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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通用5篇)

申請書1.47W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於 1933 年 11 月 6 日,貴 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 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 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 求 事 項 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 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 實 與 理 由 1983 年 8 月, 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 350 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 明萬、 劉光龍、 劉應雲等人, 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 1987、 1988 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後 來了解情況後宣佈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 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 200 斤。申請人在管理使 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 免收農業稅為止。20xx 年 9 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 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 5300 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 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 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 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 申請,望政府支援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土地確權申請書(通用5篇)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 年 3 月 5 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漢族,住 ,, 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 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漢族,住 ,, 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 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 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 、 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於 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 、 一家,對該土地的使 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 年申請人之子 與被申請人 簽訂了“關於 與 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 進行轉包, 收取了 給予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 仟元整),協議簽訂後 於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xx)號, 並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 申請人 、 得知此事後,於 20xx 年把 和 告上 了法庭,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 籤 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後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 追認,屬於無效合同。 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 後把收到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 , 情有可原。可是 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佔 著別人的土地,並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 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 了該土地的使用權,並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 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 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 村民委員 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權只屬於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 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 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 年 5 月 26 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年月日生, 族,人,農民,住。 被申請人:,,歲,族, 人,農民,住。 申請確權的目的: 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 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 有效。所有權及場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歸 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佔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 還回給我戶繼續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 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產承包制,土地承 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 管理方式也相應採取了變革。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 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於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 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 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在大不 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式遠遠不能與現在相比, 不具備規範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 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議, 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 人至現在對口頭協議是一致認可的。

大約在年左右,被申請人在與我的場地相 連的自留地裡修建房屋,以他是戶人家組成的生產小組 成員之一,否認周圍的場地已經全部處理給我家,他 家應有一份為藉口,強佔了位於家房屋北面我的場地長 米,寬米,面積為平方米,作為他家的 院壩使用。當時我母親找他理論無果,他仍強佔。另外,在 他的房屋後面坎下的一塊地,本屬我戶管理使用 的場地,他家強佔,拒不退還給我戶。 (兩處被佔情況,見 示意草圖) 。 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將上述場地移 交給我使用、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第(二)款和國土資源部 20xx 年 1 月 3 日釋出的《土 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 特申請鄉政府確權, 確認上述場地的使用權歸我享有;責成被申請人退還 強佔的土地給我管理使用。 此 致

申請人:

年月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4

申請人:,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於x村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於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於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後。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定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 致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 篇5

申請人:,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漢族,住 ,, 村一組,務農,身份證: 申請人:,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漢族,住址同 上(系申請人 之妻),務農。 被申請人:,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漢族,住 ,, 村一組,務農,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於 村一組滑石板地(地名)0.45 畝地使 用權為一組村民 、 所有。 事實與理由: 位於 村一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畝地系第一輪 土地承包時由發包方承包給 、 一家,對該土地的使 用權人為:、李賢飛、李賢群、李書蘭五人。1996 年申請人之子 與被申請人 簽訂了“關於 與 兩家承包土地協議書合同書”,協議將地名為滑石板的土地 進行轉包, 收取了 給予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 仟元整),協議簽訂後 於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門申請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為:(2820xx)號, 並在轉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棟。 申請人 、 得知此事後,於 20xx 年把 和 告上 了法庭,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權人,擅自與 籤 訂的土地轉包協議合事後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權人的 追認,屬於無效合同。 因對法律法規的無知,擅自處分了別人的財產,事 後把收到的人民幣 15000 元(壹萬五仟元整)返還給 , 情有可原。可是 不顧法院的判決,依然一錯再錯地侵佔 著別人的土地,並在地上修樓房,私自改變土地用途,既傷 害了同村同組人的感情,也踐踏我國法律的尊嚴。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請人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取得 了該土地的使用權,並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 土地明細登記的該宗土地,筆跡清晰,四至界限明確,均與 家的土地無任何牽連,同時申請人還持有 村民委員 會出具的兩張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權只屬於申請人。 現如今被申請人依然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建房,申請 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懇請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權 為申請人所有,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申請人:、

20xx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