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精選3篇)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xx縣xx村慈善愛心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由xx村熱心敬老、尊老和培養教育下一代、熱衷於慈善愛心助學事業的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是體現務實、守信、尊老、敬老、崇學、向善的浙江共同價值觀,弘揚團結共進,助人為樂的美德,倡導和諧鄉村新風,為xx村的長遠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縣慈善總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辦公地點暫設在xx村兩委辦公樓。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尊老敬老活動;
(二)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
(四)參與、興辦培養教育青少年或有關精神文明建設、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業;
(五)依捐助者意願,興辦有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事業;
(六)幫助解決一些業務範圍外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組成,是基金會的決策、審議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成員和相關愛心人士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聘請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幹部、黨政領導幹部、企業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和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長由捐贈數額較大的單位或個人擔任。監事會負責對本基金會所進行的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對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實際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基金會相關活動的資金進行監督。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祕書長1名、副祕書長若干名。
第十條 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的決議和有關決定,指導副會長和祕書長的工作,並檢查落實情況;
(三)對會員反映的合理訴求,代表基金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化解矛盾,協調關係,促進會員隊伍的穩定與發展;
(四)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依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負責落實;
(三)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受會長的委託,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審批;
(四)核定有關情況,向基金會提出獎勵名單和和敬老有關資料;
(五)根據基金會的決定,向受獎學生髮放獎學金;
(六)協助會長、監事長、副會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資金的用途:
(一)開展尊老敬老活動;
(一)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二)支援有關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動;
(三)參與、舉辦青少年或有關公益事業;
(四)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和在關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的支出,在募集資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經費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建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本金由縣慈善總會統一管理,建立專門帳戶,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對所有捐贈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登記在案,長期儲存,定期公佈。
第四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如需登出,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試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xx縣xx村慈善愛心基金會。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公益基金會。
英文名稱: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用愛與陪伴為生命服務。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資助為老服務的組織,讓全國4000萬臨終老人得到專業的心靈呵護服務,促進中國整個養老及社會服務事業的和諧發展。用愛與陪伴為生命服務,讓生命呵護生命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老人心靈呵護中心、南京老人心靈呵護中心和長沙市愛與陪伴老人呵護中心三個民非社會組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大興區首邑上城40號樓2單元14層40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資助為老年人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的組織及相關研討、交流和培訓服務。
(一)資助為失智失能、重症、臨終老人提供服務的專案;
(二)資助為老服務的工作人員和志願者能力培訓;
(三)資助為老服務的研發、文化交流等相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對本基金會的價值觀及宗旨高度認同並能弘揚傳播的愛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會運作方面的專家;
(三)對本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社會人士;
(四)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捐贈者、發起者;
(五)優秀的義工代表。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弘揚本基金會的價值觀和文化理念;
(二)推薦理事、監事、顧問、員工和合作組織;
(三)積極參與本基金會的募款工作,監督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瞭解本基金會的執行狀況,積極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3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範圍內的工作;
(二)本基金會行政辦公支出和人員工資福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對外捐贈超過50萬元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範圍內工作的社會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長期合作開展公益事業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愛心公益基金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省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致力於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愛心人士與志願者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xx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xx市xx區田路號自編棟房。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教師;
(二)為貧困地區在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提供資助;
(三)為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合作與交流提供資助;
(四)為支援和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祕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每屆任期
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和祕書長的職權不能重疊,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志願者捐贈;
(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及單位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投資收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資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教師 ;
(二)為貧困地區在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提供資助;
(三)與其他教育相關單位開展合作與交流提供資助;
(四)為開展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提供資助。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符合的重大投資50萬元、公益活動50萬元,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專案,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專案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登出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本基金會尚未實施終結的專案繼續捐贈用於公益目的;
(二)捐贈給本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及志願者發起成立的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符的其他公益組織;
(三)捐贈給其他有需求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0年9月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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