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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管理制度(精選3篇)

鋰電池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鋰電池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規範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釋出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型別的鋰離子電池行業生產企業,主要包括從事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單體電池、電池組等生產的企業。

第二章申請與稽核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條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願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附後),同時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專案備案或核准檔案;

(四)專案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檔案;

(五)專案環評批覆檔案、環保竣工驗收檔案;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證明檔案,有關發明專利證明檔案;

(七)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近1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檔案;

(十)環境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檔案;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證明檔案;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項材料,需提供企業蓋章確認的影印件。

第七條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以正式檔案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電子資訊司)。

第八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採用材料複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複核。

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佈。

第九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在受理和稽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照規範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同時向工業和資訊化部遞送紙質材料1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範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併、分立或兼併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核實。

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

第十三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範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範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已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1年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工業和資訊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1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五條工業和資訊化部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並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

鋰電池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1.1通過制定倉庫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規定,指導和規範倉庫人員的日常工作行為,對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起到激勵作用。

2、適用範圍

2.1倉庫以及涉及公司物料領用的所有部門。

3、職責

3.1倉庫主管負責倉庫一切事務的安排和管理,協調部門間的事務和傳達與執行上級下達的任務,培訓和提高倉庫人員行為規範及工作效率。

3.2倉管員負責物料的收料、報檢、入庫、發料、退料、儲存、防護工作。

3.3倉管員負責單據追查、保管、入帳。

3.4倉管員負責日常來料貨物的裝卸、搬運等工作。

3.5倉庫主管、iqc、採購人員共同負責對原材料的檢驗、不良品處置方式的確定和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4、管理規定內容

4.1原材料收貨及入庫

4.1.1需嚴格按照“入庫單”的流程進行作業。

4.1.2採購員將“送貨單”給到倉庫後,倉庫需將此物料放在指定的檢驗區內,作好防護措施。

4.1.3倉庫收貨時需要求採購人員給到“送貨單”,沒有時需追查,直到拿到單據為止,倉庫人員有追查和保管單據的責任。

4.1.4必要情況下,倉庫收貨時的原材料必須有采購部提供的採購訂單(或者說po)拷貝件,否則有權拒絕收貨。

4.1.5倉庫人員與採購共同確認送貨單的數量和實物,如不符由採購人員聯絡供貨商處理,並由採購人員在送貨單簽字確認實收數量。

4.1.6倉庫人員對已送往倉庫的原材料及時通知iqc進行物料品質檢驗。

4.1.7對iqc檢驗的合格原材料進行開“入庫單”並經倉庫主管簽名確認後進倉,對不合格原材料進行退貨。

4.1.8倉庫原則上當天送來的原材料當天處理完畢,如有特殊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星期。

4.1.9倉庫對已入庫的原材料進行分割槽分類擺放,不得隨意堆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當天內完成。

4.1.10倉庫對不合格的原材料放在指定的退貨區,由倉庫主管、採購共同確定退貨。

4.2原材料出庫

4.2.1需嚴格按照“領料單”、“技術部聯絡單”的流程進行操作。

4.2.2倉庫的生產原材料出庫依據是計劃部提供的bom(即單件用量通知單),生產通知單中生產數量,及公司所規定的原材料損耗進行核料,並由生產副經理級或以上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鋰電池管理制度 篇3

一.關於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

為了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先後下發《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關單位進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安全運輸管理工作,對於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下規定執行:

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行動式電子裝置(鋰電池移動電源、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行動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准後可以裝在手提行李中的裝置上。

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行動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經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

飛行過程中裝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應當確保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不得使用移動電源為消費電子裝置充電或作為外部電源使用;不得開啟移動電源的其他功能。

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行動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並經航空公司批准。

附:鋰電池安全運輸提示

一、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膝上型電腦、手機、照相機、手錶等個人自用便攜電子裝置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行動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膝上型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

因此,手機、常用行動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裝置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裝置登機。

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託運。

可能含有超過100wh鋰電池的裝置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製組器材、演出道具、醫療器材、電動玩具、電動工具、工具箱等。

三、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託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裝置。

四、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

五、鋰電池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電池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瓦特小時的數值:wh=vx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電池上。

2.如果電池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瓦特小時數為:760mah/1000=0.76ah;3.7vx0.76ah=2.9wh

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於給手機等電子裝置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

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准;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准後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註的'其他引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

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機組人員。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x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能量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二.禁止攜帶危險品乘機

攜帶具有隱含危險性的相關物品,請向航空公司或機場客服人員諮詢。

酒類、液態日用品和自用含鋰電池便攜裝置及其備用鋰電池等物品應按民航相關規定攜帶。

攜帶具有隱含危險性的相關物品,請向航空公司或機場客服人員諮詢。

酒類、液態日用品和自用含鋰電池便攜裝置及其備用鋰電池等物品應按民航相關規定攜帶。

攜帶具有隱含危險性的相關物品,請向航空公司或機場客服人員諮詢。

關於明確旅客攜帶小型鋰電池動力車運輸規定的通知:

鑑於電動平衡車採用的鋰電池有火災隱患,為確保飛行安全,禁止旅客攜帶或託運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乘機。

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僅限於: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智慧代步車、體感車、思維車、攝位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