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建設專案稽查辦法
稽查重點包括重大專案審批程式稽查、專案法人稽查、勘察設計稽查、工程招投標稽查、工程監理稽查、工程質量和進度稽查、資金管理和使用稽查、竣工驗收稽查。下文是浙江省重大建設專案稽查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重大建設專案稽查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建設專案的監督,規範重大建設專案稽查行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重大建設專案的稽查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專案是指使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性資金或者政府融資資金達到本級政府規定數額的建設專案,使用國家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專案,以及獲得政府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支援的企業投資重大建設專案。
第三條重大建設專案稽查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程式規範、實事求是、以查促糾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建設專案稽查工作。
第五條重大建設專案稽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開展重大建設專案稽查工作,不得向被稽查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建立重大建設專案違法、違規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大建設專案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以及對稽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受理並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當事人。
第二章稽查職責
第七條稽查人員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查特派員和其他由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的稽查工作人員。稽查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專案建設和管理的專業知識,堅持原則,忠實履行職責。
稽查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專業機構參與。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專案,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稽查職責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督國家和省有關投資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劃等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重大建設專案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情況,包括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工期等。
(三)檢查重大建設專案前期工作落實、建設程式履行情況;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情況;專案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執行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案竣工驗收、投資效益情況。
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專案的稽查,可以是針對前款所列內容的全面稽查,也可以是針對前款所列某項內容的專項稽查。
第九條對獲得政府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的企業投資重大建設專案,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援政策、政府資金的管理使用、投資效益等開展稽查。
第十條稽查人員開展稽查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與專案建設有關的檔案資料;
(二)進入與專案建設有關的施工、倉儲、檢測和試驗等場所進行查驗;
(三)要求被稽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予以說明或者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四)採用影印、複製、錄音、攝像等形式收集資料和取證;
(五)向財政、審計、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參建單位瞭解有關情況;
(六)向與被稽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七)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檢驗、鑑定或者評估。
第十一條稽查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含聘請的專業機構有關人員,下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或者非法干預被稽查單位專案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收受、索取被稽查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的財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洩露被稽查單位的商業祕密;
(四)洩露不利於舉報人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稽查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與被稽查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稽查公正性的,應當迴避。
被稽查單位認為稽查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書面向實施稽查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提出。
稽查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迴避,由稽查特派員決定;稽查特派員的迴避,由所在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被稽查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稽查,如實提供與被稽查專案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燬、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前款所稱相關單位是指諮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裝置供應、招標代理、竣工決算編制或者核准、造價管理、專案管理等參建單位和有關行政機關。
第三章稽查程式
第十四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與上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重大建設專案稽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重大建設專案稽查計劃,應當綜合考量社會關注度和行業、地域分佈情況,重點選擇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產業轉型升級、社會民生事業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等專案。
第十五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開展稽查工作應當組成專案稽查組。稽查組對專案實施稽查,一般應當提前5日向被稽查單位發出書面稽查通知;必要時,可以持書面稽查通知直接實施稽查。
第十六條稽查人員對稽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如實記錄,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被稽查單位應當對稽查發現的問題進行確認,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對問題存有異議的,被稽查單位有權就有關情況進行申辯和補充相應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稽查發現存在可能嚴重危及重大建設專案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責成被稽查單位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通報專案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條稽查結束後,稽查組應當形成稽查報告。稽查報告內容包括專案基本情況、實施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整改意見等。
稽查報告初稿形成之後應當書面徵求被稽查單位的意見。被稽查單位應當在收到稽查報告初稿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對被稽查單位提出的不同意見,稽查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後形成正式稽查報告。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將稽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抄送同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稽查認定專案存在嚴重問題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有權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稽查單位限期整改。
稽查發現屬於其他部門管理許可權的問題,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被稽查單位應當按照稽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結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適時組織抽查。
第二十一條被稽查單位以及相關單位違反國家與省有關專案投資和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外,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通報批評;
(二)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提請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收回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二條專案稽查結果應當作為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一定期限內審批、核准建設專案和財政主管部門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重要依據,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章稽查監管機制
第二十三條上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重大建設專案稽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上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負責的重大建設專案稽查,委託下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二十四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建立橫向協作機制,相互通報有關情況,移送問題線索,共享監管成果,並可以開展聯合稽查,避免重複檢查。
監察、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對重大建設專案依法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在稽查工作中直接採用。
第二十五條省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運用網路資料技術,建立覆蓋全省的重大建設專案稽查監管資訊系統,健全線上監測和問題預警機制以及定期監測分析報告、質量評價等常態化監管制度。有關專案業主單位和參建單位應當如實填報有關資料資訊。
第二十六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建立重大建設專案績效監管制度,委託有關專業機構採取專案中期評估、後評價等方式,對重大建設專案實施情況和投資績效進行評估、評價。
第二十七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建設專案信用監管制度,對重大建設專案業主單位和參建單位的服務及信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運用責任追究、納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等措施,健全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八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一定範圍內釋出稽查資訊;對問題較多、整改不力、屢查屢犯的地區和單位,予以公開曝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被稽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銷燬、隱匿、篡改或者偽造有關材料的;
(三)未按照稽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或者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對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拒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的;
(五)其他妨礙稽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條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發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截留、挪用財政性資金的;
(二)干預專案招標投標的;
(三)不依法履行專案審批、核准和建設管理等職責,造成專案建設重大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對諮詢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裝置供應、招標代理、竣工決算編制或者核准、造價管理、專案管理等參建單位,在參與重大建設專案建設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稽查人員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稽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隱匿不報或者故意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二)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回避而未申請回避,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稽察對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稽察特派員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派出,對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的建設和管 理進行稽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稽察工作。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家重大建設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名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後確定。
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三至五名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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