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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

條例2.38W

賭博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下文是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
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應當加強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

文體娛樂、旅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禁賭宣傳,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不聽的,應當及時扭送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第六條 公民對賭博活動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對於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對偶爾參與賭博活動,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第八條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經批評教育、具結悔過後,再次賭博的,適用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當場賭資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誘使他人賭博的;

(三)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食宿、交通工具等條件的;

(五)包庇、窩藏賭博人員的;

(六)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 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公安機關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明知本單位有賭博活動不加制止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放任不管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發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動投案或者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的;

(二)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不滿十八週歲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重處罰:

(一)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賭博的;

(二)脅迫他人賭博的;

(三)對勸阻、制止賭博活動的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

(四)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因賭博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公開賭博的。

第十五條 賭場上的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博者之間因賭博形成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處賭博活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抗拒、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理外,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執行罰沒款處罰,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九條 公安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必須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賭敲詐勒索,侵吞賭資、賭具。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逾期不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裁決、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

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釋出的《山東省禁止賭博辦法》同時廢止。

賭博相關法律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幹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現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對賭博放任、縱容的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其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出租屋業主或者受委託的出租屋管理人對發生在出租屋的賭博,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