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範文幫

位置:首頁 > 合同 > 合同樣本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3(通用3篇)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3 篇1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1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3(通用3篇)

供熱人(簡稱甲方):

用熱人(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義務,維護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描述

1.1甲方為獲得黃驊市供熱特許經營權的獨立經營的法人單位,經營註冊地點為: 。

1.2乙方為具有法定簽約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 】。〔選擇其中一項,在括號內打√〕。

1.3乙方用熱地點、面積

A、用熱地點: 。

B、用熱面積(附房產證影印件見附件1)為 平方米。

1.4具體用熱面積及計費表〔另制詳細附表〕

2用熱計費面積的確認

2.1 用熱計費面積的確認按黃驊市物價部門下發的檔案執行。

2.2用熱計費面積以該房屋的房產證面積為準。甲乙雙方對計費總面積發生爭議時,可以委託法定的測量機構對房屋進行測量,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3 供熱期限及質量

3.1供熱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乙方供熱。採暖期為每年的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止。

甲乙雙方約定的特殊供熱期限為

3.2每日供熱時間:

早晨:5:00——8:00

中午:11:00——13:00

晚上:17:00——20:00

22:00——24:00

3.3供熱質量及服務。甲方保證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規定的供熱期限及3.2款規定的每日供熱時間內向乙方提供達標、安全、穩定的熱能產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熱能產品質量為乙方室內溫度18℃±2℃ 、但不低於16℃。

(2)甲方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告知乙方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搶修。

(4)甲方對乙方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採暖期開始後的10日內須2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採暖期其他時間須30分鐘內到達現場處理。

4供熱質量的檢測

4.1供熱質量的初測人為甲方,乙方對甲方的初測不滿意或者雙方有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託法定計量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

4.2實際供熱溫度:室內門窗關閉足2小時,將計量器具至於被測房間中央距地面1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4.3檢測委託與簽收手續

受理乙方投訴後,甲方派出的檢測服務人員到達現場時,應當向乙方出示授權委託書和檢測服務單,投訴事項處理完畢,甲乙雙方共同在服務單上簽字確認。以上兩種文書一式兩份,各自存檔。

4.4檢測儀表、器具是否合格的雙方確認

甲方受理乙方投訴而用於處理投訴事件的檢測儀表、器具等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並持有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限內的合格確認書。甲方到達現場時應當將合格確認書交付乙方書面(簽字)確認。

5. 供熱價格及結算方式

5.1供熱價格:甲方根據乙方的用熱類別和用熱性質,按照黃驊市物價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黃驊市物價部門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5.2供熱費用結算方式:乙方應在當年11月1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別付給甲方本供熱期限全部取暖費的40%,剩餘全部取暖費的20%在本供熱期限結束日後10日內一次結清。

6 甲乙雙方設施維護管理

6.1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從熱源(廠、站)起,至單位使用者規劃紅線、至居民使用者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止的供熱設施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單位使用者規劃紅線以內的供熱設施,由單位使用者負責管理、維護;居民使用者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至室內的供熱設施,由乙方委託甲方管理、維護。

6.2甲乙雙方對各自的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接到乙方對本合同內所委託甲方管理、維護的供熱設施進行維修的請求後,應及時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3 篇2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3

9.2送達

送達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傳遞通知時所採用的方式。本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是:直接送達( )、郵寄送達( )、電子郵件送達( )、電話送達( )、手機簡訊息送達( )、送達至小區物業( )、送達至居民委員會( )、在小區住宅單元門張貼公告方式送達( )、新聞媒體公告送達( )。(在所選送達方式後的括號內打√)

9.3存檔和備案

本合同的存檔和備案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接收對方的通知、書面信函等的檔案時(含錄音磁帶、影音磁碟等),進行儲存、歸檔的行為,以便作為解決爭議和糾紛的證據。

10違約責任和免責條款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時間、質量向乙方供熱,或者採暖期內因故未供熱的,甲方除按照實際未供天數(按每日8小時計算,若當日測試溫度有一次未達標即視為全日未供暖,按1日未供天數計算)全額向乙方退還熱費外,還應當向乙方支付每日0.5%的違約金。

(2)乙方採暖裝置出現漏水、壓力不足等影響供暖的情況,並告知甲方維修,甲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及時到達現場,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賠付乙方實際損失的雙倍。

免責條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的,甲方免責。

(1)乙方擅自改變室內供熱設施的;

(2)因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甲方須有證據證明並行使告知義務);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熱,使乙方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退還未供熱時間的採暖費。(注:本合同所說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現後,甲方應當及時通知乙方,並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甲方沒有行使通知義務、沒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沒有證據證明不可抗力出現的,不得免除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交付採暖費的,向乙方支付當期欠繳部分每日0.5%的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採暖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許可權熱或者停止供熱。

(2)乙方接到甲方關於對採暖裝置充水的通知後,沒有在“通知”設定的時間段於採暖地點等候、並配合甲方工作,為己方或鄰里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3)乙方違反合同擅自進行施工用熱,或者擅自改裝採暖裝置,造成“跑水”,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立即停止供熱,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擅自施工用熱的,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採暖天數熱費的2倍計算;擅自改裝採暖裝置、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該按照甲方實際損失的雙倍進行賠償。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開始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年開始供熱時間為準,向甲方交付雙倍熱費。

11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簽字後生效。

11.2合同履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合同。

12 其他

12.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其他約定:

12.3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 份,並由甲方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13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市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作如下選擇(在選擇項下打√,選擇仲裁的應當填寫仲裁委的名稱)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

(二)向黃驊市人民法院起訴。 ( )

供熱人 用熱人

(蓋章): (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房屋所有人

(簽字):

(簽字):

委託代理

身份證號碼:

(簽字):

(營業執照註冊號: )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3 篇3

黃驊市供用熱合同(建議示範文字)2

6.3甲方受乙方委託,對乙方室內供熱設施維修時,有關維修費用(不含散熱器更新費用)從乙方繳付的室內設施維修費中支付;對乙方樓前閥門井閥門出口至居室之間樓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維修時,所需費用由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承擔。

7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1有權督促乙方及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熱費,並按約定進行正常結算;乙方超過約定時間未交付費用,在接到甲方交費通知單後7天內仍然不交費的,甲方有權停止供熱。

7.2有權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或乙方的委託對乙方的採暖情況及採暖系統執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7.3有權監督乙方在合同約定的採暖地點、採暖期限、採暖數量內用熱,制止乙方超過合同約定的面積和數量用熱。

7.4乙方為新增用熱人的,在供熱之前,甲方應當對乙方的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並約定供熱設施維護範圍。

7.5甲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熱面積、質量、地點向用熱人供熱。

7.6甲方負責本合同約定範圍內供熱設施的維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發生故障通知並積極配合的情況下並在本合同3.3(3)(4)規定的時間內修復。(此處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維修的資訊到達甲方的公開電話、電腦、手機等資訊接收終端以後的24小時內,應當保證甲方維修人員無障礙地進入維修場地並實施施工。)

7.7乙方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甲方發現其採暖設施的安裝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或者發生事故時,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在3天內自行維修或維護完畢,乙方在甲方通知維護天數屆滿,仍然沒有維護、維修的,甲方有權中斷供熱(乙方委託甲方維護其供暖設施的除外)。

7.8屬甲方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的,甲方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及時通知乙方。恢復正常供熱後,甲方應當在事後一週內將書面通知送達乙方在本合同內約定的通訊地點,書面通知應當詳細記錄具體的停熱期間。甲方應當在供熱期限屆滿3日內,對停熱時間超過4個小時不足8小時的作為一天,超過8小時的按每8小時為一天計算,按照當年標準向乙方退費,。

7.9甲方對乙方室內採暖設施進行充水,提前2天以在單元門口張貼告示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損失的(有證據證明),甲方應當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向乙方賠付損失。

8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按照合同約定的面積、質量和用熱地點獲得熱能。

8.2對甲方收取的供熱費及其價格、以及其他費用有異議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複核。甲方接到通知後應當在3天內複核。

8.3乙方是自然人的,應向甲方提供用熱地點的所有權證及身份證明覆印件。變更用熱性質、戶名、減少或者增加用熱量,應當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並辦理相關手續。

8.4乙方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變更供熱地點和供熱設施,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熱,同時結清費用。

8.5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熱或恢復供熱應符合以下條件(乙方為分戶計量使用者的除外):

(1)停止或恢復供熱的期限最短為一個採暖期。

(2)停止或恢復供熱的範圍應是住宅單元整體,不允許部分停熱。

(3)辦理停熱或恢復供熱的時間為4月15日至10月15日。

8.6積極配合和接受甲方對用熱情況及採暖系統安全執行進行監督和檢查。

8.7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熱費。

8.8乙方在取得甲方書面通知後,應於甲方充水時間內在用熱地點等候、配合甲方工作,發現漏水及時通知甲方維修。

8.9乙方對自己管理維護範圍內的供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乙方(居民)已繳付室內供熱設施維修費的,散熱器委託甲方更新時應承擔其相應的材料費用。

9通知、送達和存檔備案

9.1本合同條款中所說的“通知“,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需要對方知曉、配合等情況下,向對方發出的告知行為。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通知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含書式通知單、掛號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發出通知,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甲方公佈的服務電話號碼)電話形式(甲方應當備有自動電話錄音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