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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引發案件審理思路整理

辯論賽1.06W

在近年來房地產巨集觀調控政策實施的大背景下,為規避稅收、限貸、限購等調控政策,借名買房現象凸顯,且不少已形成了訴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借名買房”引發案件審理思路整理,歡迎借鑑參考。

“借名買房”引發案件審理思路整理

一、“借名買房”的法律屬性

1、兩種爭議

借名買房糾紛中,借名人主張房屋確權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即是房屋的真實權利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要求確認其為真實權利人。對於借名購買的房屋,在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權的真實權利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樣、借名人是否應為該房屋的真實權利人的問題上,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為“物權說”,即如當事人能證明雙方借名買房,則當事人間的真實意思系借名人購買房屋並取得所有權,被借名人雖被登記為權利人,但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力因有證據證明權屬的真實狀態而遭到否定,從而應迴歸到真實權利狀態。

第二種觀點為“債權說”,即被借名人購房的買賣合同真實有效且完成了所有權登記,登記權利人是唯一合法所有權人。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間關於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認定只能約束雙方,不產生直接設立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借名人不能根據借名買房協議的約定直接取得所有權,但可提起合同之訴、要求登記權利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本文探討採取“債權說”

北京高院在《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中對借名買房採納了“債權說”。現上海對此問題未予以明確,目前上海法院對借名買房案件的案由仍定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筆者認為應採取“債權說”為宜。

首先,《物權法》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以及債權形式主義為主的物權變動模式,借名買房行為並不能直接產生物權。其次,當涉及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對外關係時,“債權說”更有利於保護信賴物權公式效力的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暢通與安全。再者,當事人借名買房往往系出於規避法律及政策(如規避房貸、稅收、限購等政策)、借用他人資格享受某種購房優惠等目的,實際上是對相關政策的架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非難性。如採取“物權說”,則以規避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的當事人可藉此確認所有權,將導致限購政策落空,違背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原則。

二、“借名買房”案件的審理要點

1、及時向原告釋明保全事宜

對於借名人要求轉移爭議房屋產權的案件,為了防止案件審理中出現房屋權利轉移、權利受限等情況影響原告合法權利的實現及案件的正常審判,法官收案後應及時與原告取得聯絡,告知保全事宜並釋明相關風險。

對於原告經釋明後堅持不申請保全的,法官應記明筆錄。如此後經庭審認為原告的訴請將獲得准許的,判決前應再行要求原告提供最新的不動產登記簿,以查明是否存在房屋產權轉移、受限的新情況。

2、對房屋真實歸屬的審查

原告作為借名人通常主張為購房時係為了規避稅收、限貸、限購政策故而向被告借名,但原告為房款的實際出租人及房屋的真實權利人。而被告作為登記權利人,往往會辯稱與原告間系房款的借貸關係、房屋由原告佔用系以租金抵借款等。當原被告對於房屋權利歸屬的陳述存在不一致時,法院可以通過審查以下相關要素,查明房屋真實歸屬、還原事實真相。

A、購房經過

由誰基於什麼原因提出購房、由誰進行選房、購房的洽談過程、簽約及履約過程由誰主導負責。

B、房款等出資情況

購房款(定金、首付款、房屋貸款還款部分等)、房屋交易稅費、購房中介費、房屋維修資金、房屋入戶費用等購房基本費用的出資情況及出資的法律性質,主張為實際權利人的借名人是否進行了出資,相關出資是否屬於借款或贈與等其他法律關係。

C、房屋的使用或管理情況

房屋入戶手續由誰辦理、房屋自始由誰佔有使用或管理、房屋出租時租金由誰收取、房屋物業費及水電費等公共事業費用由誰支付、網路及有線電視等由誰申請開通並付費、房屋的室內裝修由誰負責並出資、房屋平時維修及修繕由誰負責並出資等。

D、房屋重要憑證的留存情況

房屋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稅收繳納憑證、房款支付的轉賬憑證及收據、房屋不動產權證等與房屋權屬相關的重要檔案由誰保管。

E、當事人間有無書面約定

各方當事人就房款的出資、房屋權利的歸屬、房屋的佔有使用等是否存在其它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F、證人證言

借名買方通常發生在關係親密的親屬或朋友之間,知道歷史經過的往往不僅僅只有原被告,一般還會有其他家人或朋友參與了買房過程或知曉相關事實,所以相關證人證言的三性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

3、對房屋是否符合過戶條件的審查

在法院通過審查上列要素,對可支援借名人要求變更房屋權利登記形成基本的內心確認後,法院還應當通過查閱最新的房屋不動產登記簿,以審查房屋是否符合轉讓產權的交易條件。

其一,查明房屋是否屬於經濟適用房、動遷安置房等一定期限內不得上市交易的房屋。如爭議房屋屬此類特殊房源,且尚處於不得上市交易的期限內,則基於“借名賣房的債權說”,本文認為以不支援權利轉移登記為宜;待限制交易期限屆滿後,借名人可再行起訴。

其二,查明房屋是否被司法查封,是否因附有違章建築而被限制交易。對於此類不符合轉讓交易條件的房屋,法院不可通過判決或調解使其過戶。借名人對於司法查封有異議的,可另行提起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

4、對要求變更權利登記的借名人購房資格的審查

實踐中,很多借名買房正是為了規避限購等房地產巨集觀調控政策。為了避免無購房資格的借名人通過法院調解或判決過戶房屋、規避政策,並避免判決書及調解書在後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過戶障礙,案件審理中,法院應對借名人是否上海戶籍、是否已婚、家庭成員名下擁有住房情況、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情況等進行詳細詢問,向借名人告知陳述不實的不利後果、記明筆錄,並要求其提供戶口簿、結婚證、繳稅證明、家庭名下擁有住房情況等材料。

5、對是否涉及案外人權利的審查

法院在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時,還需注意涉案房屋是否涉及案外人的權利,如有需要應追加為第三人,避免原被告間對房屋權屬的處理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查明涉案房屋物權的取得是否在登記權利人的婚姻存續期間,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應追加配偶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二,通過調閱最新的房屋不動產登記簿,查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並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三,查明是否存在與登記權利人發生以該不動產物權轉移為目的的交易的人,並應通知參加訴訟。該第三人以是否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為標準,又可分為針對借名登記房屋享有請求權的合同債權人,和已經辦理完畢登記而取得物權的人。

三、“借名買房”案件的調解策略

1、對確無法判決過戶的房屋,應告知原告訴訟風險

經法院審理查明,如係爭房屋不符合交易過戶條件或借名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等,致使房屋無法過戶至借名人名下的案件,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訴訟風險。如原告堅持要求過戶的,法院應當判決對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2、為化解矛盾,可尋求變更物權外的其他調解方法

如法院查明原被告間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但因不符合限購等政策致使房屋權屬無法轉移至借名人名下的案件,考慮到借名人確實對房屋進行了出資,且借名人與登記權利人間關係惡化,登記權利人如今後擅自處置房屋可能致使借名人權利無從實現的情況,在徵得原被告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法院可以為雙方尋求變更物權之外的其它調解方法。

3、對房價款分割進行調解的可行路徑

對借名人無法獲得物權的案件中,對房屋進行折價分割及變價分割是兩種對房價款分割進行調解的可行方案。第一種為折價分割,房屋仍歸登記權利人所有,登記權利人向借名人支付房屋折價款。在此類調解中,法院可引導雙方當事人基於房屋出資情況、房價上漲情況等因素,對房屋折價款的分割進行調解。在此類調解中,如房屋目前實際由借名人居住的,為避免今後出現其他矛盾,法院還應注意對房屋的佔有情況進行處理。第二種為變價分割,由原被告共同出售房屋後對房屋實際出售價格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