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旅遊資源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縣旅遊業可持續發展,切實加強對全縣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充分發揮旅遊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及《關於加快建設生態旅遊強縣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須遵循“統一規劃、有序開發、體現特色、科學保護”的原則,以規劃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突出地方特色,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三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份參與旅遊資源的開發和經營,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髮展旅遊業。豐富旅遊產業的文化內涵,促進“吃、住、行、遊、購、娛”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旅遊開發專案須符合以下規劃(辦法)的要求:
(一)《xx縣縣域總體規劃》;
(二)《xx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xx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XX-2020)》;
(四)《xx縣旅遊資源開發管理規劃(XX-2015)》;
(五)《xx縣風景與旅遊管理辦法》;
(六)其他應符合的有關規劃。
第五條 旅遊資源開發由縣政府統一管理。縣發改委負責對全縣旅遊資源、旅遊專案的開發建設管理;縣旅遊局負責全縣旅遊資源統籌規劃、綜合協調、開發建設和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對全縣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 嚴格旅遊專案開發報批程式。旅遊專案報批按資金來源性質和規模實行備案制、核准制和審批制。
(一)內資旅遊專案實行備案制。專案經縣發改委備案後,由業主到旅遊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的旅遊專案實行核准制。業主須先行辦理規劃選址意見、土地預審意見、旅遊規劃意見、環評批覆等,並編制專案核准報告報縣發改委核准。涉及風景名勝區、文保單位、自然保護區的專案開發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形成專案核准報告後,報縣發改委核准。
(三)政府資金投入的旅遊開發專案實行審批制。具體按《xx縣政府投資專案管理辦法》執行。
(四)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專案,按照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第七條 強化旅遊專案招商管理。旅遊對外招商專案必須符合《xx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xx縣旅遊資源開發管理規劃》,並經縣旅遊局稽核同意後,方可向外推出。其他部門及鄉鎮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招商專案。各部門、鄉鎮(開發區)簽定旅遊招商意向,須符合旅遊開發的各項規劃與辦法,並徵求縣風景與旅遊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加強旅遊專案的建設管理。由縣發改委牽頭組織旅遊、建設、安全、消防等相關部門對竣工的旅遊開發專案實施綜合驗收。經驗收,符合要求的,准予營業;對驗收中存在問題的,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過整改符合要求後,方可營業。
第九條 旅遊景區(點)門票的申報或調整,報縣物價部門審批,價格主管部門在確定或調整景區(點)門票價格時,應徵求縣風景與旅遊主管部門意見。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景區(點)不得發放《收費許可證》。
第十條 旅遊資源開發實行有償使用。風景名勝區實行“以景養景、以旅促旅”的辦法,按照《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徵收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後確定,具體徵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旅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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