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合同 > 合同樣本

制定合同3篇

本文目錄制定合同勞動合同書制定步驟光船租賃合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1 選擇正規的家裝公司,簽訂合同之前,業主應先審查裝飾公司的手續是否齊全。

制定合同3篇

2 參觀裝飾公司正在施工的裝修現場,檢查工地施工工藝以及工人的素質,還應該著重檢查施工工地的管理、衛生和防火情況。

3一般裝修公司會對減項有約定,即如果業主要求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專案減項也需要支付該專案一定百分比的費用,這樣很多時候在裝修中如果業主修改裝修方案就會成為減項,而需要額外支付裝修公司費用,建議把此條款改為對裝修總款額的的約定,比如約定業主不能減項以使整個工程費用低於多少錢。

4對裝飾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要有詳細的設計樣圖。預算報價,客戶應該嚴格審定,如有可能找相關專家諮詢。如果委託裝飾公司選擇建材的話,裝飾公司一般會提供預選的材料樣品,客戶應該儲存以便日後檢查對照。

5在簽訂合同時,應詳細註明施工工期、幾次驗收程式(包括材料、隱蔽工程、區域性和整體驗收等)、詳細製作過程的說明、甲乙雙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細表和日期等,同時還應約定好違約金的賠付比例。在約定裝修的材料標準時,一定要非常細緻,包括外牆、內牆、頂棚、地面、廚房、衛生間、陽臺等,每個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號都要清楚標明,不能籠統地用“國內名牌”、“國際名牌”之類的眼。

6驗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約定由政府質檢站來驗收,這樣你就可以不為請質檢站而另付費用。

7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簽訂,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需要影印委託書,同時向裝飾公司索要工商執照的影印件和資質證明的影印件,這兩個影印件都應該加蓋公司章,還要索要專案經理和工程負責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或公司正式職工的工作證影印件以及聯絡電話。

8交付的工程款要由業主親自交到公司財務,並索要建築安裝專用發票,儘量防止出現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況。

9工程完工後不同的專案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戶可依具體情況與公司商議,保留原證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為裝修的質量保證金,

10上述裝修合同有三種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戶自己包料,在裝修中還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裝修公司包料的,要向其索要購買的材料明細表、合格證、發票;業主自己包料的,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誌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修材料。

11另外,在裝修工程竣工後,空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檢測不合格的,如屬承包人的責任,承包人應返工,並承擔相應損失。

12 預算專案變更時,雙方應該重新簽訂協議。

勞動合同書制定步驟制定合同(2) | 返回目錄

手把手教你設計勞動合同書

在涉及勞動關係的諸多法律檔案中,勞動合同是最基礎的檔案,也是勞動關係權利義務的總括,制定一份完善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意義重大。但實務中,用人單位有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以勞務合同冒充勞動合同、有的勞動合同粗製濫造無法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有鑑於此,筆者提出“十三步法”勞動合同制定方針,指導用人單位如何制定一份完美的勞動合同。

第一步:員工分類要先行

制定勞動合同之前必須對員工進行具體分類,實務中用人單位往往對本單位職工不加區分,採用同一份勞動合同管理,即不能滿足員工的個性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單位的用工成本。因此需要根據崗位、工作期限、工作形式、員工特點等因素,對員工做出分類,對不同型別員工分類管理。具體操作如下表:

第二步:勞動合同主體須明確

勞動關係主體具有特殊性,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勞動者。用人單位主體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用人資格問題和集團型公司勞動關係歸屬問題。用人資格表現為用人單位主體適格性,現在企業經營形式多樣,包括掛靠經營、內部承包、貼牌生產、連鎖運營,涉及的企業眾多,這就需要明確用人單位主體,以實際用工作為用人單位確定的標準。同時需要注意採用集團化經營的單位,因集團型公司融合和了母子公司、總分公司、關聯公司等多種型別,職工可能在這些公司之間來回變動,也需要注意勞動關係主體的歸屬,確定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為那一方。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七類組織可以具備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一般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等)。】

勞動者主體要求有年齡要求和勞動能力要求,勞動者年齡分為最低年齡和退休年齡,按照法律規定最低年齡為16歲,低於最低年齡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導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責任。退休年齡法律規定為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不區分女職工和女幹部)。最低年齡一般沒有爭議,最退休年齡各地存在一些爭議,主要是對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未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的身份認定。因對此類職工有的認為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有的認為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筆者建議企業應當結合當地的地方性法律規章予以確定,防止超齡勞動者用工。

第三步: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重點條款,對勞動合同期限的型別,法律規定了三種方式: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實務中大多數企業對員工均採用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加區分採用同一型別的勞動合同期限,導致單位用工成本的無端增加。

筆者建議,對勞動合同期限採用分類約定:普通員工一般採用固定期限,期限的長短可以按照工作崗位的需要確定;對專案類員工,如建築專案、軟體專案,可以採用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但主要注意要明確約定工作任務完成的標準;對技術性或者管理型員工,可以採用無固定期限,建立員工和單位的長期關係,從而增強員工的忠誠度和企業對核心人才的吸引力。

同時對勞動合同期限需要建立監控體系,法律規定工作年限超XX年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即享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強制締約權,因此單位必須做好對勞動合同期限的監控工作,防止因操作不當,造成合同期限選擇中的被動局面。

第四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特殊條款,旨在約定一定時間作為勞資雙方相互考察的時間,對試用期的約定要注意三點:一是試用期的期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如違反試用期最長期限,超期試用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面臨賠償金罰則;二是試用期的約定次數,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此條款企業容易產生誤解,認為試用期可以因崗位調換約定多次。確實勞動部《關於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了試用期的隨崗約定,但新法優於舊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對此作出了修訂,應當按照19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三、試用期內謹防出資培訓。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性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第五步:工作地點彈性約定

工作地點的約定與員工社保關係、仲裁管轄、最低工資均有很大關係,我國實行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原則,一般情況下是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對待。但實務中,因企業搬遷、辦公場所到期、員工外派、出差等多種因素,工作地點容易發生變動。這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彈性工作地點。

彈性工作地點,一要求工作地點宜明確不宜模糊約定。實務中有些公司為了避免擅自變更工作地點的不利後果,採用模糊約定的方式,如將工作地點約定為“中國”、“中國陝西”或者約定為“單位辦公場所及其委派的其他工作場所”、“職工自願服從公司工作地點的安排”等等,這類約定往往導致工作地點不明,在實際處理中,法院或者仲裁部門也會根據實際履行原則,以員工現有的工作地作為工作地點,從而使工作地點的模糊約定歸於無效;二是工作地點宜面不宜點。工作地點是一個固定的點,但約定時可以作為一個面約定,如約定為“陝西西安長安區”,則單位在長安區內的變動,並未給員工造成不方便,則此種變動屬於履行勞動合同的變動,可以由單方自主決定。三要求工作地點約定與崗位相結合。如對外勤員工單位銷售人員、採購人員等,這類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工作地點其需要在企業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區域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務,因此,可以根據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公司所在地xx(省)市等,用人單位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在上述範圍內作合理調整,員工同意並承諾在以上範圍內服從公司的工作地點調整的安排”。

第六步:獨立崗位合同約定

崗位條款約定歷來是企業頭疼的一個問題,主要是崗位一旦約定,則企業調崗自主權受到限制,一旦調崗就必須和職工協商一致,極容易產生糾紛,對此筆者建議採用訂立單獨的崗位合同+競聘上崗規避崗位約定的風險。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將勞動合同期限分割為若干個崗位合同期限,崗位合同期滿,實行競聘上崗制度,如不能競聘上的,則重新調換崗位,重新訂立崗位合同。採用此種方式單位可以將崗位變更轉換為崗位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崗位變動的協商一致風險。

第七步:勞動報酬“三化”約定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有兩點要求:一是報酬的激勵性,建立階梯式報酬體系,利用勞動報酬強化激勵性;二是報酬的可控性,便於單位調整勞動報酬,控制勞動報酬成本。據此,筆者提出勞動報酬的“三化”方案。

勞動報酬結構多元化。勞動報酬總額是固定的,法律對勞動報酬的規制也僅僅是從足額及時發放的角度來要求,並未涉及勞動報酬結構。因此企業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勞動報酬結構,即採用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福利+年終獎+補貼的結構方式,並制定每類結構不同的支付辦法,如基本工資依據崗位確定,績效工資隨考核,福利以級別職位為準,年終獎將個人報酬與企業效益相結合,補貼作為企業的自由支配專案。

勞動報酬長期化。勞動報酬長期化的關鍵在於降低短期支付專案,加大長期支付專案。如年終獎、福利、補貼可以採用按年發放的方式,並將其發放與職工工作年限相結合,樹立職工長期工作的激勵,起到穩定職工隊伍,降低員工流失率,鞏固職工忠誠度的作用。

勞動報酬的制度化。勞動報酬是職工和企業關注的焦點,報酬的變化對企業影響極大,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建立勞動報酬支付辦法,實行勞動報酬的透明化管理。具體操作是將勞動報酬結構、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依據、晉升規則、保密規定集中作為企業的一項規章制度,實現勞動報酬成本的可控性。

第八步:社會保險優化約定

社會保險是勞動法律關係中的一個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行,五項社會保險總額佔到企業工資成本的51%,社保成本成為企業關注的一項重要內容。社會保險風險重點在於社保成本的優化,筆者認為對社保成本的優化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優化,社保繳費基數優化需要和工資結構相結合,採用短期工資降低、長期工資加大的方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2、社保外包。目前一些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均能提供社保代理服務,可以通過社保業務外包降低社保操作的人工成本;3、商業保險補充。以工傷保險為例,工傷保險基金雖然可以報銷大部分工傷費用,但仍有幾項由企業本身承擔,企業可以通過商業補充保險免除企業的賠付責任。

第九步:違約賠償責任約定

從違約金的法律沿革來看,XX年之前《勞動法》採用的任意違約金的約定方式,對違約金數額、約定情況均未限制。XX年之後《勞動合同法》第25條採用限制違約金的立法方式,將違約金範圍限定在服務期違約金和競業禁止違約金兩個方面。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擴大違約金的適用範圍。因此不能在勞動合同中擴大違約金的適用範圍,否則可能導致無效條款,並承擔無效條款的法律責任。

對員工造成單位損失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損失計算條款處理員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和員工違法離職造成損失責任。因員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僅僅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予以認可,企業可以針對員工所在崗位及可能造成的損失約定該損失的計算辦法。員工違法離職造成的損失同樣可以採用提前做出損失計算的約定,通過損失計算條款確定員工賠付數額,以此作為企業追究員工損失賠償責任的依據。

第十步:競業禁止莫忽視

競業禁止是一把雙刃劍,即約束員工,也限制企業。對禁業禁止的約定,單位的著力點競業禁止約束範圍和競業禁止的解除兩個方面。競業禁止是對職工就業的約束,約定應當明確,明確競業禁止的區域範圍、行業範圍,競爭性企業範圍。如因約定不明造成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企業必然遭受無端損失。

競業禁止的解除在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四》(以下簡稱意見)中做出了明確規定,第八條規定了單位的默示解除,單位可以通過不作為方式即不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滿三個月的,構成競業禁止的事實解除。這點主要針對單位對員工競業禁止態度的變化,如員工已無競業禁止的必要,則可以通過此種方式短期約束員工。

意見第九條規定了單位的單方解除權,單位可以在支付員工三個月競業禁止補償費用之後解除協議。本條同樣適用於已經無須競業禁止的員工,單位可以實時解除競業禁止協議,降低單位支出。

第十一步:規章制度指引性條款

在企業擬定的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會設定規章制度指引性條款,如員工勞動報酬按照單位勞動報酬計發辦法確定、員工考核標準參照企業考核制度、員工上下班時間依據考勤制度確定。這些指引性條款實際是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規章制度的適用效力。

規章制度與員工利益相關的條款其生效有三個前提:一是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但這點在司法解釋四實行後有所鬆動,只要規章制度內容合法並向員工公示,就可以作為企業管理的依據;二是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公示程式,告知員工。對公示程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企業一般可以採用員工告知培訓並簽訂告知函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三是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內容的衝突,勞動合同效力優先。這要求我們制定規章制度指引性條款必須稽核勞動合同內容,不能出現與勞動合同衝突性條款。

第十二步:工作交接條款不可少

實務中員工離職管理中容易忽略的一個問題就是工作交接問題,勞資矛盾可能更直接地表現為工作交接的衝突,如員工拒絕交接工作、不交還工作工具、非法佔有公司財務。因此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提前做出約定。對工作交接,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據此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員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工作交接,不交接或者不完全交接,造成公司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可以以經濟補償金為條件,督促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第十三步:送達地址條款莫忘記

企業員工關係管理中送達是一個難題,企業的勞動合同、崗位薪資變動通知、解除通知、終止通知等諸多法律文書都須送達員工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多數企業忽略了對送達地址的約定,導致員工失聯後相關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最典型的就是形成“兩不找”的法律狀態,造成企業的法律隱患。因此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應當向企業提供準確的郵遞地址和聯絡方式,如郵遞地址和聯絡方式變動應當及時通知企業。員工郵遞地址和聯絡方式變動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企業按照原地址郵遞送達,無論是否退回均視為送達。因此造成的法律後果由員工負擔”。

光船租賃合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制定合同(3) | 返回目錄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第一部分

┌─────────────────┬────────────────┐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代號:barecon“a”

 │

 ├────────────────┤

 │2.地點和日期

├─────────────────┼────────────────┤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

├─────────────────┼─────────┬──────┤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 │7.呼號

 │

 │(第8條)

  │

├─────────────────┼─────────┼──────┤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乾貨船、油 │9.總登記噸位/淨登 │10.建造時間/│

│輪、冷藏船或客船)

│記噸位

│建造地點

 ├─────────┴──────┤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 │

 │噸計算

 │

├─────────────────┼────────────────┤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

├─────────────────┴────────────────┤

│14.其他專案(並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7.租船合同取消 │18.還船港(第3 │

 │2條)

 │日期(第3條)

│條)

  │

├─────────┴───────┼────────┴───────┤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20.進幹船塢週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 │

 │需填)

  │

├─────────────────┴────────────────┤

│21.航行區域範圍(第4條)

 │

├─────────────────┬────────────────┤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

├─────────────────┼────────────────┤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

├─────────────────┼────────────────┤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

│(選擇適用第21條)

 │

├─────────────────┼────────────────┤

│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 │

│(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投保的附加險

├─────────────────┼────────────────┤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 │31.經紀人佣金及付給誰(第24條)  │

│投保的附加險

 │

├─────────────────┼────────────────┤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

│不同時才填列)

├─────────────────┼────────────────┤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註明第三部分是 │

 │否適用)

├─────────────────┴────────────────┤

│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

└──────────────────────────────────┘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

兩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經雙方同意並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

部分條件發生牴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於第三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

│籤:船東(出租人)

 │籤:(租船人)(承租人)

 │

 │

└─────────────────┴────────────────┘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並在船殼、機器和裝置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使用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後,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於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於本租船合同船隻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後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於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於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於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於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緊密地和租船人通訊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欄欄中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話,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看來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後才可交付的話,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隻將予何日備妥時儘快給租船人發通知,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後的168小時內宣佈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條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後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區域範圍

船舶將用於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欄欄內列明的航行區域範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於使用於或擬使用於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准。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並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況。起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和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和檢驗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權的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的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幹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幹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乾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於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誌和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隻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和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後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裝置,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潤滑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並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支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隻將完全為租船人佔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並在各個方面處於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於有效營運狀態,並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上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欄欄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並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於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採取步驟在合理的時間內搞好,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舶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麼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於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於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裝置,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並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於油類者其他汙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於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後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汙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於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汙責任協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並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階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於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僱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於高階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隻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徵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裝置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於使用的裝置專案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裝置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裝置,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裝置。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裝置包括無線電裝置,租船人應予儲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並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裝置。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於在交船後每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欄內列明的每日曆月的包乾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隻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乾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於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後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曆月的天數比例計算,並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或最後一次收到聽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於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並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准的抵押”,而經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准,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准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那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准,應進行所有屬於投保範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於保險範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後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於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並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總的必須經承保人同意。

(c)在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檔案,以便租船人將船隻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更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本條是可任意選擇的,只有在第28欄欄內雙方明確協議和列明的情況下,本條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第11條即被認為予以刪除)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如附件。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於保險範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對此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的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賠責任險、並支付費用。對於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准。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於是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於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應屬保險的範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准後應安排所有屬於保險範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的承保範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於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後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範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責和安排進行,並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的附條(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併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於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隻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於第29和第30欄欄內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此項附加保險的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隻安排了保險,而船隻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條(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的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檔案,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並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隻價值系第28欄中所列的金額。

(l)儘管有第八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於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於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於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後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時可能超過租船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們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可以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同樣的或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週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欄內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權。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牢地訂上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於由於租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於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於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以及負擔費用,安排保釋金以使船獲釋。

15.船東的留置

關於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的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對於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的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行的障礙,對於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准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於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傑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於船長、高階船員或代理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義務的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徵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租本船(以下稱“徵租”),不論“徵租”發生在租期內什麼日期,也不論在“徵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餘下時間是否繼續“徵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支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徵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徵租租金或賠償將在餘下的租期內或“徵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徵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於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徵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麼,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那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於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讓船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安排進行或投入進行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於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鬥中的政權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除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於船隻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隻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代理,或聲稱代理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隻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捲入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對行為,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隻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於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後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後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話,就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辦理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並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佣金

對於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佣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佣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得少於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佣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佣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如第33欄未填列,則適用英國法律)。

關於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而定,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位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們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並以信、電報或電傳向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後兩週,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原來即未指定或未能指定代替者--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後,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和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於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於如果在第29欄欄內明確協議和說明的)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後一個月的那期租金後,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所有屬於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於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於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和不論什麼樣的債務,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後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於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於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於結束賣方的註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和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後一個月那期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並辦理了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的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隻從船舶登記方面登出作準備,並提供登出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裝置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而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而船隻及屬於船隻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後,對於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

32.如船長、高階船員和其他人員系由賣方所委派買方承擔付費將他們遣返到按第二部分第二條光船起租的那個港口,或支付相當的旅程費用由他們回其他任何地方。

標籤:合同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