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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物業管理條例

還在找珠海市的物業管理條例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珠海物業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珠海物業管理條例

南都記者昨日獲悉,涉及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配套設施裝置等內容的《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即日起至9月15日市民可以登入市人大官網進行意見反饋。對於目前不少業主討論的“老賴物業”和人防工程收益歸屬等熱門話題,該草案規定,物業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屬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車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而非全體業主……

物業拒不退出可處罰

記者瞭解到,對於目前不少小區業主關心的物業問題,此次草案中均有涉及。如對於最近珠海不少校區遭遇的“老賴物業問題”,草案第八十九條“服務企業退出”中表示,物業服務企業被解聘的,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依據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並收取物業服務費。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屬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明確了“老賴物業”騰退問題可請求公安機關協助。草案同時還規定,未按照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而在不少業主關心的人防工程停車位收益歸屬是全體業主還是開發商的問題上,草案第九十七條“車位車庫收費”中明確,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車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管理與服務的,可以收取相應的管理服務費用。對於部分物業對於車位“只售不租”的行為,草案第六十五條“車位車庫”表示,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使用。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尚未出售的車庫、車位,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

市民即日起可提交意見

據瞭解,此次《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內容涉及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配套設施裝置、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物業的維修、法律責任等。草案已經過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為提高立法質量,實現民主立法、陽光立法,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珠海的物業管理的意見均可反饋。

提醒

珠海市民可在2019年9月15日前在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入口網站(網址:)“公眾參與”欄目發表意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在“珠海人大”官方微信發表意見等形式將意見和建議提交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