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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會財務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學校工會財務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學校工會財務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1、為規範工會活動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工會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效益,使工會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擔負起自身的各項基本職責。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區教育工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工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是在工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規範操作,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3、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工會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工會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保證工會事業活動經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4、工會財務管理原則:堅持依法理財原則,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堅持工會主席負責制原則,堅持手續完備原則,堅持勤儉節約原則,堅持預算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5、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體制,財務經常性收支實行由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中學工會主席的審批許可權為1000元,超出許可權金額及其他工會重大決策、重大投資事項,需工會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報請主管校領導和上級工會審批後,方可執行。

6、工會必需設定獨立會計賬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財會工作,原則上應持證上崗,會計、出納、經審不能由同一人擔任,認真履行工會財務管理職責。

第三章工會預算管理

7、工會編制預算是在分析上年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工會本年度的工作規劃、任務及重大活動專案,合理、全面的編制工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8、工會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勤儉節約的原則。

9、制訂工會年度預算應由學校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後共同審定。

10、調整預算,如遇特殊情況急需追加預算時,經工會委員會集體討論報學校分管領導,同時上報區教育工會稽核批准後方可追加。

11、工會財務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四章工會收入管理

12、會費收入,是核算工會會員每月按本人工資的0.5%向工會組織繳納的會員費。學校工會每月按照行政轉來的會費數額入賬,工會用以開展各項工會會員活動專案,不得用於其他。

13、撥交經費收入,是核算學校行政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按學校每月工資總額的2%,撥付給工會。其中,40%上繳上級工會,60%用於本級工會活動開支。

14、上級補助收入,是核算上級工會撥入的指定專案收入,如建設“教工之家”,購買文體裝置等專案內容,基層學校工會應積極爭取上級工會的支援和幫助。

15、行政補助收入,是核算學校行政給予工會的補助款。包括基建、維修、幫困、教師暑期休養活動等專案,做到專款專用,落到實處。

16、其他收入,是核算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項收入。如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各種收費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各種收費標準、範圍,並使用規定的合法票據。

第五章工會支出管理

17、會員活動費,是核算工會開展群眾性的活動和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在使用上,要進一步做到面向廣大會員,不能用於職工福利補貼。會費使用原則上應合理安排,做到當年會費用於當年活動,實現無赤字,無結餘。

18、職工活動費,是核算工會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的費用。按照工會有關制度的規定,嚴格掌握髮放標準和範圍,對發放的有關紀念品等應予以登記造冊及簽收。

19、工會業務費,是核算工會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主要由工會幹部培訓費用,工代會、經審會等各項會議費,工會幹部探望病人、幫困補助以及其他專項費用構成。工會應掌握困難職工的具體情況,把工會對困難教職工的關心和照顧落實到位,同時掌握好幫困政策和補助標準,做好凝聚力工程。

20、其他支出,是核算工會其他活動的支出。

第六章現金與支票的管理

21、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條例》。執行銀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按規定控制庫存現金,保證支付不超限額。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月末賬面使之餘額與銀行賬戶對賬單進行核對,使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按規定調節後相符。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並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22、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支出。超過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使用支票,無特殊理由,原則上不予以使用現金。

23、支付現金時,必須由收款人本人簽字,原則上杜絕代領現金支付方式。

24、工會組織會員外出活動,如確需備用現金時,必須經工會主席批准後,辦理借款手續,在活動結束一週內辦完結算手續。

25、領用支票時,須經工會主席同意後,方可將支票交給經辦人員。

26、財務人員應將支付的支票、收款單位、金額填寫齊全。有效收據蓋有單位財務章必須與支票填寫的收款單位名稱完全一致,否則拒付該款。

第七章財務稽核管理

27、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要求,學校工會財務應設立會計、出納崗位,並明確崗位職責:

出納員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稽核簽章的收付憑證,經工會主席審批後,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對於重大開支專案,必須經學校工會委員會集體稽核簽章。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

(3)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簽發日期,規定期限和報銷期限,並由領用支票人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轉賬支票,要及時收回登出。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它單位或個人簽發,對於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併儲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要保守保險櫃密碼的祕密,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交他人。

(5)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但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各種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納一人保管。

(6)對於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薄登記,認真辦理領用登出手續。

(7)出納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分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並結出餘額。現金的賬面餘額要同實際庫存現金核對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對於未到賬款,要及時查詢。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準簽發空白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8)出納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薄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會計職責

(1)制定本單位各項會計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2)定期分析工會經費預算完成情況,收、管、用好工會經費,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會計人員對出納員交來的記賬憑證上的業務摘要、金額、張數、日期等內容進行稽核,上述內容若有一項登記差錯,退回出納人員重新填制。

(4)會計人員根據正確的記賬憑證登記“基層工會經費收支日記總賬”(賬表聯用報告表),同時與出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也應該對相符。

(5)會計人員應當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實地盤點庫存現金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盤點結果應與庫存日記賬相符。

(6)會計人員應當每月對銀行存款餘額進行賬單核對。如餘額不符,必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核對相符。如餘額調節後仍不相符,應進一步查明原因,確定有無違反銀行結算管理制度的問題。

(7)審查或參與擬訂各項經費預、決算計劃。負責向上級工會、學校領導和職代會報告工會財務狀況、提供相關會計資料。

28、經審員每季對會計報表進行審查。

29、會計、出納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工會主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

30、基層工會主席應對報送的財務報表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31、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更好發揮會計檔案作用,認真落實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32、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因此,凡是記錄和反映學校工會經濟活動,經過會計核算的各種憑證,賬薄和報表均屬會計檔案範圍。

33、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和上級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單價預算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並送交校檔案室保管,防止丟失。同時和各種資料均要按會計檔案要求保管年限為十五年,到期按檔案銷燬要求操作處理。

34、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學校工會主席及會計主管人員同意,批准後要詳細登記調閱的檔案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單位,調閱理由,歸還日期。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複製的要經學校領導同意。

35、合併、撤消單位的會計檔案,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移交給併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單位接收保管,並由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九章財務監督

36、工會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學校工會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學校工會經審員的定期審查自覺維護財經紀律,保障工會經費正常使用。

37、工會可以按照規定程式提請學校行政領導和上級工會對本級財務的審計監督。

38、建立健全工會主席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章附則

39、本制度與上級部門的制度有矛盾時,以上級部門的制度為準。

40、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工會財務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工會(以下簡稱工會)財務管理,進一步規範工會的財務行為,提高工會經費及相關資金的使用效益,服務學校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預算管理辦法》(中華全國總工會【20xx】38號)、《工會會計制度》(財政部財會【20xx】7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會財務管理工作由工會主席直接領導,堅持依法理財,規範操作,確保工會經費和資金執行合法、合理、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合理編制財務預決算,依法積極籌集工會經費,合法合理使用工會經費和資金,對預算執行過程實行核算和監督。

第四條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原則:遵紀守法,經費獨立,預算管理,依法收繳,為教職工服務,勤儉節約,民主管理。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和機構

第五條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管理體制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工會經常性經費開支實行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由工會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工會應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分設會計、出納崗位,對工會經費進行獨立核算。工會經費收支相對獨立的分工會應設立兼職會計和出納,對分工會經費進行獨立核算和管理。工會經費收支不進行獨立核算的分工會,也應規範做好本分工會經費收支的登記工作。

第三章財務預算

第七條工會預算是在分析上年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本年度的工作任務及重大活動專案,合理、全面編制的工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工會預算編制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八條預算收入的編制要按照收入來源,充分考慮本年度各項變動因素。預算支出的編制,要堅持勤儉節約,體現工會的工作特點。要優化經費支出結構,把資金使用的重點安排在維護職工權益、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等方面。

第九條年度預算經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報上級工會審批或備案。

第十條工會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預算收支總額需要增減時,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程式與第九條相同。

第十一條工會要加強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以領代報。應納入集中採購範圍內的支出,按有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建設工程、大型裝置(工具)購置和大型修繕等支出,應經有關部門稽核後執行。

第四章經費收入

第十二條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根據《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繳納的會費。可由工會委託學校財務按月從會員基本工資的0。5%中代扣後轉入工會帳戶。

第十三條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工會經費,凡歸屬於本級工會的留成部分,計入撥繳經費收入。

第十四條上級補助收入。是指收到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包括專項補助、送溫暖補助、其他補助等。

第十五條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學校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包括專項裝置配套費、基建、維修、幫困、教職工療休養活動等補助款項。

第十六條其他收入。是指工會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贈收入等。

第五章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職工活動支出。是指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維權支出。是指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等、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本單位民主各管理等其他維權支出。

第十九條業務支出。是指用於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第二十條資本性支出。是指用於建設工程、裝置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資訊網路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補助支出。是指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下級工會的各類補助款項。

第二十二條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支出專案以外的各項支出。

第六章財務決算

第二十三條財務決算是工會收支預算的執行結果。學校工會應按上級工會的要求編制年度決算。決算未經批准前,稱為決算草案。

第二十四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五條決算草案應包括“工會經費收支決算表及經費收繳情況表”和文字說明。說明是對全年預算執行情況的總結、檢查和分析,重點檢查經費收繳、主要收支構成情況和問題以及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二十六條工會決算草案的審批程式與預算審批程式相同。

第七章現金與支票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會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條例》,執行銀行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按照規定控制庫存現金,保證支付而不超限額。會計和出納應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月末將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保證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調節後)相符。對未達賬項,會計要及時查詢,並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控制不合理的現金支出,經濟業務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的,一律實行轉帳結算。支付現金時,必須由收款人本人簽字,原則上不得代領現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會計人員應將支付的支票日期、收款單位、金額填寫齊全,有效收據所蓋單位財務章必須與支票填寫的收款單位名稱完全一致,否則拒絕付款。

第八章財務稽核

第三十條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的要求,應設立會計、出納崗位,並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

第三十一條會計職責:

(1)負責擬訂工會經費預算。

(2)定期分析工會經費預算完成情況,收、管、用好工會經費,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報賬及時。

(3)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實地盤點庫存現金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盤點結果應與庫存現金日記賬相符。

(4)每月對銀行存款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進行賬單核對。如餘額不符,必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核對相符。如餘額調節後仍不相符,應進一步查明原因,確定有無違反銀行結算管理制度的問題。

(5)負責擬訂工會經費決算草案。負責起草提交給上級工會、學校領導和教代會、工代會的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第三十二條出納職責: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稽核簽章的收付憑證,經工會主席審批後,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

(2)控制好庫存現金。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

(3)不準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簽發日期,規定期限和報銷期限,並由領用支票人簽章。不得將空白支票交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對於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併儲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4)保管好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

(5)保管好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簽發支票所使用的各種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對於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應專設登記簿登記,並認真辦理領用登出手續。

(6)根據稽核無誤的記賬憑證分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並結出餘額。現金帳賬面餘額要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餘額核對相符。對於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準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7)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九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更好地發揮會計檔案作用,認真落實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

第三十五條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和上級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工會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單位預算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裝訂成冊,並送交學校檔案室保管,防止丟失損壞。按規定的年限保管會計檔案,到期按檔案銷燬要求操作處理。

第三十六條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工會主席及會計主管人員同意,批准後要詳細登記調閱人員的姓名、單位,調閱理由,調閱檔案名稱,調閱、歸還日期。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需要複製的,要經工會主席同意。

第十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工會財務應嚴格執行工會內部控制制度,自覺接受校工會經審會的審查,自覺維護財經紀律。

第三十八條工會主席離任時,應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或者任期)審計。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三十九條工會要按照規定接受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和會員的審查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和上一級工會委員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定期公佈賬目。

第十一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工會固定資產包括購置、自制、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所有財產。一般裝置、專用裝置單價在800元以上,以及單價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均為固定資產。購買固定資產,應經主管財務的工會主席審批或經校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方可購買。購買程式參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購買後的固定資產應驗收,並登記入賬,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清查核對,報廢或損耗,按學校相關規定程式經批准後處理,以保證賬物相符。

第四十二條負責資產保管的人員調動時,必需辦理交接手續,將保管的財產移交清楚後,才能離職。

第十二章會計電算化

第四十三條配備專用計算機,進行會計電算化核算,會計軟體採用浙江省教育工會統一配發的“新中大7.0”(單機版)。

第四十四條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許可權,出納負責製作記賬憑證並輸入計算機;會計負責對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進行稽核,登記機內賬簿,報表生成,對機內的'會計資料進行分析,對列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

第四十五條建立電算化會計檔案,年度終了,對當年度的會計資料進行備份,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起執行,由工會負責解釋。

學校工會財務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經費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充分體現工會經費為廣大教職工服務,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工會活動經費,合理編制工會預算,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保證工會活動經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 工會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財務制度,堅持依法理財、民主管理、勤儉節約、手續完備原則,組織工會財務活動,保障工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工會經費籌集

第四條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根據工會章程規定,在職工會會員每月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5%繳納會費,工會委託校財務處從工資中扣繳。

第五條 學校行政撥款。學校根據《工會法》規定,每月按全部教職工工資總額(含各種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的2%下撥給工會。

第六條 專項資金。學校為支援工會開展大型活動(如教代會)、老幹部活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工福利等加撥的專項經費。

第七條 其他收入。社會贊助、捐贈、上級獎勵、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會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維護教職工權益、開展教職工文化教育和文體活動、工會幹部培訓和工會積極分子獎勵、職工福利和困難教職工補助、慰問和送溫暖活動、對外交流和調研考察、工會建設和辦公費用等。

第九條 按照“經費獨立管理原則”,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

第十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勤儉節約”的原則,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做到“用得合理,群眾滿意”。

第十一條 工會經費實行預決算制度。年初由工會財務人員根據校工會年度工作計劃、活動安排,作出經費使用預算計劃,經工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稽核後,嚴格按財務預算執行;年終做好決算,定期向教職工公佈賬目,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分管財務的副主席“一支筆”審批。2萬元以上大額開支須有主管校領導(工會主席)籤批。報銷時要有正規發票,由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分管財務的副主席籤審後方可報銷,做到票證齊全,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 校工會組織大型活動前,由活動的第一負責人擬定活動費用預算報告,提交工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方能實施。

第十四條 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抵押。

第十五條 校工會將上解上級工會後的工會經費的30%按比例劃撥給分工會,作為分工會獨立開展活動經費。

第十六條 各分工會應將劃撥的經費主要用於為教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不得用於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七條 各分工會經費開支由分工會主席審批,經校工會分管財務的副主席稽核後,憑正規發票(發票背面要註明活動專案,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分工會主席籤審)實行實報實銷。

第四章 工會經費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發揮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作用。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必須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平時經費開支要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發揮工會財務人員的監督作用。工會財務人員要堅持按工會財務制度辦事,有權拒付不合理開支。特殊情況下,需經主席辦公會議審批並註明情況。

第二十條 工會委員會換屆時要向下一屆工代會報告本屆財務工作情況;各分工會年終要向本單位、本部門的會員公佈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做到財務公開。

第五章 工會財務人員職責要求

第二十一條 工會財務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有財務工作經驗,一般由學校財務處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工會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素質,正確處理會計賬務,確保工會經費運作管理合法、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工會賬戶會計記賬憑證要求合理合法,真實反映經費業務,憑證內容要素要齊備完整,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正確使用會計科目。

第二十四條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人員應將工會財務的一切憑證、賬本、表冊、印章、現金、支票等所有會計資料編制移交清冊,會同監交人員當面向接管人逐項清點移交。財務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二十五條 工會財務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冊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加強工會財產管理,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凡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相對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必須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及明細賬,並由專人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產損壞、遺失照價賠償。遺失按原價新舊程度折價賠償;損壞按修理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 財產年久廢舊,由管理人員向工會委員會提出報廢建議,經審查核實後,作報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經校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後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校工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