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文祕 > 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菸及攜帶引火物品。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2、生產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裝置應照規定設定,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裝置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灶、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裝置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裝置或增接電器裝置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叄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並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檔案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溼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視窗逃生。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築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築投入使用後,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築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築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於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築外保溫、外牆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築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築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築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後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並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定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訊<>、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群網路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閱消防檔案資料,瞭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築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裝置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定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並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願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築的外保溫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xx〕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採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採用阻燃型防護網。

第二十五條宿舍、辦公用房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效能等級應為a級。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會議室、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定在臨時用房的首層。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宜佈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於2個;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的,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通道。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定防火警示標識。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當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築物相對集中區。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作業場所的臨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建造,並應設定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九條在用高層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在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應設定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已失效、損壞或丟失的消防設施、器材及時更換、修復或補充。

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結構層同步建設,管徑、水壓、水量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定消防水槍、水帶,且每處不應少於2套。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二)施工過程中應採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三)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逃生方法及路線。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完善。防火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二)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

(三)臨時消防設施、疏散設施的配置;

(四)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識佈置圖。

第三十三條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火作業前施工人員應向施工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

(二)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應配備滅火器材,清理可燃雜物,並進行現場監護;

(四)嚴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進行動火作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動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層建築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設計。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進行區域性改造或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與業主、使用人、施工單位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的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高層建築總平面佈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應當設定明顯標識。

不得設定佔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或者影響消防撲救、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裝置。

第三十六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疏散設施應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鎖閉或者安裝柵欄門、捲簾門、設定儲藏間、堆放雜物、停放自行車等影響人員疏散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避難層(間)。

第三十七條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門應處於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並反饋訊號。

第三十八條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時,應經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辦理動火許可證,落實防護措施。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當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九條電氣線路、電器裝置、配電箱安裝與維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定期對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服務企業對電氣線路及裝置進行安全技術檢測。

第四十條高層建築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採用管道供氣。嚴禁在高層建築內使用瓶裝液化氣。

第四十一條倡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並放置在醒目、便於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築的首層顯著位置應當設定消防平面圖,標明建築基本情況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消防電梯、消防設施的位置等內容。高層建築的賓館客房內應當設定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築內廚房的排煙管道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清洗,賓館、餐飲場所廚房的排煙管道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養護。

季節性使用的高層建築要在每年暑期結束後對排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養護,並在投入使用前再次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建築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需要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的,應當立即委託維修。廠家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到維修委託後,應在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場維修,並在約定時限內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准,並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系統故障、停用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定專人負責,落實每日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且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應急操作程式,並能熟練操作控制室裝置。

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應配備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電裝置房、排煙(送風)機房等重要裝置房間的鑰匙,確保緊急情況下能迅即開啟;

(二)用於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照明、通訊、視訊等器材;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頭盔、服裝、簡易防毒面具、破拆和行動式滅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備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消防控制室應當制定張貼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式;

(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其他有關制度。

第四十七條嚴禁在高層建築內部和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燃放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火災發生後,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並協助做好滅火救援工作。

高層建築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章獎懲

第四十九條對於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成績突出的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年終評先評優中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高層建築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託經營等方式實際使用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本規定所稱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是指高層建築交付使用後,業主、使用人自行確定的管理高層建築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在用高層建築,是指已經入住或者投入使用、營業的高層建築。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3

為提高中心防火防盜安全工作水平,確保中心經營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執行;保障中心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適用全體正式員工。

行政部負責此方案的制定、解釋、培訓,各部門協助行政部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

一、組織與結構

1、中心各部門均實行防火防盜安全責任制,設防火防盜責任人。中心的防火防盜責任人由校長,及各部門防火防盜責任人按照相關要求承擔責任。

2、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3、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二、管理細則

1、防火防盜工作要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由各室負責人具體負責。

2、各室負責人要充分認識防火防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防火防盜制度,如有違反,造成火災或被盜者,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3、各室設定的消防器材和消火栓,不得做其它用途或任意亂動,室內電源不準隨意改動。

4、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的更換、維修和配置,由專人統一負責,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換。

5、對進入中心的外來人員實行登記備案制。

6、中心員工應將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妥善保管,下班前將抽屜及檔案,櫃鎖好,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7、中心行政部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中心辦公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8、要經常檢查門、窗的防盜設施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9、物資、裝置,嚴禁吸菸和使用火種,採取嚴密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10、各室人員下班後,要做到關燈,斷電,關窗,鎖門。

11、辦公區域內的門鎖鑰匙應設專人負責保管,並每日早晚按時將辦公室的門開啟、鎖好。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起用前備份一套,由行政部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一般職員不得隨意配置門鎖鑰匙,員工丟失鑰匙應及時通知行政部,門禁卡需要通過專人設定備案。

12、在集中學習或開會、休息時要鎖門,防止發生被盜。

13、晚班人員要做好夜間的防火防盜工作,發現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害程度,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14、通過經常性開展消防知識培訓活動,抓好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普及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職工和學生的安全責任意識.

三、獎懲說明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期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蹟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7、安全防盜措施落實,全年未發生盜竊案件的;

8、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10、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

11、為保護中心和個人的合法財產,與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100元~3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菸或遺留菸頭者;

3、擅自挪用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誌者;

4、堵塞、佔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7、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8、違章使用電器裝置和亂拉亂接電線者;

9、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10、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11、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12、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13、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4、防盜措施流於形式,不檢查、不落實的部門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人員。

15、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16、發生盜竊案件隱匿不報的責任人員。

17、員工盜竊中心財物,依據中心相關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處罰。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編制本制度。

3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各賓館及全體員工。

第二條:

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 消防安全。

第三條:

第一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各人員應當落實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班組, 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各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執行賓館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每月一次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彙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應急疏散和實戰滅火演練。

第六條:

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督促落實。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對公司所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組織管理公司義務消防隊。

6.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七條:

將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重 點部位 ,應根據上述情況確的重點部位,並設定明顯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

動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分別落實監護人 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當尊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

保障防火責任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 明、消防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第十條: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銷燬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重點部位由保衛巡邏人員每小時一次巡查,重點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確定人員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週組 織一次大檢查,巡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 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7.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第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2.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等違反禁令的;

3.遮擋,鎖閉安全出口,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消防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三條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險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定期複查。

第十四條

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並能全面詳實地反映賓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一 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

消防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 賓館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 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裝置、設施、器材的分佈情況。

6. 滅火預案。

第十六條

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年終考核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 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1.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3.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裝置、器材。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和規範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充分保障酒店內旅客、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酒店特制定了以下制度:

一、消防安全制度

1、酒店實行逐級防火職責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崗位防火職責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安全生產職責書》。

3、酒店領導定期組織消防培訓、消防演習、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備案,全面負責酒店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部門須具備完整的消防報告和電器裝置使用報告等資料。

4、酒店內有各種明顯消防標誌,設定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酒店人員做到有本事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設立和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門衛、值班負責人、逐級防火檢查,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統計好值班經理安全消防巡查記錄。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對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異常是消防的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酒店內所有區域,包括停車廠、倉庫、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菸、動用明火,存放很多物資的場地、倉庫,設定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8、酒店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燈管、燈泡、保險絲等,如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限期內改裝。

10、酒店內部門開關必須有專人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冰箱開關等統一由專人開關,其他電力系統的控制由工程部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理解培訓。

11、部門下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掉的開關處於關掉狀態。

12、各種電器裝置、專用裝置的執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

13、前臺、餐廳吧檯、及客房小酒店吧的射燈,工作結束後必須關掉,以防度過高引起火災。

14、吧檯酒水及裝飾物的擺放要與照明燈、射燈、裝飾燈、警報器、消防噴淋頭堅持必須間隔(消防規定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洩漏、揮發或溢位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16、酒店內所有倉庫的消防必須貼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的設施、通風、通道等設定。

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1、值班經理,每一天進行防火檢查,同時酒店經常組織小組不定時的檢查線路及電源,檢查中不留死角,確保不留髮生火情的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記錄整改。

2、部門經理、主管每週要進行一次消防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領導(口頭或書面材料)。

3、對火險隱患,做到及時發現,登記立案,抓緊整改;限期未整改者,進行相應處罰;對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整改的,應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4、檢查酒店員工相關的程式是否瞭解,是否熟知在緊急情景下,所應採取的切合實際的措施。

以上規定期望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  倉庫、廚房異常注意事項

倉庫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於2m,通道堅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裝置,所有線路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堅持必須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於50cm。

4、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菸。

5、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6、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廚房

1、燃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裝置的損壞、帶故障執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鏽蝕立即採取報修和臨時有效防護措施,並及時上報安全部直至隱患消除。

2、使用燃氣,須設有當班安全員,負責燃氣的當日監管工作。

3、燃氣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不懂燃氣知識,不得操作燃氣具。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須按程式報工程部進行改造。

5、使用燃氣具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程式進行,異常是點火程式,應按先點火後開氣的順序操作。

6、不要將重物壓在輸氣管上。液化氣罐禁止碰撞敲打,嚴禁用火烤等方法對液化氣罐加溫。

7、燃氣操作間必須堅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洩時,要採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菸、開燈、動火。

8、使用爐灶時,要隨時有人看管,不得離人,防止中間火焰熄滅,漏氣遇火發生爆炸。點火時,必須遵循先點火、後開閥放氣的程式。

9、經常檢查灶具及管道有無洩漏、軟管有無老化,發現漏氣應立即停用,開啟門窗,不準動火和電氣開關,同時報告供氣部門。

10、對安全部門配置於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檢查,不得挪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6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牆並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定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視窗處不得設定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於取用,並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定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並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後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裝置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定禁火、禁菸標誌。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並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定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並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圖列》(附後)設定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7

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企業各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裝置、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企業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各公司及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總部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公司防火責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部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公司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佈的有關防火條例,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幹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廠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產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裝置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稽核,報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行政管理部總監稽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機關報警,並積極投入叄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