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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器管理制度(精選8篇)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1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計量器管理制度(精選8篇)

本標準規定了計量器具的分級管理範圍辦法,適用於計量器具分級管理。

本標準制訂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計量器具的科學管理,保證生產、科研經營活動中計量器具的最值準確可靠。

對計量器具的分級管理是根據計量器具在生產經營中的作用,國家對該種計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計量器具本身的質量及使用的頻繁程度而確定的,實行“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區別管理,全面監督'的管理原則。

在計量器具統一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實際情況對計量器具分abc三級管理,並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

1.1計量器具a、b、c分級管理範圍

1.1.1 a級管理範圍

本廠最高標準器及配套裝置

用於強檢的計量器具。

企業用於工藝控制、質量檢測、能源及經營管理對計量資料要求高的關鍵計量器具。

準確度高和使用頻繁的計量器具。

1.1.2 b級管理範圍

專用計量器具、限定使用範圍的計量器具以及固定指示點使用計量器具。

產品生產工藝控制、質量檢測有計量資料要求的計量器具。

用於內部核算、物資管理的計量器具。

安裝在生產裝置上,計量資料準確度要求高,但非停產不能拆卸的計量器具。

1.1.3 c級管理範圍

用於生產過程中關鍵部位,僅起指示作用的計量器具。

對計量資料準確度要求不高,使用頻次低,且效能穩定的計量器具。

用於檢測非關鍵專案的低值易耗、易損壞的計量器具。

成套裝置上不能拆卸的指示儀表。

2、計量器具a、b、c分級管理辦法。

2.1 a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2.1.1凡列入a級管理範圍的計量器具,按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對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開展自檢的.專案,要嚴格執行檢定規程。

2.1.2暫無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應制定校驗或比較方法,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2.1.3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登記造冊向市技術監督局申報,並由指定的技術機構執行強制檢定。

2.2 b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2.2.1對於連續運轉裝置上拆卸不便的計量器具,可隨裝置檢修期間同步安排檢定週期,在日常運轉中必須嚴格監督檢查。

2.2.2對使用頻次離和需確保使用準確度的計量器具(如質控點所配計量器具)應酌情縮短檢定週期。

2.2.3通用計量器具專用時,按實際使用要求相應減少檢定專案,但撿起證書應當註明准許使用地點,並在計量器具位置處標貼限用標誌。

2.3 c級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2.3.1對一些準確度無嚴格要求,效能不易改變的低值易損的計量器具,實行一次性檢定。

2.3.2非生產關鍵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頻次低,效能穩定以及連續運轉裝置上固定安裝的計量器具,實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長檢定週期。

2.4根據本辦法編制計量器具分級管理目錄,目錄中應有計量器具類別、種別、名稱、適用範圍及檢定週期。

2.5本廣計量器具實行a、b、c彩色標誌管理。

2.6 a、b級計量器具必須有相應的檢定證書和檢定原始記錄。c級計量器具應有原始記錄或有cmc產品合格證印。

2.7本廠使用的計量器具臺帳、卡片等均注以管理級別,對於新增加的計量器具在年底前按本辦法的分級原則補充編入本廠分級管理目錄中。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1、為了加強計量器具的科學有效管理,有重點地管好、用好計量器具,確保量值的準確一致,特製本辦法。

2、本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計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業生產、能源、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二、計量器具分類管理範圍:

1、a類管理計量器具的範圍

① 鑑定系統計量標準器。

②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方面的列入強檢目錄的計量器具。

③考核發電質量的.計量器具。

④工藝過程中的主要溫度儀表。

⑤用於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

⑥用於檢測貴重物料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2、b類管理計量器具的範圍:

①熱工、電測監督條例中規定的主要儀表,及所有帶熱工保護的儀表。

②控制室內、監盤抄表的盤表。

③凡能安排週期鑑定的就地安裝供指示用的壓力、溫度、電壓、電流表。

④化學監督用的儀器儀表重要器具。

⑤試驗用的攜帶試儀器儀表。

⑥修配用於質量檢測,檢修班組對檢修工藝要求較高的計量器具。

⑦主要溫度的一次元件。

⑧用於企業內部能源,物料核算的計量器具。

3、c類管理計量器具的範圍

①不能安排週期檢定的僅供指示用的壓力、溫度、電流表、電壓表;

②不能拆裝的測量用互感器;

③低值易損的玻璃器皿;

④拆裝不便的一次元件;

⑤國內無處送檢或送檢有困難的計量器具;

⑥三級能源用電能表、水錶。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適用範圍

為保證測量資料的準確,對本企業在用的計量器具及有關計量檢測裝置按有關檢定規程進行週期檢定,使其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在用的計量器具及有關檢測裝置的週期檢定(校定〉工作。

2、職責

2.1生產部負責對本企業在用計量器具的a、b、c分級管理,開展在用計量器具的`週期檢定。

2.2供應部門配合生產部對特殊裝置上的計量器具實施計量器具的週期檢定。

2.3各使用部門配合質檢科開展檢寇工作。

3、工作內容與要求

3.1生產部根據計量器具和檢測裝置的使用頻度、使用環境條件、測量物件等因素,每年末編制下一年度的週期檢定計劃。

3.2按週期檢定的年度計劃,每年向有關使用部門發出當年'週期檢走通知單',使用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檢計量器具送至生產部。週期檢定工作由生產部統一安排,各使用部門密切配合,使計量器具檢定工作能按順序進行,確保周檢率100%。

3.3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的週期檢定,嚴格按主持考核的國家計量行政部門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規定的週期執行。

3.4對列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按規定由市級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規定的週期執行。

3.5非重點部位計量器具可延長檢定週期的二至四倍,一次性檢定計量器具可在入庫驗收後投入使用,但修復後的應重新檢定合格後方能再次使用。

3.6專用量具按周檢計劃送檢。

3.7需委外檢定的計量器具,各有關檢定人員按周檢計劃,在規定期限內送有關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辦好送檢手續,做好計量。返回後發放至使用部門。

3.8生產部每年統計出本年度計量器具受檢率、合格率及各部門送檢率,報部門負責人。當合格率低於95%,須調查分析原因,落實整改措施,使檢定週期不斷完善。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和《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為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並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工作用計量器具目錄》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

第二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三條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報停、重新啟用及報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按要求將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報當地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收到申請後予以登記備案,並分別制發相應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備案證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停備案通知書》、《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啟用備案通知書》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報廢備案通知書》,建立轄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檔案。

第四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當地縣(市)局申報,縣(市)局建立轄區計量標準器具明細臺帳並督促其按期送檢,計量標準器具報停、報廢、重新啟用、更換按《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規定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考核單位提出申請並由考核單位備案。

第五條縣(市)局指導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建立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檔案管理卡》(簡稱《檔案管理卡》),《檔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縣(市)局統一編號,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儲存。

第六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接受檢定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在《檔案管理卡》上標註檢定時間、檢定人員、檢定機構、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編號及檢定結論。並將相應的計量器具備案證書及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存檔備查。

第七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須實行三色標誌管理,在其顯著位置貼上“綠、黃、紅”彩色標誌標明使用狀態。

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須貼上綠色合格標誌;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標達不到儀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經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須貼上黃色準用標誌,並標明其允許使用的範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超過檢定/校準週期的,經報廢或報停備案的,須貼上紅色禁用標誌。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對已報廢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進行入庫管理,不得將其置於工作臺上。

第八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對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定期維護。放置環境要符合要求,嚴禁與其他工具、雜物堆放。

第三章強制檢定

第九條經質監部門考核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及《計量授權證書》的計量檢定機構或經授權在企業(單位)內部開展量值傳遞的單位依法開展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第十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及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使用單位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質監部門申請週期檢定。

第十條轄區內的在用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由縣(市)局下達《地區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檢定指定書》(簡稱《指定書》),指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指定書》格式由本局統一制定,指定的內容必須標明計量器具的名稱、規格型號、器號、數量,檢定機構名稱及檢定時限,必要時可新增附表。

第十一條實行週期檢定的'計量器具經縣(市)局備案下達《指定書》後,使用(安裝)單位持《指定書》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或送檢,縣(市)局負責督促。

第十二條水錶、煤氣表、電能表等實施首次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安裝)單位按要求申請備案後由縣(市)局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實行首次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到期輪換(更新),使用(安裝)單位應及時向縣(市)備案,經縣(市)局對新安裝的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三條縣(市)局應及時將各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指定的計量器具名稱及數量向相關計量檢定機構書面通報。計量檢定機構在各縣(市)局轄區開展現場計量檢定工作前,必須事先告知各縣(市)局,檢定完畢後及時書面向縣(市)局反饋檢定情況;計量器具使用單位自行送檢的計量器具,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完畢後,亦須及時向計量器具所在轄區縣(市)局書面反饋。

第十四條計量檢定機構在開展檢定工作時發現計量器具使用單位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未報縣(市)局備案,未經縣(市)局下達《指定書》,不得擅自開展檢定,而應將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縣(市)局,待縣(市)局對前期未備案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下達《指定書》後方可開展檢定。

第十五條經指定後拒不送檢或拒絕接受依法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應及時書面通報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各縣(市)局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按程式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給計量檢定機構。

第十六條計量檢定機構新增檢定專案經計量標準考核合格獲得授權後,將其新增檢定專案報各縣(市)局備案,縣(市)局根據“就近就地”的原則,按新增檢定專案下達《指定書》。

第十七條計量檢定機構於每季度末25日前,將季度檢定工作開展情況書面上報本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縣(市)局未及時下達《指定書》造成使用(安裝)單位計量器具漏檢以及縣(市)局未嚴格監管,對企業(使用單位)在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超期未檢或企業拒檢的行為未進行查處的,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縣(市)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計量檢定機構無故拖延檢定期限,按《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免收送檢單位的部分或全部檢定費,並由本局計量部門提議對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適用於本轄區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計量部門解釋。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5

1推廣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執行計量實施細則,按計量法規搞好計量工作。

2各車間每月按實際需用報計量器具領用計劃,由計量員統一整理後報綜合辦公室。

3各車間新領計量器具的說明書等資料,由計量員交資料室統一保管。

4各車間建立完整的計量器具臺帳,與現場和公司計量器具總檯帳相符。計量員必須掌握現場計量器具使用情況,有變動及時上報。

5使用計量器具的人員須瞭解其效能、使用範圍、注意事項,要愛護計量器具,嚴禁超溫、超壓、超載執行,防止損壞其精度。

6使用中的'計量器具,必須按檢定週期按時送檢,未經檢定或超期未檢以及檢定不合格或無合格印證和計量器具一律不準使用。

7各車間計量器具報廢、檢定、反饋等通知單,由各車間計量員統一交資料室儲存。

8對檢定期應檢定而未及時送檢,使用中造成資料誤差的事故責任者,要給予一定處罰。

9計量員對使用、送檢等情況進行總結,及時修改臺帳,填寫相應表格。並於當月25日前送交綜合辦公室。

10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對於不能按要求使用、保管計量器具的車間,給予一定處罰。

11有關人員應認真填寫使用維修、事故記錄,並妥善保管,不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私自外借計量器具。

12計量器具搬運及拆卸時,要小心謹慎,不得無故損壞。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6

(1)、計量器具的配備應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標準和能源三級計量管理網路要求執行,一級計量器具配備率達到100%,二級計量器具配備率達95%,三級計量器具配備率達92%,綜合配備率為95.6%。

(2)、計量器具的添置由各使用單位按照計量檢測點控制需要《計量器具添置申報表》,報裝置課及(副)總經理批准後,由採購部按有關規定組織採購。

(3)、購買的計量器具裝置課應會同使用單位、倉庫進行貨物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對驗收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由採購負責退貨、調換,倉庫嚴格把關。

(4)、計量器具的領用必須按規定的許可權籤批領料單,領出的計量器具由裝置課統一建立各類計量器具管理臺帳,並納入當年度計量器具週期檢定計劃。

(5)、計量器具的操作使用必須按說明書中規定的使用方法來執行。

(6)、裝置課應制訂年度週期檢定計劃,按國家計量法規定對計量器具執行週期檢定校準,凡是屬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及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必須執行強制檢定,周檢率達100%,其它在用計量器具周檢率達98%,確保計量器具量值的正確性、可靠性、真實性。

(7)、加強對計量器具的日常使用檢查,做好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8)、使用中的計量器具轉移因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在管理臺帳中註明。

(9)、計量器具因計量效能或達不到檢測要求時,需要降級或報廢的,須辦理報廢手續,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裝置課簽證,報(副)總經理批准後,在管理臺帳中登出。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7

工廠計量器具的校驗、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1、目的

對計量裝置進行有效的控制,保證裝置的測量精度和準確性,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計量裝置的控制(分析天平.計量容器等)

3、職責

3.1質管科負責計量裝置的控制和管理,計量裝置週期檢定計劃的編制。

3.2檢驗員負責計量裝置的正確使用及維護保養。

3.3 銷售部負責計量裝置的採購。

3.4質管科主管負責貴重的計量裝置申購稽核和週期檢定計劃的審批。

3.5總經理負責裝置購置申請單的批准。

4、工作程式

4.1、計量裝置的範圍

用於對採購產品、半成品及最終產品檢測所用的'裝置。

4.2、計量裝置的購置

4.2.1、使用部門需增添、更新計量裝置時,由採購部負責人填寫《採購單》,經總經理批准後予以採購。

4.2.2、採購人員按要求進行採購,裝置購入後通知質管科按照《進貨驗證記錄》中的內容,對其進行確認。

4.2.3、在確認過程中發現與要求不符或是裝置損壞、缺件時由銷售部負責向供應商調換。

4.2.4、計量裝置經確認後由質管科負責送檢,合格後進行登記、編號,進行標識,註明編號、有效期等,並根據使用的地點、位置,寫入《生產設施、裝置一覽表》,統一進行管理。

4.3、計量裝置的週期檢定

4.3.1、質管科負責制訂《設施保養檢修記錄》,並按其內容組織實施。

4.3.2、 對需檢定的裝置和即將到期的裝置及時送檢,由質管科負責聯絡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定,並儲存檢定報告。

4.3.3、需自校的計量裝置由質管科制訂相應的自校規程,進行自校,並作好自校記錄。

4.3.4、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裝置,進行合格標識,並標明有效期;校準不合格的,同樣進行不合格標識,經修理後重新校準;對不便貼上標籤的裝置,可將標籤貼在包裝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計量裝置的使用、搬運、維護和貯存控制

4.4.1、使用者應按使用說明書或規定的要求正確使用裝置,確保裝置的測量能力與要求相一致,防止發生可能使校準失效的調整,使用後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4.4.2、在使用計量裝置前應檢查該裝置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檢定有效期內。

4.4.3、對於重大的計量裝置,搬運後應重新進行校準,合格後方可使用。

4.4.4、對於暫時不用的計量裝置,由使用部門提出封存申請,質管科同意後予以封存,做好標識與記錄;反之,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質管科同意,必要時送上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並做好記錄。

4.5、計量裝置偏離校準時的控制

4.5.1、發現計量裝置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停止檢測工作;並追查使用該裝置檢測的產品流向,再評價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確定需重新檢測的範圍並重新檢測;質管科應組織對裝置故障進行分析、維修並重新校準,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4.5.2、 對無法修復的裝置,經質管科負責人確認後,由總經理批准報廢或作相應處理。

4.6 、使用的計量裝置應存放在適宜的環境裡,防止裝置遭受雨淋、曝晒,由質管科負責監督檢查。

4.7、計量裝置的記錄儲存由質管科收集、儲存直至該測量裝置報廢為止。

計量器管理制度 篇8

1、為了加強計量器具的管理,確保測量和監控活動的有效性,特制定規定。

2。適用於對產品和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所用的.器具。(如遊標卡尺、千分尺、天平、臺稱、耐壓測試儀等,以下簡稱計量器具。)

3、已領用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質管部對計量器具進行登記,並辦理領用手續。

4、需要添置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向質管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後給予購買,並由質管部登記核發。

5、計量器具損壞或偏離核准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交回或通知質管部進行核實。對無法修復或維修成本過高的計量器具,由質管部填寫《設施報廢表》,經公司領導簽字後報廢。

6、一人不能領用兩隻及兩隻以上同樣規格型號的量具。

7。效能測試儀器為一年檢定一次,自制的檢測儀器和檢驗夾具卡尺、千分尺為6個月校正一次校準溫度為—15℃—+40℃,溼度為40—80%。質管部針對計量儀器能否使用,有監管控制權、校正權。辦公室有權追查損壞原因並作出相應處罰。

8、本規定為Q/AMC2G0706—20xx《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式》的補充檔案。未盡事宜按《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式》執行。

9。本規定由辦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質管部負責檢查執行。

10、本規定從批准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