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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學生處罰條例(通用3篇)

條例4.34K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篇1

第一章總則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通用3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六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3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5節者;

3、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正常進行,經教育不改者;

4、考試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飾、蓄長髮、穿高跟鞋、染髮、化濃妝、抽菸、喝酒等不良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6、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條例第3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程序。本條例第6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本條例第7條“公物”指課桌、登、凳、玻璃、牆壁、體育器材等學校公有財產。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4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者;

3、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嚴重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瘋、狂、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5、經常進網咖,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盜行為者;

7、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房登記,而影響正常秩序者;

8、與校外不良人員有聯絡,經查證落實者;

9、參與打架鬥毆者;

10、未經許可強行進出門房者;

11、翻越校園圍牆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4、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5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節者;

3、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4、打架鬥毆,先出手者;

5、打架鬥毆,致人輕微傷者;

6、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7、與校不良人員聯絡,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者;

8、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9、經常進網咖,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1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但屢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100元以內者。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60次以上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3、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4、打架鬥毆,致人輕傷者;

5、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6、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絡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勒索,未造成後果者;

7、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後果者;

8、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9、經常進網咖,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不良影響者;

10、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節以上者;

2、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嚴重影響者;

3、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4、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後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絡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7、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8、經常進網咖,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9、經常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11、有流氓行為者;

12、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鬥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晤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絡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鞍索,造成嚴重後果者;

5、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6、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7、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8、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9、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以上條例中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等界定,以法醫鑑定為準。

第三章

第十條:學生髮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停課處理的必須報政教處批准。

第十一條:學生髮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絡,並向年級主任彙報。

第十二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主任彙報。

第十三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主任共同研究,根據《宜昌市第七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政教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跨年級事件由政教處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處處理。

第十六條:所有處分政教處都將備案,“記過”以上處分決定還要交教務處收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記過”以上處分由校行政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行政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篇2

一、為了加強校風及學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據《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的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學生,以一年為期;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考察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討論,可按期終止;有突出先進事蹟的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可根據該生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被收容審查釋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被處以警告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6、被處以罰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於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秩序,破壞團結者,根據錯誤的具體情節、造成後果、認錯態度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於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償還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案值不滿1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多次作案累計價值滿100元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但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嚴重警稿處分。

3、損壞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1、傳話者:

(1)發現同學之間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現象,不積極通過教師或學校解決,反而傳話給一方引起打架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2)憑主觀推測或猜想傳話引起打群架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3)故意傳話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的處分。

2、慫恿者:(1)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2)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打架者:(1)毆打他人或結夥鬥毆但未造成人身傷害(含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致人輕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3)致人重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4)用凶器傷人,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5)打架終止又報復打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進事態嚴重化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處理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犯此條加重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個人或集體汙辱他人造成精神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對邀請校外人員參與打架,學校視情節嚴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9、對於侮辱教師、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

九、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學校要求男女同學交往要大方,合體,符合中學生身份,遵從中國國情和公共道德規範,對男女同學交往過分親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勸其退學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男女同學同居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學校嚴禁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私自帶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後果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依據第八條相關條款處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學校紀律,私自外出或翻圍牆出學校,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如出校後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反此規定者,即使沒有其他違紀行為,也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出校後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十三、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飲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若學生酒醉進入校園,視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若學生飲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校園嚴禁學生吸菸,第一次吸菸被發現,學校予以教育並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被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出處分;三次以上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勸其退學處分。

十五、不按時會宿舍或故意躲在隱蔽角落導致學校四處尋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把校園卡、學生證、校服借給他人(包括校外人員)並以此試圖或已經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違反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住讀資格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走讀生違反走讀規定或不服從門衛管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對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在食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鬨鬧,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

(2)對教師及領導尋釁滋事者;

(3)藏匿、譭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私用電爐、電吹風、電熱毯、電水壺、暖手壺等電熱裝置及使用蠟燭、酒精燈、火柴、火機等易燃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規使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導致重大災害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陽貴一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十二、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曠課累計達10—20節,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1—4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41—60節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61—90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90節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對考試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是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或用手機自己作弊以及幫助他人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學生第一次受處分後,如未撤消處分又再次違紀需要處分者,無論違紀輕重,一律在原來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二十五、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列規定中的類似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

二十六、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1)享受助學金者,受記過以下處分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2)受記大過處分時,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只享受原來的30%,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3)受留校察看處分時,在察看期間停發全部助學金;

(4)凡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優秀學生的獎勵、評比及獎學金的評比。

二十七、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從重處分:

1、可以從輕處分的:(1)能主動承認錯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 篇3

1、自習課違紀現象(除教師安排外)

①課堂上走動;②收發作業;③聊天;④喊叫;⑤故意發出其它有礙課堂安靜的聲音。

處理意見:

A、讓該同學擔當一天的紀律委員,若當天有課堂紀律違紀現象,則一同接受處罰;

B、以上違紀,先由班幹出面教育處理,若不聽從班乾的合理處罰意見,則交由班主任從嚴處理。

2、課堂上:

①(包括自習課與上課課堂)看與學習無關的課外書;②上課趴倒、睡覺或坐姿過於誇張,影響到周邊同學聽課學習的;③不經教師允許中途擅自離開教室的。

處理意見:

A、對於趴臺睡覺的,自動罰站5分鐘,讓自己清醒後即可坐下;

B、對於姿勢誇張的,下課用標準姿勢靜坐10分鐘,班幹監督;

C、對於中途離開課堂的無理行為,請自覺向科任老師道歉,並寫悔過書存檔。

3、作業問題:

①不按時完成作業(每天作業晚自習第一節下課交,特殊情況經老師允許可以推遲,但要按期限時間完成);②遲交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沒完成上交的,算遲交);③抄襲作業(主動去抄襲別人和給別人抄襲自己的,同等處理);④作業不按規定要求,字型潦草、塗改兩處或兩處以上的。

處理意見:

A、對於不按時完成作業,科代表登記並催該同學於第二個期限時間內補交,若能依時補交,則記錄“遲交”,若仍不能上交作業,則視為缺交;

B、抄襲作業的,應重新獨立把作業完成,並寫一份500字的說明書

C、作業潦草,將樣品班級展示,並買一本練字本,潦草一次,練習3頁。

4、作弊

①聽寫英語作弊;②默寫語文作弊;③考試作弊。

處理意見:

A、聽寫(默寫)作弊則一個單詞(詞語)抄20遍,短文或句子則抄5遍;

B、取消本學期競選班幹資格;

C、若考試作弊,則報由教導處處理。

5、亂丟垃圾:

①除允許的塑料瓶外,帶盒裝的牛奶、飲料,冰淇淋,零食進教室吃;②隨意亂丟垃圾;③發現個人桌子底下有垃圾的(若找不到亂丟垃圾的人,則該位置同學負責)。

處理意見:

A、一週之內,若有兩次或兩次以上帶違禁食品進教室吃,則應主動寫500字的說明書,若要班幹出面催交一次,則加罰100字,依次累加;

B、若一天發現兩次或兩次以上,則應主動承擔一天的班級衛生保結。

6、儀容儀表:

①髮型不合格,經過老師提醒三次以上還沒有整改或整改不過關的;②指甲過長,經提醒兩天以上不修剪的;③進教室不戴紅領巾的(一天中在教室發現有兩次或兩次以上不戴紅領巾);④衣服上有明顯的個性塗鴉。

處理意見:

A、對於髮型不合格,則依照本人在調查問卷中的處理意見處理;

B、(每週不定時由生活委員檢查一次)指甲過長,連續兩次檢查不合格的,則應主動修剪,併為班級買一把指甲鉗,交由生活委員管理;

C、對於校服上有明顯的個性塗鴉,則沒收歸班級做抹布處理,並應及時買新的校服。

7、宿舍問題:

①宿舍被扣分;②休息時間使用手機,玩MP4等影響到別人休息;③休息時間沖涼。

處理意見:

A、若一星期宿舍扣分達三次,則請自覺與班主任辦理停宿一週手續,若不主動執行,則停宿時間翻倍;

B、凡是帶手機、MP4到校使用的,請週日晚自覺將手機、MP4交由班主任管理,週五下午放學時再領取,若有不自覺者,一經發現,加倍扣留一星期;

C、休息時間沖涼,則須背誦一篇由語文或英語科代表提供的短文(語文、英語科代表注意收集一些500字左右的美文,備違紀同學背誦使用)

8、走廊違紀行為:

①在走廊追逐打鬧,玩球(籃球,足球,乒乓球等);②故意跳起拍打班級標誌。

處理意見:

A、沒收球,並自覺停打該類球一個星期;

B、發現一次,原地彈跳10次,若造成損壞,則照價賠償。

9、課前三分種超過倒計時時間入座(沒有備好課堂用具:課本、筆記本、筆等),除特殊情況外。

處理意見:(以下任選其一)

A、若一天有兩次或兩次以上,則在班幹監督下,下課時間安靜待在自己位置;

B、讓該生執行當天全天侯的倒計時,若期間有人不按時入座,則應主動寫500字說明書,若讓班幹催交一次,則加罰100字,依次累加。

10、經教師提問站起來回答問題時,若不嚴肅,擾亂課堂秩序或拖拉時間。

處理意見:(任選其一)

A、換位思考:請該生做一天老師,而老師扮演該生提出疑難問題5個,請該生給以解決辦法;

B、第二天請自覺一天課堂上不許發言。

11、勞動值日不盡職的:

①包括逃避勞動、自私心比較重(即只完成自己部分,而不協助同學完成就離開的);②值日負責人當天離開教室不關門關窗不關電腦的。

處理意見:

A、摘抄一篇與勞動有關的美文;

B、摘抄一篇關於責任心的文章,並在第二天早讀時念給全班同學聽。

注:除以上處罰外,以下有12條建議供參考,特殊情況,經班委商量報班主任同意後,可以採用以下任一條來代替。

1、講一個哲理的故事

2、為班級新增一本有意義的書籍

3、寫500字以上檢討,並展示在班級違紀專欄內

4、自覺上講臺向全班同學道歉,並對自己行為做出深刻檢討

5、講一段父母的辛勞故事

6、講一段班主任或科任教師的辛勞故事

7、講一個偉人故事

8、任選班上5個同學,說說他們的'優點

9、說說自己的優點

10、唱一首校園歌曲

11、清潔講臺桌面三天

12、整理班級書架一週,保證天天時時整齊

特別宣告

1、班級違紀條例執行過程,即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若有同學能提出更好的解決辦法,可由班委及班主任商量隨時更改,解釋權歸班委所有。

2、凡是違反以上條例的,若能主動向班主任承認錯誤,並接受處罰,則由班主任酌情減輕處罰。

3、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