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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外村“三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部分 資金管理

順外村“三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上級關於加強集體“三資”管理的若干規定,為健全管理機制,加強源頭監管,實現集體“三資”管理規範化,參照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資金監管範圍:村集體一切資金收入。包括原有積累、發包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利潤收入、國家徵用土地補償收入、變賣集體財產收入、國家及上級撥入的資金收入以及借入資金等。

第三條 村集體各項收入必須在24小時內全額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頂債務。

第四條 村集體向農戶收取費用,必須使用上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一般性收費收據,並憑單據存根向上級“三資”管理部門繳銷。

第五條 嚴禁以集體名義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六條 杜絕白條入賬。對難以取得合法票據的部分經濟事宜,可在照章納稅範圍內協調有關單位代開合法票據。

第七條 村級財務實行統一賬戶管理。根據村賬鎮代管中的規定,村級財務的資金集中在上級指定的統一賬戶上。

第八條 明確許可權,強化監督

(一)凡一次性支出在xx元以下的由經辦人、理財小組、村委會主任直接簽字,村黨委書記鑑閱後辦理。

(二)凡一次性支出在xx元-10000元以內的須經村兩委班子研究通過,由經辦人、理財小組、村委會主任簽字,村黨委書記鑑閱後辦理,並做好會議記錄。

(三)凡一次性支出超過10000元的須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再由經辦人、理財小組、村委會主任簽字,村黨委書記籤閱後,上報上級審批,通過後辦理,並做好會議記錄(報復印件)。

第九條 村幹部工資經鎮黨委稽核批准後,按標準發放。

第十條 行政性招待費支出不得報銷。

第十一條 村集體支出單據必須具備七大支出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事由、金額、經手人、批准人),才能辦理核銷、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村幹部違反財經紀律,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由村“三資”規範管理領導小組會同上級紀檢、監察、檢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其黨政紀或法律責任

(1)偽造支出單據,虛支、冒領的;

(2)收入不入賬,貪汙公款、公物的;

(3)偽造、變造發票,虛列支出的;

(4)套取或坐支現金的;

(5)公款私存或私設“小金庫”的。

第二部分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資產監管範圍:村集體擁有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建築物、機械機電裝置、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林木、基礎設施,村莊道路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農村集體資產。

第十五條 村要按照規定填寫資產明細臺賬,並在每年年底進行公開,同時上報上級“三資”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損毀、丟失等,原則上根據其臺賬上的金額參照實施細則中第八條規定中的相應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村集體資產相關專案核銷手續完成後,要及時在資產明細臺賬上用紅筆註明。

第三部分 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 資源監管範圍:村集體擁有的土地、水塘等。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私分、損壞農村集體資源。

第二十條 對村集體資源進行處置時,要嚴格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涉及到的每一筆資源,村相關負責人需將其有關審批手續,簽訂的協議以及村兩委會和村民代表大會的相關會議記錄上報至上級“三資”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資源發生減損、減少情況時,村相關資源管理責任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三資”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上級黨委、政府安排的臨時性中心工作不在此範圍內。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