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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裝置塔吊買賣合同(通用3篇)

起重機械裝置塔吊買賣合同 篇1

塔吊出賣方:(甲方)

起重機械裝置塔吊買賣合同(通用3篇)

塔吊買受方:(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現有/套閒置,出賣給乙方,甲乙雙方協商價每臺/套人民幣¥元(大寫元)

二、 甲方出賣該裝置提供:塔吊出廠合格證、技術監督局監檢證、起重機械裝置登記表、牌、使用說明書等,並保證真實有效,如有虛假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三、 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夥人有經濟糾紛,此塔吊的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四、 甲方保證此裝置機械主機構狀況良好,塔吊附屬機構齊全,乙方裝車前清點,如有缺失乙方有權提出扣減出賣價或甲方採購補齊,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五、 乙方預付定金人民幣 元,餘款付清後乙方運走塔吊,該塔吊產權歸乙方所有。

六、 該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經手人:經手人:

年 月 日定

起重機械裝置塔吊買賣合同 篇2

機械承租單位:

機械出租單位:

機械拆裝單位:

工程名稱:

為了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裝置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北京市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公司有關機械裝置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使建築施工用機械裝置的全過程處於安全受控狀態,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本協議書。各方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機械裝置進行管理,嚴格遵守本協議書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

一、承租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施工現場機械裝置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對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2.嚴格審查出租單位、拆裝單位的資質,資質不合格的嚴禁進場施工。

3.按要求完成機械裝置基礎的施工工作。提供機械裝置進出場安裝、拆卸現場條件。

4.按北京市有關要求對拆裝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相關方應予配合。

5.對拆裝過程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並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6.發生機械事故或人員傷亡時提供協助救援服務。認真分析原因承擔由承租單位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和相應事故責任。

二、出租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及公司有關機械裝置的規程和管理制度,對提供的機械裝置負全面管理責任。

2.提供安全可靠的完好機械裝置,對機械裝置本身安全效能負責。配備持有效證件的起重機械司機。

3.服從承租單位的管理,對選定的拆裝單位負全面管理責任,督促其保證安全生產。

4.嚴格審查拆裝單位的資質和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對拆裝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5.發生機械事故或人員傷亡時提供救援服務。認真分析原因承擔由出租單位責任所造成的損失和相應事故責任。

三、拆裝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機械裝置規定,對機械裝置拆裝全過程負全面管理責任。

2.起重機械拆裝單位必須具有“起重裝置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其中塔吊拆裝必須由一級資質的單位完成,並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對安裝、拆卸作業的安全生產負全責。

3.負責編制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嚴格遵照執行。制定機械裝置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機械裝置安裝和拆卸前,應對擬安裝和拆卸裝置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設立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

5.接受承租方、出租方的資質審查,按照要求負責向承租方提供相關資料。服從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但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6.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合格的操作證書並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拆裝過程所使用的機械裝置應完好並符合相應規定。

7.安裝完成後對機械裝置進行檢查驗收並提供相應資料。

8.由於拆裝單位責任造成的機械事故或人員傷亡,由拆裝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並賠償相關方有關損失。發生機械事故後,立即向承租單位報告。遲報或隱瞞不報,拆裝單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四、補充條款

本協議書一式 份,各方各儲存 份。

各方簽字蓋章後協議書生效。機械裝置退場後,本協議終止。

承租單位:(章) 出租單位:(章) 拆裝單位:(章)

專案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起重機械裝置塔吊買賣合同 篇3

承租方(甲方):出租方(乙方): 工程名稱: 合同編號:

機械(裝置)名稱:供貨地點:合同總價:(金額大寫)¥:

建築施工機械(裝置)租賃合同協議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裝置租賃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 工程專案需要向乙方租賃如下機械(裝置),租賃機械(裝置)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標準及租賃價款等標準如下:

第二條 租賃期間租賃機械(裝置)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租賃 期間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共計天。起租日以機械(裝置)安裝、除錯後經雙方聯合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計算,以承租方書面通知停機之日為租賃終止日。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租金按月計算,每月元。每月付款一次,不滿一個月的按照實際天數計算(月租金÷月日曆天數×實際工作天數);

4.2 甲方在使用中途報停的,停機費按月租金的 %收取;

4.3機械(裝置)的進出場、拆裝(安裝)、除錯、接高等由乙方負責,費用由甲方支付,每臺元。機械(裝置)進場安裝驗收合格後支付元,餘款在機械(裝置)退場後30日內一次付清。

第五條 雙方責任及義務

5.1 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5.1.1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保證機械(裝置)進出場的順利進行;

5.1.2甲方應準確提供現場的情況,甲方應向乙方出具一份現場平面圖,並由甲方的技術人員與乙方的技術人員共同研究,以確定機械裝置的具體位置;甲方應指定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乙方提供的基礎技術交底對基礎施工,並經雙方相關人員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在基礎驗收時出具相關資料:隱檢記錄、混凝土強度實驗報告、接地電阻測量記錄等。

5.1.3甲方對進場後的機械(裝置)有使用的權利,甲方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維護機械(裝置)的安全運轉,並有負責保衛的義務;

5.1.4甲方對乙方配備的機械(裝置)司機有進行生產作業的指 揮權,並有權對配合不好的司機提出批評指正或提出建議要求更換;

5.1.5負責給乙方配備的機械(裝置)司機提供食宿的方便條件;

5.1.6根據工程需要,甲方應配備持證上崗的訊號工和熟練的掛 卸工;

5.2 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5.2.1乙方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資質、北京市建委編號和經特種裝置檢測中心核發的監測報告、合格證影印件、機組人員有效操作證的影印件,以上覆印件均需加蓋乙方單位的公章。

5.2.2乙方應根據裝置的型號,向甲方提供基礎施工技術交底,並派專業人員協助甲方做好基礎的施工,最終由乙方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甲方的有關人員對基礎進行驗收。

5.2.3乙方應提供合格的、效能良好的機械裝置,確保甲方租用的機械(裝置)的完好率及利用率,乙方應加強對機械(裝置)的保養,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況,並長期派1至2名維修人員負責維修保養直到機械(裝置)租賃期滿;

5.2.4乙方應配備足夠的機械(裝置)司機,機械(裝置)司機應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發現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停機檢查,並及時排除;由於裝置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5.2.5乙方配備的機械(裝置)司機要遵守甲方的作業時間,做到堅守崗位,聽從指揮,隨叫隨到,確保甲方的施工需要;

5.2.6機械(裝置)發生故障時,乙方應及時排除,故障維修時間,塔吊每次不超過24小時,如超過24小時,應從月租金中核減相應的臺班費;外用電梯每次維修不超過12小時,每月累計不超過24小時,如超過24小時,應從月租金中核減相應的臺班費;電動吊籃每次維修不超過2小時,每月累計不超過12小時,如超過12小時,應從月租金中核減相應的臺班費;

5.2.7乙方配備的機械(裝置)司機應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若違反甲方工地現場的管理規定,乙方要嚴肅處理,嚴重者應進行更換;

5.2.8機械(裝置)司機對甲方的指揮人員的違章指揮有權予以拒絕並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彙報。

5.2.9乙方在運輸安裝過程中一切安全工作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安全條款: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安全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運輸方在運輸過程中保證車輛尾氣排放達標,不攜帶泥土上路,裝卸方在裝卸裝置時須輕拿輕放,避免和減少揚塵、噪聲對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