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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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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協議書 篇1

各位學生家長,為了加強和規範接送學生用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證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校車管理規定》和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的安全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協議書(通用3篇)

一、家長必須配合學校對子女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規則,並教育子女認真嚴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乘坐車輛的相關規定。汛期要教育學生注意人身安全,候車時不得離開候車地點下河玩水,遠離河道,要熟知乘車時間,不得過早候車。家長要對學生乘車前時段安全進行監管,如果發生意外,由家長負責。

三、家長必須在學生返校時將子女送到校車站點,乘校車學生必須在固定乘車地點候車。要準時上車,超出等候時間,校車不再等候。因故不能返校的,家長要向隨車排程員打電話或向學校打電話說明情況。離校不乘坐校車首先要和班主任請假,然後由班主任和校車管理人員或隨車照管人員請假。放假時,需要接站的家長按照學校接送車到點時間,提前在接送點等候,接送車將學生安全送到家長手中籤字後方可離開,不需要接站的,校車把學生送達車站學生下車回家途中安全由家長負責,要求家長要及時監管學生是否回家,知道學生去向。如因路況原因遲到的,駕駛人要立即告知家長,讓家長放心。因一方原因未能按上述要求發生意外事故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四、學生上、下車時必須確保其安全,注意來往車輛,家長因事無法接送,必須囑託他人代替接送工作,如果發生意外事故,由家長自己承擔責任。

五、學生上車時不允許攜帶小刀、針、彈珠、小石子等危險物品及食物,為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及維護車內衛生,不允許學生在車上吃東西。不得在校車上打鬧,喧譁,更不得吸菸.要服從隨車照管人員管理。

六、家長必須向子女講清楚當駕駛員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拒絕乘車並告知家長,由家長向學校校車管理人舉報:

1、駕駛員沒有按規定地點進行停放,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

2、駕駛員在途中乘載其他人員的。

3、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健康的現象。

4、駕駛員酒後駕駛的。

5、駕駛員出現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七、乘坐校車學生取消乘坐校車必須要由家長和班主任溝通,由班主任同意方能通知校車管理人員取消乘坐。個別趟次不乘坐要首先和班主任請假,然後和隨車照管人員請假。

八、家長有責任瞭解接送子女車輛的基本情況(駕駛人員的工作作風、身體狀況、駕駛經驗以及車況是否符合要求等),發現異常應當向學校舉報。

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協議書 篇2

為了我校學生乘坐校車的絕對安全,保證校車的順利運營,確保學校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讓家長同志們滿意放心,經校車公司、學生家長、學校三方研究同意,特簽訂《學生乘坐校車安全管理協議書》,具體規定如下:

一、校車公司職責:

1、組織效能安全、穩定,手續齊全、車況良好的校車用於接送學生。

2、保障校車的車輛執行狀況良好,駕駛員責任心強、素質良好。

3、校車必須保證按時接送學生上下學,如遇特殊情況,要及時通知學校。

4、校車公司必須保證學生乘車期間的人身安全。

二、學校職責:

1、學校負責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車教育,引導學生遵守相關規則。

2、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校車管理檔案,包括校車安全監管的領導組織、制度、學生乘車登記表、校車登記表等有關的資料。

3、學校負責管理乘車學生出校上車前和下車入校後的安全。

三、學生及其家長職責:

1、學生乘坐校車,必須服從校車公司的管理;上學、放學沒有特殊情況,必須乘坐校車,有特殊情況者,必須預先報告班主任老師,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家長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文明乘車教育,引導學生遵守相關規則。

3、上學時,家長按照排定的接送點和接送時間,提前送學生到接送點候車,學生上校車後家長方可離開;放學時,家長按照校車到點時間,提前在接送點等候,如因天氣、路況等原因遲到的,請家長耐心等待。

四、如遇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門按國家相關條例進行處理。

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協議書 篇3

為了讓孩子能安全順利地上學,方便家長,確保國小生乘車每個環節的安全,需要和家長密切配合,明確雙方職責,特擬定校車安全協議書具體事項如下:

1、學生上學離學校較遠、我方提供校車接送服務,並承擔行車間學生安全責任。需乘坐校車的學生,應由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同意,方能乘坐校車。

2、校車方保證接送校車必須證照齊全,車輛符合校車標準,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對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兒童。

3、校車司機要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鬥氣車,確保學生安全,負責做好學生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

4、根據各地方學生多少及集中居住地點,選擇安全地段設定停靠站。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

5、校車執行途中,學生在車廂內不允許相互打鬧,擅自離開座位,特別是在校車停靠站時,待車停穩後,方允許兒童離座下車,以免造成磕碰事故。

6、家長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規定時間接送自己的孩子,家長和校車方接送人員在學生上、下車時必須確保其安全,注意來往車輛,不允許學生在路口處無人牽領獨自上、下車。家長因事無法接送,必須囑託他人代替接送工作,如果發生意外事故,校車方不承擔責任。

7、學生上車時不允許攜帶小刀、針、彈珠、小石子等危險物品及食物,為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及維護車內衛生,不允許學生在車上吃東西。

8、校車方、家長雙方有義務教育學生在乘坐校車時要遵守校車紀律,瞭解安全乘車常識。每次接、送學生自上車始下車止,下車後的安全由家長負責。

9、以上雙方職責,不按要求執行,如出現事故,各負其責。

10、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同意方能生效,此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校車方、家長雙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