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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式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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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那麼工傷認定的程式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xx年最新工傷認定程式法律規定,歡迎閱讀!

工傷認定程式法律規定
20xx年最新工傷認定程式法律規定

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8)屬借用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字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10)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稽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三、受理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調查核實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核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工傷認定申請填寫注意事項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型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別,企業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別。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7.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

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7)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8)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寫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內容是否真實。

(9)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的情況,是否受理的意見。

標籤:工傷 認定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