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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經典範本(通用4篇)

證明書1.23W

離職證明經典範本 篇1

本人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公司工作,離職日期為xx年xx月xx日,保險於xx年xx月繳至xx年xx月(沒有就不用寫了),本人宣告已於xx單位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離職證明經典範本(通用4篇)

特此宣告!

簽字:

離職證明經典範本 篇2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有哪些用處

一般來說,"外資企業"、"國內正規企業"錄用籤合同時,需要求職者提供以前用人單位的"離職證明"才能入職。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只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便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隨著勞動用工制度和人才人事工作的改革,人才合理流動越來越頻繁,這種流動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支援和保護。但人才流動的前提必須不侵犯原單位的合法權益,不能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優秀的人才要離開原單位,到新的單位工作,必須在與原單位解除合同後,才能與新的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要錄用人,必須確認他解除了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後,你才可以錄用,否則就是非法用工。如果被非法錄用的人,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單位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單位時,由原單位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受僱情況的證明。離職證明可以由本人在離職時向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人力資源部可以證明員工的受僱日期、擔任職位、離職原因等資訊。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為避免人事糾紛而開具的證明。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所以,單位應當給你出具證明,並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辦理社會保險的,應當給你補辦。

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你可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單位由此給你造成損失的,你可以請求賠償。

離職證明丟了怎麼辦?

1、到原"用人單位"重新開一份離職證明。

2、如果原"用人單位"不同意重開,你可以申請一份"當時你和單位簽訂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的影印件。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1.證明格式。

2.必有資訊:單位名稱(註冊全稱),離職者姓名、身份證號碼,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加蓋公章,騎年壓月)。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裡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首列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新增公司聯絡方式。

5.一般用A4紙列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採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新增變動資訊後列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於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注意:無論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要給勞動者出具證明。

離職證明經典範本 篇3

茲證明,,xx年xx月xx日在我校擔任xx教師職務。現因其本人提出離職申請,於20xx年xx月xx日正式與我校解除勞動關係。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特此證明!學校負責人簽字:

學校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經典範本 篇4

對於換過工作的人來說,離職證明應該並不陌生,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出,離職證明就是能夠證明職工已經自原單位離職,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離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二是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三是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四是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五是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目前,國家已經制定相關政策,讓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勞動者轉移到新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利益不受損失。但是,離職員工要轉出人事關係或是續接社會保險等,離職證明是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而且在再次求職時,離職證明也是許多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要求其必須出具的證明,因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接下來,我們要知道關於“離職證明”的一些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朋友說,很多單位不給開具離職證明,去勞動局主張自己的權利又沒有什麼證據,怎麼辦呢?請記住一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

(4)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既然離職證明這麼重要,那麼離職證明應該怎麼開呢?有哪些注意要點呢?

首先,這個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上面應當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這些在勞動合同中必須註明的資訊,同樣也是離職證明的必備資訊。

其次,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上開具證明的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財物章、人力資源章、合同專用章等多種公章,這些公章雖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並不一樣,向離職證明這種以公司名義發出的證明,離職人員最好申請加蓋原單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稱的公章,這樣證明效力要更大,離職證明也更規範。此外,離職證明只適用與合同期滿或主動申請離職得到公司同意的員工,特別注意一下,如果是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公司可以為其出具開除證明書,而不是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