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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精選3篇)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 則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精選3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並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訂公司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負責制訂、審查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董事、監事是指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監事,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董事會祕書、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以及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____名。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並報請董事會批准產生。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負責籌備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並執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一)根據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崗位的主要範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包括但不限於績效評價標準、程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並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監事的薪酬方案,須報經董事會同意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的工作組,負責作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分管工作範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新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的考核程式:

(一)公司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式,對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後,報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諮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當迴避。

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要求董事等有關高階管理人員到會述職或接受質詢,該等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須經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出決定或判斷的事項,無論是否獲得會議通過,均應報送董事會審議,持有反對意見的委員有權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陳述。

第二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祕書儲存,儲存期限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制訂與修改,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並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組 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由七至九名成員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董事,也可以聘請公司外部有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由董事長、1/2以上的獨立董事或全體董事的1/3以上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在任期屆滿前可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委員在失去資格或獲准辭職後,由委員會根據本細則有關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另設副組長1—2名。

第三章 職 責 權 限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二)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投融資方案進行前期的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專案進行前期的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戰略性、多元化經營方面重大事項進行前期的研究並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評價;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 策 程 序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應作好董事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必要依據: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將其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專案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並報戰略委員會備案;

(三)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負責對外進行協議、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的洽談並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並向戰略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條 戰略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十三條 相關專案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評審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議 事 規 則

第十四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專業諮詢顧問、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祕書儲存,儲存期限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未經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資”、“重大資本運作”、“重大資產經營”、“重大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須經董事會批准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與修改,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決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__________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協議 篇3

時間總是過得飛快,一轉眼,我踏上工作崗位已有一個學期,在這一個學期中我從課桌前走到講臺前,基本上實現了從一個學生到教師的轉變。而作為一名人民教師,並不是只要教學——將課本知識教給學生——就萬事大吉了,而且還要會教育,這還是個關鍵。在這一方面的工作,我的進步全靠了我的指導班主任也就是我的師傅——_________老師的指導與幫助。

班主任工作是一項必須由熱心、愛心、細心交匯在一起才能做好的工作。對於班裡每一學生的學習,生活,思想,整個班級情況無一不要了解,當他們犯錯誤時,要及時發現,及時批評、指正、引導而又要注意批評要恰到好處,要考慮到他們的自尊心與自信心。而當他們有進步時,又千萬不要忘了給予他們肯定,加以一定的表揚和_____,增強他們的自信心和積極性,對於某些同學表揚也要恰到好處,不要讓他們驕傲自滿。總之既要站在學生的立場上理解學生,又要站在老師的立場去引導他們,既不能過分表揚,又不能過分批評,真是千難萬難啊!

在這一學期,我擔任了高一(12)班的副班主任工作。對班主任工作,我只有在學生時代時以學生的角度的認識,或在大學裡,書本上理論知識學習,而真正對於一個班級,對於實際工作情況似乎無從下手,好象有力使不上勁。怎樣既要樹立老師的_____,又要不脫離學生,做個學生的大朋友等等。好在學校安排副班主任一職,跟正班主任走,這使我一茫然不知所措的新教師有了個方向。在_________老師的指導下我開始和學生接觸,從剛開始的主動去認識學生,接著找學生聊聊天,談談話,瞭解瞭解他們的思想,剛進高中的學習,生活的習慣情況,到發現違反紀律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等。我發現要在學生中樹立_____,那就必須自己以身作則,說到做到,要求學生認真學習,自己的工作必須更加認真,你的一言一行都在學生的眼裡,是個榜樣,是量自己對錯的標準尺;要和學生做朋友,你就要用你的真心去對待學生,真誠相待。對與思想不對的同學,思想工作很重要,而做思想工作又不能象說教,要用正確的思想慢慢引導不能過急,一個處理不當會引起他們的逆反心理等等這些這與季老師教我的一點。

這一系列的工作在_________老師的熱心幫助和精心指導下,在我自己的不斷努力下,我已有一定的成績和實際處理班級事物的能力。這我要衷心地感謝季偉老師,感謝學校給我的這一機會。當然班主任工作遠遠不止這些,對於這一工作我還存在好多問題,我會繼續努力,繼續學習,不斷鍛鍊自己,提高自己的各方面能力,成為一個合格的人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