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精選28篇)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絡,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性別:女年齡:歲單位:職業:住址:X市X區X小區120幢35號被申請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X市路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X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及理由:我丈夫王系X市XX公司職工,X年X月被借調至X市X區X單位,從事崗位工作。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X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X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為: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X單位、XX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於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XX公司於年3月30日向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認定工傷範圍。我認為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系在X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王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提請複議。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3
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被申請人: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職務: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工作,因工作需要(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乘車至,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受傷。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受傷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受傷符合認定為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此致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XX20xx年月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明三妹,女,1988年6月18日生,漢族,職業:生產線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樓,電話:.
被申請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號新城大廈東座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職務:局長
電話:0755-25985109郵政編碼:518031
案由:申請人對深圳勞保局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不服,現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7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明三妹在年8月3日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年2月份應聘進入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工作,職位是生產線操作工.年8月3日,申請人接受公司指定,參與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跳繩活動.在活動當中,甩繩者沒有協調好節奏,申請人被繩子鉤住絆倒,被送往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左肱骨內外側髁骨折,左肘關節面板挫傷,受傷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現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醫生的結論是恢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經構成傷殘.
申請人於年5月22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因此,“認定該員工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對於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通篇沒有任何關於申請的情形為什麼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說理性理由.
通讀認定書,絲毫不能讓任何一個正常人信服該認定書的合理性.撇開本案內容,僅就該認定書而言,可以這麼說,任何一個顯而易見的不屬於工傷的案件,得到像本案這樣的結論認定書,無論怎樣,都不能得到當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工作人員不負責的認定書,導致當事人的不滿,進而複議等,浪費的不僅當事人的時間,更是國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資源,進而導致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無法得到提高,進而影響到國家工作部門的形象,這一切均源於工作人員的不負責任或專業水平不高.並且,或許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釋: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嚴重缺乏法律專業人才,尤其是法學理論功底較深的專業人才.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給人的印象只是一個在物質上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體而已,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樣形象!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公司指定行為,在公司指定地點.至於內容,這完全取決於公司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為公司員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動,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公司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此規定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禦醫療、意外等風險.基於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說,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麼,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深圳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作為公司(深圳市興科特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在由公司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受到了傷害,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公司經理等的認可.該活動的組織主體是申請人所在的公司,活動目的是公司為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為了建立公司文化建設,提升公司員工活力和工作熱情,從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動最終目的是為公司創造更大的利益.據查證屬實,公司生產部門組織該活動,已成慣例,每年都舉行一次.即這種做法並不是個別部門的臨時性決定,而是公司內部具有規律性的活動.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門活動的最終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個部門,部門利益的擴大終究是公司利益的擴大.並且,作為常態化的體育活動,並沒有受到公司董事會或有關部門的否決,其一直舉行下去,說明公司是知道並支援該活動的.,活動的費用都由公司來承擔並報銷,更能說明公司對於該活動的舉行是持支援態度的.不能出了問題,就將責任推給公司部門,進而免除公司應盡的法律義務,這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國家立法的本意.
申請人在公司生產部門組織的活動當中,接受公司指派,參與該活動,即表明是在執行公司行為;公司指定的地點是公司董事長私人住所的籃球場.受傷的原因是在執行公司跳繩比賽中,受甩繩者的牽絆摔倒致傷.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公司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轉嫁公司風險的現象,需要深圳市人民政府進行糾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為,導致由無辜的勞動者獨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門的行為而帶來的不利後果,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無論從財力,還是從抗拒風險的能力以及恢復力來說,都處於弱勢.一個無辜的、從農村出來懷揣著美好夢想的少女,在她花季般的年齡,卻需要承受對其一生都將產生不可逆轉的不利後果,這是這個社會所應給她的答案嗎?申請人理解企業作為營利性組織,其核心在於盈利,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為是公司組織的活動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為擁有強大財力的組織者——公司,為什麼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或許公司可能認為,其已經為申請人交納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已經盡到了一定的責任.但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這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但本案中,申請人所在的公司並沒有為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其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並且,該公司自申請人年2月份進入公司以來,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直到年7月15日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書後,公司才同意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請人補籤年2月份的合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申請人簽字日期倒籤至年2月份,否則公司將單方解僱申請人.在這種強勢壓力下,申請人還有什麼能力來抵抗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公司的這種違法行為,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認定結論書之前,勞動部門已經知道了公司的違法行為,可是,申請人並沒有看到任何關於對該公司的處罰行為.相反,現在公司在工傷認定程式還沒有走完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要求解僱申請人,態度囂張至極.申請人已經陷入到生活的絕境,精神近乎崩潰,難道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的結局嗎?這是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追求的法律之公正嗎?申請人不敢想象!
綜上所述,申請人於年8月3日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為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年9月15日作出的深勞社認字(龍)第610668001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地址:區街46號,負責人:,職務:行長。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託代理人:,中國銀行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區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向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受申請人指派於年3月2日前往市參加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按要求,為執行檢查任務做準備,包括在內的所有參加人員必須於3月2日集中在分行報到並接受統一培訓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當日晚飯後8時許與同事(檢查組成員)上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後棘骨折。上述事實已經被申請人調查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無疑,在因工外出期間,只要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認為,是否“工作原因”要結合因工外出期間的具體情況分析。執行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必然要為該任務做許多必要的準備工作,為此分行要求檢查人員接受統一安排,包括吃、住、行等,這些活動和真正的檢查工作構成整個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受到傷害,應當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應該排除在工作範圍之外。與同事散步並一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幹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並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受傷不屬於這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綜上,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勞社傷險認決字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此致
區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7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_月_日作出的第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__年第5期和20__年第5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8
臨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導:
蒙陰縣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165號案,已於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決,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賠償責任。來源:免費而後扣押了英梅文的車輛,車號是魯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呂昌立、馬連民提出了異議申請,稱魯Q01366車為他們與英梅文的合夥財產,但其並未提供任何登記機關的登記證明,亦未有應當表明的“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等字樣。沒有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登記,我們已向蒙陰縣法院執行局提出其為合夥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章 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提出反駁。
同時,英梅文於07年12月7日給劉法餘寫的以魯Q01366車作擔保抵押的還款保證書和20__年5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確認魯Q01366號宇通臥鋪客車是由英梅文個人出資購買的證明。足以認定該車不是合夥財產而是英梅文個人所有,因此,應當依法駁回魯Q01366車為合夥財產之主張。
但是,蒙陰縣法院執行局無視以上有力證據,在案外人提出異議整整一個半月(45天)後的10月6日才下達裁定書,確定魯Q01366車為合夥財產。
對此,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四款“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的規定,就蒙陰縣法院執行局不顧事實,強行認定魯Q01366車為英梅文、呂昌立、馬連民三人共有財產的裁定不服,並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人:(20__)蒙商初字第164號案原告劉法餘
的代理人劉發厚
(20__)蒙商初字第165號案原告戚見餘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__
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年月:__。住址:成都市青羊區寧夏街__號。
被申請人: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_月_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__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__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__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絡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
1、證據不足。
2、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
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李,男,漢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安徽省黟縣漁亭鎮汪村行政村李村組,系中山市橫欄鎮尚萊特燈飾電器廠業主。
被申請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職務:主任。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於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准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因該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稽核準立項,程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於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專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專案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專案用地進行審查。專案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專案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專案。”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沒有出具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城市規劃意見等核准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專案申請單位向專案核准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並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於程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XX788號《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__,男,__年9月16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__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請人於__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編號:),均能證明涉案建設專案需佔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請人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程式違法、事實不清且嚴重錯誤,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式的情況下,做出批覆,程式違法,應當撤銷。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原告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原告、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聽證權利,違法做出同意的批覆,應當依法撤銷。
二、批覆內容與備案的建設專案不符,依據事實不清,應當依法撤銷。
20__年4月27日,律師到濟源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得知,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佔用我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所建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為《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而律師到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政務公開時,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出示批覆卻是《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離子膜燒鹼10萬噸pvc樹脂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覆》,同一個專案,同一個文號,同一時間,卻是名稱不同的兩個批覆。事實不清,依據不明,應當依法撤銷。
三、缺乏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材料不全,應予撤銷。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4號《建設專案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一、國家根據建設專案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專案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建設專案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專案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建設汙染環境的專案,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專案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專案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專案設計任務書。”
本案中的離子膜燒鹼及pvc樹脂屬於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的情形,而被申請人忽略審批應有的要件,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事實不清,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撤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行政複議。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姚元元,女,33歲,19xx年2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鄭州市航海東路2號院3號樓33號,現住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鄭州市航海東路2號院3號樓33號。
被申請人: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地址:商城東路與鳳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職務:。
複議請求: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特向鄭州市公安局提出複議申請,要求鄭州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並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鄭州市未來路分局於20xx年6月17日做出了鄭公未(治)行罰決字[20xx]0315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式嚴重違法,故特向鄭州市公安局申請複議,要求鄭州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並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申請理由如下:
一、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中的事實部分中寫道“姚元元因為口角和劉豔凱引發撕扯,後姚元元抓住劉豔凱胳膊將劉豔凱甩到牆上,劉豔凱將姚元元胳膊咬傷”,因為口角是什麼口角,事實的真相是20xx年4月29號下午大概一點鐘的時候我在公司辦公,劉建國和劉豔凱在公司外面大吵,我當時沒有說什麼,突然馬記虎叫我,說劉豔凱這樣鬧事影響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說他不方便去叫劉豔凱出來,讓我去勸勸。我剛要說話去勸他,讓她不要在公司大聲吵吵,畢竟我們這裡是上班時間,但她絲毫不領情,罵我說“你是誰,你算啥,你憑啥管我”等難聽的話,隨後我只是想拉她進電梯讓她不要在公司影響其他人,拉她不動的情況下才叫劉建國和馬計虎去幫忙。公安機關未全面考察事實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劉豔凱,但是卻沒有真正的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在過錯認定方面只認定到我的過錯卻完全沒有認定劉豔凱的過錯,並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機關也有驗傷報告為證。
二、處罰決定程式嚴重違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但是公安機關卻未給予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也未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但是,申請人卻沒有收到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的處罰決定書,很顯然公安機關的做法嚴重違反了程式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式嚴重違法,要求鄭州市公安局撤銷其處罰決定,並依法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3
申 請 人:姓名張_ 性別 男 出生年月X年X月X日 身份證號碼449711聯絡電話 XX8住址 X市路號。
委託代理人:姓名 劉 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律師事務所律師 。
被申請人:名稱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地址X市XX區路號。
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市XX區政府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於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房屋徵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徵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徵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徵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劃時並未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程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徵收決定前並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徵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並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和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徵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__________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地址;個體工商戶的,寫明其業主姓名、姓別、年齡、民族、住所,並在其姓名之後括注“系___(字號)業主”等。]
法定代理人:___[姓名、性別(與申請人關係)、年齡、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姓名、職務、電話。)
委託代理人:___(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複議,現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請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請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___(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還。
__________(複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址: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 :牡丹江市交通指揮中心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x年2月 日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 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
1、 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成因與事實不符。經《痕檢鑑定書》的確認,申請人的計程車___ 據 年 月 日時許當時出事現場的事實部分,申請人的車輛順著東 條路直行,由於天冷路滑,申請人行駛緩慢,這時, 準備自西向東橫穿東 條路,由於 年事已高,申請人特別注意與__ 保持一定的距離,待申請人從 身邊駛過,發現 不見了,然後下車檢視。申請人馬上就將 扶起,__便側臥在申請人車輛的後側右部,這就是《痕檢》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檢》的塵土刮擦,並不能確認就是申請人的車輛撞擊__ 所致。塵土刮擦的部位在車輛的後部,根據申請人與 的行走方向而論,就是申請人刮撞到的話,也應該是在車輛的右側,而不是在車輛的後部,只有在追尾的情況下才能出現這樣的後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申請人與__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對申請人應負全責的認定不能成立。
3、__摔倒,是自己所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據現場目擊者稱,__在__x年6月時,也發生了同樣的撞車事件,並且結合本案的案情,__的行為就是惡意“碰瓷”,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黑龍江省交通廳
申請人: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6
複議申請人: ,女, 日出生,漢族,聯絡地址: 。
複議被申請人: ,住所地為 。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 市 區(20xx) 第 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複議申請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27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在沒有鑑定的情況下,以申請複議人未提供相應證據為由認定複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所謂被冒名股東,是指虛構法律主體或盜用他人名義登記股東。被冒名股東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不應賦予其股東權利,更不能追究其股東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原判在沒有對申請複議人簽名的真偽進行司法鑑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請複議人是被冒名股東,因此原審裁定複議申請人為 股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複議申請人與上海鏡靜物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
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律程式,且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 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7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_年_月_日作出的安_工商處字[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文簡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應予撤銷。
一、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申請人對商品做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在作為處罰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文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中,商品僅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請人的經營形式是對社會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並不進行商品交易,也沒有對商品進行宣傳的需要,所謂對商品的虛假宣傳不知從何談起。處罰決定中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中並不存在任何證明申請人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該《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證據嚴重不足。
二、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以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前提條件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申請人廣告宣傳存在不實的問題,也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文簡稱《廣告法》)。並且相對於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廣告法》屬新法。《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可見,《廣告法》立法時已作出凡與廣告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廣告法內容為準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廣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均有規定且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廣告法》,被申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其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當屬無效。
三、該《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1、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程式違法(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著制服,並未向被調查者出示證件,無法認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執法職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本案中,辦案人員在沒有直接向申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情況下,從頭到尾也從來沒有告知過申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質剝奪了申請人的迴避權。法諺稱:任何人都不能作為自己的法官,執法行為同樣如是。申請回避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絕不容許被侵犯。被申請人公然剝奪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權,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粗暴踐踏,行政執法公正性何從談起?這樣的執法決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不合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違法。被申請人在未見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適用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但均沒有見證人在場,行政處罰依法應該不予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用欺詐方式獲得證據。故申請人依法提出複議申請,誠望貴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違法處罰決定。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8
申請人河北省樂亭縣X村張玉蘭等364戶村民(名單附後)。
代表人張X,女,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新X村。
代表人吳X,女,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代表人吳X,男,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代表人張X,女,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代表人吳瑞國,男,漢族,20xx年出生,農民。住河北省樂亭縣X村。
被申請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省長。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X號。
複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河北省建設用地批覆檔案《關於樂亭縣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冀政徵函【20xx】X號具體行政行為。
二、恢復土地原狀並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河北省建設用地批覆檔案《關於樂亭縣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冀政徵函【20xx】X號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批准徵收申請人集體所有土地34.9054公頃,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20xx年12月18日,申請人及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在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調取到該徵地批覆檔案。
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當撤銷,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徵地批覆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把集體土地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土地、房屋、財產徵收為國有。
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的建設專案是國際旅遊島開發,建設專案屬商業開發,不屬為了公共利益,無權作出徵收申請人集體土地批覆。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土地用途認定錯誤。
被申請人批准徵收的土地系申請人集體所有的蝦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xx)》規定: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申請人的土地系蝦池,屬養殖水面,應屬農用地,但被申請人卻未核實申請人的土地型別,以未利用地進行審批,屬認定事實錯誤。
三、被申請人違背法律規定未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申請人集體所有的蝦池屬農用地,應當由被申請人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被申請人只辦理了徵地審批手續,已構成違法。
四、該建設專案徵地應單獨選址審批而不應當分批次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均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進行建設,應當單獨選址進行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審批。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樂亭縣20xx年度第二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覆》,屬分批次報批,違背法律規定。
五、該批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申請人集體所有的蝦池在建設用地範圍外,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才可佔用申請人的土地並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際旅遊島開發屬商業用途,不屬基礎設施建設,也就無權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出徵地批覆。
六、該建設專案系拆分報批。
該建設專案系國際旅遊島開發專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規定:“嚴禁規避法定許可權,將單個建設專案拆分報批”。該建設專案僅佔用新海一村集體土地就達2300餘畝,建設專案拆分報批,是為了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應當由國務院審批之規定。
七、被申請人徵地程式違法。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必須依據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批土地……徵地報批時,未附具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意見或者組織聽證有關材料的,不批准徵地”
申請人在樂亭縣國土資源局調取到徵地批文前,對是否徵地毫不知情,村民代表也對徵地不知情,更未組織聽證程式,土地調查結果也未經農戶確認,徵地程式違法。
八、徵地補償標準過低,不能維持被徵地農民徵地前生活水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佈實施新的徵地樸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佈實施;已經公佈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必須儘快調整提高。”,此次徵地適用的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xx】132號文,對申請人集體所有的土地以每畝2.8萬元的標準進行補償,未依照國務院辦公廳15號文的規定製定新的徵地補償標準。
三島旅遊開發佔用新海一村2300餘畝土地,除蝦池外還有部分稻田,蝦池養蝦型別以半截蝦為主,20xx年價格為每公斤240元,20xx年價格每公斤50元,價格上漲360%;稻穀20xx年收購價每公斤3元,20xx年每公斤2.2元,價格上漲36%,以20xx年的徵地區片價對申請人進行補償,村民的生活水平將嚴重降低,違背國務院、國土資源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不因徵地而使農民生活水平降低之規定。
九、應核實用地面積。
在徵地過程中、申請人對徵地結果並不知情、調查結果未經申請人簽字確認,被徵收土地的測量結果申請人也完全不知情,以及拆分報批等因素,申請人對實際用地面積存有異議,應與申請人共同從新測量用地面積。
十、被申請人未落實社會保障費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但被申請人未落實申請人的社會保障費用,就批准徵收了申請人集體所有的土地,違背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徵地批准行為認定事實不清、程式違法,適用依據不足,應予撤銷,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處提起行政複議,請貴機關依法全面審查,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恢復土地原狀,賠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19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保障複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 份
2.其他有關材料 份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0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__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__366495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__366495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絡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說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366495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
日期: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
性別: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根據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行政複議機關
(說明:本文書供當事人向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複議申請時使用)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2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這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據此,裁決程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申請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第五裁決的程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覆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援。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3
申請人:安陽__X醫療美容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證號:__X,地址:__區__X路__院。
法定代表人:__X
被申請人:安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陽市__區__路X號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__年X月__日作出的安X工商處字[20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文簡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應予撤銷。
一、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申請人對商品做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在作為處罰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文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中,商品僅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請人的經營形式是對社會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並不進行商品交易,也沒有對商品進行宣傳的需要,所謂對商品的虛假宣傳不知從何談起。處罰決定中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中並不存在任何證明申請人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該《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證據嚴重不足。
二、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以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前
提條件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申請人廣告宣傳存在不實的問題,也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文簡稱《廣告法》)。並且相對於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廣告法》屬新法。《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可見,《廣告法》立法時已作出凡與廣告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廣告法內容為準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廣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均有規定且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廣告法》,被申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其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當屬無效。
三、該《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1、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程式違法(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著制服,並未向被調查者出示證件,無法認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執法職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本案中,辦案人員在沒有直接向申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情況下,從頭到尾也從來沒有告知過申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質剝奪了申請人的迴避權。法諺稱:任何人都不能作為自己的法官,執法行為同樣如是。申請回避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在行政執法
過程中絕不容許被侵犯。被申請人公然剝奪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權,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粗暴踐踏,行政執法公正性何從談起?這樣的執法決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不合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違法。被申請人在未見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適用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但均沒有見證人在場,行政處罰依法應該不予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用欺詐方式獲得證據。故申請人依法提出複議申請,誠望貴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違法處罰決定。
此致
安陽市行政複議受理中心
申請人:
20__年X月X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4
申請人李小虎,男,漢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安徽省黟縣漁亭鎮汪村行政村李村組,系中山市橫欄鎮尚萊特燈飾電器廠業主。
申請事項:
請求貴處中止申請人請求撤銷《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9日,申請人因不服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具體行政行為向貴處申請行政複議,貴處已正式受理該行政複議案件。在本案審查過程中,中山市政府相關部門就本案所涉事項正與申請人協調,但需要一定時間。為了有效緩解社會矛盾,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申請人特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中止行政複議之申請,請貴處予以准許。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
二0XX年X月XX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5
申請人白__,男,19__年7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縣__鎮__村。
被申請人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傑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趙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趙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
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__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__-__x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__年第5期和20__年第5期公佈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階、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白__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6
申請人: 性 別: 年 齡:
單 位: 住 址:
郵 編: 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重慶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蔣勇
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電測村237號
第三人:重慶華新國際城市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鏗
住所地:重慶市北部新區人和鎮錦繡山莊
第三人:重慶東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87號18-2
複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於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規建證(20__)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越職權,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於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規建證(20__)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居住需要,購買了第三人(華新公司和東大公司)聯合開發的位於江北區五里店36號華新都市花園小區的房屋。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重慶華新都市花園方案設計的批覆(渝府<20__>13號)》同意被申請人所確定的原規劃許可方案,華新都市花園是一個具有山城特色的園林綠化示範居住小區,而第三人就小區景觀和配套設
施建設的承諾更為誘人。時至今日,第三人並沒有兌現其所做的諸多承諾,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設施幾乎為零,華新都市花園成為了新的“爛尾樓”。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變更華新都市花園的規劃方案。在被申請人所屬的江北區分局公示程式後,小區內數百名業主簽名反對就小區規劃方案進行變更,同時,業主委員會也致函被申請人反對就規劃方案進行變更。被申請人所屬的江北區分局依據廣大業主的要求駁回了開發商的規劃變更申請。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請人以《渝規建審(20__)江字第0008號<關於華新都市花園專案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原則批准了第三人調整小區規劃的新的設計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組織部分業主代表召開所謂的“三期建設吹風會”,告知小區三期規劃方案已經原則上獲得通過。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區絕大多數業主聯合向被申請人提出就華新都市花園小區三期規劃方案變更許可舉行聽證會,被申請人對廣大業主的聽證申請置之不理。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請人作出《渝規建證(20__)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了華新都市花園的規劃方案。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請人最終向第三人違法下發了前述重要的檔案《渝規建證(20__)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就華新都市花園規劃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中違反法定程式,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申請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請人的違法之處如下:
一、華新都市花園的建設方案設計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被申請人無權自行進行變更許可。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反《重慶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條之規定,超越了其審批許可權。
二、被申請人在辦理該行政許可程式中其他違反法定程式之處。
1、根據《規劃管理公示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進行變更規劃許可證時,應當進行公示,而被申請人未進行有效的公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四十七條、建設部《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第四條、《重慶市實施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第四、五條、重慶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被申請人在此行政許可程式中,應告知廣大業主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非但未履行聽證告知義務,在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廣大業主提出聽證申請後,對其置之不理,依然不舉行聽證。被申請人的此種行為已經損害了申請人的申辯權和陳述權。
3、被申請人在該具體行政行為中違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三十、
三十三條。
總之,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請求複議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渝規建證(20__)江字第0327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們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理應模範的遵守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但我們可悲地看到被申請人為開發商的商業利益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居住權利。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存、生活、居住權,請求複議機關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重慶市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申請人: 年 月 日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7
申請人:__年齡:__
性別:__住址: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姓名:____職務:__
委託代理人:__住址:__
被申請人:____住址: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職務:____
行政複議請求:___
事實根據和理由:___
此致
___行政複議機關
申請人:
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28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複議。
複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保障複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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