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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條例:禁止超出能力服務

條例2.76W

近日,《志願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志願服務條例擬禁止超出能力服務,併為參與危險性志願服務者購買保險,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志願服務條例:禁止超出能力服務

志願服務條例:禁止超出能力服務

國務院法制辦5月6日就《志願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告知志願者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全部資訊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為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的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得要求志願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願服務。

主體不限於志願服務組織

我國志願服務事業還處在起步階段,活動開展不夠經常,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需要在國家層面進行立法予以促進和規範。

徵求意見稿共45條,分總則、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志願服務、促進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

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這兩個最關鍵的概念,在徵求意見稿中被界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其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考慮到實踐中開展志願服務的主體不限於志願服務組織,其他組織、單位開展志願服務也應當參照適用條例的有關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單位開展志願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和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為鼓勵志願者進行註冊,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者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註冊登記其身份資訊、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絡方式等個人基本資訊。

無償如實出具服務證明

針對志願服務所具有的人身性、無形性、過程性、時效性、風險性等特徵,徵求意見稿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是志願服務的啟動。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者可以自行開展志願服務,也可以接受志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參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招募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也可以根據有志願服務需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提供志願服務。

二是志願服務協議。徵求意見稿規定,開展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並具體規定了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的情形和志願服務協議一般包括的主要內容。

三是志願服務記錄和證明。志願服務記錄和證明,是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情況的真實體現,是對志願者進行激勵的重要依據。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的個人基本資訊、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資訊;志願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願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證明。

四是對志願者的相關保障。徵求意見稿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告知志願者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全部資訊以及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開展志願服務,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者的隱私;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洩露其有關資訊。

高校學生服務納入實踐學分

為了促進和扶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

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措施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鼓勵有關設施、場所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實行優待;建立健全志願服務資訊統計和釋出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志願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志願服務資訊。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援青少年參與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高等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