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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商業賄賂案件查辦工作情況彙報

10月26日,市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召開檢察、公安、工商機關商業賄賂案件查辦情況交流會議。會上,3家執法機關就前一階段商業賄賂案件的查辦情況作了彙報,並就各自在治理商業賄賂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以及在今後的執法工作中如何加強協作、實現執法手段優勢互補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現將會議情況彙報如下:

全市商業賄賂案件查辦工作情況彙報

一、案件查辦的基本情況

1、主要成效。自開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以來,截至11月6日,共立案107件。檢察機關立案52件55人,涉案金額600萬元,其中5萬元以上大案(已偵結)10件,科局級以上幹部案件18件18人,醫療衛生系統14件14人,公路交通系統商業賄賂案件10件10人、林業系統6件6人、人事勞動部門3件4人,城建系統3件4人、教育系統3件4人、土管系統3件3人,菸草系統3件3人,物價系統3件3人,法院2件2人,電力系統1件1人,公安系統1件1人;公安機關立案4件,移送起訴1件;全市工商部門對醫藥購銷、零售行業、餐飲行業、教育行業、中介機構進行全面調查,已立案51件,主要涉及教輔材料、餐飲業、保險業、土地招標投標中存在的串標等問題。

2、從檢察機關查處情況看,案件的主要特點與動向。

特點:一是大要案比例高。科局級以上的大要案18人,佔案件總人數的32.7%;5萬元以上的案件佔案件總數的19%。二是案件涉及面廣。全市查辦的案件主要涉及10個系統:衛生、交通、園林、教育、林業、人事勞動保障、菸草、物價、法院、電力。三是發案部位相對集中。基本集中在工程建設領域,包括各類建築工程和公路工程的發包分包、施工管理、工程驗收、工程款結算支付等環節,以及在醫療系統藥品和裝置的採購、教育系統教材採購、菸草公司及下屬企業餐廳經營權發包、酒店日常用品採購等環節。四是現職領導較多。其中現職的科局級幹部12人,佔總人數的22%,涉及縣級人大代表3人。五是窩案串案多。從案件查處情況看,窩案串案案件增多,多頭行賄,互有牽連,關係複雜。

案件呈現了“四小四大”的動向:一是小部門大問題。從所辦案件情況看,涉案的大多是平時不起眼的小部門和冷門部門,如林業系統的木材檢查站。二是小業務大數額。從涉案標的看,都僅僅是一些不起眼的小業務,但積少成多,涉案數額較大,如交通系統的路面維修和瀝青路面澆築工程、雲和縣園林管理處城市綠化苗木採購商業賄賂案。三是小職務大擴權。從案件查辦情況看,即使是職務層次不高的具體承辦人也能將權力擴大化,如麗水市電力局計量中心主任宋某某受賄案,案發時僅人市電業局用電科副科長、營銷處副處長。四是小權力大回扣。如蓮都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副主任王某某受賄達到30多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

1、治理商業賄賂的社會宣傳不夠深入,群眾參與度不理想。治理商業賄賂需要廣大群眾的支援,但從舉報情況看效果並不理想,截至10月底,全市共受理舉報信71件,但舉報內容涉及大要案的並不多。其原因:首先,治理商業賄賂的宣傳工作不夠廣泛和持久,群眾對政府治理商業賄賂的進展情況不夠了解。其次,全市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中仍存在著保護主義,從目前各部門自查自糾的情況看,不少部門的自查自糾工作仍然浮於表面。例如對違法違規的案件查處工作,雖然法律法規賦予工商部門權力,但同時也賦予其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執法的權利,當行業監督部門這種“左手監督右手”的模式很難真正起到作用時,使許多商業賄賂案件得不到及時查處。再次,立法滯後,現行法律對於“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非常有限,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等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在辦理商業賄賂案件實踐中,準確界定商業賄賂案件有一定難度,很多問題存在似是而非的情況,不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對“商業賄賂”的理解不一,存在不同的觀點和意見。對“商業賄賂”概念不清晰致使案件得不到有效查處。

2、老百姓對商業賄賂反響強烈,執法部門壓力大。一方面由於商業賄賂案件的涉及面廣,具有行業性突出、隱蔽性強、窩案串案多等特點,案件查辦過程中會觸及某些敏感區域,受寬縱“能人”的心理和關係網的影響,甚至個別的領導和部門也會以“行規如此”、“教育為主”、“法不責眾”等理由來幫助說情和施加壓力,給案件的查辦增加了難度和阻力。另一方面,老百姓對於打擊商業賄賂行為的期望值卻非常高。

3、治理商業賄賂的合力需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工商、審計等部門都有查處商業賄賂的職責,但從實際查辦工作中反映出,部門間例會制度、工作情況上報和通報制度、協查制度還需進一步建立健全,相互間溝通,聯絡、協調、配合和案件移送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4、對行賄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治理工作有負面影響。《刑法》強調行賄必須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之目的,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傾向,致使一些行賄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行賄者作為商業賄賂的一方,其危害不僅在於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格局,汙染社會風氣,更是廉政建設的大敵,對行賄人的打擊不力,不利於打擊、防範和遏制商業賄賂。

5、辦案經費困難與人手緊張。檢察、公安、工商機關原來的辦案經費就比較緊張,商業賄賂的查處取證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專項工作的開展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辦案的負擔,影響了案件查辦的效率。公安部門由於今年連續發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而牽扯了的大量警力,對於商業賄賂案件的警力投入力不從心。

三、建議

1、優化執法環境。優化執法環境除了執法執紀機關自身應積極努力外,還需要政府各部門形成共識,積極參與和配合,消除部門保護主義等。

2、促進完善案件協辦機制。市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對職能部門案件協辦機制予以高度重視,促進部門間案件協辦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治理和打擊商業賄賂要建立偵查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在協調案件查辦時,紀檢監察、檢察、公安、工商、審計等部門的參與,有分有合,優勢互補,形成一個較強的辦案合力,確保辦案工作順利進行。

3、經費保障方面給予一定的傾斜。政府對打擊商業賄賂的違法犯罪工作給予財力傾斜和支援,保障檢察、工商執法機關案件查辦工作正常開展所需必要經費。

4、加大對行賄者的打擊力度。人民法院要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用好、用足現有的法律職能,加大對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的制裁力度,確保司法標準統一和裁判結果的平等,為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對於不構成犯罪的行賄者,行政處罰的力度一定要跟上,在全社會形成對行賄者嚴懲不怠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