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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轉賬合同書(通用3篇)

個人借款轉賬合同書 篇1

甲方(出借人): ______

個人借款轉賬合同書(通用3篇)

住所: ______

乙方(借款人): ______

住所: 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______ (小寫: ___萬元 )。

二、借款用途為 購買原材料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______,從 ___起至 ___止。如實際放款日與該日期不符,以實際借款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收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轉賬的方式將所借款項打入乙方賬戶。

借款人使用者名稱: 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證條款: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還本付息,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乙方自負。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費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隨時收回該借款,並要求乙方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 一的違約責任。

3、當甲方認為借款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償還能力之情形時,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應及時返還,借款人及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個人借款轉賬合同書 篇2

個人借款合同協議書

貸款方:cpm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要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萬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間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貸款人:

日期:

借款人:

日期:

民間個人借款合同範本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願、協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許可權期追回借款,並按合同規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1、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__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個人短期借款合同範本

甲方(出借人):身份證:

乙方(借款人):身份證:

保證人:身份證:

保證人:身份證: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萬仟元(¥:)。

二、借款用途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為月利息‰,按結息。

四、付款方式:合同簽訂,甲方將款項以現金交付乙方使用。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借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方式:借款到期前全部結清。

七、保證條款:

1、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逾期不還的部分,甲方有許可權期追回借款。

2、保證人對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至乙方還清所有借款本息為止。

八、違約責任:乙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乙方應當承擔借款總金額百分之的違約金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保證人:

乙方:

保證人:

證明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個人借款轉賬合同書 篇3

鑑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1.1“額度”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餘額(適用於迴圈額度)或貸款總額(適用於一次性額度)的最高額。

1.2“貸款餘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取得且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1.3“貸款總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累計取得的貸款本金金額之和。

1.4“額度餘額”指額度扣減貸款餘額(適用於迴圈額度)或貸款總額(適用於一次性額度)後的金額。

1.5“提款有效期”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期限,屬於貸款的發生期間而非貸款期限。

1.6“電子銀行/渠道”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上銀行(包括但不限於網上銀行及與其業務/功能相關的網頁、軟體,下同)、手機銀行(包括但不限於手機銀行及與其業務/功能相關的網頁、軟體,下同)、電話銀行、自助銀行(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櫃員機ATM、自動存款機CDM、自動存取款機CRS、自助通,遠端智慧櫃員ITM、自助髮卡機、電子銀行體驗終端,下同)等服務渠道中的一種或多種。

第二條 額度使用規則

2.1本合同項下額度可以是迴圈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僅一次性使用或可分次使用),具體見本合同第18.2條約定。

如是迴圈額度,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每次額度使用即為發放一筆貸款,但貸款餘額不超過額度。

如是一次性額度(僅一次性使用),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一次性申請使用額度,即一次性發放一筆貸款;如是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一筆貸款),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但本合同項下貸款是一筆貸款,即一筆貸款分次發放;如是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多筆貸款),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每次額度使用即為發放一筆貸款。一次性額度下累計貸款總額不超過額度。

2.2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迴圈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多筆貸款),借款人可以“POS刷卡”、“特許商戶POS刷卡”、“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網上支付”、“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和“取現”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多次申請使用;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僅一次性使用)或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一筆貸款),借款人僅可以“貸款人營業網點申請”方式申請一次性使用或多次使用。申請使用的額度僅限用於發放人民幣貸款以用於本合同約定用途。具體見本合同第18.3條約定。

2.3本合同所述“網上支付”指借款人在貸款人認可的網上商戶支付商品/服務購買價款。“特許商戶POS刷卡”方式下特許商戶的範圍、“網上支付”方式下貸款人認可的網上商戶範圍由貸款人確定並適時調整,以貸款人通過貸款人營業網點、電子銀行/渠道釋出的商戶名單為準。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戶POS刷卡”、“非特許商戶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使用貸款資金的,布放該等POS機具的商戶不應屬於禁貸商戶範圍。禁貸商戶範圍由貸款人確定並適時調整。

2.4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本條及本合同第18.5條約定的全部條件為前提:

(1)貸款餘額(適用於迴圈額度)或貸款總額(適用於一次性額度)未超過額度;

(2)使用申請及放款日在提款有效期內;

(3)本合同項下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續有效,擔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並持續有效;

(4)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檔案,並辦妥依法應當辦理和貸款人合理要求辦理的所有手續;

(5)本合同生效後,沒有發生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

(6)貸款投向的交易沒有發生負面變化,交易進展正常;

(7)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2.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保留的檔案、憑證、單據及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資訊記錄是額度使用情況的證明。

第三條 利率及利率的調整

3.1利率的確定

除非雙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具體數值的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的確定按以下約定執行:

3.1.1“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

(1)“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2)交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釋出的貸款基礎利率報價;

(3)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釋出的貸款基礎利率。

3.1.2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僅一次性使用)或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一筆貸款),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該筆貸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規則確定:

首次放款時貸款利率在該筆貸款的首次放款日適用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確定,具體見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用於確定該筆貸款首次放款時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首次放款日當天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該筆貸款後續每次放款時(如有),貸款利率按該筆貸款當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執行。

3.1.3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多筆貸款)或迴圈額度,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每筆貸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規則確定:

貸款利率在每筆貸款的放款日適用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確定,具體見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用於確定每筆貸款放款時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放款日當天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3)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3.1.4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數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為一期,按期還款,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19.3條。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為一期的,期利率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為一期的,期利率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為一期的,期利率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為一期的,期利率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數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數,日利率的換算方式具體見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

3.1.5計算利息時,以該筆貸款適用的年基準利率為基礎,在按照合同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浮動後,按合同約定換算為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結果無法除盡的,按‘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數。通過此種方式算得的利率為實際執行利率。

3.2利率的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用於購買住房的不適用本款)

如雙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具體數值利率的,該筆貸款在貸款期限內或相應階段內(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採用分段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均執行該利率;非具體數值利率的調整按以下約定執行:

3.2.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本合同簽訂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

(1)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

(2)借款人應前往貸款人營業網點與貸款人就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利率另行協商調整,其中,對於已發放的貸款,調整後的利率應不低於當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在雙方就調整後利率達成一致前,貸款人有權不發放貸款。在約定期限內,雙方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取消額度並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3.2.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該筆貸款的利率在首次放款日當日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貸款利率作為該筆貸款首次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執行。

3.2.3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9.4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時,自本合同第19.4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按貸款利率調整日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本合同項下貸款適用的基準利率檔次被替代的,貸款人將按調整後適用的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銀行以合併、拆分利率檔次或其他方式對人民銀行釋出的當時適用的基準利率檔次進行調整。

3.2.4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9.4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

自本合同第19.4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利率。調整後的利率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為基礎,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用於確定調整後的利率的基準利率值按以下規則分別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2)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每次調整時,如調整後的利率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貸款利率作為當次調整後的貸款利率。

如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釋出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釋出相關利率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後的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在約定期限內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取消額度並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3.3本合同項下貸款用於購買住房的,利率的調整按以下約定執行:

3.3.1本合同簽訂後、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前: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且該筆貸款利率系按“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下浮一定幅度或減少一定基點點數確定的,如遇中國人民銀行縮小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且按本合同約定確定的該筆貸款利率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中國人民銀行縮小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後的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計算所得的住房貸款利率,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並以此確定該筆貸款首次放款時的貸款利率。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且調整後本合同項下貸款適用的基準利率檔次被替代的,貸款人將按調整後適用的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銀行以合併、拆分利率檔次或其他方式對人民銀行釋出的當時適用的基準利率檔次進行調整。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在雙方就調整後利率達成一致前,貸款人有權不發放貸款:

(1)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釋出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釋出相關利率。

3.3.2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該筆貸款利率在首次放款日當日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計算所得的住房貸款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計算所得的住房貸款利率作為該筆貸款首次放款時的貸款利率。

3.3.3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9.4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

(1)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自本合同第19.4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按貸款利率調整日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本合同項下貸款適用的基準利率檔次被替代的,貸款人將按調整後適用的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銀行以合併、拆分利率檔次或其他方式對人民銀行釋出的當時適用的基準利率檔次進行調整。

(2)中國人民銀行縮小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該筆貸款利率系按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下浮一定幅度或減少一定基點點數確定、且按本合同約定確定的該筆貸款利率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中國人民銀行縮小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後的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計算所得的住房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縮小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之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自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

(3)中國人民銀行同時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和縮小住房貸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3.3.3(1)、第3.3.3(2)條約定分別對該筆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4)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雙方應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但調整後的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在約定期限內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取消額度並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3.3.4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9.4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

自本合同第19.4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利率。調整後的利率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為基礎,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用於確定調整後的利率的基準利率值按以下規則分別確定:

(1)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2)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貸款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釋出LPR的,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釋出的LPR數值。

每次調整時,如調整後的利率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住房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計算所得的住房貸款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住房貸款最大利率下浮幅度計算所得的住房貸款利率作為當次調整後的貸款利率。

如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釋出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釋出相關利率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後的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在約定期限內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取消額度並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3.4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採用分段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的,各階段適用的利率的確定及利率的調整仍按本合同前述約定執行。各階段利率確定時基準利率的種類及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以本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為準。

3.5雙方可在每一個貸款利率調整日經協商一致後調整相應貸款利率的浮動水平和浮動方向。

第四條 貸款發放及支付規則

4.1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申請”或“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按以下規則執行:

4.1.1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申請”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

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僅限一次性使用),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借款憑證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檔案。該筆貸款的期限見本合同第20.2條約定。該筆貸款的支付方式見本合同第20.4條約定。借款人在本合同第20.4條選擇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並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即借款人委託貸款人在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戶後,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通過放款賬戶支付給本合同第20.4條約定的支付物件。

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一筆貸款),借款人應在每次申請使用額度時向貸款人提交按本合同附件格式填寫並簽署的提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檔案。借款人應在每次提交的提款申請書中明確當次貸款金額和貸款支付方式。其中,貸款支付方式限於在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中選擇一種,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應當符合本合同第20.4條約定。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借款人應在提款申請書中明確支付物件和金額,當次貸款金額應與當次需付款的總額相等。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在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戶後,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通過放款賬戶支付給相應提款申請書約定的支付物件。該筆貸款的期限見本合同第20.2條約定。

4.1.2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借款人應在每次申請使用額度時向貸款人提交按本合同附件格式填寫並簽署的提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和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檔案。借款人應在每次提交的提款申請書中明確當次貸款金額和貸款期限。貸款支付方式只能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且支付物件限於本合同約定的“轉賬定向支付物件”。

4.1.3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申請”或“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如貸款人經審查同意借款人使用額度,貸款人將簽署借款憑證。當次貸款的實際放款金額、放款日(起息日)和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為準,支付方式、支付物件資訊以及當次貸款對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的變更(如涉及,適用於借款人以“借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方式申請使用額度),均以經借款人簽署並由貸款人留存的提款申請書(如涉及)的記載為準。借款憑證所載明的利率僅指當次貸款發放時具體適用的利率。

4.2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戶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項下放款賬戶對應的太平洋借記卡在相關商戶進行POS刷卡或在貸款人認可的網上商戶支付商品/服務購買價款時,如符合本合同約定的額度使用的先決條件和放款前提條件,貸款人按POS刷卡或網上支付金額全額放款。如該等POS刷卡或網上支付金額大於額度餘額的,貸款人按額度餘額全額放款。每筆貸款的貸款期限按放款時適用的預設貸款期限執行,自放款日起,計至放款日的對應日止。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即在每筆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戶後,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連同所扣劃的太平洋借記卡備用金賬戶內款項(如全部貸款資金不足以支付當次POS刷卡或網上支付金額的)通過該借記卡賬戶支付給相應的商戶,使相關POS刷卡或網上支付交易實時完成。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就前述貸款用於在相關商戶進行POS刷卡或網上支付事宜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

4.3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戶POS刷卡”、“電子銀行/渠道轉賬”或“取現”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的,應在貸款人公告的電子銀行/渠道業務辦理時間內,通過電子銀行/渠道傳送交易指令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借款人在貸款人公告的業務辦理時間外發送的交易指令,貸款人不予執行。交易指令是否傳送成功及其傳送時間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資訊記錄為準。貸款人有權調整前述業務辦理時間,並提前在電子銀行/渠道釋出公告。

借款人應按電子銀行/渠道頁面提示自行選擇或輸入相關貸款要素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提用額度金額(即貸款金額,適用於借款人以“電子銀行/渠道轉賬”或“取現”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下同)或預約額度金額(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在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的貸款總額的最高額,適用於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下同)、貸款期限(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除外)、貸款用途等,並應按電子銀行/渠道頁面提示(如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貸款用途證明材料。貸款人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收到借款人對其選擇或輸入的相關貸款要素資訊的確認指令且貸款人收妥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用途證明材料(如需)並審查通過後:

(1)借款人以“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的方式申請使用本合同項下額度發放貸款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項下放款賬戶對應的太平洋借記卡在相關商戶進行POS刷卡時,如符合本合同約定的額度使用的先決條件和放款前提條件,貸款人按POS刷卡金額全額放款。如該等POS刷卡金額大於預約額度金額的,貸款人按預約額度金額全額放款。每筆貸款的貸款期限按放款時適用的預設貸款期限執行,自放款日起,計至放款日的對應日止。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即在每筆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戶後,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連同所扣劃的太平洋借記卡備用金賬戶內款項(如全部貸款資金不足以支付當次POS刷卡金額的)通過該借記卡賬戶支付給相應的商戶,使相關POS刷卡交易實時完成。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就前述貸款用於在相關商戶進行POS刷卡事宜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

(2)借款人以“電子銀行/渠道轉賬”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貸款人按借款人在電子銀行/渠道頁面選擇或輸入的提用額度金額全額放款。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即在每筆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戶後,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通過放款賬戶劃轉給借款人指定的轉賬物件。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即視為就前述貸款用於劃轉給相關轉賬物件事宜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

(3)借款人以“取現”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貸款人按借款人在電子銀行/渠道頁面選擇或輸入的提用額度金額全額放款。貸款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4.4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戶POS刷卡”、“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網上支付”、“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和“取現”中任一種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每筆貸款的期限不應長於本合同約定的單筆貸款最長期限。

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過預設貸款期限的,第4.2條和第4.3條所述“放款時適用的預設貸款期限”是指本合同約定的預設貸款期限;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調整過預設貸款期限的,第4.2條和第4.3條所述“放款時適用的預設貸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該筆貸款發放前最近一次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的預設貸款期限。借款人是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預設貸款期限、借款人成功調整後的預設貸款期限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資訊記錄為準。本合同約定的及借款人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調整的預設貸款期限均不長於本合同約定的單筆貸款最長期限。

4.5本合同項下貸款可以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相應額度使用方式下貸款支付的具體方式以前述條款約定為準。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支付物件賬戶被凍結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導致無法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由此導致支付不成功或遲延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如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載有正確資訊的相關憑證和資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物件賬戶,借款人未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按貸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提供相關憑證、資料、資訊的,按第十條約定執行。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在貸款發放至放款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及/或相應提款申請書約定用途的交易對手。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合貸款人的核查。

4.6定向支付(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如按本合同約定“不採用定向支付”的,不適用本款)

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如按本合同約定採用“定向支付”且貸款金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額上限”的,支付物件限於本合同約定的“POS定向支付物件”、“網上支付定向支付物件”。如按本合同約定採用“定向支付”但貸款金額小於或等於本合同約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額上限”的,支付物件不限定於本合同約定的“POS定向支付物件”、“網上支付定向支付物件”。

4.7借款人以除“貸款人營業網點申請”和“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以外的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具體額度使用方式、貸款金額、放款日、到期日、用途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資訊記錄為準。

4.8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不屬於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戶的,資金支付可能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同城交換系統辦理;收款賬戶為異地他行賬戶的,資金支付均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第五條 還款規則

5.1還款法說明

(1)一次還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計至計劃還款日,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2)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計至計劃還款日,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3)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息。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4)等額本金還款法, 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並逐期結清。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5)自定義還款法,指借款人貸款人雙方協商確定每一期的計劃還款日、還款本金和利息。利息計算公式為:

期利息=貸款餘額×月利率×本期內滿月的次數+貸款餘額×日利率×零頭天數

“本期內滿月的次數”指該期限內各月與首筆貸款發放日相對應日期的個數,如某月與首筆貸款發放日無對應日期,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5.2分段還款說明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採用分段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各階段應償還貸款本金、還款方式、還款期數等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執行。借款人償還各階段應還款額時可選第5.1條約定的一次還本付息、一次還本分次付息、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中的任一種還款法。

5.3選擇一次還本分次付息、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包括分段還款方式時選擇一次還本分次付息、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償還各階段應還款額)時:

(1)貸款發放當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計劃還款日進行扣款。首期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2)若貸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計劃還款日不足一期的,該計劃還款日不做還款,待到期日一次結清。末期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期利率×期數+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日利率×零頭天數。

5.4貸款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製定《還本付息計劃表》,並在貸款實際發放後及時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已開通相關電子銀行/渠道的,應通過適用的電子銀行/渠道查詢、下載(如相關電子銀行/渠道提供下載)《還本付息計劃表》。借款人同意按照《還本付息計劃表》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5.5借款人以其本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委託貸款人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戶扣劃資金還款。借款人指定第三方賬戶作為還款賬戶的,借款人負責通知並督促第三方出具授權貸款人從第三方賬戶扣劃資金用於償還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款項的書面授權書。如貸款人未收到第三方出具的書面授權書,貸款人無義務從該第三方賬戶扣劃資金還款,貸款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與責任。

5.6借款人應不遲於計劃還款日當天17:00將該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還款賬戶,以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因還款賬戶中餘額不足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等)導致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7借款人歸還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5.8借款人要求變更還款賬戶時,應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另訂協議,在該協議確定的新賬戶啟用前,仍使用原賬戶。

5.9還款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時,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其他賬戶作為新的還款賬戶,或者,以現金、支票等至貸款人規定的營業櫃檯辦理還款手續。

第六條 提前還款

6.1提前還款應符合以下約定:

(1)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不得提前歸還貸款本金;

(2)貸款首次發放日起一年以內,不得提前歸還貸款本金;

(3)部分提前還款本金金額應符合本合同第21.6條的約定;

(4)提前還款時應結清已還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約定計至提前還款日的前一日。

(5)提前還款時本合同項下若存在逾期貸款或欠息則應先歸還逾期貸款或欠息。

6.2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在提前還款日前至少提前十五個銀行工作日前往貸款人營業網點或通過適用的電子銀行/渠道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提前還款後的剩餘本金、剩餘還款期數和期還款額。協議生效且提前還款資金到賬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6.3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提前歸還部分本金且縮短剩餘還款期數的,不修改本合同關於利率的約定,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6.4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不退還已計收的利息,並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上一實際還款日至提前還款日期間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7.1借款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借款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臺居民的,在中國境內居住已滿一年並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7.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資訊。

7.4借款人不屬於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名單內的個人,不位於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製裁的國家或地區。

7.5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宣告的住房套數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員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計。

第八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8.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8.2 貸款人有權按相關監管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

8.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檔案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託支付或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的,貸款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8.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或支付物件賬戶被凍結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導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貸款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8.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8.6 貸款人向借款人通知下列事項:

(1)放款金額、放款時利率、放款日、計劃還款日、到期日;

(2)根據本合同約定,因基準利率調整予以調整的期還款額;

(3)借款人的還款情況。

8.7本合同約定寬限期的,貸款寬限期自各期計劃還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寬限期內歸還該期貸款,貸款人認同借款人為按時還款。寬限期內不計收罰息和複利。若超過寬限期仍未還款,貸款人有權從該期計劃還款日起計收罰息和複利。

8.8貸款人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用於補償提前還款日至貸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九條 借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9.1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取得並使用貸款。

9.2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如有)用於收取對應經營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經營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後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借款人應將資金回籠賬戶內的資金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9.3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提交貸款用途證明材料。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9.4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應按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佈的當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按時足額支付相應費用。

9.5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收入情況、還款行為和還款資金來源等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合理要求的資料、資訊,並保證所提供資料和資訊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9.6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絡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發生變更;

(4)商號及其他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發生變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商號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6)貸款投向的交易發生負面變化或交易進展出現異常情況。

9.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合併、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9.8借款人應以本人名義在貸款人處開立太平洋卡賬戶/儲蓄賬戶作為放款賬戶。具體放款賬戶見本合同第20.1條約定。

9.9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儲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9.10借款人保證,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卡、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資訊,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十條 額度的調整、貸款的提前到期及風險重定價

10.1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視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或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未獲貸款人認可;

(3)本合同項下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時,因借款人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支付物件賬戶被凍結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導致無法對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未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按貸款人的要求(如有)重新提交載有正確資訊的相關憑證和資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物件賬戶;

(4)借款人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

(5)第9.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6)借款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

(7)擔保物的權屬發生爭議、或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8)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本款所稱“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一筆貸款出現逾期或銀行卡出現惡意透支;

(9)借款人在履行與其他銀行簽訂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本款所稱“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一筆貸款出現逾期或銀行卡出現惡意透支;

(1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11)借款人與第三人發生糾紛,可能或已經承擔經濟責任,影響貸款人實現債權的;

(12)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或不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貸後檢查的;

(1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10.2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3)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

(5)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6)按第10.3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7)單方面宣佈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0.3根據借款人在本合同簽署時的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了本合同約定利率及其調整。借款人同意,在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按本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10.3.1風險重定價適用於本合同項下額度是迴圈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多筆貸款),且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戶POS刷卡”、“非特許商戶POS刷卡”、“網上支付”、“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電子銀行/渠道轉賬”和“取現”中的一種或多種方式多次申請使用貸款額度。

10.3.2風險重定價採用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重定價方式。自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之日起15日內,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提高貸款利率,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重定價日”及相關利率的具體約定。

10.3.3貸款人在按前述約定執行風險重定價後,自“重定價日”起執行新的利率。在此利率基礎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浮動調整,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有關約定的,按變更後約定執行。貸款逾期(包括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或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或挪用的,在新的利率(包括按本合同約定浮動調整後的利率)基礎上確定逾期及挪用的罰息利率,計算複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10.3.4執行“風險重定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貸款人放棄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採取其他債權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第10.2條約定的各項措施。

第十一條 違約

11.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貸款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貸款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發生調整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罰息利率,自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按調整後的罰息利率計收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但複利不分段計算,以收取複利時適用的罰息利率計算。

借款人採用分段還款方式的,在分段還款的各階段,逾期和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在各階段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分別上浮相應幅度/增加相應點數確定。貸款人據以計收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包括罰息)計收復利。但是,在貸款按本合同約定被宣佈提前到期時,應按本合同關於貸款被宣佈提前到期時所處還款階段所約定的當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執行,並在此基礎上確定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後續還款階段的利率約定不再適用。

11.2罰息及複利計算

(1)逾期貸款的罰息=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逾期本金金額×逾期天數,逾期天數從計劃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2)挪用貸款的罰息=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挪用本金金額×挪用天數,挪用天數從挪用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3)複利包括欠息複利和罰息複利兩個部分,其中:

欠息複利=應付未付貸款利息×收取複利時適用的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逾期天數,逾期天數從計劃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罰息複利=罰息複利積數×收取複利時適用的逾期貸款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日利率),罰息複利積數是指按逾期或挪用天數累計計算的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和。

11.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1.4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包括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資訊披露與保密約定)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扣劃約定

12.1借款人授權,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2.2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2.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

(1)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抵償順序按本合同第5.7條約定執行;

(2)借款人同時在本合同和其他合同項下對貸款人負有債務時,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時,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及變更

14.1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借款人為個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合同由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剩餘的正本文字由貸款人儲存。

(2)本合同項下各條款間相互獨立,各條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條款的影響。某條款或某部分條款無效的,其他條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變更

(1)第二十一條約定的期還款額因調整基準利率而變更。貸款人將按照調整後的利率、剩餘貸款本金、剩餘還款期數確定新的期還款額,並依本合同通知借款人。

(2)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餘本金、變更後的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限後應適用的利率、剩餘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縮短貸款期限的,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執行,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後延長貸款期限,如基準利率適用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剩餘的貸款本金適用貸款期限延長後對應的基準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執行,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基準利率適用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剩餘貸款本金適用的利率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3)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變更還款方式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餘本金、貸款期限、調整還款方式後應適用的利率、剩餘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

第十五條 通知

15.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絡方式(包括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絡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資訊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資訊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15.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就同一事項,貸款人對借款人發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內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確說明,以通知發出時間在後的為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行動電話簡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借款人指定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傳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15.3借款人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檔案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檔案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15.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第十六條 資訊披露與保密

16.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開資訊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資訊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借款人的資訊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另行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6.2借款人確認已簽署《個人信用資訊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人在授權書規定的範圍內查詢、使用和儲存借款人的信用資訊。

第十七條 其他條款

17.1本合同簽訂後、貸款發放前,如遇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發放貸款將違反該等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的,貸款人有權暫停發放貸款,雙方應就相關內容另行協商。如雙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達成一致,貸款人將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本合同自動終止。

17.2本合同第10.2條(6)及第10.3條有關貸款風險重定價內容,僅在下列情況適用:根據第18.3條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系用於個人消費以外的其他用途。

17.3本合同項下供借款人簽署的提款申請書格式、使用額度時經借款人簽署的提款申請書、借款憑證以及其他雙方確認的相關檔案、資料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額度內容

18.1額度金額:人民幣(大寫金額) 。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僅限一次性使用),貸款金額為額度金額。

18.2本合同項下額度是 。

18.3借款人可以通過 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且僅限用於發放人民幣貸款以用於 。

借款人申請使用額度用於發放人民幣貸款以用於購房的,借款人宣告:本合同項下貸款系用於購買第 套住房。

18.4提款有效期為 個月,提款有效期的起始日、屆滿日以本合同簽訂後貸款人通知的日期為準。

18.5額度使用的其他先決條件:

第十九條 利率內容

19.1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採用一次還本付息法、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等額本息還款法以及等額本金還款法還款的:

19.2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採用分段還款方式的: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

19.3本合同項下采用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的,還款以 為一期,首期自首次放款日起計算。

19.4 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實際發放後,遇基準利率調整的,各筆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貸款非用於購房: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本合同簽訂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第3.2.1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 □月□天;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遇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釋出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釋出相關利率的,第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釋出之日起 □月□天。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於購房: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第3.3.3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 □月□天;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該筆貸款首次發放後,如遇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釋出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釋出相關利率的,第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釋出之日起 □月□天。

19.5 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為該筆貸款按本合同約定適用的利率 。

19.6 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該筆貸款按本合同約定適用的利率 。

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與支付

20.1放款賬戶賬號為:    。

20.2貸款期限

借款人以本合同約定的任一方式申請使用本合同項下額度發放貸款的,單筆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 個月。其中:

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申請”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貸款期限為: 個月。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許商戶POS刷卡”、“非特許商戶POS刷卡”或“網上支付”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每筆貸款的期限均為: 個月(“預設貸款期限”)。

20.3放款前提條件:

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過起貸金額的,本條所述“當時適用的起貸金額”是指人民幣(大寫金額) ;截至貸款發放時,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調整過起貸金額的,本條所述“當時適用的起貸金額”是指借款人在該筆貸款發放前最近一次按貸款人規定自行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的起貸金額。借款人是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成功調整起貸金額、借款人成功調整後的起貸金額以電子銀行/渠道系統中的電子資訊記錄為準。

20.4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僅限一次性使用),借款人選擇的貸款支付方式為:

20.5如本合同項下額度是一次性額度(可分次使用,發放一筆貸款),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經貸款人同意,該筆貸款可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手且貸款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大寫金額) ;

(2)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貸款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大寫金額) ;

上述金額統稱自主支付限額。

(3)借款人交易對手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

其他:

20.6額度使用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後 日內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20.7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網上支付”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本合同項下貸款是否採用“定向支付”:

20.8借款人以“貸款人營業網點定向轉賬”的方式申請使用額度發放貸款的,支付物件限於以下“轉賬定向支付物件”:

第二十一條 還款

21.1借款人選擇的還款法為:

21.2 計劃還款日:

21.3 首期還本付息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 。

21.4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 天的寬限期。

21.5 提前還款補償金為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 %。

21.6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時,提前還款本金金額不得少於 / 。

21.7還款賬戶為:

第二十二條 文字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各方同意將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即“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修改為:

借款人:

商號名稱: 組織形式:

商號地址: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戶籍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聯絡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