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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個人勞務合同範本

【篇一】

單位與個人勞務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註冊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招用乙方在(專案名稱)工程中,從事崗位(工種)。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予以變更。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協商執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甲方需按約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採用以下第種標準核算乙方工資:

(一)月工資元。

(二)日工資元。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

二、甲乙雙方選擇下列第種方式結算工資:

(一)按月結算。每月日前結算。

(二)按照“月預付,季結算”的方式結算乙方工資。每月日前預付工資元,每季度最後一個月日前結算工資。

三、甲乙雙方選擇下列第種方式支付工資:

(一)乙方本人直接領取。

(二)甲方通過銀行將預付或結算的工資劃入乙方的銀行卡賬戶。

乙方銀行卡開戶行名稱,賬號。

四、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待崗,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威海市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條解除和終止

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甲方專職勞資糾紛調處負責人姓名,辦公地點。聯絡電話。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威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篇二】

甲方:

地址:

乙方:哈爾濱福鼎華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茂大道824號北岸明珠二期2-5棟X單元1層1號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乙方根據甲方需要派遣勞務人員,提供勞務服務,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現就具體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

(一)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從事有關工作。甲、乙雙方建立勞務派遣合同關係,乙方與派遣到甲方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用工備案登記手續,建立勞動關係。

(二)勞務派遣人員工種、數量、用工期限、工作內容及相關待遇要求、職責劃分及費用結算辦法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

二、勞務派遣期限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經雙方協商可續簽。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員時,應提前1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書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員崗位種類和用工數量、素質、要求、各種待遇、勞務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由甲方對其實施組織管理和崗位調配和考核。

(二)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按國家法定休假待遇規定,安排員工正常休假。

(三)甲方受乙方委託,按月扣出應由派遣人員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並轉交給乙方。

(四)甲方在國家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有權將派遣人員退回,並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月1日—10日內辦理解聘手續。

(五)甲方依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需要增加或減少派遣人員時,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增加或減少的社會保險費、服務費及其它費用在協議附件中明確。

派遣人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在7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六)甲方在使用派遣人員時,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負責派遣員工崗前安全教育及培訓。

(七)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造成傷、殘、亡等由乙方負責並處理。甲方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理,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並提供相關資料。

(八)派遣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由用工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

(十)女性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出現孕期、產期、哺乳期,由甲方按國家規定承擔應由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乙方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員時,應向甲方準確提供“求職登記表中相關資訊”情況。

(十一)甲方向乙方推薦的合格應聘者,經乙方同意後可聘用為乙方勞務派遣人員。現已在甲方工作的聘用人員,由甲方向乙方推薦,經乙方同意後,此類人員可建立勞動關係為乙方的員工。

(十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規定,乙方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直接遣返給乙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

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三)若因甲方生產經營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將停待派遣人員名單交乙方。自停待之月起,甲方繼續支付停待期間的保險費和管理費,並按有關規定支付最低工資。

(十四)如甲方將派遣員工退回至乙方,乙方在《勞動合同法》約定的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除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應由甲方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辦理解除關係時支付。

(十五)派遣人員要遵守並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保守企業祕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守甲方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重要業務統計指標、核心技術和客戶資訊等商業機密,在派遣至甲方工作期間及終止或解除合同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甲方商業祕密。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乙方應認真履行與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全部義務;

(三)乙方應組織乙方員工進行遵守法律、法規、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和甲方企業的規章制度安全教育,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若發生《勞動合同》項下的勞動爭議,由甲方第一時間告知乙方,乙方應直接與派遣員工交涉解決,乙方應採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發的爭議的影響;

(五)在本合同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可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轉包給另外的人才服務中介機構或公司。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派遣人員,並配合甲方對派遣人員實施組織管理、崗位調動以及業績考核,定期對派遣人員進行有效的跟蹤和管理。

(七)乙方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起30日內,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負責繳納各項保險費用,按規定標準從派遣人員當月工資中扣除各類保險費,並按《補充協議》約定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

(八)乙方派遣人員在工作中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經甲乙雙方認定或相關

機構認定後,由負責人員按企業有關制度負責賠償。

(九)乙方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並如實介紹甲方情況。

(十)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可對新進勞務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者方可提供給甲方,培訓費用由甲方負擔。

(十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對派遣人員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專案、體檢醫院由甲方指定),體檢日期不得超過派遣開始之日前一個月,經甲方確認體檢合格者方可派遣到甲方。

(十二)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傷、殘、亡等事故,甲方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並進行積極搶救和現場保護,墊付相關醫藥費,待乙方啟動工傷保險機制後一併處理。

(十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關資訊應確保真實有效,由於虛假資訊導致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

(十四)派遣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甲方應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結算標準及支付時間

(一)勞務費:勞務費結算標準在補充協議中明確。

(二)社會保險費用: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

(三)服務費:按每人每月元計算。

(四)甲方在當月10日前將派遣人員本月的社保費支付給乙方,並將派遣人員上月的工資總額及工資報表、服務費支付給乙方,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或特殊情況,可適當順延,但最長期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乙方同時出具正式發票給甲方。(發票金額應包含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各類保險、公積金、服務費等所有需甲方承擔的費用總額)

六、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視為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對方違約金。

(二)甲方不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所要求的時間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項,逾期30天以上的,除按本協議支付費用外,還應按日支付1‰滯納金。

(三)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因體制改革、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或組織結構調整等減少勞務人員時,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減少人員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標準支付。

七、其它

(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訴訟。

(二)本協議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準。

(三)本協議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為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代理人(簽名):代理人(簽名):

協議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