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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辦法以及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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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是稅務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所開具的商品銷售和營業收入憑證進行的管理。那麼大家知道如何正確的進行發票管理嗎?今天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發票管理辦法以及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程式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專案、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製,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燬。

第八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是稅務機關管理髮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範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 監製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程式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燬。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資料。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徵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物件、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物件、範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 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範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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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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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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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於在本縣(市)範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鑑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鑑別發票的真偽;鑑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製稅務機關協助鑑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xx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淺析如何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一、納稅人原因導致的發票管理問題

(一)消費者索票主動性有待提高

目前,隨著發票知識的宣傳與普及,消費者索票意識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大量的不索票行為。主要表現在:一是消費者索要發票積極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消費者(特別是無法報銷的個體消費者)覺得發票於己作用不大,很少索取發票,有時還會向經營業主提出少收錢不開發票的要求。二是消費者缺少辨別合法有效發票的知識。有些消費者雖然知道要索取發票,但因為對發票瞭解有限,在消費後只要經營店主給發票就行,也不管發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收款收據代替發票的行為比比皆是。

(二)經營者對發票重視程度不夠

一些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一是發票隨意存放,沒有專門人員,專用保險櫃存放,特別是一些相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經營者,從業人員較少,業務量不多,財務人員輪換比較頻繁,對發票不重視,易造成發票丟失;二是在買賣公司,法人變更事件中,新任法人代表及高階管理人員對前任持有的發票不瞭解,沒有按規定及時查驗發票,造成發票流失。

(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

目前發票種類繁多,經換版由原來的11類101種簡併為6類29種,即方便了納稅人也有利於稅務人員的管理。在驗票過程中,發現有的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超核定範圍開具發票。不能根據具體業務區分應開具國稅發票還是地稅發票。有的納稅人對於修理修配業務,開具服務業發票,對維修專案開具建築業發票,導致發票使用混亂;二是發票跳號開具現象較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順序開具發票,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由於納稅人電腦中病毒造成日期混亂,納稅人未及時發現造成跳號開具,主觀故意的是有消費者要求開具日期提前或會計為了記賬方便而故意為之。

(四)未按開具發票金額納稅

在驗票過程中經常發現開票金額與申報金額不相符,其主要表現為:一是由於會計結賬時間和查驗發票期間不符。如一些單位在每月的25日結賬,25日後開具的發票收入記為下月收入,而發票開具日期還是當月。而稅務機關驗票比對是以每月1日到最後一日為一個期間。這就造成了開票收入和申報收入不符。二是由於營業稅條例規定,對聯運業務、旅遊業務、廣告業務、勞務派遣業務、建築分包業務及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等均有扣除專案,這樣造成比對金額不符。三是由於消費者需求,虛開發票,而未按發票開具金額申報納稅;四是納稅人本月計入收入申報稅款,下月開具發票。

二、稅務機關原因導致的發票管理問題

(一)稅務人員管理不善造成的發票問題。一是由於非正常戶造成的發票流失。此類納稅人大部分無固定辦公地點,停止經營後不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稅收管理員未能及時找到該納稅人,造成其未繳銷的發票流失。二是由於人力有限,發票稽核流於形式,有未在徵管程式中體現的多年結轉下來的發票、有超期使用發票的現象,還有漏驗發票現象。這樣一來不但稅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損發票管理的嚴肅性。三是由於稅務人員對徵管系統涉及發票管理的模組操作不熟練,以致未能及時發現納稅人在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造成發票管理不嚴謹。

(二)內部管理制度不嚴,部門之間缺乏充分協調。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徵、管、查之間配合不夠充分。管理、稽查部門對發票管理似乎“隔著一層”,對領購發票異常的納稅人缺乏有力監控,對接受單位發票的合法性缺乏經常性檢查,對發票違章納稅人缺乏有效打擊,易使發票管理工作成為辦稅服務廳“一家”之事。二是各部門之間配合不到位。表現在管理人員在做納稅輔導時由於稅目選擇不正確,致使在徵收過程中錯用稅目。三是減免稅未及時提供資料,未在徵管程式中錄入減免稅手續。

三、完善發票管理工作的舉措

(一)建立健全社會監督職能

1、大力加強發票管理各項政策宣傳。結合新的《發票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通過電視、報刊、網路等各種媒體的長期宣傳,使廣大納稅人對發票的性質和使用規定有全方位的瞭解,讓他們知道何為發票違法行為以及相應法律責任;通過宣傳,讓廣大納稅人真正理解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真諦,養成自覺提供或索要發票的良好習慣,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打擊發票違法活動的良好氛圍;通過宣傳,讓廣大納稅人瞭解地稅服務熱線、地稅網站和辦稅服務廳等多種諮詢和舉報的渠道,為發票管理提供充足的“群眾”基礎。

2、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發揮社會監督職能。適當提高違法舉報獎勵額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打擊發票違法活動;積極借鑑實施有獎發票政策,鼓勵廣大消費者積極索要發票,有效威懾製售假髮票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加強對稅務人員發票管理培訓。一是結合新的《發票管理辦法》組織稅務人員進行學習,掌握新舊辦法的不同之處,通過共同研討,提出切實可行的發票管理辦法。二是將《業務規程》和徵管系統結合起來,培訓管理人員發票管理模組,使稅務人員能熟練掌握《規程》,正確使用徵管系統。

(三)加強發票日常與專項檢查。將發票接收單位納入發票管理工作中,建立大額發票抄錄制度,並對抄錄的大額發票進行定期比對,變“發票發售單位—發票開具單位”二元控制為“發票發售單位——發票開具單位——發票接受單位”三元控制。同時適時開展發票專項檢查工作,加強稽查對發票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度,嚴厲懲處發票違章行為,避免重檢查輕處罰現象,使發票違章處罰真正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片的作用,構建合理的發票管理秩序。

標籤:淺析 發票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