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華無償援助專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國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下稱援助方)無償援助工作的管理,有效地利用國際援助,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的援助方是指向我國提供無償援助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的無償援助是指由商務部歸口管理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向我國無償提供的資金、技術、裝置援助和人員培訓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述的受援工作主管部門(下稱受援主管部門)是指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社會團體外事歸口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述的專案實施單位(下稱專案單位)是指直接接受並具體實施無償援助專案(下稱專案)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商務部歸口管理的接受援助方無償援助專案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商務部歸口管理援助方對華無償援助,代表我國政府與援助方商定國別方案,簽署原則性檔案,協調與援助方的關係,制定專案管理辦法,監督專案實施,處理無償援助的相關事務。
第八條 受援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託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專案單位具體實施專案。
第九條 專案單位根據專案協議的規定實施專案,接受受援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確保專案資金正確使用。
第三章 專案的申請、篩選和生效
第十條 申請專案應:
(一) 符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二) 符合援助方對華援助優先領域、技術專長和資金規模等合作條件。
(三) 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示範作用。
第十一條 專案單位編寫專案建議書(中、外文字),受援主管部門稽核後,向商務部提交正式專案申請。
第十二條 受援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專案申請時,應提交專案中方配套資金方案,確保專案日常執行經費。
第十三條 商務部收到專案申請後,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專案評估、篩選,並在30天內將處理意見通知受援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商務部與援助方簽署專案協議前,受援主管部門應對協議文字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商務部與援助方簽署專案協議後,專案正式生效。
第四章 專案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商務部與援助方簽署專案協議後,函告受援主管部門,同時與受援主管部門簽訂專案管理責任書。受援主管部門應與專案單位簽訂專案管理責任書。根據需要,商務部可與援助方簽署年度工作方案。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設立專案領導小組或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專案的實施。
第十八條 專案單位依據專案協議,設立專案管理辦公室。專案單位指定專案管理辦公室主任(下稱專案主任),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建立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保持人員穩定。
第十九條 專案單位按照專案協議及年度工作方案,在受援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施專案活動。
第二十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活動不得更改,如確需更改,須經商務部和援助方同意。
第二十一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商務部和援助方根據專案協議對專案進行中期和終期評估,商務部和受援主管部門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五章 專案的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案資金管理應實行分級制和專案主任負責制。受援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託,監督專案資金的使用。受援主管部門應與各專案單位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三條 受援主管部門應協助專案單位落實專案所需中方配套資金。
第二十四條 專案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專案協議規定的範圍和用途。如確需要更改資金使用用途的,須經商務部和援助方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挪用專案資金,不得將專案資金用於與專案活動無關的工資、獎金、福利等用途。
第二十五條 專案資金包括中方管理的專案受援資金和配套資金,均須按照我國現行財務制度,納入受援主管部門或專案單位的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受援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各專案管理辦公室應與本專案單位的財務部門共同制定專案資金管理辦法,專案單位負責人和專案主任具體負責本單位專案資金的監管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專案按計劃結束後,受援資金如有結餘,須由商務部和援助方重新商定結餘資金的用途,受援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不得將結餘資金挪作他用。
第六章 專案的物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受援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嚴格按照專案協議採購專案所需物資。
第二十九條 按照專案協議採購或受贈的物資,專案單位應通過受援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免稅申請。商務部稽核後出具進口物資關稅和國內物資增值稅免稅證明,專案單位按規定辦理專案物資免稅手續。
第三十條 在專案實施期內,專案單位須建立受援物資臺賬管理制度,對採購或受贈的物資和裝置進行登記管理,嚴格按照專案協議規定的範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專案結束後,受援主管部門應督促專案單位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並將受援資產納入本部門或本單位資產範圍統一管理。
第七章 專案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專案實施過程中,專案單位應定期向商務部和受援主管部門報告專案進展情況。如有重大問題和突發情況,受援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商務部。
第三十二條 專案完成後,專案單位須向商務部、援助方和受援主管部門提交專案完成報告。
第三十三條 受援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按專案協議的規定,推廣專案經驗和成果,注重專案可持續發展。
第八章 專案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受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案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專案的審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專案的財務收支和效益情況進行國家審計,各受援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依法接受審計,並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於援助方要求中方提供公證審計報告的專案,由審計署或其授權和委託的審計機構,按照國際公認審計標準實施審計並出具公證審計報告。
第九章 專案的終止
第三十七條 專案活動根據專案協議的規定終止。
第三十八條 專案單位出現下列情況時,商務部商援助方後,通知受援主管部門終止專案的實施:
(一) 嚴重違反專案協議;
(二) 喪失實施專案能力;
(三) 騙取、挪用專案資金。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專案實施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各受援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釋出的辦法及附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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