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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押借款合同書(通用3篇)

房屋質押借款合同書 篇1

抵押權人(甲方):                        

房屋質押借款合同書(通用3篇)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條:乙方自願以本人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力、義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抵押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整(小寫)¥:                元整,抵押地址                              。抵押期限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簽字後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並辦理他項權利證。

第四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執行合同所需各項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五條:在房地產抵押借款之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房地產現狀的證明(如有無訴訟、查封、出租、抵押等)。並保證該抵押房地產產權明確,權屬清晰,沒有任何權屬糾紛。

第六條:抵押房地產在甲方處封存,在乙方未償還清借款前,乙方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管理,並不得轉讓、贈與、出售、重複抵押、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如發現乙方有上述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保險,在抵押期內由乙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借款方承擔。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關費用。 如未辦理保險,發生抵押物的損毀、滅失情況,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於5日內增補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抵押,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享有對乙方債務的最終索取。

第八條:如乙方因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等可能導致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甲方有權提前催收欠款並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並將此抵押的房地產更名、變賣、拍賣,實現抵押權。

第九條:本合同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後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

抵押權人(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借款人簽字:                              

年           月           日

房屋質押借款合同書 篇2

出質人: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貸款人: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借款人: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本合同簽約各方本著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享有合法所有權或充分處分權的動產或權利(以下統稱“質押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附件“質押物品清單”)質押給乙方,以擔保丙方與乙方簽訂的________ 號《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人民幣 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款項。

第三條 上述質押物的暫作價以質押物品清單上記載的評估價格為準,但其最終價值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理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物應於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實際放款前,由甲方交付(或背書後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質押物的票面價值不作為處分該質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乙方依據本合同規定行使或實現質權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定任何障礙。

第六條 甲方宣告與承諾如下:

(一)甲方是質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對質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處分權,有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擔保外,甲方未曾在質押物上設定任何其他擔保。質押物的所有權不存在任何爭議,依法可以作為質押擔保的標的物。

(二)甲方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甲方如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合法的授權。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目前並不存在任何涉及質押物的、並將會對質押物的價值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

(五)未經乙方事先同意,除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外,甲方不得在質押物上設立任何擔保或其他限制,亦不得對質押物做出轉讓、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押物。

(六)甲方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押物有關的應付的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稅項),並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押物有關的其他合同及條件。

(七)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優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及為確保及完善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利益,甲方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或備案手續。

(八)甲方應及時將可能影響質押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質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事件)通知乙方。質押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的,一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乙方認可的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質押物,處分所得應用於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九)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處分質押物時,予以無條件配合。一經乙方要求,甲方須協助乙方取得與乙方實現其債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協助乙方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十)甲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損害乙方質押權的行為。

(十一)出質的權利依法可以轉讓。

(十二)如質物為出質權利,甲方同意辦理有關止付手續。

(十三)只要丙方在主合同項下仍有任何債務尚未清償,甲方將不會就其已被乙方處置的任何質押物,向丙方追償或主張權利。

第七條 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權利和孳息。

第八條 費用承擔

甲方作為委託人的,甲方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承擔質押物的公正、登記、保管、提存等費用。

第九條 一旦丙方發生了主合同項下任何違約行為,或甲方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宣告、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質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質押物價值減少的事件,或丙方發生了主合同界定的違約事件(以上統稱為“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處分質押物並提前清償貸款。

第十條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所得的款項,除相關政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用以支付乙方在行使其權利或其處分質押物所產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二)用以支付乙方因處分質押物而需交納的稅款;

(三)用以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債權。如乙方處分質押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實現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債權,乙方仍有權向丙方追索;如有餘額,乙方應將餘額交付給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和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項下貸款及其相關條款的內容,除貸款展期或增加貸款本金金額外,無需徵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將在變更後的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擔保獨立於主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並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並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乙方與丙方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不應受到丙方對甲方任何債務或義務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質押的質權有效期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致。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項下,甲方應當全額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十五條 本合同各方之間的檔案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後即被視為送達。乙方發給甲方和/或丙方的檔案,如以掛號信方式傳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後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傳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甲方和/或丙方發給乙方的檔案,則需在乙方實際收到後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乙方已提請甲方和/或丙方特別注意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和/或丙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各方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質權自質押物移交於乙方佔有時或相關權利憑證交付於乙方、或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質押物品清單》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於________簽訂。

出質人(甲方):                                          

貸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借款人(丙方):                                          

房屋質押借款合同書 篇3

貸款人(質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出質人): (以下簡稱“乙方”)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電子郵箱:

鑑於: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當票(編號: ),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並自願將其開具的支票質押給甲方,作為履行前述當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的擔保。

為進一步明確當票約定事項,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典當管理辦法》,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作為對當票的補充。

第一條 質押標的

質押支票種類:轉帳支票;支票數量: 張;

開戶行: 銀行 支行;

出票人全稱: ;

出票人賬號: ;

支票號碼: ;

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及期限

1、擔保範圍:乙方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協議)約定

的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及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證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處分質押支票所需其他費用等)、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債務在本合同中已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從約定;沒有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所記載的金額確定。

2、擔保期限:質押權設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償全部債務止。

第三條 借款金額(當金)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四條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實際放款日與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實際放款日順延。實際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據記載日期為準)。

2、借款期限內或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辦理展期(續當,展期期限和息費率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雙方確認:依當票及本合同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及於展期的債務。展期時,乙方須先行結清當期利息和綜合費用。

3、提前到期:雙方特別約定,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綜合費用累計達到15日的,或乙方賬戶被查封、凍結、監管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應於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償還全部當金、付清利息和綜合費用,並支付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4、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還款; 但利息及綜合費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

第五條 借款利息及綜合費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計收利息和綜合費用。

借款月利率為 ‰,月利息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月綜合費率為 ‰,月綜合費為人民(大寫) 元整 。

2、乙方須於每月的實際放款日對應日前向甲方交納下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

第六條 質押支票背書與交付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質押支票背書“質押”字樣並加蓋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條 放款

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後,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簽署當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東會或其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本次借款和質押的決議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及承諾

1、乙方保證質押的支票填制完整、準確無誤、無任何權利瑕疵,保證所質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據權利。

2、在質押權存續期間,乙方不得掛失該支票。

3、如該支票所在賬戶被有關機構凍結或限制權利的,或支票所在賬戶餘款少於支票金額的,或經營出現經營困難及面臨解散、破產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並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財產擔保。

4、乙方簽訂、履行當票及本合同已經依法履行了相關法律手續、取得了股東會或或其他權力機構及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換所質押的支票時,乙方應無條件更換。

第九條 質押權的行使

1、在當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約定視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當結清全部當金、利息及綜合費用、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否則,甲方有權行使質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直接自質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項。

2、甲方行使質權後,超過全部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當票及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綜合費用總額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違約金。(按上述標準支付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

2、乙方未在當票及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內結清當金、息費、第十條第1款約定的違約金等全部款項的,自第6日起,每日須按未結清前述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行使質權期間、訴訟期間、執行期間等)。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約定義務,或由於非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而致質押權未能有效設定、喪失或部分喪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擔保及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償本息及綜合費用,並另向甲方支付當金總額20%的違約金。

4、如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本合同所約定的質押擔保條款獨立於當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如當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條款無效時,上述擔保條款仍然有效,作為乙方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義務的擔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3、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評估、拍賣、公證、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1、與當票、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須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如各方同意辦理公證手續,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則甲方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使債權、實現質押權),乙方放棄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辯權。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於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終止

當乙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且已履行當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時,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涉及的內容,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當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證、承諾、擔保等對補充協議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通知

各方當事人確認本合同首頁所列的聯絡方式準確、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前,通過上述聯絡方式所發出的通知等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七條 充分磋商與修改補充

1,各方確認: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系各方當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後共同擬定,各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理解和接受。

2,各方對本合同內容進一步修改、補充如下:

附件: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甲方: 授權代表:

乙方: 授權代表: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