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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的章程(精選3篇)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關於公司的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提名並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1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20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企業集團法規、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成立。本集團企業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為_________。註冊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優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優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為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集團由核心企業(母公司)、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母公司):_________,註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_________,註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_________,註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團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 核心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餘分配方案,並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 核心企業應成為企業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 核心企業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賃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賃期間視為企業集團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業可設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條 核心企業作為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應通過子公司、參股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對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決策行使股東權利。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及無法人地位的下屬部門,行駛經營決策權。

第十三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資本預算,規劃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對專案進行分析並決定其是否包括到資本預算中。

第十四條 核心企業以剩餘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參股企業的經營業績。

第十五條 核心企業設立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承擔企業集團的資金計劃,資金籌措、資金調整和資金管理職能。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的財務結算中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核心企業行使企業集團資產經營中心的職能,調整企業集團的投資結構,重組、優化企業集團的資產存量結構,提高資產收益。

(一)對於資產收益或資產收益高於基準收益率,發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式採取增資、擴股等辦法,擴大規模;

(二)對於資本收益或資產收益低於基準收益率,無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或經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與別的公司合併或終止公司;

(三)對於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子公司,依法申請宣告破產;

(四)對於參股企業,根據資本收益狀況,增購或出售核心企業持有股權。

第十八條 核心企業以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為中心,建立企業集團內部的監控調節系統。

核心企業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響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變動的各項因素,進行系統分析與監控,建立企業效益評價體系,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第十九條 核心企業應按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為企業集團成員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資訊及市場採購與銷售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企業集團成員相互之間的交易應遵守公平等價原則。核心企業不得采用顯示公平的價格、債權債務往來等方式轉移子公司利潤、財產,使子公司發生虧損,損害子公司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核心企業的控股股東在處理與其它企業的經濟往來時,不得侵犯核心企業與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 核心企業與子公司、參股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進行;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辦法有規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核心企業擁有控股權的子公司及參股企業的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資份額分配。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經核心企業同意,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子公司的產權者外,原產權關係不變。

參股企業根據規定,可以退出企業集團,除核心企業轉讓其在該企業的股權者外,核心企業與該企業的原有股權關係不變。

政府依法決定改變屬於國有企業的子公司與核心企業的產權關係,應按政府決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作為本集團的核心企業深圳市有限公司將在集團的內部起主導作用。運用集團的綜合優勢,對集團內部的等行業進行巨集觀管理,並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規模生產經營功能:充分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組織現代化大生產,組織集團成員開展互惠互利,實現規模經營;

(二)投資開發功能:統籌集團企業中必要的財力、物力,用於發展對集團具有戰略意義的新市場、新產業、新技術、新產品,建設新的生產經營體系,保證集團規模經營;

(三)融資功能:為集團成員融通資金,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餘缺,提高集團資金使用效率;

(四)資訊功能:利用集團的優勢互補,建立現代化資訊傳輸系統,引導社會生產和消費;

(五)服務功能:為集團成員企業開展經營提供各種服務,幫助成員單位協調外部關係;

(六)交易中介功能:發揮集團的綜合優勢,使集團成為連線生產與消費的紐帶;

(七)資產經營功能:根據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效益,通過收購和出讓產權,優化、重組資產結構。

第五章 集團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本集團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整個集團的協商議事機構。理事會成員由九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席,副理事長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理事長由董事長擔任,副理事長由董事會成員擔任,理事由理事長提名,經企業法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研究確定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和議定生產經營的重大措施;

(三)討論和議定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使用原則;

(四)審議批准集團成員單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協調集團成員間的重大關係。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簽發理事會議決;

(三)報告工作,通報公司理事會的有關情況及由公司制定須提交理事會稽核的其它事項;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遵循的議事原則:

(一)實行法定人數:出席理事會人數須佔全體理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實行民主協商原則;

(三)實行無條件執行決議制度,缺席理事與出席理事均對通過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三十條 本集團設立法人代表大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是集團成員單位行使民主的機構,由加入集團的各成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每年由集團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召開代表大會1-2次。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人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團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投資方案等重大事項;

(二)聽取並通過集團年度工作報告;

(三)聽取並通過集團經費的管理辦法及其使用情況的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通過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企業法人代表大會期間,由集團管理機構負責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總公司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是核心企業決策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制定,其成員由董事長、董事9人組成。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第三十四條 由核心企業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組成的執行機構,貫徹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策,並負責總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集團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制定集團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

(二)調劑集團成員之間的資金餘缺,提高資金利用率;

(三)協調組織重大投資專案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集團對鬆散層企業(參股公司)的管理要點:

(一)由集團派人蔘加企業董事會。董事會的代表人數和表決權按出資(或產權)比例計算;

(二)集團可聘用或委派人員在企業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直接參與經營管理;

(三)企業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資料、報表等,同時抄報集團;

(四)集團可以指定會計師事務所或委託審計機構隨時瞭解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帳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對企業進行內部審計;

(五)按投資比例參加分紅。

第六章 集團成員的權力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本集團成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權選派代表參加集團不同層次的會議和決策;

(二)享有國家給予的或集團制定的優惠政策;

(三)參加集團內不同層次和不同渠道的經營活動;

(四)使用集團佔有和提供的各種資訊資源;

(五)享有集團財務部門提供的財務服務,如資金融通、拆借信貸、代理髮行債券、投資入股、請示提供各種擔保和諮詢服務;

(六)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對外宣傳廣告中使用集團的名稱和標誌;

(七)其它有關權力。

第三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集團章程,執行集團的決議;

(二)保守集團及其成員的各種經營機密;

(三)接受集團理事會的規劃、指令、監督和指導;

(四)參加集團倡導的共同行動和各成員之間相互協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為集團的整體利益和發展做貢獻;

(五)各成員有責任與義務維護集團的整體聲譽,不得侵害和違反集團及各成員的權益;

(六)其它有關的義務。

第七章 集團經營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集團公司根據自身和集團成員企業現有條件以及國內外市場情況,負責研究制定集團的經營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控制和指導集團成員企業,形成集約化經營,以實現同舟共濟、共謀集團發展。

第四十條 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遵守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按公司下達的計劃或雙方簽定的合同協議辦理,並由集團公司的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協調、考核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是公平競爭、相互協作的關係,堅持自願、平等、互利、互惠和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集團活動經費由公司和成員企業共同合理分擔,由公司財務部門單獨開戶立帳,負責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會公佈一次。

第四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兼有集團辦公室職能,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組織管理

第四十四條 根據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凡與公司有資產或生產經營聯絡的企業和單位,均可申請加入集團。

第四十五條 申請加入集團的企業須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請,經公司批准,進入相應層次,方可接納為集團成員。

第四十六條 凡不執行章程,損害集團和公司利益的集團成員企業,由公司公告除名並抽回資金或解除其集團成員關係;自願申請退出集團的半緊密層企業,應提前一年提出申請,清理好集團互相之間債權債務,退出以後不能再使用集團的名稱字號、標誌,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集團成員企業要逐步強化資產紐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集團建成更加規範和現代化的企業集團。

第九章 財務與會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 核心企業編制企業集團的合併報告,合併財務報表以企業集團的會計主體,綜合反映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四十九條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提供企業集團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報告;

(二)應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編制;

(三)應明確顯示必要的財務情報。

第五十條 企業集團中的下列緊密層企業(子公司)不屬於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

(一)正在清算被認為是非持續經營的;

(二)核心企業只是臨時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

(三)如納入合併財務報表,有可能引起利害關係或產生錯誤判斷的。

第五十一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合併資產負債表,編制合併資產負債表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投資科目與資本科目和債權債務進行編制;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資本科目中不屬於企業所持有的股份,應作為是緊密層企業(子公司)股東的權益;

(三)對不屬於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鬆散層企業(協作企業)的投資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按核心企業所持份額計列。

第五十二條 核心企業應編制企業集團的合併損益表。合併損益表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各自損益表的收入、費用等數額為基礎,抵消、合併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交易額和未實現損益,表示本期淨利潤。

第五十三條 合併資產負債表的留存收益應編制表明增減變化情況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減變化以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子公司)的損益表和有關利潤分配為基礎,抵消、合併核心企業、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計列。

第五十四條 合併財務狀況變動表以企業集團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合並損益表為基礎編制。

第五十五條 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的範圍包括核心企業及擁有50%以上股權的成員企業。

第十章 參加或退出集團

第五十六條 企業、公司加入集團的緊密層,需提出申請,報集團理事會稽核批准。

第五十七條 被本集團核心企業、緊密層或半緊密層成員兼併或控股的企業,自兼併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動成為本集團的成員企業。

第五十八條 本集團成員以外的企業欲加入集團鬆散層聯合,應與集團簽定相關的協議,方能成為本集團成員,享有本集團的權力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集團成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自動退出本集團:

(一)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在集團的產權已全部轉出的;

(二)鬆散層成員與集團的協議到期或終止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產的。

第十一章 集團的修訂、終止

第六十條 集團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申請修訂:

(一)核心企業、成員企業之間的產權關係及經濟合作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二)集團發生重大變化;

(三)集團的聯合範圍和規模已經拓展;

(四)經投資主體和產權監督單位批准後與其它企業的重大兼併活動;

(五)其它須修訂原因。

第六十一條 集團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核心企業或多數成員企業停業,倒閉或被兼併,已不再具備集團基本條件的;

(二)集團申請並經投資主體決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規規定必須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 集團終止後,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其財產進行清算,並編制財務目錄表,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其它善後事宜。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由所有成員企業參與,核心企業制訂。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集團理事會,集團註冊登記後生效。

核心企業(蓋章):_________ 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半緊密層企業(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公司的章程 篇3

第一條 為適應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減少現鈔交易,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的預付卡是指由廈門易通卡運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易通卡公司)發行的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不記名多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儲存介質為磁條卡。

第三條 預付卡的發行與辦理

1、預付卡面向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發行,可通過銷售網點進行購買;

2、集團、企事業單位購買預付卡,由購卡單位安排在職正式員工統一採購並填寫《預付卡購卡申請單》。一次性購卡金額達10000元(含)以上的購卡單位需提交下列資料進行實名登記備案:

a. 單位名稱、地址

b. 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公章)

c.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加蓋公章)

d.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e. 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g. 授權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3、集團、企事業單位購買預付卡,一次性購卡金額達人民幣5000元(含)以上的,購卡單位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匯票、電匯、網銀劃帳等)支付購卡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支付,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非本單位員工代為辦理;

4、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人民幣10000元(含)以上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影印件,提供個人相關資訊(包括姓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絡方式等)進行實名登記且不得由他人代為辦理;

5、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人民幣50000元(含)以上的,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匯票、電匯、網銀劃帳等)支付購卡資金,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6、易通卡公司對購卡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訊將予以嚴格保密,協助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查辦除外;

7、購卡單位或個人付款資金到賬後,通常在兩個工作日內即可啟用用卡。

第四條 預付卡的使用

1、預付卡可以分次使用,卡內金額用完廢止,不可重複充值;

2、預付卡卡內金額僅能用於在卡特約商戶消費,不記名、不計息、不能透支、不能取現、不能兌換現金、不可贖回;

3、預付卡卡內金額有效期為五年,超過有效期的預付卡,持卡人可至卡客戶服務中心辦理換卡業務,原卡內金額將轉移至新卡上,該業務需收取換卡服務費10元/張;

4、預付卡不可辦理賬戶凍結或掛失,請持卡人妥善保管。

第五條 卡特約商戶是指與易通卡公司約定,接受預付卡進行交易的單位。持卡人可通過易通卡公司的網站查詢可使用預付卡的特約商戶,也可以根據特約商戶收款處張貼的標記選擇使用預付卡。卡特約商戶的增加與減少應以易通卡公司公佈為準。

第六條 在卡特約商戶使用預付卡時,應仔細核對消費支付憑證。因持卡人未核對消費支付憑證發生的爭議,由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核對後,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自行協商解決。

第七條 易通卡公司只是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轉移服務的中介機構,為卡特約商戶提供交易平臺,對於特約商戶所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其品質以及特約商戶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證。持卡人持卡消費,應依據基本常識進行判斷,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八條 當持卡人使用預付卡購物後發生退貨的,經核實後,退貨金額由易通卡公司退回原預付卡賬戶中,無法退回的,易通卡公司將資金退回持卡人提供的其他易通卡預付卡中。

第九條 持卡人可登入易通卡公司網站查詢預付卡的餘額、一年內交易明細。

第十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保護好預付卡,不要彎折,避免將卡接近高溫或強磁性物體。

第十一條 當預付卡不能使用時,持卡人可持預付卡至卡客戶服務中心辦理卡片修復業務。如無法修復則需辦理換卡業務,換卡後原卡內賬戶金額將及時轉存至新卡上。人為原因損壞而導致的故障卡換卡需繳納換卡服務費10元/張。

第十二條 對於預付卡的配套或延伸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卡套、卡冊等),易通卡公司保留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該部分費用將在購卡單位或個人購卡時告知,並與預付卡金額同時收取,另外開具收取費用的發票。

第十三條 易通卡公司與其他單位企業或商戶合作發行的聯名預付卡是針對特定客戶群發行、具有一定主題內涵的聯名卡,持卡可享受聯名單位提供的附加服務。該類卡使用時應遵守聯名單位的相關規定,同時應在約定的範圍內流通使用。

第十四條 易通卡公司的權利

1、易通卡公司有權要求購卡單位提供個人、單位的身份資訊及證明檔案;

2、對於違反本章程使用預付卡的,易通卡公司有權暫停該卡的使用;

3、易通卡公司為購卡單位或持卡人提供的各種免費增值服務,易通卡公司有單方終止的權利,且無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

4、易通卡公司若發現誤充值、誤髮卡、未付款誤啟用或因計算機系統故障發生差錯的,有權採取必要措施糾正錯誤(包括但不限於系統鎖定、凍結、登出等),無須事先徵得購卡單位或持卡人同意;

5、易通卡公司有權對購卡單位或持卡人提供的資料及交易行為進行審閱調取,若發現其中存在問題或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有權向購卡單位或持卡人發出詢問或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系統鎖定、凍結、登出等);

6、易通卡公司可能對持卡人收取合理的交易費用,並可能根據業務發展對費用進行變更。易通卡公司應提前五天對收費標準及其變更通過公司網站、客戶服務中心等渠道予以公示,如持卡人不接受則不應進行交易。持卡人進行交易視為接受相關費用標準及其變更;

7、易通卡公司不對因下述任一情況而發生的服務中斷或終止而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a.預付卡交易系統停機維護;

b.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恐怖襲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統障礙;

c.由於黑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網站升級、銀行方面問題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務中斷或者延遲;

d.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要求易通卡公司中斷對持卡人服務的;

e.其他必須中斷服務的情況;

第十五條 購卡單位、購卡人、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1、享有按規定使用預付卡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服務的權利;

2、有權知悉預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專案及標準;

3、對預付卡交易若有疑問,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易通卡公司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

4、應保證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均為其真實有效資訊;

5、未妥善保管預付卡,導致預付卡遺失、滅失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6、未按約定進行交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7、承諾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時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種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得利用預付卡從事非法或不正當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洗錢、虛假交易、套現等),對於任何法律後果的發生,將以個人名義獨立承擔所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立卡交易場所;不得私自倒賣卡,不得偽造、變造卡,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卡,不得利用卡進行詐騙財物,不得利用卡進行套現套利。涉嫌犯罪的,易通卡公司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於偽造、變造的預付卡,易通卡公司不予受理,並有權予以沒收。

第十八條 易通卡公司保留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修改本章程的權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調整,易通卡公司提前30日於公司網站進行公告。修改後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有衝突的,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慣例執行;本章程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確認無效,都不影響本章程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條 購卡單位或持卡人在購買和使用預付卡前,確認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閱讀,雙方對章程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並對章程涉及的權利義務、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的法律含義有了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易通卡公司依法制定和解釋。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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