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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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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是如何制定並且實施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最新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對同一專案授獎的個人、組織應當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評審標準

第一節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在我省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累計達5年以上,為科技進步和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述“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是指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了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述“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是指在所從事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實現了技術領域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二節 省自然科學獎

第六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二)所述“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三)所述“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七條 省自然科學獎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文、論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資料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八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為: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省技術發明獎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款所述“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裝置、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是指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一)所述“取得發明專利”,是指申報省技術發明獎專案的核心技術應當取得發明專利權證書。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二)所述“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應用實施一年以上,並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省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十三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為: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併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有很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很大推動作用,併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較新穎,主要技術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併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技術開發與推廣專案”,是指在技術開發與推廣活動中,取得或者引進的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社會公益專案”,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資訊、科技檔案、科技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公共安全、計劃生育、自然資源調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其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重大工程專案”,是指在實施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管理科學專案”,是指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知識,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系統分析和論證手段,在實現政府重大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過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專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 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專案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應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 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專案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明顯促進作用。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確定專案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解決專案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較大技術創新;

(三)在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專案的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等過程中提供技術、裝置和人員等條件,對專案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十八條 技術開發與推廣類專案的授獎等級根據其研究開發和引進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已取得的經濟效益和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作用等方面綜合評定,評定標準為:

(一)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整合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很強,成果轉化程度很高,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整合上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整合上有較大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了成果轉化,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社會公益類專案的授獎等級根據其創新性、先進性、推廣應用程度、取得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和促進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為:

(一)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整合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推廣應用,取得了巨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整合上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內得到推廣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整合上有較大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一定範圍內得到推廣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條 重大工程類專案的授獎等級根據其技術和系統的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以及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為:

(一)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整合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整合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整合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的意義,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一條 管理科學類專案的授獎等級根據其創新性、影響與意義、決策採納與應用程度、產生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為: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在國內有重大影響,達到了國際同類研究先進水平,已被國家或者我省的決策和管理部門廣泛應用,產生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研究成果有很大創新,在國內有很大影響,達到了國內同類研究領先水平,已被國家或者我省的決策和管理部門較多采用,產生了明顯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研究成果有較大創新,在國內有較大影響,達到了國內同類研究先進水平,已被我省的決策和管理部門較多采用,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節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所述“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應當與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合作累計3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各獎種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人員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監督委員會);

(二)審議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的審查結果,裁定異議處理意見;

(三)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出有關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省獎勵委員會由35--3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4人,祕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廳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科技、教育、人事、經濟等領域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祕書長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主任擔任。

省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六條 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學技術最高獎評審委員會,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委員會,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省科技獎各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二)向省獎勵委員會報告審查結果;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提出有關完善省科技獎勵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4人,祕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其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廳向省獎勵委員會提出建議。祕書長由省獎勵辦主任擔任。

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設立省科學技術最高獎評審組,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組,省自然科學獎評審組,以及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學科(專業)劃分的若干專業評審組。

省科技獎各評審組負責本學科(專業)範圍內的初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3人,成員若干人。

省科技獎各評審組的成員,由省獎勵辦根據當年省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專家庫中遴選省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等方面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中青年專家、學者應當佔較大比例。各評審組的成員每年有不少於30%的專家更新。評審專家資格由省獎勵辦認定。

第三十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組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時,可以根據評審需要進行增補。具體人選由省獎勵辦確定。

第四章 申報與推薦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三)所述“其他單位”,是指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委有關部門及其他特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三)所述“個人”,是指國家和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所述“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是指對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案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見,並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二)所述“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是指對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案涉及完成單位之間、或者完成人之間、或者完成人與完成單位之間在科技成果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見,並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四)所述“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是指專案完全或者其核心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技獎勵或者國家規定設立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且其核心技術內容沒有新的實質性創新。

第三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述“科學技術成果評價”,是指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專案應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省科學技術廳或者由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的單位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其中,未經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的專案,可以經3個以上單位的3-5名熟悉該專業的科技專家推薦。

《獎勵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述“單位申報的,應當在申報前在本單位公示”,是指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案在申報前應當徵得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的同意,並在各完成單位公佈。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異議的專案,不得申報。

第三十四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科技人員、申報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國內合作單位以及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案的第一完成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屬地關係須由我省管理。

第三十五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組織應當填寫由省科學技術廳統一製作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並提供必要的相關附件,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通過計算機網路向有關推薦單位和推薦人申報。同時,將推薦書和附件原件寄(送)推薦單位。推薦書的填寫和有關附件應當完整、真實、規範。

附件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技術報告、應用證明、納稅證明、智慧財產權證明、有關許可證明、公開發表的論文和專著及其他人引用證明、有助於評價專案(個人)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三十六條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專案(個人)給予推薦,並簽署推薦意見,彙總後將推薦書和附件,按規定的時間,通過計算機網路報送到省獎勵辦,同時將推薦書和有關附件原件寄(送)到省獎勵辦。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專案,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農藥、獸藥、肥料、壓力容器、醫療器械等,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之前,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沒有規定必須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未經省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推薦省科學技術獎。

由國家確定密級的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第三十八條 國家和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推薦2項(名)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九條 駐魯單位及其個人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由其駐魯所在地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推薦。

省外個人、組織在我省或者與省內個人、組織合作開展研究、開發、轉化取得的科技成果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由其專案實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省內個人、組織在省外或者國外單獨或者合作完成,並在省內轉化或創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由其專案實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其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應當由我省個人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並享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專案(個人),如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可以重新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如再次申報須隔一年進行。

第四十一條 申報單位、申報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在申報時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由申報單位加蓋公章、申報人簽字,經推薦單位加蓋公章、推薦人簽字後報省獎勵辦。每個推薦專案提出的迴避專家不得超過3人。

第五章 評 審

第四十二條 省獎勵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能補正或者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省獎勵辦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專案,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上公告後提交相應的評審組進行初評。涉及公共安全的專案不公告。

第四十三條 省獎勵辦組織省科技獎各評審組的評審工作。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組的評審採取網路評審與會議評審相結合形式進行初評。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及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專案的評審組評審以會議形式進行初評。

初評結果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其中,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和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專案的初評結果,應當通過會議答辯形式,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

第四十四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省科技獎各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審查,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審查結果,提出獎勵建議。

必要時,對建議授予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專案,省獎勵辦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察,並將考察結果報省獎勵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省獎勵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的審查結果進行審議,採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審議結果,提出獎勵意見,通過省獎勵委員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省科技獎各評審會議的議事程式和表決規則如下:

(一)省獎勵委員會、省科技獎各評審委員會、省科技獎各評審組的評審表決,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能有效。

(二)委員對未列入議事日程的有關事宜提出議案,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數附議,方可列入評審會議的議事日程。

(三)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人選,以及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通過。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含二分之一)委員通過。

第四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廳可以委託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評審組評審工作。

第六章 監督及異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省獎勵委員會設立省科技獎監督委員會,其組成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報省獎勵委員會批准。省科技獎監督委員會負責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科技獎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五十條 省科技獎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相關人員,可以視不同情況建議有關方面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用、警告、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

第五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用制度。省科學技術廳對參加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組成員人選的主要依據。

評審專家信用檔案主要記錄其在參加評審過程中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及投票離散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省獎勵辦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專案,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上公告後提交相應的評審組進行初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對公告的形式審查合格的專案有異議的,均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省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專案不公告。

省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上公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專案及其完成單位等有異議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條 異議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在規定時間以後處理完畢的,可以按規定重新申報。

第五十四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專案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等方面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凡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五十五條 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並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及所在單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否則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省獎勵辦在收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第五十三條所述情況,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受理。

第五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由省獎勵辦協調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處理。推薦單位、推薦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報省獎勵辦稽核。必要時,由省獎勵辦組織評審委員和其他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候選人和候選專案及其完成單位協商處理,提出處理意見後報省獎勵辦稽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省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評審。

第五十八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被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五十九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省獎勵辦、推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推薦人,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徵得異議者的同意。

第六十條 省獎勵辦應當向省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省獎勵委員會裁決,並將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省獎勵辦應當及時向省科技獎監督委員會報告異議處理情況。

第六十一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評審組織或者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省獎勵辦,不得提交評審組織討論和轉發其他委員。

第六十二條 公示的建議授獎個人、專案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提出放棄獎勵的,應當經個人、專案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申請,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同意,報省獎勵辦稽核後,提交省獎勵委員會裁定。經裁定不予授獎的個人、專案,應當間隔一年,方可重新申報省科學技術獎。

第七章 授 獎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頒佈獎勵決定,對獲獎個人、專案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數額每人100萬元。其中,4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第六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省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2人,授獎單位不超過9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9日省科學技術廳釋出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開展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推薦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關於改進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意見》精神,為做好20xx年度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推薦工作,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薦辦法和條件

(一)推薦辦法

20xx年度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採取專家提名推薦和推薦單位推薦兩種方式。

1、專家提名推薦辦法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和自然科學獎可以由兩名以上具備資格的同行專家(至少1名院士)共同提名推薦。具備資格的提名專家包括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973、863計劃專案首席科學家,泰山學者攀登計劃入選者,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獲得者,近十年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專案前三位完成人,駐魯二級教授、二級研究員。

每位提名專家每年可推薦一名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候選人或一項省自然科學獎候選專案。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在公示候選專案或候選人選資訊時將一併公開提名專家的姓名等相關資訊。

2、推薦單位推薦辦法

推薦單位推薦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候選專案,需提供兩名以上具備資格的同行專家的獨立推薦意見。推薦專家包括具備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提名資格的專家以及近五年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專案首位完成人。推薦應用類候選專案的還應至少提供一名依託我省企業單位建設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中,具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專家的獨立推薦意見。

各推薦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認真負責地推薦本地區、部門優秀科研專案和人選參加評審。推薦的專案和人選應在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進行公示,並責成專案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進行相應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後再次公示無異議的專案方可推薦。

(二)推薦條件

推薦專案和人選除符合《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20xx年度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推薦工作手冊》(見附件1)規定的有關要求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推薦省自然科學獎專案提交的代表性論文、論著需在20xx年4月30日前正式發表。推薦省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案應當於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整體技術應用。

2、列入國家和省部級科技計劃(基金、專項)支援的專案,應當在專案整體驗收或結題通過後方可推薦。

3、20xx年和20xx年連續兩年通過形式審查進入評審程式未獲獎的專案,20xx年度不得以相同技術內容再次推薦。

4、參評省科學技術獎的完成人同一年度限被推薦一項,省科學技術一、二等獎前兩位獲獎人員再次被推薦參評省科學技術獎需間隔一年以上。

5、參評省科學技術獎以論文作為支撐材料的,只能提交完成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文章。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不是專案完成人的,須提供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該論文參評省科學技術獎的知情同意函。

6、涉密專案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推薦專案。

7、符合上述條件的推薦專案均應為經過公示且無異議的專案。

(三)其他要求

推薦工作要真正體現推薦制,推薦單位(專家)是推薦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切實擔當、落實好推薦工作主體責任。

1、推薦書是評審的基礎檔案和主要依據,原則上由推薦單位(專家)提供。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意見、專案簡介、客觀評價;科學技術進步獎創新團隊的情況簡介、創新能力、影響與貢獻的評價必須由推薦單位(專家)客觀、如實、準確作出。推薦單位(專家)填寫的內容將向社會公示。

2、被推薦人提供客觀性材料,推薦單位(專家)要對有關內容嚴格審查,並對推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客觀性材料包括:自然科學獎推薦書有關重要科學發現、論文專著目錄、代表性論文專著被他人引用的情況,以及主要完成人情況等客觀內容及其證明材料;技術發明獎推薦書有關主要技術發明、推廣應用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情況、主要智慧財產權證明目錄,以及主要完成人情況等客觀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書有關主要科技創新、推廣應用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情況、主要智慧財產權證明目錄,以及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情況等客觀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等客觀內容及其證明材料。

3、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經濟效益要嚴格按照效益核算辦法如實填寫,並在附件中提供財務、稅務等佐證材料。經濟效益僅指專案完成人所在完成單位及推廣應用情況中所列應用單位產生的效益。應用證明須出具加蓋應用單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證明。

二、推薦材料及報送時間

(一)推薦材料

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材料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1、電子版材料

通過省科學技術獎勵系統線上填寫和上傳。各推薦單位請於20xx年5月23日起使用推薦單位號和登入口令進入系統,按要求組織推薦。提名專家請於6月1日前從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索取推薦號和登入口令。

省科學技術獎勵系統可以從省科技廳網站政務大廳登入,直接登入。公共安全類專案不得通過網路推薦。

2、紙質版材料

網上提交電子版推薦材料後,通過省科學技術獎勵系統下載列印。電子版推薦材料和紙質版推薦材料內容應完全一致。

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一式二份(其中原件1份),推薦單位還須報送推薦公函和推薦專案(人選)彙總表(通過省科學技術獎勵系統線上列印,樣式見附件2)各一份。

(二) 報送時間

網路推薦截止時間為20xx年6月27日24時。紙質推薦材料請於20xx年6月30日前寄送至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三、 其他事項

1、在20xx年度推薦工作中,推薦專案形式審查合格率達到90%且獲獎率達到全省平均水平的推薦單位仍實行不限額推薦;推薦專案形式審查合格率低於90%或者獲獎率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的推薦單位實行限額推薦,具體限額數量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限額推薦單位如有高質量專案需要推薦的,請來函申請,並附已下達指標擬推薦專案清單和申請增加推薦專案的基本情況(推薦書首頁)及申請增加的理由。

2、推薦單位和參評物件務必在省科技獎勵管理系統“歷史論文專利查重”模組中,自行查詢參評專案擬用論文、專利是否已在往年獲獎專案中使用,杜絕論文、專利等支撐材料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