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範文(通用18篇)
民間借貸範文 篇1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間借貸範文 篇2
甲方:貸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擔保人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幣,下同)。
由甲方於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乙方下述指定賬戶。 銀行名稱:
銀行賬戶:
銀行賬號: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額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轉入甲方下述銀行指定賬戶。
銀行名稱:
銀行賬戶:
銀行賬號:
4、借款擔保
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選擇下述第*種擔保方式
4.1丙方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保證期限兩年。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財產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等;
5、甲、乙、丙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應按時償還甲方借款;
5.4乙方應按時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證借款用做於加工廠的註冊資金;
5.6丙方按本協議約定為本協議項下借款提供擔保。
6、違約責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萬分之十的違約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按日萬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6.2乙方到期不償還借款本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金的萬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按本金的萬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金的萬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按本金的萬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6.4乙方違反借款用途,或將借款用於非法途徑,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7、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3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其他;
1 公證,自行約定,也可以有見證人。
2 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對方自願履行。訴諸法律,超出的部分無效。應該沒有有效規避的良策。
民間借貸範文 篇4
借用物品:澳柯瑪冰櫃一臺
借用時間 20xx年x月x日 歸還時間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況說明:冰櫃外表沒有受損,工作正常。
1.借用期間如遺失所借物品,應按所借物品購買時的原價進行賠償;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損壞,包括物品損壞、零部件損壞或遺失,則借用人必須照價賠償;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損壞,應及時向有關人員進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處理,否則責任自負。
特立此據
借用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經手人簽字:
民間借貸範文 篇5
今(出借人)借給(借款人)人民幣 *(大寫)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大寫)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大寫)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
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影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6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影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7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區路公寓X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後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於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知情,由於被上訴人知道用於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於工程週轉,並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萬為賭資的事實後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餘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後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於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籤字,該承諾書正文並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於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籤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並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具體掌握。並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元借款產生於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於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於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支援被上
上訴人:
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8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民間借貸範文 篇9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因 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因上訴人不服 判決向貴院所提上訴,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10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xx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範文 篇11
民間借貸正規借條範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於(用途):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則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並要求支付利息。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利息率為每月______%(大寫)______。借款期限共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並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還清。若屆時不能全部還款,每延期一日,甲方願意按照全部借款的______%支付遲延履行金。
丙方作為乙方的擔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時還款時,丙方應需承擔乙方還款的全部責任。
民間借貸範文 篇12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係。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裡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麼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並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法院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範文 篇13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xx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一年裡,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並寫明瞭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法院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範文 篇14
貸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張××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間借貸範文 篇15
答辯人:,,漢族,X歲,現住路(樓)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於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託運部”,在專案經營開始的時候由於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佔股經營託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元佔託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元支援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託運部經營期間,因合夥人()挪用資金,導致託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後,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援託運部運轉2個月。事後,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說乾脆他不入股做託運部了,並要求答辯人將X元轉為借款,由於託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後託運部於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夥人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餘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於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為個人借款,因為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並於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元,至X年XX月開始收取X元3%利息計算。(另X元又從X年加在原X元並加3%的利息累計轉為本金計算)之後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後原告並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後於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為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真實是這樣與原告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於X年承諾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併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為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麼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項為+(.6-)=.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夥經營資金轉為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16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絡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絡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為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17
答辯人:王、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xx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賬戶號為6222X5的賬戶上轉至62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xx年12月22日和20xx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xx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xx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xx年12月22至20xx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xx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絡答辯人王,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20xx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xx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援。 四、20xx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xx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xx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絡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絡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援,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七月十五日
民間借貸範文 篇18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區路公寓x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後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於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知情,由於被上訴人知道用於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於工程週轉,並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萬為賭資的事實後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餘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後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於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籤字,該承諾書正文並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於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籤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並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
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具體掌握。並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元借款產生於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於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於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支援被上
上訴人:
年 月 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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