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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甘肅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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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記者在甘肅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新聞釋出會上獲悉,新修訂的《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主要從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明確消費者組織的職責、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爭議解決、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修改。規定了對“傳送商業性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增加消費者費用的”行為設定了最高五萬元的處罰。

2022甘肅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據甘肅省工商局副局長陳其壽介紹,新修訂的《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消費者協會的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獲得消費知識權和獲得賠償標準做了細化

在明確消費者權利的同時,《條例》對於經營者的義務也做出了規定,對有關具體行業經營者義務的規定進行了甄別和篩選。此外,新《條例》首次明確了“個人資訊”的範疇。

新《條例》對“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做出了相關規定,規定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收集、使用資訊,且應當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和管理制度,確保資訊保安,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經營者因過失或者故意洩露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主動請求,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資訊。

作為《條例》的主要行政執法機關,陳其壽表示,工商部門將從宣傳、修訂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等六個方面,配合《條例》的實施,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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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消費者是否受理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 (記者張雲)雖然很多消費者知道撥打12315或者到消協維權,但卻不是很清楚維權的一些細節問題。即將實施的新修訂20xx版《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20xx版甘肅省消保條例)中,對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糾紛時如何正確、合理維權給出了詳細的規定。當您仔細閱讀了本報為您解析的內容後,就明白了修理時間超過三十日可獲延誤損失、遭遇這十一種行為可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可利用五種途徑解決爭議等有用的資訊,就知道該如何維權了。

很多消費者對於消費者協會處理投訴的工作期限並不是很瞭解,20xx版甘肅省消保條例中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的投訴,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者。消費者協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緊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調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調解不成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協會提請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者或者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協會提請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終結;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超過三十日可獲延誤損失

很多消費者遇到消費糾紛只知道直接去投訴,而不知道在遇到具體一些情況時應該如何應對。20xx版甘肅省消保條例中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發生爭議,直觀難以確認的,可以提請檢測、鑑定。檢測、鑑定機構應當出具書面的檢測、鑑定結論,檢測、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按責任承擔;對於難以檢測、鑑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消費者經兩次以上交涉,經營者仍無理拒絕的,應當承擔消費者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商品修理時間超過三十日,經營者應當按商品價款的1%以上10%以下向消費者賠償因延誤使用該商品遭受的損失,同時包修期限應當相應順延。

遭遇這十一種行為可要求增加賠償損失

經營者違反20xx版甘肅省消保條例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僱用他人進行欺騙性誘導銷售或者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2.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過期、失效、變質、受汙染的商品的

3.採取短斤少兩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採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標示的

4.對修理的商品,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的

5.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商品標識、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6.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謊稱特約經銷的

7.擅自更改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和其他有時限商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8.謊稱有獎、還本銷售牟取利益的

9.釋出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資訊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10.騙取預付款的

11.有其他欺詐行為的

出現這三種情形經營者要承擔相應費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因質量問題或者消費環境不安全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傷害、殘疾、死亡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以下費用:(一)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二)因傷致殘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三)造成死亡的,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一項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消費者到消費維權聯絡點就可維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社群、學校、企業、商場、市場、旅遊景區等生活消費集中區域建立消費維權聯絡點(站),開展消費宣傳和引導,接受消費者諮詢、投訴,推動經營者誠信自律。屆時,消費者在維權時將更便捷,只需要到這些消費維權聯絡站投訴、舉報即可。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根據法律規定、行業規則和行業慣例,享有這些知情權: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淨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使用技能、風險提示、售後服務等情況;要求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準、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等情況。

消費者可利用五種途徑解決爭議

對於爭議的解決,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消費者可以依法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種情形消費者投訴無法享受包修包換包退

消費者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的商品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經營者不承擔包修、包換、包退責任。

1.無購貨憑證、商品與購貨憑證上註明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不符的

2.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商品損壞的

3.自行拆卸或者修理的

4.已明示瑕疵商品字樣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