重,銷售經理均應及時填寫《客戶投訴質量處理表》,並送至各相關部門,據實際狀況對錶內相關資料進行如實填報,並做出相關處理。處理結束後,將此表影印後送辦公室留檔,銷售部保留原件備檔。

5、2所有服務投訴,由銷售經理填入《客戶投訴服務處理表》,投訴職責人的有關部門應對投訴及時作出相應處理,並將影印件報辦公室一份留檔,原件由銷售部備檔。

5、3對客戶投訴的有關資料的處罰規定:a、凡屬於服務質量引起投訴的,經查實職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據情節嚴重予以罰款20—100元/次,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b、凡屬於質量問題引起投訴的,對相關職責人及部門除予以通報批評並據情節根據《考核方案》予以處罰,如情節十分嚴重,所造成後果惡劣,並沒有悔改表現的,公司將予以辭退處理。

六、要貨發貨要求:

6、1各區域經銷商需貨時,由銷售部根據客戶需求直接開單發貨。如為大宗訂貨需求,而公司無庫存時,銷售部應根據客戶實際狀況要求直接反饋至生產部,以便據情排產。

6、2如經銷商為需貨量較大且所需品種為公司目前尚未生產之花色品種,銷售部應向客戶索取所需品種樣板後送至技術部進行試製,技術部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安排並完成試製,銷售部交付至客戶。

6、3如經銷商定板後,銷售部與辦公室、生產部及技術部門協商並由銷售部擬訂《訂貨排產計劃表》交付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籤認,通知生產部門確認並制定《生產排產計劃表》並按排生產。

6、4當客戶或經銷商要求留貨,務必預留訂金。留貨時效為3日,並不得跨月留貨(注:每月25日為財務結帳日)。如遇特殊狀況客戶無法預留訂金時,由銷售部出具經濟擔保經銷售副總同意後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籤認,方可批准留貨。如遇客戶確需超期留貨,需由銷售部提出並出具擔保,報銷售副總及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確認,方可。任何人不得擅自留貨,如經發現公司將對有關職責人予以50-1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並扣發一個月薪資。6、5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客戶予以報價所有銷售價格均按公司制訂價格並由銷售部人員報出,如遇擅自報價或開單員開價與規定不符,所造損矢及後果由部門主管及相關職責人直接負責,公司將根據情節予以處罰。6、6銷售部應於每月25日前對所有各點經銷商進行盤倉,並做好盤倉記錄進行備檔並報至辦公室。6、7所有要貨、開單、發貨、均按銷售操做規程予以執行。

七、貨款管理辦法:

7、1經銷商每次進貨銷售部均應將進貨額登記在《客戶管理跟蹤表》內,並保留相應票據,有效儲存原始票據。

7、2所有產品均按先款後貨方式執行,對大宗經銷商可先預留貨款,而後根據所留貨款進行分期分批提貨,財務部做轉帳處理。

7、3往來密切與公司常年合作,並具有相當實力及良好信譽的客戶,為便於銷售及財務的操作執行,銷售部可允許客戶在簽定書面保證後,保證所有轉帳支票或電傳匯票均無虛假或空頭的狀況下,在確保公司利益的基礎上,銷售部可在收到客戶轉帳支票或其它電匯單據傳真件後,通知財務,財務以此傳真件為準予以先提貨。

7、4對於一些往來密切的大宗客戶,提貨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全支付提貨款,允許銷售部以本部門當月銷售提成做為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由銷售部申請,總經理批准籤認,財務確認備檔。直至客戶將所欠貨款完全支付此擔保結束。

注:銷售部出具的經濟擔保金額不得超出當月銷售提成,否則總經理不予審批,財務不予確認。

八、樣板發放管理辦法:

8、1所有樣板銷售部應根據本部門樣板儲存狀況開具《樣板申領單》,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交成品倉統一領出;

(《樣板申領單》一式三聯,一聯交辦公室,一聯交成品倉,一聯銷售部存根)

8、2所有樣板,銷售部在樣板發放前均務必做好樣板標識,以便發放。所有樣板發放由銷售部開出《樣板發放單》,報財務部由財務確認後,准予發放。

(《樣板發放單》一式三聯,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門衛,一聯銷售部存根。)

九、銷售檔案的管理:

9、1所有與公司建立合同關係及大宗客戶均應建立其獨立檔案。

9、2所有相關提貨憑證,均應有影印件備份。

9、3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經銷點電話聯絡做售後服務跟蹤並對資料記錄備檔。

十、銷售部操作程式:

10、1為完善公司銷售程式;整體操作運作規範,以實現公司統一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程式。

10、2所有銷售訂單、合同在簽訂時,應明確產品規格、型號、等級及客戶對產品的其他要求。

10、3開單員在接到訂單後,須掌握倉庫的存貨狀況,並在開單前將存貨的狀況通知客戶,並在取得客戶的認可後方可開單。同時做好銷售臺帳記錄。

10、4開單員在開具單據時作到準確及時、無誤地開出提貨清單,及時送到出納員處,經稽核確認無誤後,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方可送之成品倉庫發貨員處組織發貨。

10、5遇庫存產品不詳時應由銷售部開《裝貨通知單》,待裝車完畢後,以裝車實際數字由成品倉管理員簽字並確認後,在開單員處開《出貨單》交財務部稽核確認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

10、6所有產品銷售後,客戶反饋任何質量問題,均由銷售部首先口頭通知至成品車間主任,同時將有關書面材料及時提交生產部,協同解決處理並填寫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客戶投訴反饋表》。

10、7遇重大質量事故,則因由銷售副總會同相關部門主管親往解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總經理處。

10、8所有大宗經銷商銷售部應接到對方現金或轉帳支票、電匯單據之傳真件後,由財務確認,銷售部方可予以開單發貨。

10、9調貨產品操作規程:

10、9、1調往其他公司時,應由該公司銷售部首先將每批產品填具《調貨計劃通知單》,及產品《質檢報告》同時傳真至需發公司銷售部,並由銷售部副總籤認,銷售部蓋章後並回傳後方可發貨。

10、9、2銷售部安排好調貨產品的儲運後,將《貨運單》及其他相關票據傳真至調入方,並由對方財務及銷售籤認回傳。

10、9、3調入方收到產品後,應及時對所調入產品進行清點並檢查破損狀況,並將數量、等級、破損數填具收貨清單後傳真至調貨方,對方銷售及財務籤認後回傳。

十一、銷售部內務管理辦法:

11、1引銷員務必熱情接待所有客戶,作到耐心有禮,服務周到不得與客戶爭吵;

11、2所有運做程式務必嚴格依照銷售部操作程式執行;

11、3不得擅自帶給公司有關產品質檢標準;

11、4所有《銷售合同》的簽定均務必根據第十二條款合同管理規定實施執行;

11、5未經公司財務許可不得私自欠款發貨;

11、6對客戶投訴務必做到百分之百的解決。

十二、銷售合同管理:

12、1銷售部在理解合同前應對每一份銷售合同進行稽核,旨在保證本企業產品能滿足合同要求。

12、2所有銷售合同的簽定均由銷售部經理及分公司總經理簽字。

12、3銷售合同務必加蓋公司方為有效。

12、4銷售合同務必統一由電腦管理,電腦列印。

12、5所有《銷售合同》務必以公司統一藍本,任何人及部門不得私自改動。如確需做出修改,需經銷售副總及總公司稽核批准後方可修改。

12、6大宗工程合同的簽定均由銷售部經理會同總經理、銷售副總、科研所主管、生產廠長作出合同評審填寫《合同評審表》,並由全體評審人員簽字,分公司總經理批准,分公司總經理外出時由生產廠長代為執行。

12、7大宗工程合同的簽定均以《工礦合同》為藍本。如遇特殊狀況確需做出改動,需經銷售副總及總公司批准,銷售經理簽字方可生效。

藥經營管理制度 篇23

一、收方後詳細審查處方資料、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服用方法、禁忌等方能調配。

二、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生聯絡更改後再進行調配。

三、調配處方時要認真檢查戥秤,堅持查對制度,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四、中藥方劑需先煎、後下、沖服、烊化等,特殊用法的藥品務必單包註明以保證中藥湯劑質量。

五、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注意事項。

六、補充藥鬥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

七、持續室內清潔衛生。非藥房人員不得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