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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北計劃招募協議書

應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蘇北計劃招募協議書

招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專案辦)(以下簡稱乙方)

學生志願服務蘇北計劃(以下簡稱“蘇北計劃”)由江蘇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團省委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蘇北的鄉鎮一級從事為期1年的教育、衛生、農技、扶貧以及青年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蘇北計劃。根據江蘇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蘇北計劃專案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各高校專案辦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蘇北計劃,服務期為1年。

為切實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蘇北計劃的順利實施,乙方與甲方就相關事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團省委《關於實施大學生志願服務蘇北計劃的通知》(團蘇委聯[XX]24號)的政策支援以及所在縣和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援。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蘇北計劃,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參加省專案辦組織的體檢和集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團委簽定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蘇北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不可抗力因素並提出申請,並經蘇北計劃省專案辦同意,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格檢查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援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如期赴服務縣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指導服務縣做好甲方服務期間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對甲方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省專案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影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 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定。

第九條 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團委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定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 本協議書壹式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時協議失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定地點: _____(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定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