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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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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強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制定了《宿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宿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實施細則》

《宿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強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著力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根據《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暫行辦法》(蘇科高〔20xx〕402號)和《關於做好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的通知》(蘇科高〔20xx〕19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江蘇省範圍內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專案的企業、獲市級以上高層次人才計劃資助的科技人員創辦的企業,上述四類企業如同時符合營業收入在40000萬元以下或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下條件的,屬於科技型中小企業。

2.對不滿足上述要求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以下標準和條件,屬於科技型中小企業:

(1)依法在宿遷市範圍內登記註冊;

(2)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或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

(3)企業具有一定規模的研發經費投入,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

(4)企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5%以上。

3.對滿足第二條第1款或第2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xx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科技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科技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科技企業。

第三條 資格確認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1.宿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書;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查驗副本原件);

3. 企業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上一年度的年末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如屬申請當年新辦企業,提供申請確認上一月度的財務報表;

4.智慧財產權證書、研發專案立項報告、研發人員花名冊以及其他能證明研發活動和科技成果的材料(如:生產批文、新產品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

5.對屬於第二條第1款的企業,僅需提供申請書及相關認定證書或立項檔案。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宿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工作,實行常年受理、分批稽核與確認的辦法。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申報的基礎上,按照第三條要求向區、開發區(園區、新城)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區、開發區(園區、新城)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統一報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組織稽核,正式發文確認,並報省科技廳備案,納入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料庫管理,作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點服務物件。

第五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申請確認每年二批,截止日期為每年的5月30日、10月31日。

第六條 經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動態管理,實行定期統計調查制度,區、開發區(園區、新城)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兩年複核一次,並將複核結果提交市科技局。不合格的企業,由市科技局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七條 申請確認的企業應對提交材料內容和資料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資料失實或具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企業,以上情況經市科技局核實後,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並追回已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 已確認的企業名稱變更、經營範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材料報市科技局;已確認的企業合併、分立、轉業等,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自動終止,對需保留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要向市科技局重新申請資格確認。

第九條 其它

1.本細則由宿遷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2.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