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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暫行條例

條例2.67W

第一章 總則

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暫行條例

第一條 結核病是全國重點防治的疾病之一。為了明確結核病防治的任務,進一步加強防治工作,在總結建國以來防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在各級黨委領導下,認真挖掘潛力,組織力量,實行領導、專業人員、群眾三結合,積極開展綜合防治,儘快把疫情降下來,以達到控制結核病的目的。

第三條 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機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加強農村和工礦、城市的防癆工作。積極發現和消滅傳染源,切實抓好卡介苗接種工作。堅持防治工作的主動性、經常性和連續性。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為加強和健全全國結核病防治科研技術系統,衛生部成立全國結核病諮詢組,並在北京、上海分別設全國結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五條 根據國家行政區劃和產業系統設結核病防治機構:

甲 結核病防治所的設定:

省 (自治區、直轄市)結核病防治所;

地 (省轄市、自治州、盟)結核病防治所;

縣 (旗、省轄市區、地轄市)結核病防治所,或在防疫(病)站內設結核病防治科;

鐵路、交通、廠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

乙 結核病醫院的設定:

省地兩級在已建立結核病防治所的地區可根據需要與可能設結核病醫院,或在省地兩級結核病防治所內設一定數量的病床;縣級根據需要設觀察床,或在縣醫院內設結核病床。

丙 縣以下不設結核病防治機構,可與整個醫療衛生網並用。

第六條 結核病防治網的組成: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科)、結核病醫院和其它結核病專業機構;

公社衛生院、地段醫院的防癆醫生或防癆組織;

大隊、工廠、街道等基層衛生人員;

綜合性醫院結核科或有關科室(肺科、傳染科);

鐵路、交通、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

各類學校保健科、衛生室或保健老師。

第七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在業務上受上一級結核病防治所指導。

鐵路、交通、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綜合性醫院結核科或有關科室,在防治業務上受所在地結核病防治所指導。

第三章 機構的性質和任務

第八條 衛生部全國結核病防治研究諮詢組的主要任務是:對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措施以及技術規範、科學研究、國內協作、幹部培訓、國際學術交流等提出建議,並承擔衛生部交辦的其他諮詢任務。

全國結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負責指導全國特別是分工聯絡地區的結核病防治工作,收集整理結核病有關資料,制訂統一的防治技術規範;協助政府制訂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和科研計劃,進行防治效果考核評價的研究;承擔全國結核病防治、科研骨幹的培訓工作;組織聯絡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第九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是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專科性防治事業單位,是國家衛生組織的組成部分,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直接領導。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包括縣防疫(病)站結核病防治科)是所在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組織者和業務指導者,應努力提高防治工作質量,減少發病,降低死亡率,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其主要任務是:

一、制訂本地區結核病防治規劃、年度計劃或專題工作計劃,報請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實施。

二、執行全國結核病登記報告制度,對本地區有計劃地開展結核病流行病學調查,以瞭解疫情動態,考核防治效果。

三、做好病人發現,開展全程管理下的門診治療,堅持查出必治、治必徹底的原則;治療和管理的重點物件是新發現的傳染源病人;落實化學治療,提高服藥率、驗痰率和治癒率。

四、組織安排好卡介苗接種和兒童防癆工作,以及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開展防癆宣傳教育,大力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提高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六、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業務學習,培訓結核病防治人員。

七、積極開展以提高防治技術水平為主的科學研究;充分發動群眾,開展技術改革,推廣合理化建議,改進技術措施和操作規程,以提高防治工作質量。

八、做好國內外有關科技情報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總結防治經驗,進行學術交流。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在執行上述任務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側重:省、地結核病防治所著重製訂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評價防治效果,培訓防癆人員;縣級結核病防治所(科)著重組織指導基層,共同做好病人發現、登記報告、治療管理和卡介苗接種工作;鐵路、交通、廠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科)負責本單位防治計劃和具體防治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十條 結核病醫院是專科性醫療事業單位,是結核病防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做好本地區結核病人的住院治療工作,收治急需住院治療的病人,如急症、併發症以及需作鑑別診斷的疑難病症,努力提高病床週轉率和降低病死率;搞好臨床研究和人員培訓。

結核病醫院還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擴大預防在當地結核病防治所的統一組織安排下,負責一定的防治工作。

綜合性醫院結核科或有關科室的主要任務與結核病醫院相同。

第十一條 未建結核病防治所的地區,如有結核病專業機構,應承擔結核病防治所的職責,負責該地區的結核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綜合性醫院、兒童醫院、產院、衛生防疫站、婦幼保健機構應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安排下與結核病防治所密切合作,承擔病人發現、卡介苗接種、兒童防癆等一定的任務。

第十三條 中華醫學會結核病科學會和中國防癆協會應積極開展防治學術活動和防癆宣傳教育,出版專科雜誌,報道國內外科研成果及先進防癆經驗,普及防癆知識,推動防癆工作開展。

第四章 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實行黨委(總支、支部)領導下的所長負責制,科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配備好精幹有力的領導班子。

省、地結核病防治所根據實際情況與工作需要設預防、門診、住院以及相應的業務科室。

縣級結核病防治所一般不設科室,由所長統一安排;如工作確實需要,可設相應的業務組、室。

鐵路、交通、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相應的業務科室。

結核病醫院應設預防科,此外參照《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草案》設定其它科室。

第十五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的人員編制應按所轄地區人口數和疫情來確定。各級結核病防治所的編制數:

省(自治區)結核病防治所15—80人;

百萬以上人口城市的市結核病防治所25—80人;各區結核病防治所按每2萬人口配1人;100萬以下人口城市的市結核病防治所15—20人;

地級結核病防治所15—40人;

縣級結核病防治所5—15人;

5萬職工以上的鐵路、交通、工礦企業結核病防治所10—15人;少於5萬職工可按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人員。

以上編制內,業務人員所佔比例不小於80%。結核病防治科可根據所轄地區人口數和疫情酌情配備人員。

省、地結核病防治所病床部分和結核病醫院的編制,參照《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草案》制定,其預防科人員不按床位比例計算,可參照結核病防治所另列編制。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人員可從衛生部門現有人員中調配。每年分配一定數量的醫學院校畢業生補充到防癆隊伍中去。

第十六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要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製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名級醫務人員的職責分工,制訂科學的防治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並督促醫務人員自覺遵守,嚴格執行。

鼓勵防治人員刻苦鑽研業務,對技術精益求精。保證業務技術人員每週至少有5/6的時間從事業務工作,不得任意調動他們搞非業務活動。

執行醫藥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條例,做好技術考核和技術職稱晉升工作;除基礎知識和醫療基本技術外,要著重考核防治專業技能。對在防治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或有發明創造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堅持勤儉辦事業方針,加強財務管理,專款專用,合理組織業務收入。努力做好後勤供應,保證事業發展。

防治經費必須有保證,要按所轄地區人口數、疫情和防治工作開展情況撥給經費。對於有計劃普查、查痰以及對經濟困難的傳染源病人要酌情減免。工礦企業職工的家屬子女應從福利費內適當照顧。開展宣傳教育等活動的一些必要經費也要給予解決。

第十八條 結核病防治所要主動與生物製品、醫藥、商業、化工等部門聯絡,提供計劃,以保證藥品、菌苗和防治器材的供應。對藥品、菌苗要保證質量,加強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 對於在工作中接觸結核病人、病菌、感染實驗動物及其環境的工作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給予保健津貼。對長期、較多量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應與綜合醫院放射科人員享有同樣待遇。對於工作流動較大的防治人員,在勞保用品、交通、生活等方面,應酌情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二十條 各級結核病防治所宜設於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在地,交通比較方便的地方,以利於群眾就醫和工作開展。結核病醫院的設定地點也要考慮交通條件,使危急病人得到及時的診治。

釋出部門:衛生部

釋出日期:1984年05月10日

實施日期:198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