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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公約(三)(精選13篇)

業主公約(三) 篇1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和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業主公約(三)(精選13篇)

第一條 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 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裝置、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直轄市解決。

第六條 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第七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來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物業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貪汙處理。

第八條 業主發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第九條 凡房屋建築及附恬設施裝置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第十條 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僉租賃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排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畫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光煥發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從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共他行為。

第十二條 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裝置或其他業主設施裝置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條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五條 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第十六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業主公約(三) 篇2

北京市業主公約示範文字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裝置、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裝置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憑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裝置或其它業主設施裝置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業主公約(三) 篇3

為加強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l、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依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技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咀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l、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共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裝置、毗連部位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I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E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式和形式召集,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技票權的己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並投票,或委託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並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託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採用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採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於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並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己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一票。

l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怯、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10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措償並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專案及標準,由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業主公約(三) 篇4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 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裝置、毗連部位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式和形式召集,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並投票,或委託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並應服 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託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 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採用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採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於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 公告並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築面積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 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並承擔違約 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 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 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稽核 批准,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並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後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 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提前報區物業管 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 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 住宅:棟號 商業用房: 棟 號(店、鋪) 其他:

所在單位:

電話:(宅)(辦公室)

業主(簽章):

業主公約(三) 篇5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裝置、毗連部位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式和形式召集,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並投票,或委託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並應服

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託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

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採用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採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於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

公告並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築面積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

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並承擔違約

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

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

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稽核

批准,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並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後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

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提前報區物業管

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

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

住宅:棟號

商業用房: 棟 號(店、鋪)

其他:

所在單位:

電話:(宅)(辦公室)

業主(簽章):

年 月 日

業主公約(三) 篇6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屆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________小區(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公約。凡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維護、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三、本物業委託______負責房屋、裝置、設施、環境、衛生、治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要求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的各項管理工作,並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也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反映。如對有關事項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自學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事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裝飾裝修完工後,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對其進行查驗,如有違規、違章情況或障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限期整改。

八、業主如請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附屬設施裝置已經或可能妨礙毗鄰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業主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採取措施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發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時,由物業管理企業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中支付費用。費用不足時,業主應按規定比例分攤費用。

十一、業主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修養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當告知對方並要求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項管理規定。

十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封閉陽臺、窗戶時應按小區物業管理規定辦理;

(三)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違章鑿、折、搭佔等;

(四)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頂、平臺、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五)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設施;

(六)違反規定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七)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八)踐踏、佔用綠地,損壞樹木園林及塗劃建築小品等;

(九)不按指定位置,隨意停放車輛;

(十)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帖、亂掛、設立廣告牌;

(十一)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

(十二)違反規定饅頭家禽、家畜及寵物;

(十三)其他對業主造成

十三、人為公用設施損壞,或損壞其他業主權益的設施,由損壞者恢復原樣,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區域內有償使用的文體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及時制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十六、自覺維護社群文明建設,搞好鄰里團結,互助友愛,文明居住,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風尚,共創文明社群。

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棟 ____________號

商業用房:______棟 ______號(店、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公約(三) 篇7

為加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裝置、毗連部位及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准成立後,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 R抵鞔蠡岷鴕抵鞴芾砦 被峋  郵蓯小⑶ 鏌倒芾碇鞴懿棵諾鬧傅加爰嘍健 BR>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式和形式召集,並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並投票,或委託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並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託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採用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採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於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並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築面積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並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並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專案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並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後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______

住宅:______________棟號

商業用房:_____棟_____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單位: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業主公約(三) 篇8

業主公約(示範文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物業狀況

第三章 公約中各主體情況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八章 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第十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約目的

本公約的立約目的如下所列:

1.闡明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2.規定對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內各單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管理、保養、保險、維修,達到對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的統一管理,使各業主有效享有其購置的單元,使得小區(公寓、別墅、大廈)內環境整齊、衛生、清潔、美觀,使得建築物的使用期限延長。

3.規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責,以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公約在各方簽署列為本公約附件的承諾書後生效。因此,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的所有業主(包括其受讓人)、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均受本公約的約束。

第二章 物業狀況

第三條 物業名稱:

第四條 物業坐落:

第五條 物業四至: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面積及使用期限: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文號:

第八條 總建築面積及劃分單元:

第九條 共用部位:

第十條 共用設施裝置: 第三章 公約中各主體情況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

名 稱:

註冊地址: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

聯絡電話:

聯絡人: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分配原則:

1.業主指在小區(公寓、別墅、大廈)中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業主(包括業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數行使表決權,每一套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2.如業主房屋超過 平方米的,(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1倍的業主多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擁有表決權的票數依此類推。同一業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個房屋共有人作為業主的)擁有多票投票表決權的,不得分開行使。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

1.開發企業在物業銷售前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為:

2.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號:

3.註冊地址:

4.郵 編:

5.法定代表人:

6.註冊資本:

7.聯絡電話:

8.聯 系 人:

9.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除下列情況外,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物業管理企業:

A.該企業被取消物業管理資質;

B.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C.該企業宣佈解散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D.該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併或分立。

10.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以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簽署本公約附件的承諾書(屆時可以調整),本公約在其簽署承諾書後對其產生約束力。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業主的權利:

1.對其購置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有權按規定和設定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3.有權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有權要求召開、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並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有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8.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9.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

10.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企業及時修繕;

11.有權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權監督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並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的期限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賬目,並接受稽核;

13.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拒不維修並造成他人損失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訴訟;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業主的義務:

1.簽署本公約所附《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

2.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獨立單元時,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署《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其他物業使用人亦應遵守)

3.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公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遵守物業管理企業依有關規定和公約訂立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章制度;

4.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5.按規定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及水、電、天然氣等能源費用;

6.愛護併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

7.在獲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前,不得在房屋的外牆上安裝任何戶外遮光簾、遮篷、花架、旗杆、招牌或其他任何伸出物或結構,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戶、外牆採光通風口;不得在窗戶或外牆上安裝任何空調或其他固定設施;

8.不得做出與本公約相違背,或引致小區的保險無效或使該保險金提高的行為。如有前述事情發生,則違約的業主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額外或增加的保險金對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業主負責。如因該業主違約行為引致小區被損毀或侵害,則違約業主須立即將全部重建或修復損毀部份的重建或修復的一切費用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

9.不得在小區內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彈藥、煙花、危險及易燃物品、存放觸犯或可能觸犯任何法規或對其他業主及使用者構成損害、滋擾或危險的物品;

10.不得妨礙、阻塞或堵塞任何共用部位、放置或棄置任何垃圾、棄置物或物件於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

11.在獲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其房屋內飼養任何寵物;

12.無權直接懲罰或處分物業管理企業所屬員工;如對員工作出投訴,須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由物業管理企業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

13.如果業主所有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或使用,業主應在物業管理企業登記,說明管理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訊地址,以便物業管理企業送達有關通知、函件等;同時應關好門、窗,水、電、天然氣總閥門等,以確保安全;

14.產權人應約定與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約的約定,並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的權利:

1.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業,享有與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

2.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企業有權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並依法制定本公約。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義務:

1.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業,承擔與其他產權人同等的義務。對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物業管理費;

2.在保修期間,開發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承擔保修範圍內的維修責任,及時處理有關保修事宜;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處理,而發生的費用由開發企業負責;

3.開發企業應保證在其轉讓、抵押、出租、批准佔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該物業的任何部分時(已售出部分除外),其受讓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等均應履行開發企業對外已經做出的承諾;

4.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1)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

(3)附屬公共建築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

(4)有關設施、裝置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5)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6)房屋質量保證檔案和房屋使用說明檔案;

(7)房屋銷售清單和產權資料;

(8)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及收益歸屬清單;

(9)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

5.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制定、實施物業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裝修守則》、《住戶手冊》、《房屋使用手冊》、《車位管理規定》等;

2.對物業實施管理;

3.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4.維護物業公共安全環境和秩序,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5.協助有關部門對物業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項進行管理;

6.委託他人協助專項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聽取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2.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3.重大維護管理事項和年度維護計劃應與委託人協商;

4.定期公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5.定期公佈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

1.小區內房屋建築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巡視檢查;

2.共用部位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

3.共用部位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

4.公共秩序的維護;

5.參與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的驗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

8.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及其場地的維修養護;

9.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10.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託代收相關費用;

11.接受產權人委託,提供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以外的服務專案。

第二十一條 在下列非物業管理企業原因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管理責任:

1.無法避免的水、電、天然氣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災、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服務中斷;

2.涉及產權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雙方的糾紛,而造成的損失;

3.涉及刑事責任、無意或蓄意破壞而造成的損失;

4.涉及業主財物,包括但不限於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失竊、損壞的;

5.在小區內使用共用設施裝置時,因自身原因造成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壞的;

6.物業管理企業無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八章 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 :

1.管理費標準為: 元/平方米/月(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

2.管理費包括:物業管理企業酬金;物業管理企業成本和費用(員工薪金、行政費、稅費、固定資產折舊等);共用區域的保安費、保潔費、綠化費、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水、電費等);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費等;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3.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月第一日從管理費賬戶內提取當月的物業管理企業酬金,數額不超過物業管理實際支出的 %.

4.業主應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個工作日前向物業管理企業預付當季度管理費。

5.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無論物業是否佔用、出租或空置,業主均須繳付100%的管理費和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1.業主在購買房屋時,須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3.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4.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饋贈其房屋時,所繳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有利於小區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汙、通行、通風、採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二十五條 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裝置;

3.在庭院、平臺、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4.侵佔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和文娛、體育及休閒設施;

5.隨意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7.私設攤點;

8.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有違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

9.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其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將裝飾裝修方案報經物業管理企業認可,並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業主或使用人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應當按設計用途使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並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因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協議,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第二十九條 利用物業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應徵得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補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第三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應當將本公約作為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必要附件。當事人應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二條 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當定期維修養護,出現危害物業安全、影響外觀或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督促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業主或使用人的單元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業主或使用人並取得其同意。緊急情況下無法通知業主或使用人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第三方機構的監督下,進入單元內部,但事後應及時通知業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如房屋因火災、颱風、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壞,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則業主委員會應該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決定房屋是否修復或重建以及修復或重建費用的籌集辦法;如業主大會決定放棄修復和重建,則業主委員會應拍賣剩餘房產,並將拍賣所得與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及業主其他共有財產按建築面積比例返還給各業主。

第十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與業主委員會:

1.在業主入住率達到 %及以上時,業主代表、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所在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監督下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逾期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 區小區辦可以指定業主代表自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3.制定、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

4.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5.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6.審議、批准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

7.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8.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或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3.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6.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各項工作;

7.公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有關檔案由業主委員會保管,業主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本公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可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也可向 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本公約的,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及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依照本公約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約或《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的 ‰的滯納金或按約定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18個月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禁止該業主所欠費物業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追繳。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本公約或公共利益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履行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要求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規定或本公約的,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依照合同或本公約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公約的效力及於開發企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有關政策以及 市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公約不得與前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如有牴觸,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擁有對公約的解釋權,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解釋。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企業不得對已核准的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公約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公約,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四十八條 本公約報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公約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審一式六份,經核准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兩份, 區小區辦備案一份,開發企業留存一份,物業管理企業一份,業主委員會一份。

業主公約(三) 篇9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內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小區業主公約是為了更好的管理小區內秩序、環境、保障小區內住宅的安全、維護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營造良好生活氛圍,而由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經協商一致而簽訂的文字。在約定公約的時候,應當儘可能將小區物業管理過程總可能產生的內容寫出,併合理約定。業主與物業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本公約約定與《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住宅區情況

1。 地點: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

2。 總佔地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3。 總建築面積: 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 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__ 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平方米);

4。 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多層樓宇 _______棟_______套;

5。 業主數量: _______個;

6。 管委會財產:

(1)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___元;

(2) 物業管理用房 _______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平方米;

(3) 商業用房_______平方米;

(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 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 道路:車行道_______方米;人行道_______平方米;

(2) 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3) 教育設施:幼兒園_______所,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國小_______所,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幼教啟蒙機構_______所,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

(4) 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____個,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網球場_______個,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門球場_______個,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___個,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兒童遊樂場所_______個,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5)路燈_______盞;庭園燈_______盞;其他為燈:____________。

(6)汙水檢查井_______個,排汙管_______米;雨水檢查井_______個,雨水管_______米;化糞池_______座;明溝_______米;暗溝_______米;

(7)消防水泵頭介面_______個;

(8)停車場_______個,總佔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車位_______個;

(9)綜合樓____座,建設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預計________年_____月可交會使用。

8。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業主大會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 業主大會的召集:

(1) 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式和形式召集,先舉產生管委會。

A。 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 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徵求業主的意見後提出管委會員候選人名單,並作發大會議程、資料準備等工作;

C。 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十四天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式及籌委會候選人名單街頭住宅區內公告‘

D。 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籌委會,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 第一屆籌委會產生後,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准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 住宅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 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並參加投票表閃,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

(2) 管委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個_____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10%以上抽標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於如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 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 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是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採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 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設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 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筍代表投票。委託代表投票,必須於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准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該法人公章。

6。 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業主的其他物業管理權利。

第三條 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 業主的權利

1。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裝置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 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 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 有機根據房屋的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裝置、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 有權根據住宅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到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 有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種違章建築、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 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 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管委會、和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在三日內得到答覆;

10。 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1。 有權對住宅區的牧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右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事同或有在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 有權對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如集業主大會;

13。 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拆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 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並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 業主的義務

1。 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 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 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樑、柱、樓板、陽臺、天台、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佔;

(3) 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 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 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 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 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後部分(往使用者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使用者負責維修養護;

5。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 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築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裝置;

7。 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踐踏、佔用綠化地;

(2) 佔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 亂拋垃圾、雜物;

(4) 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 損壞、塗劃園林藝術雕塑;

(6) 聚眾喧鬧;

(7) 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 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 經營鍛造、鋸木、建築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 防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 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8。 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後,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共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 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 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並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居此而進行的管理及處罰:

(1) 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 _________市公共衛生條例;

(3) ____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 ____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 ____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 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本市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 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 其他有關住宅區的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 業主應承諾自己與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係時,告知對方並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牧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第四條 業主應付的費用

1。 業主應按月到和業管理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後,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並交業主大會通過後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通道、路燈、溝、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柵)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 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0。5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裝置、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 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以返還。

4。 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 業主使用本住宅區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並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採用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 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 業主如延期繳納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 業主無理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 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寫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後印制,並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30%後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 本業主公約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後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 業主大會可以依支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4。 本業主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業主公約(三)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物業狀況

第三章 公約中各主體情況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八章 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第十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約目的

本公約的立約目的如下所列:

1.闡明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2.規定對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內各單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管理、保養、保險、維修,達到對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的統一管理,使各業主有效享有其購置的單元,使得小區(公寓、別墅、大廈)內環境整齊、衛生、清潔、美觀,使得建築物的使用期限延長。

3.規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責,以保障民主決策、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公約在各方簽署列為本公約附件的承諾書後生效。因此,本小區(公寓、別墅、大廈)的所有業主(包括其受讓人)、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均受本公約的約束。

第二章 物業狀況

第三條 物業名稱:________

第四條 物業坐落:________

第五條 物業四至:________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面積及使用期限:________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文號:________

第八條 總建築面積及劃分單元:________

第九條 共用部位:________

第十條 共用設施裝置:________

第三章 公約中各主體情況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

名稱: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

第十二條 業主投票權分配原則:

1.業主指在小區(公寓、別墅、大廈)中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業主(包括業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數行使表決權,每一套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2.如業主房屋超過______平方米的,(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1倍的業主多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擁有表決權的票數依此類推。同一業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個房屋共有人作為業主的)擁有多票投票表決權的,不得分開行使。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

1.開發企業在物業銷售前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名稱為:________

2.物業管理資質證書號:________

3.註冊地址:________

4.郵編: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

6.註冊資本:________

7.聯絡電話:________

8.聯絡人:________

9.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除下列情況外,開發企業不得變更物業管理企業:

A.該企業被取消物業管理資質;

B.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C.該企業宣佈解散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D.該企業與其他企業合併或分立。

10.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以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重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簽署本公約附件的承諾書(屆時可以調整),本公約在其簽署承諾書後對其產生約束力。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業主的權利:

1.對其購置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有權按規定和設定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3.有權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有權要求召開、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並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有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8.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9.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

10.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企業及時修繕;

11.有權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權監督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並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的期限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賬目,並接受稽核;

13.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拒不維修並造成他人損失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訴訟;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業主的義務:

1.簽署本公約所附《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

2.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獨立單元時,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並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署《承諾書》(見附件),承諾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其他物業使用人亦應遵守)

3.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公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遵守物業管理企業依有關規定和公約訂立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章制度;

4.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5.按規定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及水、電、天然氣等能源費用;

6.愛護併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

7.在獲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前,不得在房屋的外牆上安裝任何戶外遮光簾、遮篷、花架、旗杆、招牌或其他任何伸出物或結構,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戶、外牆採光通風口;不得在窗戶或外牆上安裝任何空調或其他固定設施;

8.不得做出與本公約相違背,或引致小區的保險無效或使該保險金提高的行為。如有前述事情發生,則違約的業主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額外或增加的保險金對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業主負責。如因該業主違約行為引致小區被損毀或侵害,則違約業主須立即將全部重建或修復損毀部份的重建或修復的一切費用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

9.不得在小區內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彈藥、煙花、危險及易燃物品、存放觸犯或可能觸犯任何法規或對其他業主及使用者構成損害、滋擾或危險的物品;

10.不得妨礙、阻塞或堵塞任何共用部位、放置或棄置任何垃圾、棄置物或物件於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

11.在獲得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其房屋內飼養任何寵物;

12.無權直接懲罰或處分物業管理企業所屬員工;如對員工作出投訴,須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由物業管理企業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

13.如果業主所有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或使用,業主應在物業管理企業登記,說明管理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訊地址,以便物業管理企業送達有關通知、函件等;同時應關好門、窗,水、電、天然氣總閥門等,以確保安全;

14.產權人應約定與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約的約定,並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的權利:

1.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業,享有與其他業主同等的權利;

2.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企業有權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並依法制定本公約。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義務:

1.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業,承擔與其他產權人同等的義務。對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應由開發企業繳納物業管理費;

2.在保修期間,開發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承擔保修範圍內的維修責任,及時處理有關保修事宜;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處理,而發生的費用由開發企業負責;

3.開發企業應保證在其轉讓、抵押、出租、批准佔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理該物業的任何部分時(已售出部分除外),其受讓人、抵押權人或承租人等均應履行開發企業對外已經做出的承諾;

4.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1)竣工總平面圖;

(2)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

(3)附屬公共建築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

(4)有關設施、裝置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5)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

(6)房屋質量保證檔案和房屋使用說明檔案;

(7)房屋銷售清單和產權資料;

(8)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及收益歸屬清單;

(9)物業管理所必須的其他資料。

5.開發企業應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制定、實施物業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裝修守則》、《住戶手冊》、《房屋使用手冊》、《車位管理規定》等;

2.對物業實施管理;

3.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4.維護物業公共安全環境和秩序,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5.協助有關部門對物業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項進行管理;

6.委託他人協助專項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聽取業主及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2.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3.重大維護管理事項和年度維護計劃應與委託人協商;

4.定期公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5.定期公佈物業管理費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

1.小區內房屋建築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巡視檢查;

2.共用部位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

3.共用部位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

4.公共秩序的維護;

5.參與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的驗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

8.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及其場地的維修養護;

9.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10.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託代收相關費用;

11.接受產權人委託,提供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以外的服務專案。

第二十一條 在下列非物業管理企業原因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管理責任:

1.無法避免的水、電、天然氣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災、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服務中斷;

2.涉及產權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雙方的糾紛,而造成的損失;

3.涉及刑事責任、無意或蓄意破壞而造成的損失;

4.涉及業主財物,包括但不限於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失竊、損壞的;

5.在小區內使用共用設施裝置時,因自身原因造成身體傷亡或財產損壞的;

6.物業管理企業無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八章 物業管理費與公共維修基金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

1.管理費標準為:______元/平方米/月(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

2.管理費包括:________

物業管理企業酬金;

物業管理企業成本和費用(員工薪金、行政費、稅費、固定資產折舊等);

共用區域的保安費、保潔費、綠化費、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水、電費等);

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費等;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3.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月第一日從管理費賬戶內提取當月的物業管理企業酬金,數額不超過物業管理實際支出的____%.

4.業主應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個工作日前向物業管理企業預付當季度管理費。

5.自物業交付使用之日起,無論物業是否佔用、出租或空置,業主均須繳付100%的管理費和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三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1.業主在購買房屋時,須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3.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4.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饋贈其房屋時,所繳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有利於小區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汙、通行、通風、採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二十五條 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裝置;

3.在庭院、平臺、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4.侵佔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和文娛、體育及休閒設施;

5.隨意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7.私設攤點;

8.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有違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

9.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其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將裝飾裝修方案報經物業管理企業認可,並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業主或使用人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屋應當按設計用途使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並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由業主大會討論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因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協議,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第二十九條 利用物業設定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徵得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應徵得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補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第三十一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應當將本公約作為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必要附件。當事人應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二條 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當定期維修養護,出現危害物業安全、影響外觀或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督促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進入業主或使用人的單元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業主或使用人並取得其同意。緊急情況下無法通知業主或使用人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在第三方機構的監督下,進入單元內部,但事後應及時通知業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五條 如房屋因火災、颱風、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壞,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則業主委員會應該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決定房屋是否修復或重建以及修復或重建費用的籌集辦法;如業主大會決定放棄修復和重建,則業主委員會應拍賣剩餘房產,並將拍賣所得與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及業主其他共有財產按建築面積比例返還給各業主。

第十章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與業主委員會:

1.在業主入住率達到____%及以上時,業主代表、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所在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監督下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逾期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________區小區辦可以指定業主代表自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的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3.制定、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

4.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5.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6.審議、批准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

7.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8.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或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3.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6.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各項工作;

7.公約、會議記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及有關檔案由業主委員會保管,業主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本公約產生的糾紛和爭議,可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解決,也可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本公約的,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及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依照本公約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約或《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的____‰的滯納金或按約定加收滯納金。對於超過18個月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禁止該業主所欠費物業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追繳。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本公約或公共利益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開發企業未履行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要求其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規定或本公約的,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可依照合同或本公約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公約的效力及於開發企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有關政策以及 市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公約不得與前述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如有牴觸,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擁有對公約的解釋權,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解釋。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企業不得對已核准的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公約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公約,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四十八條 本公約報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公約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審一式六份,經核准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兩份,________區小區辦備案一份,開發企業留存一份,物業管理企業一份,業主委員會一份。

甲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業主公約(三) 篇11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業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四條 業主權利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的權利;對其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裝置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汙染、破壞的地面原樣。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的維修養護。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於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為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並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預留緊急聯絡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裝置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線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汙、消防等共用設施裝置。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製造噪音汙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牆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菸、張貼、塗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業主公約(三) 篇12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裝置、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裝置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憑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裝置或其它業主設施裝置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業主公約(三) 篇13

北京市業主公約示範文字(示範文字)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裝置、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託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裝置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憑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並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汙、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佔用綠化用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裝置或其它業主設施裝置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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