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諮詢合同(精選22篇)
造價諮詢合同 篇1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項 目 名 稱: 合 同 編 號:
標的物名稱 : 籤 約 地 點:
籤 約 時 間: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
電 話 : :
傳 真 : 傳 真: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帳 號: 帳 號:
稅 號: 稅 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萬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方)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方)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諮詢方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具體開工日期以委託方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方”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方”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方、諮詢方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方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方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方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方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方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方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方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方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方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方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方聯絡。
諮詢方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方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方以下權利:
1、諮詢方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方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方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方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方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方有下列權利:
1、委託方有權向諮詢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方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方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方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方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方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方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方對委託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方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方向委託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方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方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方如果向諮詢方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方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方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方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方對諮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方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方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方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方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方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方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方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方認可其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方書面同意外,諮詢方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方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方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方與諮詢方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詳見《附件二:服務內容》。
第四條 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
本工程造價諮詢方員要求:諮詢方必須全部使用專職人員並針對本合同專案成立專案組並駐場,專案組的人員需固定。小組專案經理 名,其中土建人員 名、弱電人員 名,精裝人員 名,機電人員 名。其他非駐場人員由諮詢方確定,具體人員名單在本合同《附件一:專案組人員組成及分工》中進行明確。
諮詢方工作必須是由專案小組成員負責完成。專案組人員需接受委託方的造價管理流程、規章制度、配合要求的培訓,在合同執行期間,專案組人員為主要工作人員,負責完成與委託方的資料交接,資訊反饋等工作。服務過程中,專案組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委託方提出的各項諮詢服務,不得拖延。合同生效期間,諮詢方不得隨意更換小組人員,如需變更造價諮詢方員,須提前3日書面通知委託方,經委託方同意方可更換。
如委託方發現諮詢方人員不能滿足造價諮詢任務進度時,有權要求諮詢方增加人員以達到完成進度的需要,諮詢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諮詢方負責。
第六條 委託方委託的業務有保密要求,諮詢方造價諮詢方員應對委託業務中的各種資料和結論保密,不得透露給對第三方。
第八條 諮詢方應按照委託方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應階段的成果檔案:詳見《附件二:服務內容》。
諮詢方出具的成果檔案須由編制人員(或稽核人員)簽字並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及造價諮詢公司印章,諮詢方必須對成果檔案負責。
第七條 在專案施工現場,為諮詢方提供工作位置,其他諮詢方自行解決。
第八條委託方專案在確定了專案開發計劃後,委託方應根據專案開發計劃、總/分包工程招標計劃確定造價諮詢工作配合總計劃,與諮詢方進行確認;
委託方應為諮詢方提供合同以及編制工程預算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委託方應在3日內對諮詢方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但如委託方要求答覆的屬工作量較大的階段性成果檔案,雙方應另行商議提交成果檔案的期限。
第十條 委託方專案負責人為: (聯絡方式: ),諮詢方專案經理為: (聯絡方式: )。
第十二條 委託方有權監督檢查委託專案造價諮詢工作的進度、質量,並對諮詢方提供的工作成果進行稽核確定。如諮詢方不按合同條款、委託方的要求執行,或工作成果質量達不到委託方的要求,委託方有權要求諮詢方進行整改,一切責任由諮詢方負責。
委託方有權要求諮詢方更換小組中業務能力較低、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配合不力的造價諮詢方員,諮詢方應在委託方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更換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延誤的工期由諮詢方負責。
第十三條 本工程造價諮詢週期即為諮詢方的服務週期。但鑑於結算工作的完成時間可能會受制於各種因素,故上述服務週期不包括專案竣工以後的結算工作所持續的時間,結算階段的服務時間截止日期為竣工後6個月內,結算完成後將結算資料移交委託方接收且配合委託方完成本專案審計之日。
若本專案施工期延長6個月,則諮詢服務費不發生變化,若實際施工工期超過本合同規定工期及延長期,則因工程工期調整造成的實質性服務費用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專案延期造價諮詢服務價格表》計費。
第十四條 諮詢方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按委託方的實際損失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諮詢方累計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專案造價諮詢酬金總額。
第二十四條 合同金額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總金額為: (大寫) (小寫)
(二)計費標準見附件。
(三)諮詢費支付辦法: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完成每一項《附件四:造價諮詢通知單》裡具體專案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編制並提供相關成果資料、完成商務部分清標工作後,甲方對乙方工作進行評估合格並書面確認後,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對應造價諮詢費用的75%;在辦理完具體專案造價諮詢工作結算手續後,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施工期現場服務(施工現場中甲方與施工單位對造價出現爭議,乙方應到場諮詢服務等)完成後,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結算價的5%。
(四)本合同中全過程造價諮詢總額指:包括(但不限於)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辦公費、固定資產折舊、車輛、利潤、稅金、各種保險、交通差旅費、食宿、資料費、檔案列印及裝訂費、風險、現場派駐等與本諮詢業務相關的全部費用並含稅的價格,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五)造價諮詢服務報價:合同總價以建築面積為依據,在造價諮詢服務期內,單價包乾。
(六)結算單據:委託方每次付款前,諮詢方應按委託方要求提供符合諮詢方要求的國內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酬金。委託方未按合同約定向諮詢方支付服務酬金,應承擔違約責任。委託方應支付全部服務酬金,並以未支付部分的金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最高不超過合同額的5%。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方與諮詢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提交至專案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補充條款:
1.諮詢方授權專案經理處理與本工程專案有關的業務,代表諮詢方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和職責,諮詢方的一切要求、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由諮詢方專案經理簽字後遞交委託方。諮詢方的造價諮詢成果必須有專案經理的簽字。
2.諮詢方應認真清點並保管好委託方提供的造價資料,工作完成後,諮詢方須如數、原樣返還委託方提供的全部造價資料。
3.諮詢方應對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測算資料、預結算檔案、工程量計算底稿、工程經濟標評審意見、工程造價分析等相關書面及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字資料條理清晰。
4.諮詢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應按建築產品型別分別進行統計、成果編制,以便配合委託方各產品型別成本的核算工作。諮詢方在進行預算工作時,應按具體產品型別進行編制。
5.諮詢方以下人員,經委託方要求,必須在24小時內調離本專案範圍並用委託方批准的合格人員代替調離人員:
(1)委託方確認無法勝任工作者,包括不熟悉熟練本專業工作、工作責任心不強人員等;
(2)不能積極配合委託方正常工作者;
(3)違反本專業職業操守,出具的報告有虛假成分的人員,情節嚴重者委託方有權追究諮詢方因此引起的損失及責任。
6.乙方造價諮詢人員在履約過程中,不得擅自與施工單位等聯絡,如需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底、答疑、會審、核對工程量等工作時,必須由甲方組織,乙方造價諮詢人員參加,重大事宜的決定應經甲方認可。當甲方認定乙方諮詢專業人員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在專案施工現場,諮詢方自行負責除委託方提供工作位置外的其他一切工具及費用。
8.諮詢方出現任何損害委託方利益的情況,委託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扣減不低於委託業務造價諮詢費用20%的違約金,並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9.由於諮詢方原因未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託業務,諮詢方按500元/日向委託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諮詢方原因逾期10天仍未完成委託業務,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諮詢方需承擔由於業務延期造成的一切相關經濟損失。
10.諮詢方如未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向第三方透露與本委託業務有關資訊,委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造價諮詢費用未付委託方可無需支付,如已支付諮詢方應在委託方終止合同後三日內退還已付款,並且諮詢方還須賠償因此給委託方帶來的損失。
11.在合同履行期間,委託方有權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諮詢方未開始工作的,應退還委託方所付定金(預付資金),已開始工作的,雙方按已完成工作階段(經委託方認可工作量)辦理結算。
12.雙方發生爭議時,在爭議未解決前委託方有權暫不支付相關費用並不屬遲延付款。
附件一:專案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附件二:服務內容及成果要求
附件三:造價諮詢計費標準
附件四:造價諮詢通知單
附件五:造價諮詢委託資料清單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確認表
附件七:建築安裝工程技術及經濟指標分析表
附件八:造價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質量標準
附件九:諮詢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資質證書影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十:廉潔協議
委託方: 諮詢方:
代表: 代表:
20__年12月日 20__年12月 日
附件一:專案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專案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姓 名職 務年齡職 稱執業資格本崗位工作年限分工
附件二:服務內容及成果要求
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一、編制工程量清單標底造價諮詢服務:本專案工程量清單編制標底造價諮詢服務內容,包括根據合約規劃所列的各個合同包或標段的招標圖紙和詳細的招標範圍,按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編制作為招標檔案組成部分以及可供簽訂合同使用的工程量清單,依據工程量清單、當地市場價格及甲方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清單標底,並且參與甲方組織的招標期間工程量清單的答疑會議對存在的差異或錯漏進行修正和調整。在甲方於發標前不能提供足夠深度的招標圖紙情況下,可根據甲方要求編制暫定工程量清單,並負責工程合同簽訂及正式施工圖紙具備後工程量清單的重新核算。
二、編制招標檔案諮詢服務:招標檔案諮詢服務內容包括根據合約規劃所列的各個合同包或標段的劃分要求制定本專案招標檔案,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及其附件、評標辦法、合同協議書、合同條件(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一般要求和開辦專案、工程量清單、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各種附件、表格、格式和彙總整理甲方提供的技術規範等,並按照甲方要求的數量提供列印成套招標檔案。配合甲方招標工程的招標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投標澄清、質疑、清標等,對所有招標檔案中單價、總價、工程量清單、對招標檔案的響應等方面進行詳細的審查及分析,並提供相關澄清、質疑標函、清標等分析報告。
三、結算稽核諮詢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且不限於,督促相關承包人或供應商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結算檔案和資料,掌握現場實際情況,依據竣工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資料嚴格審查結算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實性,確定資料資料之間的邏輯關係,檢視定額套用、綜合單價組成、工程量計算、材料單價和合理性與準確性。審查由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結算檔案和資料,對結算檔案的依據性、完整性、合理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查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編制結算報告,提交甲方審批。 在每個合同的結算報告基礎上合成整個專案的竣工結算報告,並協助甲方財務部門辦理竣工結算支付。以合同為依據,提交所有合同的保留金的扣留情況報告。
結算稽核需滿足甲方成本控制的有關要求,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及時高效完成甲方交付的結算稽核工作,滿足甲方專案建設的需要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提交給甲方的資料除簽字蓋章的文字資料外,還必須有可編輯電子檔案且須與書面文字資料相一致。審定的結算必須附有施工單位編制的結算書、諮詢人編制的結算書、稽核說明、雙方結算稽核對照表。
附件三:造價諮詢計費標準
造價諮詢計費標準
序號專案名稱委託內容收費基數費率備註
一按工程量清單編制方式施工承包方式:
1 其中鋼筋工程量計算 0 元/T
2
3
說明:1、以上費率已包含乙方應繳納的一切稅金,其稅金由乙方自行繳納。
2、若委託專案中無對應計費標準,則在造價諮詢通知單中雙方另行協商價格,作為費用結算依據。
3、以上費率有區間的,甲方根據專案難易程度,在諮詢任務通知書中明確具體的計費費率。
附件四:造價諮詢通知單
造價諮詢通知單
諮詢單位: 編號:
專案名稱: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工作內容□總包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編制 □總包竣工結算稽核
□分包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編制 □分包竣工結算稽核
□其它
時間要求:
諮詢收費標準:
工作要求:(附資料簽收單)
備忘:
公司:
年 月 日造價諮詢公司:
年 月 日
備註:本表格主要用於合同專案委託。
附件五:造價諮詢委託資料清單
造價諮詢委託資料清單
專案名稱:
工程名稱:
造價諮詢委託資料
序號專案單位數量
資料簽收
公司成本部造價諮詢單位
審價結束,資料退回簽收
公司成本部造價諮詢單位
備註:本表格主要用於合同專案委託。
附件六: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確認表
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確認表
合同名稱合同編號
工作內容合同單位
甲方評估意見序號評定內容評估標準滿分得分
1諮詢隊伍的管理造價諮詢工程師有無轉包造價諮詢工作,無轉包得10分,有轉包,不得分。15
中途無故調換造價工程師,每更換1人扣1分。
2工作時效諮詢任務每超時1天完成扣4分。12
3工作質量工程量計算工程量計算底稿:條理清晰10分,筆草混亂5分,無底搞0分。10
單個專案中工程量錯誤誤差超過±5%(不含5%),扣2分。25
定額應用定額應用錯一項扣1分。10
費用應用費用應有錯一項扣2分。10
4資料管理遺失或嚴重破損委託方的送審資料一份扣1分。3
5其他服務為業主提供一次造價測算分析或提供相關造價資料加2分。5
6溝通協調綜合評審:好10分,一般6分,不好0分。10
合計100
備註得分≥80分為合格。
改進建議:
甲方經辦工程師: 甲方負責人:
日期: 日期:
進度完成情況及質量說明
合同單位簽章:
日 期:
說明:1本表作為《付款申請》附件
2、得分≥80分為合格,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費的100%;得分70-80分(不含80分)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費的95%,60-70分(不含70分)支付諮詢服務費總價的90%,小於60分,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費的80%。
3、此表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附件七:建築安裝工程技術及經濟指標分析表
建築安裝工程技術指標分析表
編制時間:
專案名稱 工程內容結構型別
工程概況工程規模(m2)建設高度(m)
樓層結算方式
層高(m)結構形式
竣工時間工程類別
材料價格取費標準
建設標準基礎
牆體
門窗
樓地坪
室內外裝飾
給排水工程
水消防及報警系統
強電工程
弱電工程
通風工程
總平
主要材料材料名稱單位數量單方指標(/m2)
地下室(面積 m2)
鋼材噸
水泥噸
鋸材m3
砂石m3
頁岩實心磚千匹
頁岩空心磚m3
商砼m3
地上部分(面積 m2)
鋼材噸
鋼材噸
水泥kg
鋸材m3
砂石m3
頁岩實心磚千匹
頁岩空心磚m3
商砼m3
安裝工程給排水雨水工程
主要材料各種規格鋼塑給水管m
各種規格PP-R給水管m
各種規格UPVC排水管及雨水管m
強電工程+弱電配管
各種規格暗配管m
各種規格管內穿BV銅芯線m
各種規格銅芯電纜m
各種規格弱電配管m
各種規格配電箱臺
各種規格燈具套
建築安裝工程經濟指標分析表
序號專案名稱 建築面積(m2)工程造價(萬元)單方造價(元/m2)造價比例%類似工程單方造價(元/m2)類似工程單方造價(元/m2)
一地下室
1地下室建築及砌體、抹灰
2地下室土方及護壁
3安裝
3.1地下室強電
3.2地下室給排水
3.3消防:防火捲簾+水系統+報警系統
3.4地下室通風工程
二地上部分土建安裝
1地上土建(主體建築)
1.1建築
1.2外裝
1.3內裝
1.4防盜門
1.5窗
2地上安裝工程
2.1室內外給排水
2.3水消防及報警系統
2.4強電系統
2.5變配電系統
2.6弱電系統
2.7電梯
三室外工程
1室外汙雨水及給水工程
2室外總平、道路
3景觀綠化
附件八:造價公司工作成果要求及質量標準
造價公司工作成果要求
一、按照甲方要求的內容,完成工程量清單編制、控制價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稽核等。
二、提交工程技術、經濟分析報告,提供類似工程經濟指標分析:
1、徵對類似專案比較分析,對本專案進行經濟合理性分析,分析報告要求資料詳實、描述客觀、來源可靠。並提出優化建議。
三、隨同工程量清單一起,提供分戶型工程量清單,要求按圖紙規定的相同戶型編號歸集戶內工程量,要素必須包括:戶型數量、套內面積、天棚面積(區分面層作法)、內牆面積(區分面層作法)、門窗數量和麵積(區分門窗規定、數量)、欄杆數量(遵照設計或規範,按陽露臺和凸窗、落地窗區分普欄杆和護窗欄杆)、陽露臺(區分天棚、地坪和外牆面積)、廚衛(區分天棚、牆面、地坪及防水面積)。
四、隨同工程量清單一起,提供基本資料清單,必須包括的要素:總建築面積(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建築面積(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外牆面積、樓棟內牆面積。此外,應單獨列表區分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地上建築的建造成本。按樓棟提供每層鋼筋工程量。
五、提交總包工程量清單後20天內,乙方需完成分包專案工程量清單,甲方分包招標時,根據甲方提供的分包工程具體方案,提交正式的分包專案工程量清單給甲方,具體內容按照諮詢通知單的約定執行。通常包括如下專案:
1、門窗工程量清單(必須至少分入戶門、戶內門、防火門、窗等四個型別、要素包括規格、數量、總量、單位以m2或樘計量,應根據甲方委託時的要求按鋁合金或塑鋼提供當期市場參考綜合單價和總價)。
2、欄杆工程量清單(必須遵照設計或規範,按戶內落地窗欄杆、凸窗欄杆、陽露臺欄杆以及樓梯欄杆等,單位以m計量)。
3、土建甲供材料工程量清單
4、安裝甲供料工程量清單。
六、隨同工程量清單提供工程量計算底稿(紙版或電子版均可)備查。
成果要求標準表格1:
專案 棟 戶型統計表
序號戶型名稱單位合計數量其中
單體建面(m2)建築總面積(m2)
1戶型1套
2戶型2套
3戶型3套
4戶型4套
5戶型5套
6戶型6套
7戶型7套
…
成果要求標準表格2:
專案 — 棟基礎資料清單
序號內容專案單位合計其中說明
1棟2棟…
綜合指標
1綜合指標總建築面積m2
建築物佔地面積m2
樓棟外牆面積m2
樓棟內牆面積m2
樓棟屋面面積m2
明細面積指標
1住宅別墅m2
高層m2
商業m2
2其它地上建築m2
地下車庫m2
半地下車庫m2
架空車庫m2
單方造價指標m2
1住宅別墅元/m2
高層元/m2
商業元/m2
2其它地上建築元/m2
地下車庫元/m2
半地下車庫元/m2
架空車庫元/m2
總建築面積(區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建築面積(區分地下室和地上)、樓棟外牆面積、樓棟內牆面積、樓棟屋面面積。此外,應單獨列表區分地下車庫、半地下車庫、架空車庫、地上建築的建造成本。
質量標準
一、每一單項工程的結算稽核誤差不得大於1%。承諾的誤差標準作為甲方對技術標評比的重要指標之一。
1、因諮詢人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複審核定諮詢人的誤差超過定案造價的1-3%,甲方可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全部諮詢服務費或該單項工程超額部分價款的40%於諮詢服務費中(取最大值);
2、誤差等於或超過定案造價的3%的,除按第1條扣減諮詢服務費外,另每次扣減人民幣--萬元。(該單項工程的諮詢服務費按該單項工程佔全部工程總造價的比例核定)稽核誤差=(諮詢人提供給甲方的結果—甲方最終核定的結果)/甲方最終核定的造價*100%; 甲方最終核定的結算造價為與施工單位確認的結算造價。
二、諮詢人以圖紙為依據編制單項工程工程量清單,清單誤差不得大於2%
1、工程量計算誤差應控制在±5%範圍以內:如甲方對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稽核完成後,甲方稽核的單個專案中出現10%的專案工程量錯誤,則視為工程量計算誤差大於±5%,乙方必須全面複核,並再次報送甲方稽核確認,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2、定額子目不缺項、不漏項、不重項:甲方對工程量清單、控制價稽核完成後,發現乙方出現三個缺項、漏項、重項的類似錯誤,經甲方提出並經乙方確認,且單個專案直接費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3、套用定額無偏差:甲方對控制價稽核後,乙方出現套用定額錯誤,經甲方提出並經乙方確認,且單個專案直接費相差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錯誤金額1%的違約金。
4、定額取費無偏差:甲方對控制價稽核後,出現任何取費偏差時,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該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5、不應有算術的誤算,即工程量、工程單價出現小數點位數錯誤,造價彙總出現漏計、重計、誤計等錯誤。經甲方對控制價稽核後,乙方出現任何工程量、單價小數點錯誤,造價彙總出現漏計、重計、誤計等錯誤時,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該工程造價諮詢費用總額1%的違約金
6、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按照施工圖進行計算,要求專案完整,不漏項,工程量的誤差率控制在±5%以內;成果質量達不到要求時,按本條前述相應部分約定進行處理,由此引起甲方損失的,甲方將根據具體的損失情況提出索賠要求。
7、乙方出現上述錯誤或誤差的,除按以上相應部分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負責予以糾正。
三、要對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必須作到對外嚴格保密,不得外借、外傳或非為委託目的而進行利用。如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雙方據實結算合同價款,諮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以外,還須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終止後,諮詢人的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四、諮詢人在與施工單位核對前必須先將結算書(初稿)包括工程量計算底稿報送甲方,初稿報送甲方之前需經過諮詢人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稽核,諮詢人與施工單位的造價核對結果必須經過甲方複核、書面確認才具有效力,最終的成果檔案與初稿之間的差異諮詢人應做詳細的分析報告並報送甲方。諮詢人不得私自與施工單位接觸,進行任何有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合作或經濟活動,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雙方據實結算合同價款,諮詢人除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以外,還須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諮詢人的過程檔案必須無條件向甲方提供
附件九:諮詢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資質證書影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十:廉潔協議
廉 潔 協 議
在委託方、諮詢方雙方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為保持廉潔自律的工作作風,防止各種不正當行為的發生,雙方訂立協議如下:
一、委託方、諮詢方雙方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廉潔自律。
二、委託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諮詢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處費。
三、委託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諮詢方的正常業務交往,不得接受諮詢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不得在諮詢方報銷任何應由其個人或其他第三人承擔的費用。
四、委託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開展業務有影響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如委託方工作人員確因實際情況須參加宴請、進行娛樂活動的,須事先按行政隸屬關係報上一級批准。
五、委託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諮詢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六、諮詢方不得接受委託方工作人員介紹的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合同相關的業務。
七、諮詢方應當通過正常途徑開展相關業務,不得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委託方工作人員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或給委託方工作人員報銷其個人費用,或邀請委託方工作人員外出旅遊和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或為委託方工作人員住房裝修、婚喪嫁娶、家屬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八、諮詢方如發現委託方工作人員有違反上述協議者,應向委託方舉報。委託方不得找任何藉口對諮詢方進行報復。委託方對舉報屬實和嚴格遵守廉潔協議的諮詢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與諮詢方繼續合作。
九、委託方發現諮詢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採用不正當的手段行賄委託方工作人員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
委託方(蓋章): 諮詢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簽約人: 授權簽約人:
造價諮詢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造價諮詢合同 篇3
示範文字)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編碼: 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
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
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
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
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_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
最後____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
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
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返
造價諮詢合同 篇4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_________________
1.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服務類別: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諮詢人:_________________
(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簽字)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5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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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諮詢合同 篇6
諮詢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2、專案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
3、諮詢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
委託人(法人公章)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稅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三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四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五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扣除稅金)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A.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B.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附加協議條款:
造價諮詢合同 篇7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業務自x年x月x日開始實施,至x年月x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造價諮詢合同 篇8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諮詢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工程業務需要,需委託乙方對相關工程造價編制預算、結算、核對工程預結算,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一期。
2、服務內容:編制工程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與建設單位(或其受權委託人)核對工程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按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及甲方要求及時申報、核對各項進度報表;稽核甲方分包工程進度及結算造價;施工過程中的價格申報、確認及造價稽核、控制、工程商務洽談、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不含水電安裝工程、鋼筋工程量計算)。
二、諮詢人的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取得酬金。
三、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度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
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委託人有權對諮詢人提交的各項成果進行稽核。
四、諮詢人的責任
1、從專業角度出發,盡心盡職及時做好合同服務內容內的工作;書面提出總承包合同執行全過程中造價方面應注意的各項事項,包括結算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結算資料完整、有效。
2、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作計劃等。
3、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4、經稽核的結算成果,造價誤差在1%(不含1%)以上,視為乙方失職。
5、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6、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7、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
8、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五、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諮詢人配合)。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5、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6、按合同要求及時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諮詢業務的酬金及支付
1、甲方按與建設單位核對工程建築面積,按包乾單價2.50元/建築面積平米(可複製樓棟不計算建築面積,類似度90%以上樓棟按10%計算建築面積),支付乙方酬金。
2、包乾單價已包含乙方為完成本合同服務內容的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材料費、裝置使用費、電話費、網路費、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各項勞保及福利、節假日補助費等除乙方到常州專案的車費以外的一切費用。即乙方酬金結算款=與建設單位核對工程建築面積*2.50元/建築面積平米。
3、乙方到常州專案的車費由甲方實報實銷。
4、甲方每月暫支付乙方5000.00元,累計支付乙方酬金達到120xx0.00元時暫停支付;乙方工程竣工結(決)算書編制完成並經甲方稽核報建設單位後,按該申報工程建築面積*2.50*8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乙方與建設單位核對完成工程竣工結(決)算並經甲方稽核後,按該完成結算工程建築面積*2.50*100%支付酬金(扣除每月支付部份);
5、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6、支付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均為人民幣。
七、其 他
1、因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2、諮詢人如需外聘人員協助,在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書人承擔。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不應接受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
1、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
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簽字) 諮詢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人:
住 所:
造價諮詢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於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生效,合同內容為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之間關於乙方向甲方提供特定服務的約定。
雙方協議如下:
一、服務內容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於本合同並作為本合同一部分所列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服務。
約定了服務的內容、時限、衡量成果的標準。
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雙方應在_______上簽字蓋章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過錯而發生任何錯誤或遺漏,乙方應無條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費,並對因此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以所載明的該項服務內容對應之服務費為限。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誤,將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損失。
二、驗收
1、乙方完成階段性工作後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成果的提交形式為書面檔案及有效的電子檔案,其中書面檔案的提交數量為二份。
因成果提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郵寄費)甲方均不需負擔。
2、若一方對階段性的工作成果有異議,必須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的______個工作日內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
雙方應在書面異議提出之日起的______個工作日內對於該工作成果是否達到約定工作標準(或工作目標)進行商定並確認。
雙方所商定並確認工作成果的事宜不得被無故拖延。
3、如經雙方書面認可確認達到約定工作標準(或工作目標)的,則乙方將向甲方發出該階段的費用帳單;若未達到約定的工作標準(或工作目標)的,甲方有權暫時停止支付該部分的約定服務費並由乙方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三、服務費的支付
1、服務費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人民幣元整)。
甲方將於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_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總服務費的___%,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元整)作為預付款。
乙方同意在雙方簽署合同後即開始啟動專案,該預付款將從總服務費中扣除。
本費用結構僅限於列明的工作。
如果甲方要求擴大專案範圍,或因甲方改變已經議定的專案內容導致乙方需重複進行專案步驟,乙方將需要重新評估上述費用結構。
2、甲方同意預付款以外的專案服務費按階段支付。
每階段末,甲方將在收到雙方簽字確認的驗收合格報告以及乙方發出的該階段性工作的費用帳單及正式有效的稅務發票,並應於此後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約定的費用。
雙方同意以人民幣形式付款。
3、階段付款的比例及時間約定如下:
第一階段____________結束之後
第二階段_________結束之後
第三階段專案結果彙報展示之後
4、甲方將有關發票方面的任何問題在收到發票後立即書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作出解釋或解決問題以使甲方能按時付款。
5、乙方將自行承擔專案實施範圍內合理的差旅費用。
6、乙方同意免除專案雜費。
四、服務的變更
甲方可以提前___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要求變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務。
該等變更最終應由雙方互相商定認可,其中包括與該等變更有關的任何費用調整。
五、合同解除
情況一:違約
雙方同意任一方不得隨意終止該合同,除非任一方有下列實質性的違約事件發生。
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
1)甲方未按約定及時支付服務費,並經乙方書面催討後仍不支付的;
2)乙方未按約定標準提供服務,並在甲方書面提出後仍無法進行合理性補救的。
合同解除後,甲方應按___________向乙方結清到合同解除日期為止(而非其後)乙方已交付的合格工作成果相對應的費用。
情況二:_________專案失敗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甲方與甲方的專案失敗,雙方同意按以下步驟解除本合同。
1)甲方應於確認專案失敗的正式宣佈之日起的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2)合同解除後,甲方應向乙方結清到合同解除日期為止(而非其後)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相對應的費用。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遲延
凡因不可抗力而延遲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因此而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而且任何一方均不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只要該方在努力消除造成延遲的原因並盡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於尋求、使用替代工具、方式等)消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且在發生不可抗力後兩日內將不可抗力事實與可能造成的損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日期後出現的、妨礙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該等事件是本合同雙方所不能控制、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並在合同簽定時無法預料的,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戰爭、國際或國內交通中斷、政府機構行為、罷工或勞資爭議、設施發生火災或其他損失、供應商或其他人違約、計算機故障、電話系統或其他公用設施中斷、裝置故障、因特網服務提供商及類似事件。
該等事件僅在為本合同雙方不能控制、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況下才構成不可抗力,而非當然構成不可抗力。
在延遲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實施合理的替代方案、計算機系統災後恢復、來源替代或者其他商業上的合理手段,以促進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直到延遲情況被消除為止。
七、工作成果的所有權
“工作成果”被定義為乙方僅為甲方而特別定製、創作、開發和製作的工作成果,不包括從乙方標準材料衍生而成的作品或材料。
工作成果由甲方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
乙方特應無條件和不可撤銷地向甲方轉讓對於任何工作成果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其中的所有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
除了工作成果之外,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材料,包括由乙方開發的任何軟體、乙方的標準材料、乙方專案建議書及其衍生作品、有關材料(合稱“乙方材料”),仍將屬於乙方的財產。
甲方同意不刪除這些材料上的任何著作權宣告,而且,除在內部用於本合同的目的之外,不將其用於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材料的內容。
八、保密條款
為本合同之目的,“保密資訊”包括:
1、本合同的條款;
2、工作成果;
3、乙方材料;
4、甲方為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材料;
5、一方在另一方接觸之前特別指定為保密的口頭和書面資訊;
6、接受方按理應當視為保密的口頭和書面資訊,而不論該等資訊是否被指定為保密的。
7、未經甲方許可乙方無權單方面對媒體公開合作內容。
合同雙方將盡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僱員和代表儘量減少對另一方保密資訊的散發和複製,並防止作出未經授權的透露。
合同雙方同意,只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資訊的該方代理人、僱員和代表才會得到該等保密資訊。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另一方的保密資訊透露給第三方。
如果作為司法程式、政府調查、法定程式或其他類似程式的一部分而要求某一方透露另一方的保密資訊,則該方將把此項要求事先書面通知另一方。
該方將作出合理的努力,提前足夠的時間發出該通知,從而使另一方能夠尋求適當的保密合同、保護令或對任何透露的更改,而披露方將在此方面予以合作。
九、合同轉讓
若甲方有限公司在未來有公司合併事務發生,則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及義務轉由合併後新成立的法人公司承擔。
除上所述情況,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
十、通知
本合同項下要求的任何通知,按照下列地址以特快專遞郵寄,即視為履行通知義務:
十一、雙方保證
1、乙方保證
(1)其有權利、經驗、技能簽訂和充分履行本合同,授予本合同項下所授予的權利;
(2)其將遵守在履行服務時所實行的一切適用的中國的法律與法規;
(3)沒有乙方作為一方而且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或合同,或者據其所知亦無任何一種法律上的障礙,與本合同存在衝突,或者限制、約束或有損本合同項下向甲方授予的權利;
(4)乙方公司應確保________%的工作由專案組成員完成。
(5)其將按照________提供服務。
2、甲方保證
甲方將把其所掌握的而且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範圍內服務所需的一切資訊提交給乙方。
甲方應對提交給乙方的一切資訊的準確性負責。
甲方同意將所提交的資訊中存在的任何問題或錯誤儘快通知乙方。
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為更正資訊或資料所提供的服務可能會發生的額外費用,雙方約定將協商談論重新評估費用。
十二、涉及第三方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於第三方(如計劃受託人、參與人或政府機構)提出的任何性質的一切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責任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甲方應向乙方作出補償,並使其免於承擔責任;對因乙方下述行為而導致的任何性質的一切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責任和費用(包括律師費),乙方應向甲方作出補償,並使其免於承擔責任:
1、違反本合同保密規定的條款;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所提供或使用的任何材料侵犯任何專利、著作權、商標或其他專有權利;
3、嚴重疏忽或故意行為不當。
十三、仲裁條款
雙方同意,除了為保證本合同保密條款的強制執行而求助於法院以外,雙方同意因本合同終止或執行所產生的其他一切爭議應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爭議;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申請提交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四、其他規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而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2、本合同僅為甲方和乙方的利益而簽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因本合同而創設任何第三方權益或義務。
3、本合同以中文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效力。
4、本合同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視為或解釋為為任何目的而在雙方之間建立合營或合夥關係。
就一切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於確定由誰負責承擔與工資有關的一切義務的問題),乙方的人員仍是乙方的僱員。
5、雙方明示諒解和同意,本合同關於智慧財產權、保密、第三方責任、仲裁約定等規定,均在本合同終止後繼續有效。
6、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則其餘條款仍然充分有效。
7、本協議條款及雙方簽訂的專案意向書中任何以非列印方式所形成的文字、資料、圖表(包括但不限於手寫、塗改等方式)均無法律效力。
8、本合同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司法裁決解釋和執行。
9、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關於本合同標的之完整合同,並取代此前雙方之間關於本合同標的之一切口頭或書面談判和合同。
雙方於下列日期簽署本合同,以資證明。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甲方開發的專案工程造價諮詢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開發的專案一(二)審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包括編制標底、抽取鋼筋、稽核預(結)算等相關事宜。
第二條成果要求
1、提交成果的內容: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按類別分為5類,成果名稱、相應的成果內容見下表: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檔案均應加蓋單位公章、負責專案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章及其簽名。
2、成果的詳細程度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檔案,均應詳實、細緻、完整。
甲方將在乙方諮詢服務時,據專案的具體情況,向乙方提交具體要求。
3、提交成果的時限:在甲方考慮任務量大孝專案具體特徵等因素下,酌情確定乙方提交成果的期限,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向甲方提交成果檔案。
有關期限要求,甲方在“服務通知單”內提出。
4、成果的質量要求:預算誤差率在3%內,鋼筋誤差率在3%內,一審結算誤差率在3%內,二審結算誤差在1%以內。
前述誤差率均為乙方提交的成果與甲方確認、驗收後的成果之間差值和乙方提交的成果數值的比率。
第三條成果驗收 甲方將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成果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全面確認、驗收。
對於驗收中甲乙雙方的分歧,雙方將以北京市造價處的諮詢結果進行確定。
第四條質量控制
1、乙方在接受、完成甲方的委託工作過程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確保諮詢成果的準確。
2、甲方將不定期對乙方的質量控制體系、架構提出合理化建議,乙方須充分、及時整改。
第五條計價與支付
1、計價 按成果類別計價,乙方諮詢的服務費計價原則見下表:
2、支付 原則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服務、工作成果檔案經甲方驗收合格並書面確認後15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該次諮詢服務通知單涉及的諮詢服務之全部服務費。
第六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依據甲方專案進展的需要,向乙方委派工程造價諮詢專案。
2、提供乙方稽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資料(不含標準圖集、定額、各種手冊等通用檔案、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3、協調乙方獲取現場資料。
在乙方要求下,經甲方確認確屬必要的情況下,組織乙方人員考察專案工地現場,並可負責召集、組織監理單位、甲方工程部有關人員參加相關的稽核協調會議。
4、負責協調諮詢工作中與預(結)算報審單位的溝通。
5、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款項。
6、除非另有說明,甲方享有服務、工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保證確有完成相應諮詢服務任務的資質、人員、辦工條件、辦公裝置等到必備條件,合同簽訂後5日內,乙方應提交服務於本專案的人員名單並作為合同附件。
2、接受甲方的委託、要求,接受工作任務並按甲方的要求認真、負責、保質、保量地完成工程造價諮詢任務。
3、按約定時間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並對服務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4、在諮詢服務過程中,如專案實際需要或甲方認為確屬必要時,乙方應參加有關現場會議、參加甲方組織的現場核量。
5、乙方在諮詢工作中應遵守以下約定:
(1)未經甲方允許,不能與施工方單獨溝通。
如工作需要,必須在甲方監控下進行溝通。
(2)遵守甲方發出的工作指令,及時安排有關工作。
(3)工作成果的格式、詳細程度等要求應符合甲方要求。
(4)工作過程中遵守造價人員職業道德,保持廉潔自律,不能損害甲方利益。
第八條延伸服務 乙方免費向甲方提供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
該等服務由甲方提出內容、時間、地點、人員資格等相關要求,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免費對甲方進行如下針對性的相關服務:
1、法律諮詢:在完成合同約定服務的同時,隨時為甲方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諮詢內容的法律、法規諮詢。
2、工程諮詢: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乙方可為甲方提供有關工程洽商管理、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索賠處理、工程結算等工作流程的諮詢及建議。
3、諮詢熱線:為保證乙方的延伸服務得到充分的落實,甲方除與乙方專案人員進行諮詢外,還可隨時撥打諮詢熱線進行相關諮詢。
4、工程總結:成果完成後向甲方提供專業工作總結。
5、人員保證:專案直接負責人為總工程師,同時各專業負責人均配備具有豐富經驗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具有中高階職稱的人,並確保人員到位。
6、對接保證:在專案進行過程中如出現需協調和解決的問題及甲方有特殊要求時,由乙方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直接與甲方見面和溝通並加以處理,保證為甲方提供最佳的服務。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內向甲方提交成果,每超期1天,應向甲方支付當次任務服務費的0.1%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質量要求完成諮詢服務工作,提交成果誤差超出合同約定誤差率,每超出1個百分點(結算二審每超過0.5%),應向甲方支付當次任務服務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在諮詢過程中,未經甲方同意更換主要業務、技術負責人的,需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
否則,應向甲方支付當次總服務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保密條款
1、在本合同訂立前、履行中、終止後,未經合同其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資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祕密、技術資料、圖紙、資料、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客戶的資訊及其他資訊等)負保密責任,並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資料和資訊,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的除外。
2、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的,責任方應向合同其他方支付相當於服務費累計總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合同其他方損失的,應按合同其他方的實際損失賠償。
3、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終止或解除的影響。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
1、本合同因已按約定履行完畢而自然終止。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可以終止合同。
4、因解除而終止
(1)由於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行為已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2)由於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後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由於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經甲方書面通知後在10天內乙方工作仍無實質性改進的,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因乙方上述違約致使甲方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終止。
合同解除後,不妨礙甲方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暫定為二年。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貳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簽訂地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簽約人):(或授權簽約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11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以下簡稱《示範文字》),現印發給你們,並對《示範文字》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時,應參照本《示範文字》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是法人或自然人,諮詢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並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示範文字》的合同條件分“合同標準條件”和“合同專用條件”兩部分。
1.“合同標準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
2.“合同專用條件”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根據諮詢專案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四、《示範文字》的解釋權屬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
五、《示範文字》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
與__________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造價諮詢合同 篇12
甲方(委託人):
乙方(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內容:
二、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按有關部門的收費檔案及本項工作的繁簡程度,雙方約定:
工程預算(結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服務費=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收費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__)88號)》規定計算收費×專業修正係數×(1-下浮係數),
專業修正係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如下:
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專案,專業修正係數為0.8;
B、土建、橋樑專案,專業修正係數為1.0;
C、其餘專案的專業修正係數為0.9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收費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__)88號)》收費附件如下,其中注第1條增加:工程審計採用稽核方法1計算收費;效益費有區間的,按最低值取費。第3條改為:單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收費按收費標準計費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費。第5條改為:各專業收費按上述各專業修正係數執行。
2、結算方式
經雙方議定,乙方提交工程結算稽核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三、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稽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日內完成並出具正式報告書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其他相關部門執一份。
十、附加協議條款: 無 。
(本頁為蓋章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絡人: 聯絡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年 月
造價諮詢合同 篇13
甲方(委託人):
乙方(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內容:
二、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結算方式:
1、收費標準:按有關部門的收費檔案及本項工作的繁簡程度,雙方約定:
工程預算(結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服務費=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費收費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__)88號)》規定計算收費×專業修正係數×(1-下浮係數),
專業修正係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在合同中約定,具體如下:
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專案,專業修正係數為0.8;
B、土建、橋樑專案,專業修正係數為1.0;
C、其餘專案的專業修正係數為0.9
2、結算方式
經雙方議定,乙方提交工程結算稽核報告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三、甲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稽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日內完成並出具正式報告書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其他相關部門執一份。
十、附加協議條款: 無 。
(本頁為蓋章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聯絡人: 聯絡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造價諮詢合同 篇14
委託人(全稱):
諮詢人(全稱):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二、 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 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 諮詢人同義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一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 委託人同義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 支付酬金。
六、 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20xx 年 11 月 26 日開始實施,至 20xx 年 12 月 15 日終結。
七、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壹 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15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_____》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GJ-_________-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專案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專案諮詢業務範圍: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第三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諮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諮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徵詢委託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託人的_____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諮詢工作順利進行。
4.諮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諮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第四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的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4.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以事實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錯誤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的責_____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_____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稅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4.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5.諮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諮詢成果檔案(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字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2.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3.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委託人應按實際所延長的時間相應延長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並補償諮詢人額外的酬金。
4.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諮詢專案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諮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依據《_____》、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_____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贛計_____字〔_________〕1177號)的規定,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正常服務、附加業務和額外服務的酬金,委託人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給諮詢人的酬金。
1.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2.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3.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二)諮詢人應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當日)向委託人交付諮詢成果檔案。如果由於諮詢人自身原因延誤支付,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諮詢費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四)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五)雙方同意用________貨幣支付酬金,按________匯率計算。
(六)雙方同意:簽訂合同時預付總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當提交諮詢成果初稿時,預付總酬金的50%,剩餘部分酬金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簽字)
委託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16
甲方(委託方):
乙方(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一、甲方委託乙方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稽核
二、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1、根據廣西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桂價費【20__】88號),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單個專案諮詢服務費按審定工程造價的4‰計,不足人民幣壹仟元按壹仟元整(¥1000.00)收取。
2、支付時間: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間完成諮詢服務的諮詢服務費。
三、甲方應於委託稽核專案前 3 工作日內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稽核過程中,乙方書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覆的事宜,甲方應 3 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額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甲方提供全部資料後 10 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結果,經委託方複審認可後出具正式報告書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時提供資料,乙方提交報告的時間相應順延,並於本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完成時終結。
八、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方與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 話:
開戶行: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17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辭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任時間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任時間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
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諮詢人在其責任時間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造價諮詢合同 篇18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條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工程造價諮詢費與支付方式: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地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以下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金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定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義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欠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現行預算定額及與本工程專案相關的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 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19
第一條 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GJ-20__-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專案名稱(全稱):
(二)建設地址(全稱):
(三)專案諮詢業務範圍: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江西省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文字
造價諮詢合同 篇2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洪江市振遠釩電有限責任公司礦山與冶煉廠工程的結算造價稽核進行了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確定如下協議條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價稽核的具體內容
1、工程名稱:洪江市振遠釩電有限責任公司礦山與冶煉廠工程。
2、工程範圍:除總包工程外甲方指定的工程、施工圖紙、竣工圖紙、設計修改通知單、現場簽證及相關竣工資料表述的內容。
3、乙方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政策法規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檔案客觀公正的為甲方編制該工程專案的結算稽核報告。
二、諮詢費的計算標準及付款方式
1、收費標準:依據雲建造協[20xx]14號《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
2、結算稽核:按送審造價的1.5‰加審減額的5%計算。
3、付款方式:甲方應在乙方進行結算稽核工作時預付5萬元的預付款,並根據乙方完成工程量的情況支付進度款,餘款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結算稽核報告後一次付清。
三、甲方責任
1、提供下列資料。
1.1完整的工程施工圖紙、竣工圖紙;
1.2設計修改通知單、施工現場簽證;
1.3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來往檔案;
1.4甲方指定或簽署的有關裝置、材料單價;
1.5其他與本專案稽核業務有關的資料。
2、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地點開展工作時,需提供辦公場所和食宿方便,費用乙方自理。
3、按協議規定及時支付乙方的諮詢服務費用。
4、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5、甲方每月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到現場服務。
四、乙方責任
1、乙方保證工作成果的政策性、公正性、客觀性以及準確性。
2、指派勝任技術人員完成甲方委託的工作。
3、乙方應根據工程進度情況,依據設計圖紙進行現場跟蹤核實。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乙方必須及時到位,做好服務工作。
4、當甲方備齊前述資料並提供給乙方後,乙方保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委託的工作。
5、做好本專案的保密工作。
五、 違約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供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壹式 六 份,甲方持四分,乙方持二分,自雙方責任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向甲方提供稽核報告書及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費用後自行失效,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開戶行:
年月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21
委託人:
諮詢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條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工程造價諮詢費與支付方式: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託 人:(蓋章) 諮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造價諮詢合同 篇22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示範文字)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專案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 諮詢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二直接經濟損失x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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