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管理制度十篇
賬戶管理制度 篇1
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是財務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一切經濟業務都離不開銀行賬戶,我校銀行賬戶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對各種存款的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銀行賬戶,辦理有關存款、取款以及轉賬業務。
2.必須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正式批准的銀行開立銀行賬戶,辦理有關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
3.會計人員及時登記銀行賬目,做到日清月結,準確掌握單位資金情況,並定期向主管領導彙報。
4.單位內部各部門取得的收入,都要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位其他非獨立核算部門不得另設銀行賬戶。
5.不許開空頭支票、遠期支票、空白支票,不出租、出借、出讓銀行賬戶。
6.經常與銀行核對銀行存款餘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賬戶管理制度 篇2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資金賬戶管理,保證公司資金安全,根據國家《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資金賬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賬戶、第三方平臺賬戶、分期付款賬戶、郵局匯款賬戶、POS賬戶、手機支付賬戶、個人銀行卡賬戶等。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資金賬戶僅為銀行存款賬戶,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業存款賬戶。
第四條各公司財務部為銀行賬戶管理責任部門,負責所在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管理,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銀行賬戶開立、撤銷需上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稽核,銀行賬戶變更需上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
第六條所有銀行賬戶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專戶專用。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和所屬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
第八條公司建立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機構開立和使用的銀行賬戶必須全部納入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登記備案範圍。
第九條公司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戶名全稱(包括外幣銀行賬戶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2.開戶銀行全稱(包括外資銀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3.銀行賬號、幣種(指人民幣、美元、港幣等不同幣種)
4.賬戶類別(指基本戶、一般戶、外債戶、資本金戶和其他)
5.賬戶屬性(指對公賬戶)
6.賬戶用途(指綜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賬戶管控部門(指實際負責賬戶管理的公司)
8.開戶日期、賬戶變更日期、銷戶日期
9.財務專用章全稱、人名章名稱
10.網銀U盾數量和許可權
第十條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負責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的建立、日常維護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應及時收集和更新資訊庫的內容和記錄,保證及時、全面的反映公司銀行賬戶的真實情況。運營管理部應該定期(每年至少2次)與各賬戶管理公司共同對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的資料記錄進行全面的核對和清理。
第十二條各公司違反規定設立的未納入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的銀行賬戶,將被視作“賬外賬戶”嚴肅處理。
銀行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銀行賬戶管理直接責任人為出納,公司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出納主管負領導和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各公司須明確銀行賬戶管理直接責任人,在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直接責任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素質,並依照本制度,正確辦理銀行賬戶開立、變更、銷戶、年檢手續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銀行賬戶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銀行賬戶必須由各公司財務部門統一開立,統一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出借和轉讓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各公司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必須填寫《京東商城銀行開/銷戶申請表》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為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銀行存款餘額實行限額管理制,超過限額部分當日下午4點之前匯入集團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各公司財務部門應填寫《銀行存款餘額限額申請表》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申請核定,並報財務總監和財務副總裁審批。
第十九條各公司財務部門應保管好所管理銀行賬戶對應印章、網銀U盾(詳細請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確保銀行賬戶安全。
第二十條公司銀行賬戶主要用途分類如下:
1.基本賬戶為綜合性賬戶,可用於繳稅、提現、工資薪金及日常經營費用支出等;
2.一般帳戶用於核算各公司經營性業務收支,專戶專用;
3.外債類賬戶用於公司對外借款、融資等;
4.資本金賬戶用於投資入股、驗資等;
5.其他類主要用於上述以外業務。
第二十一條各賬戶管理人員應確保賬戶資訊保安,未經批准,嚴禁對外提供賬戶相關任何資訊。
銀行賬戶開立
第二十二條銀行賬戶開立實行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稽核制。第二十三條銀行賬戶開立數量:
1.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需開立5個銀行賬戶,其中1個基本賬戶,1個貨款電匯賬戶,1個貨款支票賬戶,1個收款電匯賬戶,1個收款支票賬戶;
2.如因特殊需要超過規定數量的,應說明原因,並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稽核批准;
3.需要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和註冊驗資,可以申請開立臨時賬戶。
第二十四條集團及各分、子公司應按如下規定設定管理銀行賬戶:
1.各公司財務部門根據業務需要,代表公司開立銀行賬戶,並負責對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銀行賬戶戶名全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稽核,可以該分支機構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並由該分支機構財務人員負責對其日常使用進行管理。該分支機構銀行賬戶戶名應與其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一致;
4.公司其他部門一律不準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開立銀行賬戶程式:
1.申請以集團名義開立銀行賬戶,應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稽核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和主管財務副總裁審批;
2.各分、子公司申請開立銀行賬戶,應經其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批;
3.其他分支機構申請開立銀行賬戶,應經其機構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稽核同意後,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審批;
4.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收到銀行賬戶開立申請後,應及時進行稽核。一般情況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出具稽核意見;
5.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應根據同意開立銀行賬戶的申請表,在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及時登記,並對申請部門最終上報的實際開戶資訊資料與公司審批意見的一致性進行核查;6.申請部門應在銀行賬戶開立完畢一週內,提交銀行賬戶開戶資訊資料備案通知給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作為在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中記錄開戶資訊的依據;7.開戶資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開戶許可證(基本戶)、開戶申請單(客戶聯)、預留印鑑卡片等,應掃描或傳真至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應對擬開戶銀行進行評估。評估範圍包括:美譽度、服務範圍、服務成本、便利性、合作經歷等。
第二十七條與我司有重大戰略合作和資金支援的銀行優先合作。
銀行賬戶變更
第二十八條銀行賬戶的變更實行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備案制。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第九條所規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時,銀行賬戶開立部門應在變更事項得到開戶銀行變更確認後一週內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提交變更資訊資料備案,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在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中記錄變更資訊。
銀行賬戶撤銷
第三十條銀行賬戶撤銷實行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稽核制。
第三十一條集團及各分、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及時清理不需使用的銀行賬戶,防止和糾正不必要的多頭開戶和重複開戶現象,撤銷多餘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二條銀行賬戶開立部門應在撤銷銀行賬戶後一週內向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報送銀行賬戶撤銷資訊資料(賬戶撤銷申請等)備案,由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在銀行賬戶管理資訊庫中記錄撤銷資訊。
銀行存款簿記與備查
第三十三條各公司出納主管應在每日早上9點下載前一工作日銀行對賬單留檔,每日早上10點前計算各賬戶當日可付款(或開支票)最大金額。
第三十四條出納整理當日付款申請單,計算當日應付款金額總數。
第三十五條出納應按照要求,嚴格稽核付款憑證,稽核無誤後方可付款,付款後應在ERP系統中做賬,同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備查。第三十六條每日下午5點付款結束後,負責賬戶出納人員應核對當日銀行存款明細賬、ERP銀行存款明細賬和個人登記的銀行存款日記賬,確保資金收付準確、無誤。若出現錯誤,應報出納主管及時查明原因並解決。
第三十七條每月初,核算會計應與出納核對上月銀行存款明細賬,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同時分析未達賬項產生原因,及時解決未達賬項。對超過1個月的未達賬項需上報財務負責人處理。
第三十八條集團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將不定期對各公司銀行賬戶簿記情況進行核查。
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三十九條在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中嚴禁以下行為:
1.未經批准擅自開立銀行賬戶;
2.不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和時間及時、準確的上報和備案有關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等相關資訊資料;
3.不認真清理和及時登出不需使用的賬戶;
4.隱瞞或私設銀行賬戶,從事“公款私存”、“小金庫”等賬外經營活動;
5.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戶;
6.簽發空頭、印鑑不符、遠期銀行結算票據;
7.未經批准擅自以銀行存款進行擔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財務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憑證;
9.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公司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財務中心運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賬戶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使用者賬號管理,規範使用者賬號的使用,提高資訊系統使用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系統賬號是指應用層面及系統層面(作業系統、資料庫系統、資訊管理系統、防火牆及其它網路裝置)的使用者賬號。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賬號管理包括:
1、應用層面使用者賬號的申請、審批、分配、刪除/禁用等的管理
2、系統層面使用者賬號的申請、審批、分配、刪除/禁用等的管理
3、使用者賬號密碼的管理。
第四條系統擁有部門負責建立《崗位許可權對照表》(附件一),制定工作崗位與系統許可權的對應關係和互斥原則,對具體崗位做出具體的許可權管理規定。
第五條資訊管理中心根據系統擁有部門提交的《崗位許可權對照表》增加系統崗位許可權控制。
第六條使用者賬號申請、審批及設定由不同人員負責。
第七條各資訊系統需設定超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監督員和普通使用者。超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與系統管理監督員不能由同一人擔任,並不能是系統操作使用者。
1、超級管理員:負責按照領導審定的《資訊系統許可權申請表》(附件二)進入系統管理員的授權管理。
2、系統管理員:負責按照領導審定的授權進行錄入,並對系統執行狀況以及系統使用者資料錄入進行管理。系統管理員應對錄入的授權和系統執行狀態建立臺帳,定期向系統管理監督備案。
3、系統管理監督員:負責對錄入的資料和授權進行監督,並建立使用者許可權臺帳,定期對系統管理員錄入的授權和系統執行狀態以及使用者錄入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4、普通使用者:負責對系統進行業務層面的操作。
第八條資訊管理中心將定期抽取系統崗位和使用者清單進行檢查,發現可疑授權、可疑使用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通報修正,並將檢查結果記入資訊化年度考核中。
第二章普通賬號管理
第九條申請人使用統一規範的《資訊系統許可權申請表》(附件二)提出使用者賬號建立、修改、禁用、啟用等申請。
第十條賬號申請人所屬部門負責人及系統擁有部門負責人根據《崗位許可權對照表》稽核申請人所申請的許可權是否與其崗位一致,確保許可權分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符合職責分工的要求。
第十一條在受理申請時,許可權管理人員根據申請配置許可權,在系統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給使用者分配獨有的使用者賬號或禁用使用者賬號許可權,以使使用者對其行為負責。一旦分配好賬號,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賬號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賬號。
第十二條新員工入職或員工崗位發生變化時,應主動申請所需系統的賬號及許可權。
第十三條人員離職的情況下,該員工的賬戶應當被及時的禁用。離職人員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員工所屬部門以書面方式通知系統管理部門,由系統管理部門實施使用者帳戶及許可權的回收操作。
第十四條賬號管理人員建立各種賬號的文件記錄,記錄使用者賬號的相關資訊,並在賬號變動時同時更新此記錄。
第三章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管理
第十五條特權賬號指在系統中有專用許可權的賬號,如備份賬號、許可權管理賬號、系統維護賬號等。超級使用者賬號指系統中最高許可權賬號,如administrator(或admin)、root等管理員賬號。
第十六條只有經授權的使用者才可使用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嚴禁共享賬號。
第十七條資訊系統管理部門每季度檢視系統日誌,監督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使用情況,並填寫《系統日誌審閱表》(附件三)。
第十八條儘量避免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的臨時使用,確需使用時必須履行正規的申請及審批流程,並保留相應的文件。
第十九條臨時使用超級使用者賬號必須有監督人員在場記錄其工作內容。
第二十條超級使用者帳戶必須由資訊管理中心管理(如沒有超級管理員,資訊管理中心必須掌握系統管理員許可權)。系統管理員和系統管理監督員可通過資訊管理中心與系統擁有部門協商管理(如系統管理員由系統擁有部門管理,《資訊系統許可權申請表》必須以郵件方式電子文件交予資訊管理中心備案便於監督稽核)。
第二十一條資訊化各系統交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必須由資訊管理中心和系統擁有部門共同督促系統開發方刪除臨時測試帳戶。
第四章使用者賬號及許可權審閱
第二十二條系統擁有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每季度對系統應用層面賬號及許可權進行審閱,並填寫《資訊系統許可權清理清單》(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資訊管理中心指定專人負責每季度對系統層面賬號及許可權進行審閱,並填寫《資訊系統許可權清理清單》。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後,賬號管理人員及時禁用或刪除離職人員所使用的賬號。如果離職人員是系統管理員,則及時更改特權賬號或超級使用者口令。
第五章使用者賬號口令管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賬號口令發放要嚴格保密,使用者必須及時更改初始口令。
第二十六條使用者賬號口令最小長度為6位(系統超級使用者、管理員和監督員口令最小長度為8位),並具有一定複雜度。
第二十七條使用者賬號口令必須嚴格保密,並定期進行更改,密碼更新週期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八條嚴禁共享個人使用者賬號口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與公司相關標準、規範相沖突時,應按照公司相關標準、規範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適用於由資訊管理中心歸口管理的所有系統。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資訊管理中心起草並解釋。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施行。附件一:
賬戶管理制度 篇4
a崗
1、在處長和分管副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總局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制定和完善全系統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實施辦法、制度等;
3、負責擬定年度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工作目標、工作計劃;
4、負責指導、檢查全系統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5、負責與人行國庫、農行等部門協調工作;
6、負責協助做好全系統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7、負責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b崗
稅務會計統計管理或其他崗位人員不在崗時,負責其各項工作。
賬戶管理制度 篇5
為嚴格控制並規範各單位銀行賬戶,強化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根據《承德供電公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我分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責任制,制定並完善貨幣資金管理辦法。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財務科是資金管理的職能機構,企業所有的資金及銀行賬戶必須納入財務科統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在銀行開立賬戶。財務科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定期與銀行對賬,確保資金安全。
二、賬戶只限於在國有商業銀行開戶,不得在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戶。
三、銀行賬戶必須由分公司財務部門統一開戶、統一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和轉讓賬戶。
四、分公司開立一個經費戶、一個電費戶、一個農網專戶,一個電費預付費專戶,一個農電專戶。各供電所只可開立一個電費戶。
五、各供電所所開立的電費賬戶,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電費賬戶只能辦理資金的收繳,不得辦理其他收支業務。
六、分公司財務科是銀行賬戶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消、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七、銀行賬戶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具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較強的責任心,確保賬戶資金安全。
八、對於違反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將作如下處理:
1、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報賬。
2、通報批評,並按照規定對違紀單位或個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賬戶管理制度 篇6
1.負責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配置、照相,核發ic卡和《醫療保險手冊》、《病歷本》,建立個人賬戶管理系統。
2.負責審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轉化記錄情況,通知銀行按時足額劃入個人賬戶,定期不定期檢查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
3.為退休的參保人員變更醫保待遇手續,辦理調離本市和出境定居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剩餘金額結轉手續。
4.負責為參保單位集中管理的異地安置人員ic卡刷卡衝減個人賬戶手續,為遺失ic卡人員辦理掛失、補發手續和髮卡。
5.受理參保單位和個人有關個人賬戶資金情況的查詢,宣傳有關醫保政策與規定。
6.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上月個人賬戶發生額的撥付初審、複審工作。
7.依照相關政策規定,負責特殊人群的醫療費用報銷初審、複審工作。
8.負責審定和處理參保人員的異動情況。
9.負責做好相應的其他配套服務工作。
10.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賬戶管理制度 篇7
個人安全技能帳戶”管理是煤礦推行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能有效地將企業安全壓力傳遞到生產現場每一位職工身上,為提高全市煤礦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本著學習先進經驗,創新安全管理的工作思路,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個人安全技能賬戶管理制度。
1、 “安全工程帳戶”管理是指以質量標準化、個人自主保安和個人技能訓練3項為主的考核制度。
2、考核結果與職工工資的30%掛鉤,設立“安全工程帳戶”,憑考核結果決定“帳戶”注入金額。
3、將職工每月工資的30%拿出來,質量標準化、個人自主保安(職工個人安全自保、互保和遵章守紀狀況)和個人技能訓練(員工參加各種業務培訓和技能考試情況)各佔10%,三部分工資月底經考核注入職工本人的個人帳戶。
4、由安監、勞資和財務等部門共同對“安全工程帳戶”考核,實行“三公示”制度。每月月底,由安監部門對職工當月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考核,予以公示,並將考核結果報送勞資部門;勞資部門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帳戶注入金額,予以公示,並將注入金額及時報送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及時注入資金,並予以公示。
5、“安全工程帳戶”兌現週期為六個月。
6、凡質量標準化考核達標(隊、組)、能夠遵章守紀不發生“三違”、不承擔生產責任事故責任、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按要求參加各種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的職工,六個月後帳戶資金全部予以兌現,並根據企業效益進行適當獎勵。
7、如果所在隊組工程質量不達標,發生“三違”、造成自傷和他傷的,在責任事故中承擔責任、不按規定參加學習培訓或技能考核不合格的,根據考核結果,將三部分工資按比例核減後注入工人個人賬戶;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根據本礦規定,當月三部分工資可以全部扣除,不注入,並可扣除認定責任月份及以前帳戶內注入的工資,直到全部扣除、帳戶資金清零,從下月開始按規定考核注入。
8、帳戶管理:“安全工程帳戶”管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對扣除下來的資金,必須預留在專用帳戶中,作為安全獎勵基金髮放,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9、對安全技能賬戶的考核結果必須存檔,作為評先的依據。
賬戶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上海黃浦區博智進修學校收取的學雜費主要用於培訓教學活動,維護受培訓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本校的辦學資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學雜費”是指:本校向受培訓者收取的學費以及其他收取的與培訓經營活動相關的辦學經費(包括:向委託培訓單位收取的委託培訓費、向合作辦學單位收取的聯合辦學經費,以及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獲得的培訓補貼經費等經費收入)。
本《規定》所稱“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本校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上海市教育培訓機構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在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開設專門用於收繳和使用學雜費、戶名為“上海黃浦區博智進修學校學雜費存取專戶”的專用賬戶。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應與有關學校簽訂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和備案的《與學雜費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草簽的管理協議》(以下簡稱《管理協議》),並依據《管理協議》對專用賬戶的學雜費繳存和使用實施管理。
本《規定》所稱“專用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是指:經確認,符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要求,承擔學校專用賬戶業務,按相關要求對學雜費存款實施管理的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學雜費收取
學校收取學雜費,應向社會公開其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辦學事項,按國家規定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報備案,並列入招生簡章。學校的“辦學事項”應包括:培訓專案(班級)名稱、辦學形式及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內容、培訓時間及授課時數、授課師資、退費辦法和其他相關事項等。
本校應按培訓課程收取學雜費。培訓課程多次不參與的學員,不退換學雜費。學校不得以折扣優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訓期限打包、捆綁預收學雜費。
本校收取學雜費,開具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所收學雜費全額繳存學雜費專用賬戶;以現金形式收取的學雜費,及時繳入專用賬戶。
第四條、專用賬戶開設和使用
(一)本校按規定選擇一家開戶銀行開設學雜費專用賬戶,所收取的學雜費資金全額存入本校的專用賬戶。
本校開設的學雜費專用賬戶,包括用於存取和使用本校學雜費資金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存取專用賬戶”)和用於儲存本校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最低餘額專用賬戶”)。
(二)“存取專用賬戶”的主要用途:
1、教職員工薪酬、福利、培訓進修和教師課酬經費;
2、辦學場所租賃和修繕、職業培訓教學設施裝置購置、租用和維修經費;
3、招生宣傳經費;
4、教材等代辦經費;
5、各類稅費;
6、車輛購置、使用和養護費、水電煤等公共事業費、行政性辦公經費等;
7、學雜費退費;
8、辦學所需其他經費。
學校應根據專用賬戶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協議)支取辦學經費;有關付款合同或協議,提供給開戶銀行備案。
(三)本校的“最低餘額專用賬戶”專門用於儲存本校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由學校從本校“存取專用賬戶”資金中轉入。“最低餘額專用賬戶”不開通對外支付結算功能。
1、按照規定學校“最低餘額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應為學校上一會計年度(或學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的10%,且不少於人民幣10萬元;本校,開辦資金(或註冊資金)為50萬元,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不少於開辦資金的10%;
2、本校“最低餘額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每年度調整一次。由本校和開戶銀行,在每年度續簽《管理協議》時,確認和調整本年度的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並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3、本校使用“最低餘額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時,會提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確認檔案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影印件。
第五條、管理協議
本校與開戶銀行,依據本《規定》協商簽訂《管理協議》
《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二)本校基本存款賬戶和學雜費專用賬戶的賬戶名稱、賬號、開戶銀行;
(三)學雜費繳存辦法和資金用途;
(四)專用賬戶管理和使用辦法及其相關流程;
(五)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備案的學雜費存款最低餘額;
(六)辦學風險警戒通報事宜;
(七)誠信承諾;
(八)簽約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等。
第六條、辦學風險處置
本校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辦學風險處置工作,依法處置辦學結餘經費;密切保持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絡,配合做好辦學風險處置工作。
第七條、開戶銀行的變更和專用賬戶的撤銷
(一)本校可根據需要,在《管理協議》到期時變更專用賬戶的開戶銀行。
本校變更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提前30天告知原開戶銀行,並按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與新開戶銀行簽訂《管理協議》和開設新的專用賬戶,並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本校在新設專用賬戶啟用前,向原開戶銀行提交“撤銷本機構原專用賬戶”的書面申請,並依據銀行業相關法規和本《規定》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同時應提供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備案的與新開戶銀行簽訂的《管理協議》影印件。
本校完成變更開戶銀行後,其原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餘額,應全額轉入變更後新設立的專用賬戶之中,由新開戶銀行按本《規定》和《管理協議》執行使用和管理事宜。
(二)本校依法申請終止辦學,應依據銀行業相關法規和本《規定》,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本中心的專用賬戶。
學校申請撤銷本機構專用賬戶時,應向開戶銀行提交“撤銷學雜費專用賬戶”的書面申請以及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的“終止辦學申請”等相關檔案材料。
學校申請終止辦學,其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應依法優先用於維護受培訓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在完成終止辦學各項善後事宜後,其專用賬戶中的學雜費存款餘額(含利息收益),應作為本校的股東財產,依據法定程式處置。
(三)本校變更或撤銷專用賬戶後,開戶銀行和學校應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賬戶管理制度 篇9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Ⅱ、Ⅲ類個人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個人開立Ⅱ類、Ⅲ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Ⅱ、Ⅲ類戶)可以繫結本人I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不得繫結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進行身份驗證。
(二)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櫃面開立Ⅰ、Ⅱ、Ⅲ類戶。個人在銀行櫃面開立的Ⅱ、Ⅲ類戶,無需繫結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進行身份驗證。銀行依託自助機具為個人開立Ⅰ類戶的,應當經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稽核開戶人身份。
(三)銀行開辦Ⅱ、Ⅲ類戶業務,應當遵守銀行賬戶實名制規定和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儲存制度要求,留存開戶申請人身份證件的影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條件的銀行,可以通過視訊或者人臉識別等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輔助核實個人身份資訊的方式。
(四)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類戶,應當向繫結賬戶開戶行驗證Ⅱ類戶與繫結賬戶為同一人開立且繫結賬戶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第三方機構只能作為驗證資訊傳輸通道。驗證的資訊應當至少包括開戶申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繫結賬戶賬號(卡號)、繫結賬戶是否為Ⅰ類戶或者信用卡賬戶等5個要素。人民銀行小額支付系統已增加對手機號碼和信用卡賬戶的驗證功能(具體介面報文見附件),銀行應當於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介面開發和修改工作。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Ⅲ類戶,應當向繫結賬戶開戶行驗證Ⅲ類戶與繫結賬戶為同一人開立,驗證的資訊應當至少包括開戶申請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繫結賬戶賬號(卡號)等4個要素。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開立Ⅱ、Ⅲ類戶時,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登記驗證的手機號碼與繫結賬戶使用的手機號碼保持一致。
(五)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變更業務。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繫結賬戶變更業務時,應當按照新開戶要求重新驗證資訊,並採取措施核實個人變更資訊的真實意願。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且繫結賬戶為他行賬戶的,應當要求個人先將Ⅱ類戶所有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贖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將Ⅱ、Ⅲ類戶資金全部轉回繫結賬戶後再予以變更。
(六)銀行可以通過櫃面或者電子渠道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銷戶業務。
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非面對面為個人辦理Ⅱ、Ⅲ類戶銷戶時,繫結賬戶已銷戶的,個人可按照銀行新開戶要求重新驗證個人身份資訊後繫結新的賬戶,將Ⅱ、Ⅲ類戶資金轉回新繫結賬戶後再辦理銷戶。
(七)銀行在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系統執行時間以外辦理Ⅱ、Ⅲ類戶開戶業務的,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對開戶申請人身份進行聯網核查:一是銀行可先為開戶申請人開立Ⅱ、Ⅲ類戶,該賬戶只收不付,在銀行按規定聯網核查個人身份資訊後賬戶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銀行可以通過公安部認可的其他查詢渠道聯網核查。
(八)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釋出〈全國集中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接入介面規範——個人銀行賬戶部分〉的通知》(銀辦發〔20xx〕168號)要求,對Ⅰ、Ⅱ、Ⅲ類戶和信用卡賬戶有效區分、標識,並按規定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報備(報備時間另行通知)。
(九)銀行為個人開立Ⅱ、Ⅲ類戶時,應在與客戶簽訂的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長期不動戶、零餘額賬戶處置方法。
(十)社會保障卡、軍人保障卡管理事項另行通知。
二、關於Ⅱ、Ⅲ類戶的使用
(一)銀行應當積極引導個人使用Ⅱ、Ⅲ類戶辦理小額網路支付業務,在移動支付中便捷應用,建立個人銀行賬戶資金保護機制。
(二)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繫結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裝置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戶還可以辦理存取現金、非繫結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可以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
其中,Ⅱ類戶非繫結賬戶轉入資金、存入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消費和繳費、向非繫結賬戶轉出資金、取出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
Ⅲ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繫結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裝置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戶還可以辦理非繫結賬戶資金轉入業務。
其中,Ⅲ類戶賬戶餘額不得超過1000元;非繫結賬戶資金轉入日累計限額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為10萬元;消費和繳費支付、向非繫結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10萬元。
銀行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客戶需求,在規定限額下設定本銀行的具體限額。在確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賴性的前提下,Ⅱ類戶向繫結賬戶轉賬可以不採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Ⅱ類戶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是指購買銀行自營或代理銷售的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
(三)銀行可以通過Ⅱ、Ⅲ類戶開展基於主機的卡模擬(HCE)、手機安全單元(SE)、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的移動支付業務。
(四)個人可以將在支付機構開立的支付賬戶繫結本人同名Ⅱ、Ⅲ類戶使用。
(五)銀行可以向Ⅱ類戶發放本銀行貸款資金並通過Ⅱ類戶還款,Ⅱ類戶不得透支。發放貸款和貸款資金歸還,不受轉賬限額規定。
(六)銀行可以在確保個人賬戶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Ⅱ、Ⅲ類戶向繫結賬戶傳送指令扣劃資金。
三、建立健全繫結賬戶資訊驗證機制
(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應當發揮協調作用,推動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銀行積極利用小額支付系統或者其他渠道,協助建立轄區內地方性法人銀行的繫結賬戶互驗機制,實現對繫結賬戶的客戶賬戶資訊查驗。
(二)除小額支付系統外,銀行可以使用中國銀聯等機構提供的驗證通道,實現Ⅱ類戶開戶銀行與繫結賬戶開戶銀行間的資訊驗證,並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的通知》(銀髮〔20xx〕170號)規定,加強賬戶資訊保安保護。
四、相關要求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督促轄區內銀行全面落實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制度,指導銀行加快行內系統的改造,開辦Ⅱ、Ⅲ類戶業務,實現賬戶分類標識。
(二)銀行應當以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為契機提升銀行服務水平,加大對網點櫃員的培訓和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充分了解並積極利用Ⅱ、Ⅲ類戶來滿足多樣化支付需求和資金保護需求。
(三)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規範存量Ⅱ、Ⅲ類戶的開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對未按照規定驗證繫結賬戶資訊的Ⅱ、Ⅲ類戶,自20xx年4月1日起暫停業務辦理。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xx年11月25日
賬戶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使用者賬號管理,規範使用者賬號的使用,提高資訊系統使用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系統賬號是指應用層面及系統層面(作業系統、資料庫系統、資訊管理系統、防火牆及其它網路裝置)的'使用者賬號。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賬號管理包括:
1、應用層面使用者賬號的申請、審批、分配、刪除/禁用等的管理
2、系統層面使用者賬號的申請、審批、分配、刪除/禁用等的管理
3、使用者賬號密碼的管理。
第四條系統擁有部門負責建立《崗位許可權對照表》(附件一),制定工作崗位與系統許可權的對應關係和互斥原則,對具體崗位做出具體的許可權管理規定。
第五條資訊管理中心根據系統擁有部門提交的《崗位許可權對照表》增加系統崗位許可權控制。
第六條使用者賬號申請、審批及設定由不同人員負責。
第七條各資訊系統需設定超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監督員和普通使用者。超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與系統管理監督員不能由同一人擔任,並不能是系統操作使用者。
1、超級管理員:負責按照領導審定的《資訊系統許可權申請表》(附件二)進入系統管理員的授權管理。
2、系統管理員:負責按照領導審定的授權進行錄入,並對系統執行狀況以及系統使用者資料錄入進行管理。系統管理員應對錄入的授權和系統執行狀態建立臺帳,定期向系統管理監督備案。
3、系統管理監督員:負責對錄入的資料和授權進行監督,並建立使用者許可權臺帳,定期對系統管理員錄入的授權和系統執行狀態以及使用者錄入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4、普通使用者:負責對系統進行業務層面的操作。
第八條資訊管理中心將定期抽取系統崗位和使用者清單進行檢查,發現可疑授權、可疑使用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通報修正,並將檢查結果記入資訊化年度考核中。
第二章普通賬號管理
第九條申請人使用統一規範的《資訊系統許可權申請表》(附件二)提出使用者賬號建立、修改、禁用、啟用等申請。
第十條賬號申請人所屬部門負責人及系統擁有部門負責人根據《崗位許可權對照表》稽核申請人所申請的許可權是否與其崗位一致,確保許可權分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符合職責分工的要求。
第十一條在受理申請時,許可權管理人員根據申請配置許可權,在系統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給使用者分配獨有的使用者賬號或禁用使用者賬號許可權,以使使用者對其行為負責。一旦分配好賬號,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賬號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賬號。
第十二條新員工入職或員工崗位發生變化時,應主動申請所需系統的賬號及許可權。
第十三條人員離職的情況下,該員工的賬戶應當被及時的禁用。離職人員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員工所屬部門以書面方式通知系統管理部門,由系統管理部門實施使用者帳戶及許可權的回收操作。
第十四條賬號管理人員建立各種賬號的文件記錄,記錄使用者賬號的相關資訊,並在賬號變動時同時更新此記錄。
第三章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管理
第十五條特權賬號指在系統中有專用許可權的賬號,如備份賬號、許可權管理賬號、系統維護賬號等。超級使用者賬號指系統中最高許可權賬號,如administrator(或admin)、root等管理員賬號。
第十六條只有經授權的使用者才可使用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嚴禁共享賬號。
第十七條資訊系統管理部門每季度檢視系統日誌,監督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使用情況,並填寫《系統日誌審閱表》(附件三)。
第十八條儘量避免特權賬號和超級使用者賬號的臨時使用,確需使用時必須履行正規的申請及審批流程,並保留相應的文件。
第十九條臨時使用超級使用者賬號必須有監督人員在場記錄其工作內容。
第二十條超級使用者帳戶必須由資訊管理中心管理(如沒有超級管理員,資訊管理中心必須掌握系統管理員許可權)。系統管理員和系統管理監督員可通過資訊管理中心與系統擁有部門協商管理(如系統管理員由系統擁有部門管理,《資訊系統許可權申請表》必須以郵件方式電子文件交予資訊管理中心備案便於監督稽核)。
第二十一條資訊化各系統交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必須由資訊管理中心和系統擁有部門共同督促系統開發方刪除臨時測試帳戶。
第四章使用者賬號及許可權審閱
第二十二條系統擁有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每季度對系統應用層面賬號及許可權進行審閱,並填寫《資訊系統許可權清理清單》(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資訊管理中心指定專人負責每季度對系統層面賬號及許可權進行審閱,並填寫《資訊系統許可權清理清單》。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後,賬號管理人員及時禁用或刪除離職人員所使用的賬號。如果離職人員是系統管理員,則及時更改特權賬號或超級使用者口令。
第五章使用者賬號口令管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賬號口令發放要嚴格保密,使用者必須及時更改初始口令。
第二十六條使用者賬號口令最小長度為6位(系統超級使用者、管理員和監督員口令最小長度為8位),並具有一定複雜度。
第二十七條使用者賬號口令必須嚴格保密,並定期進行更改,密碼更新週期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八條嚴禁共享個人使用者賬號口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與公司相關標準、規範相沖突時,應按照公司相關標準、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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