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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勞務派遣合同(精選3篇)

用工勞務派遣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用工勞務派遣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員工制職工,並委派乙方到(以下簡稱丙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上海市員工勞動合同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第二條工作崗位、工作職責

1、具體工作崗位及其工作職責由丙方與乙方在崗位合同中確定。

2、丙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和工作表現,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以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在乙方自願的基礎上,丙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並且按國家的相應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費。

第四條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丙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規定的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和工作條件。

2、丙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甲方的規定,向乙方提供防護用品。

第五條勞動報酬

1、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元。

2、乙方的獎金、津貼,按丙方有關制度執行。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2、乙方的工資待遇由丙方支付(或由甲方代為支付);其他福利待遇按照丙方的標準執行,由丙方承擔。

3、乙方不享受甲方員工的一切待遇。

4、乙方在工作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乙方醫療期。

第七條勞動紀律及獎懲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丙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乙方,甲方、丙方可按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第八條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丙方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丙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丙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丙方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員工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員工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員工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解除合同,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丙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1)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2)丙方宣告解散。

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協商約定條款

1、關於保守丙方商業祕密的約定

(1)乙方在丙方所從事的工作中所涉及的單位及個人資料都屬商業祕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洩露。

(2)乙方因本合同終止或解除離開甲方後,不得利用丙方商業資訊為任何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

2、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接受丙方出資培訓的,如合同期未滿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丙方所有培訓費用。

第十條違約賠償責任

1、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根據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屬從事丙方商業祕密工作的,在約定服務期內違反第七條第1、2款之規定解除本合同,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適用勞動爭議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對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解釋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認可。

第十三條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章)乙方: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用工勞務派遣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委託乙方代為派遣管理(招聘)的勞務人員(以下稱派遣員工),以實發工資人數為準;本著合法、守法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服務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派遣崗位明細、崗位要求、人員數量、工資福利標準等,在甲方提出用人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乙方提供相關工作人員給甲方面試,經甲方確認後,由乙方根據勞動法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由乙方對派遣員工提供工作以外的管理培訓和生活服務。

同時,甲方按照本合同以下條款,向乙方支付派遣費,以及僱用派遣員工所需的工資福利保險費用。

二.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根據《勞動法》及其他勞動人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確告知乙方關於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報酬、福利待遇、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甲方提供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2.甲方根據勞動法規定對派遣員工有試用和使用選擇權、決定權和管理權,負責派員監督乙方服務質量,發現問題及時知會乙方,以便處理。對乙方合理之工作協助、要求及建議,甲方應予全力支援。

3.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和要求對派遣員工進行相關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培訓。

4.甲方對派遣員工進行出勤管理,並負責派遣員工的考勤統計和薪資計算。

5.派遣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按照公司獎懲制度和有關勞動法規給予批評、處罰直至辭退。派遣員工若損害了甲方利益或使甲方受到經濟損失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助依法處理,若乙方未給予協助處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所受到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或補償責任。

6.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派遣員工的能力和表現安排工作崗位。

7.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要求派遣員工進行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安排調休。

8.為了確保勞務派遣業務的正常進行,甲方應規範及完善各項勞務人員管理制度,負責對勞務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及相適應的技能培訓。

9.實施勞務派遣後,甲方應調動勞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方面,採取合理的獎勵處罰機制以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制定獎勵和處罰標準,對派遣員工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和處罰。

10.甲方有選擇的將一些必要的人事制度通報乙方知曉(考勤制度、休假制度、工資制度、考核制度、員工手冊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用工勞務派遣合同 篇3

勞務派遣服務協議

甲方(派遣單位): 乙方(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動者為乙方提供勞動的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被派遣勞動者數量、派遣崗位、派遣期限

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人員數量、從事崗位和派遣期限如下:

1、甲方派遣 (人數)到 乙方(崗位)從事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派遣 (人數)到乙方 (崗位)從事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派遣 (人數)到 乙方(崗位)從事 (工作內容),工作作地點為 ,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具體被派遣勞動者名單詳見附件。

第二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 小時,每週休息 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乙方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申報並徵得甲方同意,在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休息、休假:按國家和乙方的規定執行。

3、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並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條 勞動報酬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乙方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剋扣乙方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由甲方或乙方委託銀行發放)。

3、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

(1)被派遣勞動者實行月薪制,每月為 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2)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被派遣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為每月 元;績效獎金考核發放辦法根據乙方規定執行。績效獎金由乙方直接發放。

(3)被派遣勞動者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乙方的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為。乙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工資調整。

第四條 社會保險

1、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和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被派遣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雙方確認,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結算:

(1)由甲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乙方直接發放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結算一次被派遣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由乙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被派遣勞動者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負責定期為其進行健康檢查,並按每月 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崗位津貼(補貼)。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被派遣勞動者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協議。被派遣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其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5、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派遣勞動者。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被派遣勞動者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被派遣勞動者協商延續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或者出現《民法典》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被派遣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向被派遣勞動者承擔責任。

4、出現《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情形的,乙方有權將派遣勞動者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規定處理。

第七條 本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在妥善處理好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

第八條 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工資費用、社會保險費和勞務派遣服務費。

2、費用結算標準:

(1)勞務工工資費用由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及應發放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總額按月支付甲方。

(2)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由甲方負責,保險費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

(3)甲方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總數每人每月元標準或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的 %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

3、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各項費用結算清單,經雙方核對無誤後,由甲方向乙方開具正式的發票。乙方收到發票後 日內向甲方支付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派遣勞動者的;

(2)剋扣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福利的;

(3)同時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到乙方和其它公司工作的;

(4)在派遣期間未經乙方同意將被派遣勞動者從乙方抽走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

(1)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乙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3)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被派遣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乙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被派遣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乙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的,每遲延一日按未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如延遲時間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撤回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雙方可在協議期滿前協商辦理延續或者終止手續。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說明

一、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集團旗下的勞動勞動密集型企業,適用於人員流動量較高的單位,派遣的崗位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二、使用說明

1、需重點關注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具有勞務派遣的資質,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且派遣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建議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作為附件。

2、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處理,用工單位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及時付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