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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字

目 錄

城鎮供熱特許經營協議示範文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期限及履約擔保

第四章 特許經營權範圍與實施

第五章 供熱設施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第六章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與建設用地

第七章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及徵用、徵收、補償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佔用

第九章 影響使用者用熱工程、事故的報告與通知

第十章 供熱價格

第十一章 供熱安全

第十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第十三章 特許經營期限期滿的移交

第十四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第十五章 供熱質量和服務

第十六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章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章 協議的變更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101 為規範

城市、地區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活動,保障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建設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

 (地方法規名稱),由協議雙方按照法定程式於

 年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訂本協議。

102 協議雙方分別為:經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注:該授權可以通過以下兩種形式,1、該人民政府釋出規範性檔案;2、該人民政府就本協議事項簽發授權書),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簡稱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和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103 特許經營原則

甲、乙雙方簽訂並付諸履行本協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中國的法律;

(2)公開、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

(4)有利於保障供熱安全和高效節能;

(5)有利於促進城鎮供熱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中下列名詞或術語的含義遵從本章的定義或解釋。

20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02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203 [供熱]向熱使用者供應熱能。

204 [供熱系統]由熱源通過熱網向熱使用者供應熱能系統的總稱。

205 [集中供熱]從一個或多個熱源通過熱網向城市、鎮或某些區域熱使用者供熱。

206 [熱力管網]由熱源向熱使用者輸送和分配供熱介質的管線系統。

207 [管道業務]在本協議規定的範圍內,依照本協議價格機制制定的價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熱力及相關有償服務的經營業務。

208 [違約]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209 [特許經營權]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為特許經營供熱業務專營權,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佔有該項業務的經營權利。

210 [戶內共用管道熱力設施]使用者樓前引入管、樓內立管、水平管及閥門等熱力設施。

211 [使用者自用管道熱力設施]自戶內共用熱力管道引入到使用者室內的熱力管道、閥門、計量表等設施。

212 [熱力緊急事件]涉及供熱採暖需要緊急採取應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洩漏以及管道熱力設施緊急利用等。

213 [履約保函]指為保證協議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機構通過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約保證金,分為建設期履約保函,運營與維護保函,移交保函。

214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授予、期限及履約擔保

301 特許經營權授予

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和規定地域內,獨家享有供熱業務的經營權利(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

甲方應當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特許經營權證書,並以適當方式公示。

302 特許經營期限

本協議之特許經營權有效期限為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03 特許經營履約擔保

1、乙方應在簽訂協議前十五日內向甲方提供雙方能接受的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履約保函分作建設期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併入運營維護保函。

2、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如拒絕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支付違約金或不及時實施事故處理,甲方可以提取履約擔保作為違約金或用於事故處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3、履約擔保金額共

元,其中建設期履約擔保金額  元、運營維護履約擔保金額  元、移交履約擔保金額  元。(履約擔保金額根據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規定區域內使用者數、用熱量和用熱性質等具體情況由協議雙方商定)

4、凡用於乙方違約金及事故處理等費用支出的部分履約擔保金額,乙方須於事項處理後的10日內向甲方補齊履約擔保金額。

第四章 特許經營權範圍與實施

401 特許經營權地域

甲方根據本協議確定授予乙方對下列地域的供熱享有特許經營權。

1、描述

2、附圖

(附件三: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圖示)

402 特許經營權範圍

本協議規定之特許經營權的範圍為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乙方對該地域供熱進行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

403 特許經營權的實施

在特許經營期間,甲方不得將本專案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者或無故終止特許經營權,不得無故減少乙方特許經營權範圍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實施,但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和撤銷的情況除外。

在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將特許經營權及相關權益進行出租、抵押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供熱設施的所有權與經營權

501 供熱設施的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確定權屬。

502 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供熱設施經營權和維修權由乙方擁有。

第六章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與建設用地

601 供熱設施的建設投資

在本協議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供熱設施建設投資權利和義務屬於乙方,投資和建設必須符合相關規劃、計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602 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

甲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以

(視供熱設施建設具體情況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無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土地用途或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及徵用、徵收、補償

701 供熱設施的管理、維修及更新

乙方對住宅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終端使用者散熱裝置;對非住宅的供熱設施的管理應當到建築物、廠區院牆(無院牆的為單位建築物牆)外的入戶閥門井(含閥門井)。供、用熱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

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承擔法定的供熱設施管理、維修及更新的責任。

由於熱使用者原因需要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702 供熱設施徵用及徵收

甲方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徵用或徵收供熱設施,乙方應予配合,並獲得甲方給予的本章703條規定的補償。

703 徵用或收回的補償

甲方徵用或徵收乙方特許經營的供熱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佔用

801 政府部門的批准及佔用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需佔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設施時,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甲方應當協調其各相關部門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佔用結束後,乙方應當將佔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依照有關收費標準承擔相關的佔用費用。

802 使用者配合及甲方協助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在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和建設中,乙方需要進入居民使用者室內或居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內作業的,事先應與該使用者協商。乙方在作業結束後應對所佔用或動用的設施恢復原狀。對使用者不給予配合而使乙方無法或嚴重影響乙方向公眾提供管道供熱正常服務的,甲方應依法給予乙方必要協助。

第九章 影響使用者用熱工程、事故的報告與通知

901 影響使用者用熱工程報告

乙方進行供熱設施維護或改造工程應當在非供熱執行期,並應當在當地供熱期開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響到使用者用熱,則應當將工程簡況、施工歷時、可能受影響的程度及區域等情況向相關使用者和社會公眾公示通報,重要影響工程應報告供熱管理部門。

902 影響使用者用熱的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903 事故報告與通知

乙方應當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告供熱管理部門,重大事故應告知使用者,預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響及處理的情況。

904 應急預案

乙方應制定供熱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供熱管理部門備案,將對使用者可能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

905 事故影響賠償

由乙方責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對使用者造成影響的,乙方應按事故影響程度對使用者進行賠償。

第十章 供熱價格

1001 供熱價格制定和調整

供熱採暖價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定價,其價格制定和調整須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組織制定並批准。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一章 供熱安全

1101 安全責任

1、乙方須嚴格遵守有關供熱安全的法律及國家政策,供熱生產、執行和服務的質量、安全、服務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乙方對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熱安全負責,甲方負有對乙方履行安全責任的監管責任。

2、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穩定供應、執行和服務,防止事故發生;要建立搶修、搶險、救災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組織、指揮、裝置等保障體系,並保證在出現重大意外事故時其保障體系能夠正常啟動。

3、發生事故時,乙方應採取各種應急措施進行補救,儘量減少事故對使用者的影響,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4、乙方要加強安全巡檢,消除安全隱患,對危及熱力設施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應進行宣傳、解釋、勸阻和書面告知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對逾期不改的,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接到乙方報告後,應及時協調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5、乙方應採用必要的手段,監測管道供熱工況,保持工況穩定,及時應對發生的緊急事故。

6、乙方應嚴格執行有關建設工程開工報建前對地下管網進行核查的規定,並對認為有必要的建設專案實行管道供熱設施現場監護,對野蠻施工危及管道供熱設施安全的,要加以勸阻,勸阻不聽的應及時向供熱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予以查處。

7、乙方應開展各種形式的供熱安全宣傳活動,以提高公眾對供熱設施的保護意識和節能意識,加強對使用者採暖的指導,解答使用者的採暖諮詢,發放使用者採暖手冊。

1102 供熱設施安全預防

乙方應嚴格遵循執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對供熱設施的狀況及效能進行定期巡視、保養和檢修,按期進行裝置大修和更新改造,對執行15年以上的供熱設施要進行質量安全評估,評估、檢測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出具評估、檢測報告,並報告甲方。

乙方在發現屬於使用者的供熱設施存有嚴重安全隱患時,乙方應立即採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熱

乙方可以在其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對屬於使用者產權的供熱設施進行查驗,對認定不符合安全規定、違章安裝管道設施或使用者拒絕接受查驗的,乙方經供熱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安全隱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該使用者供熱。

1104 應急與臨時接管

乙方應完善供熱設施資料圖檔和設施資訊化管理系統, 建立應急搶修搶險預案,設立供熱設施應急搶修隊伍和使用者維修服務網點,提供24小時緊急熱線服務和緊急搶修搶險。

甲、乙雙方均應建立供熱應急預案(見附件九),對乙方在冬季供熱執行期間因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採暖,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甲方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出現下列現象時,甲方也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情況;

3、任何發生本協議終止的情況。

第十二章 特許經營協議的終止

1201 特許經營協議期限屆滿的終止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時,特許經營協議自動終止。

1202 特許經營的提前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特許經營協議可以提前終止:

1、雙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2、因不可抗力發生後180天其後果仍未消除,致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情況的;

3、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1)乙方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乙方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影響社會公眾採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熱,擅自提前結束供熱,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責令其改正而拒不執行的;

(5)因乙方責任,造成大面積採暖使用者室內溫度不能達到相關標準和規定,供熱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熱,無法再繼續正常供熱或拒絕為熱使用者供熱,已危及社會公眾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業、歇業或中止本協議,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影響正常供熱的;

(9)因裝置等原因造成停熱事故,乙方未能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恢復供熱,,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0)乙方在本協議下發生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經甲方通知  天內,仍未補救的;

(11)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為。

4、因特許經營協議任意一方認為有必要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簽訂提前終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終止前任意一方都有義務繼續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不得擅自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十三章 特許經營期限期滿的移交

1301 在特許經營期限期滿1年之前,由甲乙雙方成立移交委員會;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計劃,並應在終止日前180日內完成談判,簽訂相關協議。

1302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不再享有供熱特許經營權的,乙方應將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設的供熱資產移交給甲方,但供熱設施、裝置備件以外的乙方用於經營或建設的動產除外;乙方在移交時必須保證移交後一年內正常執行的資產和備件,(移交資產的程式和標準見附件九)並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資形成自有產權移交及補償問題按照終止補償規定。

第十四章 特許經營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1401 資產處置談判

正常終止資產處置按照移交的規定;發生提前終止的情況,雙方應對資產處置進行談判,提前終止資產處置談判應區分政府徵用或徵收、不可抗力、乙方違約、甲方違約等不同情況。

1402 不予補償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1、乙方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明確表示在餘下的特許經營期內不再履行本協議,並且在30日內再次確認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責任的;

3、乙方移交的專案資產和設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協議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為。

1403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的確定

特許經營權終止日依照下列各情況而定:

1、特許經營權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日為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日;

2、特許經營權因本協議第十六章規定的特許經營權終止情況的出現而終止的,該情況發生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3、因本協議解除而引起特許經營權終止的,引起協議解除的情況發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協議的決定日為特許經營權終止日。

第十五章 供熱質量和服務

1501 供熱質量

乙方應當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設施,確保向用戶所供應的供熱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1502 供熱服務

乙方應當根據使用者的實際需要向用戶提供業務熱線、營業接待、定期抄表、室溫檢測、設施安裝檢修等綜合服務,並確保能夠達到附件二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601 甲方權利

1、對乙方實施特許經營的行為實施監管;

2、受理使用者對乙方的供熱投訴;

3、依據本協議約定對乙方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4、對乙方的供熱五年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監督實施;

5、監督抽查乙方供熱、安全執行和服務的質量,定期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評估方法和標準見附件七);

6、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監管供熱價格;

7、核查乙方的特許經營報告、財務報告;

8、甲方享有緊急處置權。甲方對乙方在冬季供熱期間拒絕供熱或不能保證供熱質量,且直接影響到居民正常採暖,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可以採取臨時應急接管措施;

9、法律規定的其它監管權利。

1602 甲方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後辦理交付乙方特許經營的手續;

2、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專營和獨佔性;

3、維護特許經營範圍內城鎮供熱市場秩序;

4、為乙方的特許經營提供必須的政策支援;

5、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章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701 乙方權利

1、對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有效期限和區域範圍內的供熱業務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

2、擁有在特許經營有效期限和區域範圍內的供熱投資、發展權;

3、依據本協議規定的價格機制,向用戶收取規定的供熱供應費及相關服務費;

4、經有關部門批准,佔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維護供熱管網的權利;

5、對拒繳、欠繳應向乙方繳納的費用的供熱使用者依法追繳的權利;

6、對用熱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或存在安全隱患的使用者暫停供熱服務的權利;

7、對嚴重違反供、用熱協議的使用者有依法舉報的權利;

8、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乙方重新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9、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1702  乙方義務和禁止行為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負有下列義務:

1、接受甲方的監管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2、非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決定或促使自身停熱、解散、歇業;

3、非經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乙方必須保證特許經營區域內供熱生產和執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熱或降低供熱質量,發生故障時應快速搶修,直至恢復安全執行;

4、按照國家、省、市、行業及有關標準和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執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諾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熱相關服務;

6、根據供熱規劃和市場需要,乙方應提高供熱保障能力,擴建供熱管網,積極發展使用者,不斷滿足使用者對供熱的新需求;

7、乙方應執行當地政府供熱資源整合規劃和環境治理的計劃,積極配合完成資源整合和環保的任務;

8、特許經營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不得放棄、變換、擴大、縮小、分包、承包、委託、出租、抵押供熱主業;

9、經甲方批准,對於乙方從事的特許經營業務衍生出來的相關業務,乙方可通過委託、發包等方式將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第三方經營,但屬於特許經營範疇的業務不得委託或發包給社會第三方經營。

特許經營期間,乙方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1、違規、違法經營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協議,供熱供應、執行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並未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限期整改的;

3、未經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的;

4、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熱、停業、歇業或終止本協議,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發生重大供熱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企業法人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6、不按城市規劃投資、建設供熱設施,經供熱管理部門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7、在特許經營期限內濫用特許經營權,違背市場原則,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壟斷封閉供熱建築設計、施工、裝置採購市場,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公眾利益並造成不良影響,經有關主管部門勸阻拒絕改正的;

8、拒絕接受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9、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違反申請特許經營權時所承諾的;

10、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03 乙方承諾

1、供熱服務承諾

乙方保證善意地、適當地行使本協議授予乙方的供熱特許經營權,盡最大限度地為市民、企業及其他供熱使用者提供公平、優質、普遍的供應與服務;並遵循城市發展規劃、環保規劃及城鎮供熱專項規劃,投資建設新的供熱設施,滿足社會對供熱利用的新需求。

2、合理價格承諾

乙方保證採取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嚴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促使供熱價格合理、公平、公開,並使之獲得供熱使用者的理解和支援。

3、降低供熱成本承諾

乙方保證完善內部管理,嚴格控制成本,開發和應用先進技術,採用新型能源,不斷地降低供熱成本。

4、提高環境保護質量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的一切經營和供熱服務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採用先進的環保技術和措施,減少環境汙染,維護生態環境。

5、開展公益服務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面向廣大市民及供熱使用者開展供熱公益活動,宣傳供熱知識及相關能源知識,促進供熱在人們生活、生產中的合理應用。

6、提高供熱資訊化水平承諾

乙方承諾在特許經營期間不斷提高企業資訊化水平,對供熱設施的圖紙資料、供熱管理資料、使用者基本資訊及其他與供熱經營服務有關的資訊進行收集、歸類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熱服務資訊管理系統。

乙方承諾建立收費、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並納入供熱管理部門的網路,實現資訊資源共享。

乙方承諾建立並完善其網際網路站,以便向社會公眾使用者提供網上供熱開戶申請、用熱諮詢、安全說明、熱費查詢、受理投訴等綜合資訊服務。

第十八章 法律責任

1801 甲方法律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第403條規定,對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構成妨礙的,應當及時改正,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將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交付乙方使用或擅自處置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的,應當及時改正,並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協議有關規定,在徵用過程中或本協議終止後,拒不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的,應當及時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並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補償的利息;

4、甲方違反有關價格法規及本協議定價、調價程式,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5、甲方基於對獲得特許經營者的監管的權力採用非正當行為對乙方實施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特許經營權,經法定程式(如行政複議、法院判決等)證明其行為錯誤時,應當改正其行為,並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1802  乙方法律責任

1、乙方對任何法律的違反,均適用所違反法律的處罰規定;

2、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擅自處置供熱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如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重新投資建設相應的供熱設施,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702條的規定,拒不接受甲方的依法徵用或徵收時,應當服從甲方的依法徵用或徵收,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4、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解散或歇業的,應當及時恢復營業,並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5、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對擅自停熱負有責任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恢復供熱,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6、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未經甲方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或變更特許經營權,擅自改變主業的,應當及時糾正並恢復主業,應向甲方或供熱管理部門支付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7、乙方違反本協議第1702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改正 。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8、乙方違背本協議承諾的義務時,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9、乙方違反或降低本協議及附件規定的技術、質量、安全、服務等標準向用戶供熱、提供維修服務和供熱設施執行管理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0、甲方可根據供熱使用者的投訴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使用者投訴的情況屬實,並且確屬乙方的責任的,甲方可根據事態的嚴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1、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的及時報告義務的,應當及時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萬到  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12、甲方可以採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違約金。

1803 不中斷協議履行

除非本協議終止,針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責任的追究及責任承擔,均不影響本協議之繼續履行。

第十九章 協議的變更

1901 協議的變更

除非經過甲、乙雙方就協議內容的變動協商並書面達成一致,否則任何情況都不構成本協議的變更。甲、乙雙方可以採取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或書面協議的方式修改本協議。

1902 協議執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況出現時,甲、乙雙方應當在情況發生或將要發生的60日內完成協議的修改:

(1)出現新型可替代供熱之能源;

(2)供熱工程施工或技術運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3)有關供熱事業的法律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4)導致供熱價格波動超過30%以上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XX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XX 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不可抗力的行為、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行為、事件或情況:

(1)火災、水災、乾旱、爆炸、閃電、暴雨、颱風、龍捲風、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災;

(2)戰爭(無論是否宣戰)、暴亂、封鎖、叛亂、公敵行動、入侵、禁運、貿易制裁、破壞或恐怖行動等嚴重威脅;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XX 對不可抗力免責的限制

以下各項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損耗、未適當維護裝置或零部件存貨不足而引起的裝置故障或損壞;

(2)個別使用者缺乏資金支付應付款項,除非發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況;

(3)僅僅導致履約不經濟的任何行為、事件或情況。

XX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義務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

(1)儘早(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24小時)通知另一方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導致通知無法發出;

(2)儘早(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48小時)通知另一方,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以及預計的持續期間,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導致通知無法發出;

(3)在任何時候採取合理的行動,以避免或儘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在任何時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進展及其預計結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夠部分或全面恢復履行其義務的日期。

XX 不可抗力免責

一方出現不可抗力且盡到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時,無須對其延誤或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2101 協議爭議的協商

因本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而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當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協商應當在爭議發生的60日內舉行。60日內未能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失敗,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協議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爭議。

2102 仲裁或提起訴訟

若甲乙雙方不能根據第2101條規定解決爭議,可依照法律通過仲裁途徑解決;或者將該爭議按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法律對此類爭議的解決方式做出明確結論時,依其結論處理。

第二十二章 附則

2201 協議文字

本協議連同附件均用中文書寫。正本貳份由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副本 份仍由上述各方各執 份。

2202 協議簽訂

甲方、乙方簽訂本協議之代表均應在已經獲得簽訂授權的情況下籤訂本協議,並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內部批准本協議之程式。

2203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補充協議以及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204 協議適用的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其進行解釋。

2205 協議附件

截止本協議簽訂日,本協議所附附件如下:

附件一:供熱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附件二:供熱質量和服務標準

附件三:特許經營權地域範圍圖示

附件四:乙方與使用者的供用熱合同樣本

附件五:供熱技術規範和標準

附件六:供熱安全管理標準

附件七:供熱特許經營中期評估方法及標準

附件八: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附件九:特許經營期限期滿乙方移交資產的程式和標準

附件十:甲方簽約授權證明

附件十一:乙方簽約授權證明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

 年

日簽訂本協議,以茲為證。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公章)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