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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精選10篇)

代建合同 篇1

甲 方:

代建合同(精選10篇)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南昌市融資代建專案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洽談,就該代建專案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建設規模及投資總額

1、專案名稱: 工程

2、建設規模:

3、建設內容:

4、建設地點:

5、專案總投資:

(以上內容以政府批覆和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二、專案代建內容及方式

1、代建內容:

乙方作為該專案的融資代建單位,負責整個專案的建設管理任務,具體包括:(1)專案的融資工作;(2)前期報建審批、規劃設計及辦理相關許可證等;(3)開工前的三通一平;(4)用地紅線以內的徵地、拆遷工作及所有建安工程、配套設施工程;(5)竣工驗收、工程移交及工程財務決算編制工作;(6)與專案建設相關的其它事項。

2、代建方式:

(1)甲方負責委派工地代表對本專案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根據專案管理規劃的內容對專案進行跟蹤管理。

(2)乙方負責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專案管理規劃》;並承擔該專案的施工的全過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及工程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3、融資方式: (全過程融資代建和建設實施階段管理代建)

三、代建專案的工期質量要求

1、代建專案工期約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代建專案質量約定

(1)專案合格率100%。

(2)獲市優良及其以上獎勵的工程專案,甲方按該專案獲獎部分工程造價的1%獎勵乙方。

(3)不合格工程,乙方除無條件返修至合格外另按該專案工程建造價2%給予處罰。

四、雙方責任及許可權

1、甲方責任與許可權

(1)負責協調乙方專案供地、拆遷工作,協調辦理建設專案的立項、勘察、規劃、設計、招標、監理、質量監督、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及相關辦證手續。

(2)負責監督專案建設進度、質量、控制專案成本,負責專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變更稽核等工作。

(3)負責配合乙方向銀行融通資金,為乙方提供專案融資的必要條件。

2、乙方的責任及許可權

(1)負責按專案的融資計劃按時融資,並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資金給參建單位。

(2)負責按規定招標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負責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各項相關施工手續。

(3)負責在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代建建設專案施工組織方案,包括專案管理機構、專案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專案運作程式及資金保證措施。

(4)負責在工程專案進行施工招標前,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和施工圖預算審查工作,並將相關資料報甲方。

(5)負責每月末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遞交經總監理工程師和財政委派會計簽字確認的有關投資完成額、進度、質量情況的月度報表

(6)負責將單項工程變更費用在30萬元以上的變更專案,及時將相關資料報甲方稽核。

(7)負責在約定的時間內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本合同所確定的代建範圍內的所有建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

(8)負責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確保按甲方要求將建安工程定額直接費的1.2%作為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在該代建專案,不挪作他用,杜絕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9)負責在工程完工後組織初驗工作,初驗合格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及移交工作,並負責辦理有關竣工驗收登記備案手續;負責按國家保修規定做好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

五、工程建設成本結算的確定

1、工程建設成本包括:徵地費用、拆遷費用、建安工程費、前期報建、審批、諮詢費及行政規費等、專案代建管理費、專案貸款利息、所應繳納的稅費與其它財務費用。

2、建安工程費、配套設施費按現執行公佈的20xx、20xx年江西省相關定額(土建、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綠化)與相應的費用定

3、融資代建費用按《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昌市融資代建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洪府廳發[20xx]19號)執行。

六、工程資金的管理

1、乙方根據當年市政府主導投資推進的重大重點專案投資計劃中確定的建設專案資金需求按專案建設進度適時融入資金,確保專案建設的資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資必須報政府批准後實施。

2、乙方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專案建設資金進行管理。市財政局委派專案會計對專案資金實施會計核算和日常監督。

七、決算稽核及工程驗收

1、竣工驗收:專案完成後,乙方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按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向市財政局辦公竣工工程決算和財務決算。

3、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經市財政局稽核批覆後,工程建設投資款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昌市融資代建專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洪府廳發[20xx]19號)有關精神辦理。

八、獎懲措施

1、乙方在專案建設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材料採購等招標工作。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終止《專案融資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融資代建單位賠償,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六項中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若未按此規定擅自變更或變更後未及時按規定告知甲方的,其所發生的專案及費用在工程決算時一律不予認可,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擅自變更而影響到工程質量的,要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3、專案如期建成且竣工驗收合格,並經竣工財務決算稽核批准後,如經過科學管理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使工程決算比經批准的預算有節餘,節餘資金的20%作為對乙方的獎勵,在專案不可預見費中列支。

九、其 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協商處理。並訂立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條款若與政府出臺的新政策、新規定有衝突的,按新政策、新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叄份,副本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20xx年12月9日簽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南寧市古城路2號職工住宅小區危舊房改造(以下簡稱本專案)《投資和代建合同書》(見附件),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的基礎上,共同承接本專案投資和代建工作,為了更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投和代建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按照甲方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20xx年12月9日簽訂的本專案《投資和代建合同書》約定進行投資和代建。

二、本專案資金籌集

本專案住宅部分的資金,可由廣丁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通過銷售非還建住房及其他措施來籌集。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資金先由乙方墊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後30天內,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通過銷售非還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籌集資金一次退還。但一期非還建住戶款項及還建住戶款項及還建住戶中超面積部分的款項,同期到位並於工程建設中。

本專案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資金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通過銷售非還建住房面積及其他措施來籌集,按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間、程式進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如因拆遷原因,導致本合同未能正常 履行並因此專案無法正常推進,本合同自行終止。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補充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甲方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20xx年12月9日簽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南寧市古城路2號職工住宅小區危舊房改造投資和代建合同書》。

2、《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設計院南寧市古城路2號職工住宅小區危舊房改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有關補充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3

甲方(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託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甲方委託乙方實施 農業專案諮詢,在合法、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雙方合意達成條款如下:

一、受託事項:

委託乙方實施 農業專案諮詢 ,委託期限為 20__ 年 月日至 20__ 年 月 日。

二、甲方責任:

1.提供乙方完成專案所必要的條件和環境;

2.提供專案進行中所必須的資料和資訊;

3.按本合同約定的價款給乙方付款;

4.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無故變更合同價款;

5. 不得委託乙方從事違法的委託事項;

6. 其他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三、乙方責任:

1.在甲方統一管理下,負責委託專案的具體實施;

2.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該專案的工作;

3.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和標準,交付專案工作成果;

4.合同履行期間,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遵守專案履行時應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

5.其他應由乙方承擔的義務。

四、專案內容:

申請深圳市農業龍頭企業

深圳市菜籃子示範基地

廣東省農業廳頒發的無公害產地證書

農業部頒發的無公害產品證書專案

五、專案完成標準、時間與質量考核

以兩年為期把以上甲方委託辦理的農業認證專案以拿到證書為準,如果有哪一項不通過的,退回已收取的相關的諮詢費用;已通過並拿到證書的,則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餘下的款項。

六、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1. 諮詢費:根據乙方完成的諮詢專案內家,雙方約定本專案服務費用共計¥ 元整(大寫 元整),付款期限約定如下:

a) 甲方應在合同簽約當日付合同總金額的 40 %,即¥ 元整(大寫 元整)給乙方;

b) 甲方應在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上門考察後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30 %,即¥ 元整(大寫 元整)給乙方;

C) 甲方應在獲得認證證書時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30 %,即¥ 元整(大寫 元整)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條件和環境或專案所需資料、資訊,由於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甲方負責其後果。

2.乙方應按照進度安排執行專案實施計劃,如果無故拖延或因能力不足無法完成的應承擔其後果,並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3.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方式付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如對專案完成質量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評判。

六、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由 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七、其它:

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本協議屬於專案委託合同關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則共同協商,以書面形式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從正式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建合同 篇4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專案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專案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專案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7.1-.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專案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專案的技術性檔案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代建合同 篇5

專案名稱:

專案委託單位:

專案代建單位:

專案使用單位:

委託代建合同書:

委託單位:

代建單位:

使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資專案實施代建制管理規定》,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專案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單位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

專案總投資: (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含土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政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方式和內容

1、代建方式(①全過程代理,②前期工作代理,③建設實施代理)

2、代建內容

①前期工作代理內容:組織專案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徵用、拆遷、環保、消防等手續。②組織建設實施代理內容: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材料選購年度計劃、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施工驗收、資產交付等。③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代理內容。

三、代建專案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後): 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按專案投資的):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檔案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檔案及其附件

7、招標檔案及其附件

8、初步設計檔案審查批覆檔案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專案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成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單位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單位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個執 份。 委託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建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使用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籤於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單位權利

第四條 委託單位有權對代建專案進行稽查,對違規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託單位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 委託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託單位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不稱職的專案部工作人員。

代建單位權利

第八條 代建單位根據委託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專案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專案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專案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單位有權拒絕委託單位和使用單位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單位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專案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單位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代建專案進行監督,並向委託單位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有權對委託單位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單位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單位應負責協調代理人、使用單位及與代建專案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 委託單位應監督和指導代建專案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專案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託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專案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絡人負責本專案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單位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單位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單位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組建能夠滿足本專案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專案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單位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專案投資,確保工作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單位報委託單位核准。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專案進度需要,向委託單位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單位和使用單位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在專案建成後,協助委託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專案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專案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使用單位提出的專案執行管理方案,組織執行管理人員培訓、學習。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應建立完整的專案建設檔案,在代建專案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單位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專案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專案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與代建專案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專案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參與專案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對代建專案的工程質量的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專案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絡人負責本專案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提出專案執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單位組織執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託單位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託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單位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單位責任造成專案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單位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單位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條 由於委託單位或使用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

委託單位,委託單位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單位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單位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單位承擔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單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單位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並經委託單位稽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單位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 ,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凋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代建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代建單位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單位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節約資金獎勵: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 ______%)(10%-30%提取,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注:

第十五條 委託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單位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託單位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專案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單位應在____天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單位的聯絡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按專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向委託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的專案經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單位向委託單位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代建專案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向代建單位提供專案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______

使用單位為代建單位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同意按工程進度向代建單位撥付政府資金。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間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專案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 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專案代建管理費.專案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單位可繼續向代建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5)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議條款

甲方:乙方:日期:

代建合同 篇6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專案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專案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專案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專案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專案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檔案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檔案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專案的技術性檔案)

8.初步設計檔案及其審查批覆檔案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專案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7

委託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市政府投資建設專案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專案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

專案總投資: (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專案管理範圍和內容:

三、代建專案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 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檔案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檔案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專案的技術性檔案)

8、初步設計檔案及其審查批覆檔案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專案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代建人:(簽章) 使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電話:

代建合同 篇8

第一部分 建設專案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武漢市政府投資專案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xx]6號)及《武漢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專案實行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xx]7號),為保證金港新區農民拆遷還建小區“金港一號”專案順利實施,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 建設專案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專案佔地約200畝,該專案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證並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建築總面積約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區內道路、景觀、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人防、安防等。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萬元

資金來源:甲方自籌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夏發改投資【20xx】31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批准日期):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30日

三、質量標準: 合格

四、合同價款

暫定為柒億玖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終工程造價按審計決算的建築面積乘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單位造價為準。 (暫定包乾價2100元/㎡)

五、合同組成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專案的技術性檔案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xx年 6月 6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專案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專案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的組織。

(5)“專案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專案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專案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專案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專案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專案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專案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託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裝置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稽核,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專案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並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稽核,對代建專案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專案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專案經理需經委託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專案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監督委託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稽核並批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託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託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10)對專案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採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專案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託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託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專案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係的協調,為專案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託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絡,協調關係,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專案資金專戶。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並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後,由委託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專案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專案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專案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專案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月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

理,嚴格控制專案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在專案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應根據專案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託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專案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並接受委託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託人彙報工程進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專案建成後,會同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專案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專案建設檔案,在代建專案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託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後工作,並應及時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託人責任使專案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專案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專案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於委託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

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專案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合同簽定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專案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專案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專案管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託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專案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專案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託人辦理完成專案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稽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專案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專案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專案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專案管理報酬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專案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託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託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後實施,並填寫備忘錄報委託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託人稽核,並填寫備忘錄,委託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覆後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採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託人。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專案所必要的委託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經委託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專案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專案管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不得洩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專案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專案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檔案。

3、湖北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範圍和代建工作內容

代建範圍:按立項批文上所規定的專案規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內容如下:

1、建築工程:總面積200畝紅線範圍內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達到普通商品房驗收合格的交房標準。

2、配套工程:專案紅線內的一期工程的供電、給水、雨水、汙水、道路、綠化、停車場、天然氣、安防、路燈十大配套,達到設計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內容:

(一)建設實施代建包括以下業務內容

1、組織施工圖設計

2、負責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裝置材料採購的招標活動,將招標投標的書面報告區招標管理部門、專案審批部門和委託人備案,並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及履約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向負責資金撥付的部門報送專案進度用款報告;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

4、負責專案施工,負責辦理專案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的手續

5、按竣工驗收制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

6、編制竣工決算並按規定報批,負責將專案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彙編移交,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委託人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7、配合委託人辦理交房後的各種證件。

第三條 代建專案管理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施工驗收規範及質量要求,最低達到合格標準,其中住宅要求達到普通商品房建築交房標準。

第四條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設和交付試用期: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

2、工程質量保修期: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託人應在簽訂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

1、專案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建築規劃批准檔案

4、專案建築總體方案

5、規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證明檔案

第六條 委託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七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八條 代建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範圍的工作內容實行平方米單價包乾,具體單價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及相關費用):按區政府專題會議決議,該專案按建築面積2100元/㎡計算(此項單價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費而可能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如實際產生企業所得稅,則由委託人與代建人共同協商企業所得稅的最終承擔方式。)代建方應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實際工程結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高於平方米包乾單價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擔,在此條件下委託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項。

2、結算方式:房屋驗收後按審計決算的建築面積分別乘以單方造價計算工程總造價。(包乾價2100/㎡)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

(一)建設資金核撥程式

1、代建人根據代建專案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專案建設計劃,編制專案資金計劃報委託人審批。

2、根據核批的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二)代建專案工程款支付進度

1、20xx年付工程款2億元。

2、20xx年付工程款3億元,按季度並結合工程進度分4次撥付到位。

3、工程竣工驗收交房後,餘下工程款在20xx年分兩次付清(20xx年3月付至90%,20xx年12月付清)。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預留5%的質量保質金,並在質保期滿後支付。若在工程專案質保期內發生工程維修或工程質量問題,代建人必須在接到委託人電話通知3天時間內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若代建人在要求時間內未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委託人有權自行維修解決,所產生費用在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項代理人管理費已經包含在代建工程包乾總價中,委託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即代建人實際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費為代建專案包乾價減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設費用後的結餘部分。因委託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託人不另行支付延長期限管理費。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陸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肆份,雙方各執貳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為準。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代建合同 篇9

專案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專案代建人:(以下簡稱乙方)

專案使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管理辦法》,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代建專案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專案名稱:

專案批文:

專案總投資: (萬元人民幣)(以批准的投資概算或經批准的調整投資額為準,含上地、建安工程費用及相關規費等)。

建設地點: 。

建設規模: 。

建設內容: 。

建設工期: 。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範圍與內容

1、代建方式 。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設實施代建,③全過程代建)

2、代建工作範圍與內容 。

(①前期工作代理範圍與內容:組織專案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設計編制;辦理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土地徵用、拆遷、環保、消防等手續。②建設實施代建範圍與內容:組織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裝置材料選購等;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手續;工程合同的洽談簽訂與履約的監督管理;編制年度計劃,投資計劃、用款計劃申請;工程中間驗收、編制工程決算報告、竣工驗收、基建建帳、資產和建設檔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⑧全過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兩方面的範圍與內容。)

三、代建專案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 (萬元人民幣)(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或代建單位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

建設工期要求(自正式開工之日起計): 。

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簽約後) (① 個日曆天②至本專案前期工作結束③至本專案保修期結束)。

四、代建管理費

費率: %(①按專案投資額②按實際中標價)。

五、本合同由以下檔案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合同條款

4、附加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檔案及其附件

7、招標檔案及其附件(詢標紀要)等

8、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檔案

9、國家建設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專案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在專案實施過程中,三方可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簽訂本合同的補充條款。委託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也將視為合同書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代建人和使用人各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10

本合同雙方:

委託單位(甲方):

代理單位(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方將 的招標事宜委託乙方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代理業務的內容、形式: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活動。

工程概況:

本次招標範圍: 施工圖紙 內容。

1、招標代理的內容:填寫申請表格,編制招標檔案(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提供招標前期諮詢等業務;

2、 招標代理形式:邀請招標

二、 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專案資金來源證明等(詳見《辦1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需提交的資料》清單)。

2、 委託方提供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3、乙方代理過程中,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有關程式規定進行,接受招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4、 委託代理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出具委託證書。

三、 委託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執行,中標通知書籤發後自行廢止。

四、 費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本工程造價為人民幣大寫),收取代理費用合計人民幣(大寫)。付款方式為現金或轉帳,全部費用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時一次性付清。甲方可根據乙方完成工作情況選擇一次性支付 元或僅支付 元,乙方均無異議。

五、違約責任:

1、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簽訂的代理合同條款、不得違約;

2、委託方應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資料,及按第四款約定支付代理費用,否則一切責任由委託方自負。

3、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

4、雙方對代理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籤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報招標管理機構一份。

六、雙方協議的其他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代建 精選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